电力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电力建设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
二、安全管理1、机械设备应设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每个起重机械都应有专人负责操作,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机械操作人员必需经过特定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机械设备定期保养、检修、维护和修理和更新。
定期检验各项技术指标,确保其安全运行。
4、在机械设备的作业现场,应实行“四重防护”。
即对于高空吊运的物体,应实行安全网、防护栏杆、全面打印机和现场设置监控摄像头等手段,确保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三、安全防护1、电力建设现场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应充足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且具备以下功能:(1)掌控起重机械的运动方向,以防止机械设备超出运动范围。
(2)避开起重机械设备在运动中产生燃烧、爆炸等不安全情况。
(3)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结构强度,防止机械设备损坏引发安全事故。
2、在机械设备四周应设置充足的安全标识牌,并对作业现场、设备运动路线、简单受伤的人员等进行标识和警示,确保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
3、在不安全现场,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引导,并供给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行1、起重机械设备运行中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载荷、速度和行驶轨迹,避开因机械设备过载或者超速等原因造成事故。
2、当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发觉异常情况时,应立刻停机检查,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理和维护。
3、在特别情况下,应当实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如当机械设备行进到需要通过线路走向和交通,电力设备和其他障碍物时,应当增设护栏、铺设过渡路面和设置警示标识等间隔措施。
如转向半径过小、路面坡度超过允许值、具有反弹特性的设备等模式时,应当实行加固通过的地面来解决。
五、安全检测1、起重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维护和修理、改造、使用等单位应依照国家标准和监管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5]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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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监察规定正文:---------------------------------------------------------------------------------------------------------------------------------------------------- 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5]687号1995年11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和规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行业为应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监察体系并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察。
第三条安全监察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并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第五条各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网、省电力公司(局)、部直属或归口管理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条网、省电力公司(局)安全监察机构由网、省公司(局)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机构企业行政正职主管。
第七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网公司(局)所属省公司(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接受网公司(局)和部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成员符合安全监察人员条件,人员数量与生产、建设的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
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装备,如计算机、照相、录音、录像、摄像、监察车辆、通讯工具等。
第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实的负责人变更,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由下级单位填写《安全监察机构资质申报表》及《安全监察人员情况表》、并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
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

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一、制定背景电力行业是重要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电力检修工作是电力行业中重要的一环。
为保障电力检修工作的安全和稳定进行,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
二、制定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规范电力检修工作流程,减少电力检修过程中的事故,保障电力检修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制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检修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包括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在电力检修行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监督检查力度。
四、制定内容1.电力检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检修工作计划和标准操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加强对检修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对设备、工程结构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措施。
2.监管部门应加强电力检修企业的监督,增加检查时间和力度,对电力检修企业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薄弱、工作流程混乱等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3.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检修企业行业标准,建立电力行业检修现场安全评估机制,对电力检修行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4.监督检查人员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监督检查能力和水平,及时发现电力检修企业中存在的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制定与执行1.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导,经企业高管层批准后实施。
2.本制度实施后,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随时对检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电力检修企业进行整改和督促改进。
3.在制定、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纪律严明,执行有力,做到制度规定与实际操作相结合。
六、总结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电力检修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对电力检修行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从而避免检修过程中出现事故,保障检修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对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确保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身体安全和公司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工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全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2.本规定涵盖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流程、监察责任、检查频次、记录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定义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指在发电、供热、蒸汽工艺等过程中经受压力作用的设备,包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釜等。
2.监察:指通过检查、测试、评估等手段,对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可靠性的监测和评估。
第二章监察责任第四条监察责任的划分1.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订立本公司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监察制度、布置监察人员,并对监察工作负总责。
2.监察人员负责执行监察工作,包含布置监察计划、进行监察检查、记录监察结果等。
第五条监察人员的资格要求1.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关标准、规范。
2.监察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监察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监察计划的订立1.监察人员应每年订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监察计划,并报告企业管理负责人备案。
2.监察计划应依据锅炉压力容器的紧要性、使用情况、历史记录等因素确定监察频次和检查内容。
第七条监察检查的内容和方法1.监察检查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泄放装置、安全附件、维护记录等。
2.监察方法包含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设备测试、料子分析等。
第八条监察结果的记录和处理1.监察人员应认真记录监察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并及时上报企业管理负责人。
2.企业管理负责人应依据监察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章监察流程第九条监察计划的执行1.监察人员应依据监察计划的布置,定时进行监察检查,并将监察结果记录在相应的监察报告中。
2024年电力安全监察体系(三篇)

2024年电力安全监察体系为了使电力监察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起来,原电力部《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要求电力行业应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监察体系并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察。
这个电力安全监察体系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简称安监网),即企业设立安全监察科(处),工区、车间设立专(或兼)职安监员,班组(或变电所)设立兼职安监员。
根据原国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第四十六条要求,发电厂、供电局安全监察机构的成员人数应按职工总数的3%~5%配备。
一、企业三级安监机构和人员的工作侧重点(1)企业的安监机构(科或处)应以搞好安全管理工作为主,现场监察为辅,以不定期的抽查为其主要监察方式(以上均不包括事故调查)。
(2)工区(车、场、队)级的安监员除了在一些重点工程(如工作量较大或工作条件较复杂的大修、基建、改造等)上要加强现场监察外,其他工程可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并抽出较多精力从事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
(3)班组级安监员应主要侧重于现场监察。
在现场监察中,各级安监人员的监察内容也应分别有所侧重。
二、各级安监机构(人员)应配置的安全监察工器具(1)企业安监机构。
一般应配备汽车(或给一辆汽车的调度权,对县级供电单位,也可配三轮摩托车)及摄像、录像、放像器材及彩电、照相机、通信工具、微机、微型录音机(采访机)、高倍放大镜等;还有工作人员操作、编辑、监看、监听、储存等。
(2)工区(车间、场、队)安监员。
一般应配备照相机、通信工具、微机、微型录音机等;交通工具应给予优先使用权,也可配双轮摩托车。
(3)班组安监员。
一般应配微型录音机,通信工具视企业条件优先配给。
三、对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要求各单位在物色、选配安全监察人员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发、供电企业安监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职称;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应有半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但要敢于监察,还要善于监察。
(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监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 号《电力监管条例》已经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二月十五日电力监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核安全隐患除外。
第三条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隐患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
其他隐患判定由电力企业负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二)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三)重大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判定标准;(四)隐患的治理流程;(五)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六)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七)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八)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根据《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等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规程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进行登记。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防备事故发生,维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和公司的利益,特订立本《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目标和范围第一条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防范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为电力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供应保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
第三章管理标准第一条设备管理1.电力建设起重机械需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和资质。
2.起重机械设备须定期检验并通过合格证书方可使用。
检验周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改装和拆卸必需依照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并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起重机械设备必需配备完整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且各项安全保护装置必需经过定期检查和试验,确保其功能正常,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机检修。
第二条人员管理1.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需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经过相关培训。
2.操作人员必需娴熟掌握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
3.操作人员应随时保持工作状态良好,精神集中,不得在疲乏、酒后或药物影响下操作起重机械。
4.操作人员在操作起重机械时应遵从命令,不得擅自转变工作方式或超负荷工作。
第三条安全措施1.操作员在将起重机械投入操作之前,必需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包含但不限于电气设备、机械传动装置、液压系统等。
2.操作员操作起重机械时,应紧密察看起重运行和负荷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机检查。
3.在起重机械操作过程中,四周应设立警戒线,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高空作业时,应依据相关安全规定使用安全带,并确保安全带坚固可靠。
第四章考核标准第一条日常巡查1.部门负责人应每日对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进行巡查,记录及时发现的安全问题,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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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监察规定[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和规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行业应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监察体系并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察。
第三条安全监察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并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各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局)]、部直属或归口管理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条网、省公司(局)安全监察机构由网、省公司(局)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由企业行政正职主管。
第七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网公司(局)所属省公司(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接受网公司(局)和部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成员符合安全监察人员条件,人员数量与生产、建设的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
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装备,如计算机、照像、录音、录像、摄像、监察车辆、通信工具等。
第九条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变更,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由下级单位填写《安全监察机构资质申报表》(见附表一)及《安全监察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二),并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报送上级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每四年复审一次。
发现安全监察机构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时,上级单位有权随时撤销对其资质的认可,并限期整改,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网、省公司(局)安全监察人员应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发、供电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称;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人员中应有半数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建设专业知识,有3~5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4.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等。
5.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察工作强度。
第十三条安全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由部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部发放一类证书并在部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由网、省公司(局)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网、省公司(局)发放二类证书并在网、省电公司(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十四条第一、二类安全监察证书由部统一印制,发放条件和发放办法由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察归口部门,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报告本单位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负责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负责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及厂内运输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第十八条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的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用的提取,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二十三条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
第二十四条及时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进行事故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职权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参加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对是否做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行监察,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操作),并有权按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在发生事故后,安全监察人员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像、录音、录像等。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个人意见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有权越级反映。
第三十条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和部门有权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察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察任务时,必须按规定配带“安监”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察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人员在职期间,工资、奖励应与本企业生产技术专业人员同等待遇,并按现场生产人员的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网、省公司(局)可按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