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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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项目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或争议,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进展和合同履行。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合同。

二、施工合同常见问题1. 材料质量问题乙方在施工中可能会使用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甲方对此应进行材料验收,并保留权利拒绝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解决方案可以是明确规定材料质量标准、验收程序以及违约责任。

2. 工期延误由于各种原因,如天气、供应链问题等,工期可能无法按计划完成。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的计算方法和延期责任,同时协商解决方案,如增加劳动力、加班等。

3. 变更设计问题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技术调整等原因,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

解决方案可以是明确变更设计的程序和责任,以及变更费用的支付方式。

4. 施工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可能会引发纠纷,特别是对于工程验收的不合格部分。

解决方案可以是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5. 施工安全问题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高空作业、动火作业等。

双方应共同关注施工安全,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6. 合同变更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更合同的情况,如增加或减少合同工作量。

解决方案可以是明确变更合同的程序和条件,并确保变更合同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1. 明确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包含详细而清晰的条款,包括工作范围、工期、材料标准、质量验收标准等。

明确的合同条款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2. 及时沟通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双方可以通过例会、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定期沟通,以保持信息的畅通和沟通的高效性。

3. 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当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争议无法解决时,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仲裁或评估。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存在问题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存在问题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行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存在的问题1. 合同条款不完善在实际工程项目中,部分合同条款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例如,合同中对于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

此外,合同条款可能存在遗漏,导致某些关键环节无法可依,从而影响工程进度。

2. 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存在不规范现象。

例如,合同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就急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这给工程项目带来了法律风险,影响了合同的履约效果。

3. 合同履行不到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部分承包商或发包人存在合同履行不到位的问题。

表现为: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进度延误、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烂尾。

4. 合同纠纷处理不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纠纷。

部分工程项目在纠纷处理方面存在不足,例如:双方沟通不畅,导致纠纷无法及时解决;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纠纷处理周期过长。

这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还可能增加合同履约成本。

二、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的对策1.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保合同条款的完善。

对于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如工程变更、索赔等,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合同双方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2. 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可邀请专业律师参与,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此外,合同双方应加强对合同管理的学习,提高合同签订的规范性。

3. 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在谈到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这个话题时,大家脑袋里估计都会浮现出一堆堆厚厚的合同文件,眼花缭乱的条款和纷繁复杂的责任分配。

真心的,很多人都觉得这就是一件烦心事,动不动就因为合同问题让项目进度卡壳,甚至拖上法庭。

你想啊,合同就像是项目的“说明书”,不过这个说明书的内容可不是随便谁都能看得懂的,里面涉及的法律、技术、财务,甚至情感管理,一不小心就出错,后果可不小。

现如今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问题挺多,光是听名字你就知道不简单。

到底有哪些问题呢?我们来聊聊。

合同的条款不清晰,容易引发各种误解和纠纷。

你说这不是废话吗,很多项目的合同,一开始签的时候大家都“咬耳朵”说着好听的话,可一到实际操作时,才发现有些条款完全没写明白,双方的理解大相径庭,结果一出问题就互相指责,谁也不服谁。

就拿质量验收标准来说,施工方总是认为只要符合基本要求就行,而业主方却觉得不达标就不行。

两边硬碰硬,最后只能走法院或者仲裁程序,那可真是“吃了饭,喝了药,喝了茶,最后上法庭”。

这种情形,简直就是自讨苦吃啊。

合同管理缺乏专门人员,造成责任不清。

我们在项目中常看到这种情况,合同签了,大家都以为是事儿已经解决了。

可是呢,实际操作中,合同到底谁来管谁来执行,没人理会。

就像大街上的流浪猫,没人管,反正是大家的“责任”。

这种事儿不管谁来做,结果就会“放水流”——不管不顾,责任一推二推,最后扯皮不止。

施工进度出了问题,谁能负责?质量不过关,谁来担责?反正,大家一拍屁股走人,留下的是一堆烂摊子。

这样的局面,想不混乱都难。

然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沟通不足也是个大问题。

项目方与施工方、供应商之间,明明都是一盘棋,结果大家的步伐却总是错乱。

一开始商量得好好的,签了合同,大家都信誓旦旦要执行,可一到实际操作中,谁也不太愿意按合同来办事,甚至有些人还抱着“谁让你签了这种合同”的态度,觉得能钻空子就钻。

沟通就变得特别少,大家互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的是项目拖延,质量不达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严重纠纷,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从而形成的一种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工程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给双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的原因、处理方法和避免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的原因1. 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往往源于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或不合理。

例如,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质量、价款等方面的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利益不平衡,容易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

2. 合同履行不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僵局。

例如,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或者承包人未按照约定配备施工材料或人员,都可能导致合同僵局的出现。

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争议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能就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方式、后果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导致合同僵局。

4. 法律法规变化和政策调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法律法规变化和政策调整的情况。

例如,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或者调整建筑行业的税收政策等,都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引发合同僵局。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的处理方法1. 协商解决合同僵局发生后,首先应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当事人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是处理合同僵局的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可以降低双方的纠纷成本,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作关系。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僵局。

调解分为民间调解、行业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方式。

调解过程中,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会根据合同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方面存在问题及建议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方面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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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1.合同失衡建设工程合同往往存在委托方与承包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委托方常常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监督和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承包方则可能缺乏相应的动力来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2.法律知识不足委托方和承包方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条款了解不足,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和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3.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承包方常常会因为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或者质量问题,而提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导致委托方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4.合同管理手段滞后由于合同管理手段的滞后,委托方难以及时获取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信息,承包方也难以及时获得委托方的反馈意见,造成信息传递不畅,影响合同履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合同管理流程不透明合同管理过程缺乏透明度,导致委托方和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互信和合作,增加合同履行风险,影响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

二、改进措施1.建立平衡的合同条款应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充分考虑委托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合理、平衡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在合同中加入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条款,对双方进行规范和约束,保障合同的履行。

2.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委托方和承包方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沟通,提高合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合理调整索赔机制应当建立合理的索赔机制,对于因为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或者质量问题,双方应当通过公正的评估程序来判定索赔的合理性,确保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引入信息化技术引入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过程的全程可视化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保证双方的信息互通。

5.建立合同履行档案建立合同履行档案,记录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情况、经济费用等,提供合同履行的有效依据,增强合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法律效力。

6.加强风险管理合同管理中,委托方和承包方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提前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警,建立应对措施,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保证工程的稳定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可真是个复杂的事儿。

大家想想,工地上一个个穿着安全帽,挥汗如雨的工人,背后却可能有着一堆纠纷和问题在暗涌。

咱们说,施工合同就像是盖房子的蓝图,没了这个,房子可就随时可能倒塌,或者说是歪歪扭扭,根本没法住人。

首先啊,很多时候,合同里的条款就像谜一样,让人摸不着头脑。

别说普通人了,就连那些“老油条”在读合同时,都是一脸懵。

你想想,法律术语一大堆,个个都像打了马赛克,让人听得云里雾里。

最重要的是,大家往往忽略了一些小细节,比如工期、付款方式,还有质量标准。

哎,别以为这都是小事,稍微一不注意,后面可就麻烦了。

就好比吃饭的时候,点了一道菜,结果上来的是另一道,真是气得人肝火旺。

再说说沟通。

工地上人多嘴杂,工人、监理、发包方、承包方,各自都有自己的想法和需求。

可是,你要是没有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大家的想法就会像牛头不对马嘴,根本对不上号。

就像是四个人在聊天,各自讲着各自的故事,最后却谁也听不懂谁在说什么。

真是一场“无声的交响乐”,各自为政,根本没法齐心协力。

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很多时候会出现变更。

这本来是为了适应实际情况,但一旦没管好,就容易产生纠纷。

你看,施工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像是天气突变、材料涨价、设计变更等等。

这些变化,没处理好就会引发大问题。

工地上,几个人围在一起讨论,结果一个说一套,最后闹得不可开交。

这就像打麻将,一张牌的变化,可能就让整个局面大变样。

合同管理的责任划分也常常让人头疼。

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谁都想着自己是最聪明的,结果责任到头来却不明不白。

比如,工程延误了,谁来负责?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或者说监理单位也有责任?这一问,大家又是一脸迷茫,最后结果就是互相推卸责任,搞得事情愈演愈烈。

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们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明确合同条款,真是个关键。

这就像咱们写作业,题目要看清楚了,才能做得对。

把合同里的每个条款都讲得明明白白,别让模糊的地方留下后遗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合同纠纷频繁,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1. 合同签订阶段(1)合同主体不合法。

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不规范。

合同条款不完整、不明确,存在歧义和误解,容易引发纠纷。

(3)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

合同签订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4)合同价格不透明。

工程造价虚高,存在阴阳合同、回扣等问题。

2. 合同履约阶段(1)合同履行不到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出现问题。

(2)违约行为严重。

合同违约现象普遍,违约责任难以落实。

(3)合同变更随意。

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4)工程款支付不规范。

工程款支付不按时、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资金链断裂。

3. 合同结算阶段(1)工程量核算不准确。

工程量核算存在误差,导致结算纠纷。

(2)结算依据不充分。

结算过程中,缺乏完整的施工资料、验收资料等依据。

(3)结算程序不规范。

结算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容易滋生腐败。

4. 合同纠纷处理阶段(1)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

缺乏有效的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导致纠纷久拖不决。

(2)法律救济途径不畅。

合同纠纷当事人难以获得及时、公正的法律救济。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合同管理的范围、程序、责任等,为合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 强化合同主体资格审核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确保合同主体合法、合规。

3. 规范合同内容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文本,明确合同条款,减少歧义和误解,确保合同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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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一篇(占总成绩的60%,平时考勤和两次作业占40%)题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提纲:存在问题;提出问题的原因和背景;分析合同制度与问题的关系(关联性);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占总篇幅的1/4~1/3)。

要求:不少于3000字,以正规论文格式撰写(具体格式老师会发到网上),查阅文献、书籍数量4篇以上,打印好,7月21日课堂上交。

其他:7月21日下午13:00,最后一次课,教2—506,除交论文外,会有关于今后写论文的一些交流,请同学们准时参加。

建筑工程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文本(国家GF-1999-0201示范文本、FIDIC示范文本等)的条款设计上,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项权利义务的履行在时间期限上给予了非常细致的程序性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未在这些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会产生诸如“视为确认或视为放弃”等的法律后果。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问题(一)合同中对于重要的履约时限没有约定,如承包人提交计划、方案、确认函、签证索赔、结算报告的时间限制,发包人给予确认、回复以及办理结算的时限等等,使双方陷入无尽的督促、催促和纷争等内耗之中。

(二)合同中虽然对于重要的时限给予了明确的约定,但约定的时限不科学,不具备可操作性。

如对于重大的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3天之内不仅提出索赔要求,还要附具体数额及计算式,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考虑;再如,上亿元的工程,双方约定在30天内办理完结算等等,导致这样的约定要么形同虚设,要么对一方显失公平。

(三)不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直接按以前的通常做法开展各项工作,未按约定程序行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承包人迟延报送的签证索赔,发包人不仅不严格依据有关约定明确回复不予考虑,相反,有些还确实给予了确认,使承包人产生发包人不会“较真”的错觉,甚至对发包人代表的“这个你放心”、“那个不会让你吃亏的”、“只要我在这个位置,保证给你解决”之类的口头承诺深信不已。

但是一旦真正产生纠纷诉诸法院要严格按合同和法律来认定有关事实的时候,悔之晚矣。

(四)为了维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关系,以利于工程顺利进展,或者出于策略性的考虑,承包人有时会人为地将某些签证索赔“压一压”,以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报送发包人,以期获得最佳的经营效果,有的承包人甚至委曲求全,生怕严格按合同约定“逼”甲方签收、确认,这工程就没法干了。

导致本来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签证和索赔,由于没有发包人的签收而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意识。

同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做法一样,工程施工管理人员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思想。

发包人认为,工程干好了,成本控制了就行了,能签的字签一下,不能签的放一下;承包人则认为,该报送的瞅时机报了,该签的签了,该签不签的工作慢慢来做,管他什么时限不时限的,最后结算不亏就行了。

(二)“一般不会出问题”的风险意识。

不可否认,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成千上万的交易,真正产生纠纷的只占很小的比例,诉诸法院的就更微乎其微了。

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相对比较复杂的交易形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的纠纷不说,小的纠纷和争议还是随处可见的。

而我们有的承包人认为自己干了一辈子工程,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根本不会闹到法院。

有这样的思想并不可怕,但由于有这样的思想,在实践过程中,就不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报送有关资料、提出有关索赔和签证事项,并同时严格作好签收记录,那结果就很令人担忧了。

另一方面,客观上也存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地位相对不平等,社会诚信危机,以及个人工作原则、态度、能力和责任心等等多方面的原因。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国家GF-1999-0201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其履约时限及其预期的后果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未约定具体的履约时限,此类主要存在于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的原则性义务,以及时间性不强,还有发生不确定的检查、返工、重新检验、安全施工检查与防护、质量保修、不可抗力等方面;第二类是仅约定具体履约时限,并没有约定超出该期限履约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如6.1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撤回、33.1条、33.2条竣工结算时间的约定等等,这类履约时限占少数且主要存在于对工程进展影响不大的事项;第三类是不仅约定了明确的履约时限,而且也明确了违反该约定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如发包人违反时限的有关约定,将导致指令被确认(6.2条)、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视为同意(10.1条)、不按时进行验收应承认验收记录(17.2条)、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2条)等等,而承包人违反时限的有关约定,将更多的导致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如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9.2条)、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2条)等等。

对于一、二两类时限,如果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及时履行有关义务,并不一定导致对违约方的不利法律后果,有的时候甚至还可以利用对方记忆模糊而作出一些有利于己方的判断或认定。

对于第三类时限,应当引起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高度重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旦怠于行使权利和义务,将会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如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丧失签证索赔机会等等。

因此必须在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为今后结算以及争议的解决获得有利的谈判地位,一旦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也能够确保获得有利的裁决结果。

四、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项目的有关人员尤其是承包人,必须要有风险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好原则,控制好度,另外也应该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商场如战场,一定要多一点谨慎,多留个心眼。

(一)对于合同中对关键程序没有约定时限及其后果的,在合同洽商的时候应尽量进行有关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在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确实认为不科学、不具备操作性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利用各种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等书面形式予以补充约定。

因为不作为的默示条款只有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当事人期待的法律效果,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适用该法律依据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必须进行这样的约定。

因此,承包人应利用合同洽商中、签定后甚至是工程竣工结算时的一切机会,进行诸如此类的约定,一旦发包人怠于进行有关事项的确认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无故拖延的,只要未导致法律上的显失公平,都将会视为认可和确认,从而使承包人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

(二)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组织管理复杂,工程签证、索赔、变更不断,而项目上的人力资源相对有限,如何配置现有的人力资源,做到签证索赔事项不遗漏,做到事事给予及时的回复、确认和催促,笔者建议从如下方面着手切实加强项目管理:1.从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看,对项目上涉及重要经济技术往来的工作和事项,进行细致的分工并确保专人负责,同时在人员配备上作适当的倾斜,如商务预算岗和内业技术岗。

2.从制度及合同履约策划方面看,每个项目在成立之时,就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合同履约的策划。

合同履约策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中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防范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

另一方面,应结合合同履约时限的程序性约定,制定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签证、索赔、变更、重要往来函件的处理、印章的管理等等。

3.从精细化管理方面看,相应的责任人可以结合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签证、索赔、变更等具体的工作制定详尽的台账并妥善保管原件资料。

以签证单台账为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目):编号、时间、内容、报送金额、发生时间、合同约定的报送时间、实际报送时间、合同约定对方签认的时间、实际签认的时间、确认金额、未确认原因、签收人、责任人等等,可以说,通过这样一本台账,可以清楚地了解项目签证工作的整体情况,如什么签证处于什么状态,其效力如何等等。

可谓是“一表在手,心中全有”,每天浏览一下台账,不仅能明确工作的轻重缓急,而且增强了工作的条理性,做到忙而不乱。

由台账而对应的各项资料的管理也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原件资料专人负责、专人保管,还要做到封面、目录、资料的签收记录、资料原件整齐划一、装订美观、拆卸便易、查找快捷。

以上工作看似繁琐,但只要在开始的时候花点工夫,构建了体系,养成了习惯,其实工作都分解在平时,相对于每天而言根本增加不了多少工作量,此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若干问题的预防与处理――从一亿元工程款纠纷谈起宋安成1995年1月28日,双阳公司与中基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双阳公司对闸北广场一期及汇贡商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土建)进行施工。

合同约定:根据核工业部双阳企业公司签署的投标书及中基公司致双阳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双方已经确认本工程的总金额为人民币8300万元,扣减预留项目550万元,合同承包金额应为7750万元整,1997年7月20日,双阳公司致函中基公司,报审工程总造价为1.07亿元(未经工程决算),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造价9044万元,中基公司只支付了8349万元。

双阳公司认为,加上工程增加部分的款项,要求中基公司再支付工程款2236万元。

而中基公司却认为,不应再支付双阳任何的工程款,后法院委托造价部门进行签定确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多长达2年4个月的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中基公司应支付双阳公司42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分析:本案所涉工程从1995年4月开始施工,1999年3月工程完工,而双方到2004年3月双阳公司起诉一直没有签订工程结算书。

本工程涉及工程款近亿元(按照双阳公司决算材料,为1. 07个亿),与最初工程预算确定的8300万元多出近2000万元,最后双方不能达成意见,只到诉诸法院,鉴于本案事实极为复杂,判决书长达30多页,不便全面分析,笔者仅根据办案体会,从解决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问题的角度,通过此案所反映一些问题的分析,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读者交流:一、对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量计算在本案过程中,双方就二次试桩所涉工程款不能达成一致,双阳公司认为,进行工程试桩所产生的费用318004元是不属于7750万元包干价内。

中基公司认为试桩是桩基围护工程的合同(与第三方合同)内容,不应当记计入本次工程价款中,退一步说,即便属于本次工程价款,其具体的价款应当重新计算。

法院委托的签订机构认为,在双阳公司不能证明其在履行地下室及上盖结构工程合同期间进行了第二次试桩的情况下,不予计取该笔费用,若有证明,可予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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