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DOC)

论文一篇(占总成绩的60%,平时考勤和两次作业占40%)

题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提纲:存在问题;

提出问题的原因和背景;

分析合同制度与问题的关系(关联性);

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占总篇幅的1/4~1/3)。

要求:不少于3000字,以正规论文格式撰写(具体格式老师会发到网上),查阅文献、书籍数量4篇以上,打印好,7月21日课堂上交。

其他:7月21日下午13:00,最后一次课,教2—506,除交论文外,会有关于今后写论文的一些交流,请同学们准时参加。

建筑工程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文本(国家GF-1999-0201示范文本、FIDIC示范文本等)的条款设计上,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项权利义务的履行在时间期限上给予了非常细致的程序性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未在这些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会产生诸如“视为确认或视为放弃”等的法律后果。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中对于重要的履约时限没有约定,如承包人提交计划、方案、确认函、签证索赔、结算报告的时间限制,发包人给予确认、回复以及办理结算的时限等等,使双方陷入无尽的督促、催促和纷争等内耗之中。

(二)合同中虽然对于重要的时限给予了明确的约定,但约定的时限不科学,不具备可操作性。如对于重大的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3天之内不仅提出索赔要求,还要附具体数额及计算式,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考虑;再如,上亿元的工程,双方约定在30天内办理完结算等等,导致这样的约定要么形同虚设,要么对一方显失公平。

(三)不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直接按以前的通常做法开展各项工作,未按约定程序行事的现象普遍存在。承包人迟延报送的签证索赔,发包人不仅不严格依据有关约定明确回复不予考虑,相反,有些还确实给予了确认,使承包人产生发包人不会“较真”的错觉,甚至对发包人代表的“这个你放心”、“那个不会让你吃亏的”、“只要我在这个位置,保证给你解决”之类的口头承诺深信不已。但是一旦真正产生纠纷诉诸法院要严格按合同和法律来认定有关事实的时候,悔之晚矣。

(四)为了维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关系,以利于工程顺利进展,或者出于策略性的考虑,承包人有时会人为地将某些签证索赔“压一压”,以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报送发包人,以期获得最佳的经营效果,有的承包人甚至委曲求全,生怕严格按合同约定“逼”甲方签收、确认,这工程就没法干了。导致本来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签证和索赔,由于没有发包人的签收而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意识。同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做法一样,工程施工管理人员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思想。发包人认为,工程干好了,成本控制了就行了,能签的字签一下,不能签的放一下;承包人则认为,该报送的瞅时机报了,该签的签了,该签不签的工作慢慢来做,管他什么时限不时限的,最后结算不亏就行了。

(二)“一般不会出问题”的风险意识。不可否认,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成千上万的交易,真正产生纠纷的只占很小的比例,诉诸法院的就更微乎其微了。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相对比较复杂的交易形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的纠纷不说,小的纠纷和争议还是随处可见的。而我们有的承包人认为自己干了一辈子工程,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根本不会闹到法院。有这样的思想并不可怕,但由于有这样的思想,在实践过程中,就不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报送有关资料、提出有关索赔和签证事项,并同时严格作好签收记录,那结果就很令人担忧了。

另一方面,客观上也存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地位相对不平等,社会诚信危机,以及个人工作原则、态度、能力和责任心等等多方面的原因。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国家GF-1999-0201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其履约时限及其预期的后果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未约定具体的履约时限,此类主要存在于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的原则性义务,以及时间性不强,还有发生不确定的检查、返工、重新检验、安全施工检查与防护、质量保修、不可抗力等方面;第二类是仅约定具体履约时限,并没有约定超出该期限履约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如6.1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撤回、33.1条、33.2条竣工结算时间的约定等等,这类履约时限占少数且主要存在于对工程进展影响不大的事项;第三类是不仅约定了明确的履约时限,而且也明确了违反该约定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如发包人违反时限的有关约定,将导致指令被确认(6.2条)、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视为同意(10.1条)、不按时进行验收应承认验收记录(17.2条)、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2条)等等,而承包人违反时限的有关约定,将更多的导致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如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9.2条)、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2条)等等。

对于一、二两类时限,如果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及时履行有关义务,并不一定导致对违约方的不利法律后果,有的时候甚至还可以利用对方记忆模糊而作出一些有利于己方的判断或认定。对于第三类时限,应当引起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高度重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旦怠于行使权利和义务,将会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如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丧失签证索赔机会等等。因此必须在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为今后结算以及争议的解决获得有利的谈判地位,一旦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也能够确保获得有利的裁决结果。

四、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项目的有关人员尤其是承包人,必须要有风险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好原则,控制好度,另外也应该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商场如战场,一定要多一点谨慎,多留个心眼。

(一)对于合同中对关键程序没有约定时限及其后果的,在合同洽商的时候应尽量进行有关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在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确实认为不科学、不具备操作性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利用各种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等书面形式予以补充约定。因为不作为的默示条款只有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

才发生当事人期待的法律效果,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适用该法律依据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必须进行这样的约定。因此,承包人应利用合同洽商中、签定后甚至是工程竣工结算时的一切机会,进行诸如此类的约定,一旦发包人怠于进行有关事项的确认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无故拖延的,只要未导致法律上的显失公平,都将会视为认可和确认,从而使承包人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

(二)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组织管理复杂,工程签证、索赔、变更不断,而项目上的人力资源相对有限,如何配置现有的人力资源,做到签证索赔事项不遗漏,做到事事给予及时的回复、确认和催促,笔者建议从如下方面着手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1.从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看,对项目上涉及重要经济技术往来的工作和事项,进行细致的分工并确保专人负责,同时在人员配备上作适当的倾斜,如商务预算岗和内业技术岗。

2.从制度及合同履约策划方面看,每个项目在成立之时,就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合同履约的策划。合同履约策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中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防范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应结合合同履约时限的程序性约定,制定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签证、索赔、变更、重要往来函件的处理、印章的管理等等。

3.从精细化管理方面看,相应的责任人可以结合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签证、索赔、变更等具体的工作制定详尽的台账并妥善保管原件资料。

以签证单台账为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目):编号、时间、内容、报送金额、发生时间、合同约定的报送时间、实际报送时间、合同约定对方签认的时间、实际签认的时间、确认金额、未确认原因、签收人、责任人等等,可以说,通过这样一本台账,可以清楚地了解项目签证工作的整体情况,如什么签证处于什么状态,其效力如何等等。可谓是“一表在手,心中全有”,每天浏览一下台账,不仅能明确工作的轻重缓急,而且增强了工作的条理性,做到忙而不乱。

由台账而对应的各项资料的管理也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原件资料专人负责、专人保管,还要做到封面、目录、资料的签收记录、资料原件整齐划一、装订美观、拆卸便易、查找快捷。以上工作看似繁琐,但只要在开始的时候花点工夫,构建了体系,养成了习惯,其实工作都分解在平时,相对于每天而言根本增加不了多少工作量,此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若干问题的预防与处理

――从一亿元工程款纠纷谈起

宋安成

1995年1月28日,双阳公司与中基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双阳公司对闸北广场一期及汇贡商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土建)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根据核工业部双阳企业公司签署的投标书及中基公司致双阳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双方已经确认本工程的总金额为人民币8300万元,扣减预留项目550万元,合同承包金额应为7750万元整,1997年7月20日,双阳公司致函中基公司,报审工程总造价为1.07亿元(未经工程决算),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造价9044万元,中基公司只支付了8349万元。双阳公司认为,加上工程增加部分的款项,要求中基公司再支付工程款2236万元。而中基公司却认为,不应再支付双阳任何的工程款,后法院委托造价部门进行签定确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多长达2年4个月的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中基公司应支付双阳公司42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分析:

本案所涉工程从1995年4月开始施工,1999年3月工程完工,而双方到2004年3月双阳公司起诉一直没有签订工程结算书。本工程涉及工程款近亿元(按照双阳公司决算材料,为1. 07个亿),与最初工程预算确定的8300万元多出近2000万元,最后双方不能达成意见,只到诉诸法院,鉴于本案事实极为复杂,判决书长达30多页,不便全面分析,笔者仅根据办案体会,从解决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问题的角度,通过此案所反映一些问题的分析,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读者交流:

一、对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量计算

在本案过程中,双方就二次试桩所涉工程款不能达成一致,双阳公司认为,进行工程试桩所产生的费用318004元是不属于7750万元包干价内。中基公司认为试桩是桩基围护工程的合同(与第三方合同)内容,不应当记计入本次工程价款中,退一步说,即便属于本次工程价

款,其具体的价款应当重新计算。法院委托的签订机构认为,在双阳公司不能证明其在履行地下室及上盖结构工程合同期间进行了第二次试桩的情况下,不予计取该笔费用,若有证明,可予计取。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以及签证单的记载时间和内容,可以证明双阳公司确系在土建工程中进行了第二次试桩,该次试桩不属于土建合同的内容,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包干价之外的增加帐部分,中基公司应当给付双阳公司。至于具体费用,应以中基公司在签证单上认可的318004元为准。

对于二次试桩,在双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是没有约定的,但对于二次试桩的确是由双阳公司进行施工这一情况,是否应由中基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笔者认为,该工程款应由谁负担,应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及双方在具体处理此事时的文件来确定。如果该工程双阳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计算工程量时,应当计算在内,但由于其疏忽而漏报,这一部分造成施工工程款应由其来负担,除非中基公司同意支付这部分工程款。如果根据施工合同,双阳公司只进行土建工程进行施工,桩基工程根本不应其进行施工,但其根据工程的需要,并经中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施工,这部分费用理应中基公司来承担。本案中,就属于第二这种情况,所以法院认可了双阳公司的诉讼讲求。这里,笔者需要提示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就应当注意这一问题,明确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约定是由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埋单”。如果不属于施工合同附件约定的工程量,也不属于施工单位的漏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到先签证、后施工。否则难免会出现本案中的争议。

二、桩基工程与土建工程的范围划分之争

审判中,双阳公司与中基公司就哪些事项属于桩基工程,哪些工程属于土建工程有不同的理解。中基公司认为,土建工程合同工程款的起算点应当是1995年4月1日,即双阳公司正式开工之日。之前的施工内容当属桩基工程合同范围。而桩基工程的验收时间是1997年5月26日,在此之前的相关工程内容应当属于桩基工程的范围,与土建工程无关。双阳公司则认为根据土建工程的一般惯例,在正式施工前有一些准备工作,因这些工作发生的费用也应当计入工程价款中。此外,中基公司提出的争议的部分工程款都有相应的现场签证、报价单,这些单据都注明是土建工程发生的费用,因此该些费用不应当扣除。

法院认为,根据中基公司和双阳公司的约定,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条款是双方应当遵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招标文件对建筑师、甲方驻现场代表的定义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工程价款的最后确认,必须有建筑师的指令,由建筑师予以签证,且甲方的所有指示应当以书面发出并有甲方的印戳。根据以上的约定,法院认为判断具体工程的内容是属于桩基工程还是属于土建工程的标准应当以建筑师的指令为准。从上述中基公司提出异议部分的工程内容所涉及的签证单来看,在没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建筑师的指令不是针对土建工程而作出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相关的签证都是基于土建工程而作出的。

工程计入桩基工程还是计入土建工程,是土建工程的范围问题,作为业主是香港的公司,与中国大陆专业人士对此理解有所不同。事先,双方合同中对土建工程与桩基工程均没一个明确划分,合同履行中,这一问题也没有引起双方的重视,所以到工程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从工程本身讲,其内容复杂,有些项目有时出现交叉也在所难免的。这就要求作为施工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分部、分项工程要分的细一点,在工程清单中尽量详尽的反映出来。对于确实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应通过及时签证的形式解决。

三、对合同履行中与合同无关的往来账的处理

在庭审中,中基公司提供了一份《闸北广场一期及汇贡商厦土建总承包补充合同》,根据这份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双阳公司欠付中基公司150万元,应当从工程价款中扣除。而双阳公司则认为《闸北广场一期及汇贡商厦土建总承包补充合同》并没有经过双阳公司的签章认可,所以不能作为主张150万元借款的依据,双阳公司并没有借双阳公司150万元钱款,不同意上述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法院认为,中基公司又无法提供关于150万元借款的往来帐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中基公司要求从工程款中扣除150万元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如中基公司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笔者执业的经验,由于建筑市场中,业主的强势地位、导致带垫资的普遍性、工程款项支付亦不规范,往往会出现与工程施工没有直接关系的收支现象,有时是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的,有时则相反。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讲,如果法官认为这些收支与施工项目无关,任何一方这种债权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保障权利的方式只有另案起诉。对企业来说,应严格按

照工程款支付的合同约定进行执行外,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每一笔收支,防止“有理说不清”情况的出现。

四、工程审价费的负担问题

本案中,工程结束后长期没有进行工程审价,中基公司认为由于双阳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审价费而导致正式审价文本没有出具,但中基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由于本案是中基公司出面委托审价,而其认为应由双阳公司支付审价费的要求与事实不符,故法院并没采信中基公司观点。

一般来讲,工程审价机构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审价费用也应由建设单位来承担,当然如果双方有约定由施工企业承担,也可由施工企业来承担。本案中,由于没有约定是双阳公司来承担,故中基公司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从另外角度讲,在施工单位结算报告报给建设单位后,其有义务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及时回复。工程是否要经过审价单位的审核,也应是建设单位的事情,未及时审核的责任也应由其来承担。

五、合同约定工程的整修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所涉工程款的处理

本案中,双阳公司与中基公司就第三方对部分工程进行修整的费用各执一词。中基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双阳公司同意中基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对双阳公司部分工程进行整修,相关费用应当由双阳公司承担,现南通五建替双阳公司完成了361449.5元的工程,中基公司垫付了该笔费用,因此应当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双阳公司认为,其对于中基公司与南通五建所签订的合同并不知情,其之所以在报价单上签字,是对工程量的确认,而不构成付款的承诺。

法院认为,根据双阳公司于1999年12月31日致中基公司的函以及2000年1月10日的委托书,可以认定双阳公司委托中基公司办理有关工程维修事宜以及合同内的遗留工程施工事宜,双阳公司允诺维修费用应予从工程保修金中支付,合同内遗留工程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经其认可后先由中基公司支付。之后,南通五建根据与中基公司所定施工合同,完成了有关的工程内容,其中有三份报价单上有双阳工作人员的签字。由于报价单上有具体的数量、单价

和复价,因此双阳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报价单上的签字认可,应当视为对报价金额的认可。双阳公司主张其只是对工程量的认可,缺乏事实依据。

这种情况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常常出现的,有的是合同履行中终止,终止后的工程款如何支付,有的是工程“甩项验收”情况下,甩项工程款的支付等等,这些问题都可能涉及到工程款是建设单位支付,还是施工单位支付的问题。首先,对于一个有合同操作经验、工程法律经验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律师来说,这些内容是完全可以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定来解决的,而不必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但在合同没有对此类情况有所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细致的工程管理来弥补,包括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工程量的报送、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工程的签证、结算报告的确定等等,这是一个严密、科学、及时的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作到一旦发生纠纷事实清楚、权责分明。否则,只有通过法院来解决了。

六、工程施工中意外事故责任的承担

在双阳公司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围护漏水进行抢险,双阳公司为此支出费用6873339元。在结算中,双方就应当由哪方承担问题难以达成一致。中基公司认为,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咨询意见,可以认定发生基坑漏水事件的原因,是双阳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所有的安全和支撑、勘测问题都是原告的合同义务。因此,基坑漏水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应当由双阳公司承担。双阳公司认为根据专家咨询意见,造成基坑漏水的原因在于中基公司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因此,基坑漏水进行抢险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中基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1995年7月12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对造成基坑漏水的原因主要归纳为两点,其一是基坑围护的止水帷幕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二是止水帷幕的质量问题与地下障碍物没有事先查明及清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可见,对地下障碍物情况的不够明确是造成基坑漏水事件的主要原因。而对地下障碍物的查明,并非是双阳公司在土建合同中的义务。法院还根据1994年11月23日中基公司制作的“关于闸北广场一起及汇贡商厦基坑支护结构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中的记载,专家认为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具有一定的不合理,在大开挖之前即基坑漏水事故发生之前,专家们已经提醒中基公司应当加强围

护结构的挡水措施,对支护结构、地下水位变化、建筑物、管线位移情况予以检测。而中基公司未能对地下障碍物进行有效查明亦未能加强围护结构的挡水措施,因此中基公司应当承担基坑漏水事故的大部分责任,但也不能排除双阳公司在桩基工程中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对基坑漏水事件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因此,双阳公司也应当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基于以上的考虑,法院酌情判定双阳公司承担100万元,中基公司承担5873339元。

从法律上讲,根据上海市科学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上述事故并不是法律上的不可避免、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所以应当依法认定责任方。从预防这类事件发生的角度讲,作为业主,应严格按照权威部门的意见进行设计、施工,不能只考虑节省成本。作为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另外,双方在合同中应约定意外事故的处理原则、处理方式、责任分担等有关事项。从事后处理的角度讲,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调查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后,去伪存真,找到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不是相互推诿责任,造成工程施工与结算不能正常进行。

七、招标书上的建筑面积与实际施工面积的差额造成工程款增加的费用负担问题

中基公司在招标书上确定的建筑面积为36191平方米(不含地下室面积),双阳公司是依据该面积进行投标。而开竣工通知单上填写的是46000平方米,扣除地下室面积7791.8平方米后,应为38208.2平方米,开工时就多了2017.2平方米。面积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招标文件用的是扩初图,正式施工依据的是施工图,施工中对施工图还会继续优化,就会形成竣工图。最后的面积以批准为准,就是46686.6平方米。双阳公司认为,实际施工面积与投标书上的面积的差额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中基公司承担。而中基公司认为,不能仅根据面积的增加而要求增加工程款,同时应当结合在招标书中有关工程量的确认和工程款的结算方法来判断是否增加了施工内容。另外,从现有的签证单来看,并没有反应增加建筑面积的内容,因此双阳公司主张施工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此外,双阳公司在开竣工通知单中已经认可了施工面积为46000平方米的事实,故不存在增加建筑面积的事实。

法院认为,双阳公司依据中基公司招标书上确定的建筑面积36191平方米(不含地下室面积)及工程量清单而最终确定自己的投标价。之后工程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之大并不在双阳公司投

标时的预计范围之内。虽然双阳公司在1995年4月1日开工时是明知工程的建筑面积已经调整到46000平方米,但双阳公司并不因此丧失主张因增加建筑面积而可能产生费用的权利,除非当时双阳公司对中基公司有过相反的承诺。而中基公司、双阳公司在此后的施工中,对于因建筑面积增加而可能增加工程费用一节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双阳公司也有权利予以主张。但是,由于工程建筑面积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工程量的同比增加及工程款的同比增加。因此,在双阳公司认为2703.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增加导致了相应工程量增加故而中基公司应当全额补差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但法院认为,有三处楼层是明确是招标书确定工程建筑规模之外的楼层,楼层的增加与工程量的增加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该三处楼层所对应的工程款,中基公司应当给予双阳公司补差,根据鉴定部门的估算,法院认为,中基公司应当给付双阳公司增加建筑面积相应的工程款1569467元。

本案中出现的这一问题,在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较为常见,因为,按照工程施工的一般作法,在招标之初很少有详尽的施工图,招标单位所确定的工程建筑面积是根据扩初图估算而来。而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则是依据招标单位估算的建筑面积及工程量清单而予以确定的。所以面积的出入在所难免,处理这一方式的最好方式是在签订施工合同,确定可以签证的事项时,将其列入属于施工企业签证的范围之内。在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出现实际施工面积与最初业主招标时的面积不一致时,应及时签证,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及时索赔。本案中,由于增加了楼层,明显属于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业主来承担,而作为施工单位双阳公司的疏忽是当知晓面积增大时,没有及时通过签证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结果诉讼时就变的十分被动。

八、逾期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计算问题

双阳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应当在验收时进行最后结算。土建工程在1997年7月25日已经通过了验收,但中基公司并未与双阳公司进行结算。1999年4月在中基公司多次压价之后,双阳公司提出报审价为88243218元的工程造价,但中基公司一直未予答复。之后中基公司提出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双阳公司也同意了该意见。但中基公司迟迟未向原告提供审价的结果。作为让步,双阳公司认为中基公司拖欠工程款逾期利息起算时间是2000年1月1日。

中基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被告应当在确认工程量后再结算工程款,同时约定经双阳公司同意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中基公司可以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造成工程款不能支付的原因是由于委托审价部门审价时,双阳公司不支付审价费所致,不应当由中基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基公司和双阳公司于1998年12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对支付决算款的约定是:双阳公司在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做好工程决算,报有关各方审核确认,中基公司在双阳公司工程决算通过有关各方审核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其余决算款(除保修金)。同时还约定,超过7750万元包干价部分,应该由中基公司和委托第三方进行审价,双方未能结算工程款的主要过错在于中基公司。考虑到中基公司与双阳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款存在较大争议的客观事实,法院认为以双阳公司起诉至法院之日起算工程款的逾期利息较为妥当。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现双阳公司主张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不尽合理,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妥当。

关于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起算点问题,根据司法实践的一般操作,是从业主应当支付工程款时计算。根据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对于利息的标准问题,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操作,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当然,这一标准是在双方没有约定约定的情况下法院适用的。如果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则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准。在当事人约定标准过高的情况下(一般是指超过了本金),法院可以适当降低,而当约定的标准不足以补偿一方的损失,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示适当提高。

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

第八章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 第一节合同管理保证措施 合同管理就是对与本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类工程合同,从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管理工作,以期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项目的控制目标,维护订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管理目标 合同管理总目标是:在监督各项建设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满足施工合同的相关要求,施工过程不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工程现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明工地的标准。 二、管理方法 合同管理就是遵循业主与承包商或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订立的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来解决处理各种合同问题。 ㈠、工程质量合同管理方法 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严格约束承包商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中写明的试验项目、材料性能、施工要求和允许精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消除质量隐患,防患质量事故,严把质量关。 具体请见第七章第一节《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㈡、施工进度合同管理方法 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关于工期的要求,编制施工进度控制的监理计划,审查承包商

提交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工程施工过程,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差,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确保工程进度全面受控,工程按期开工,顺利施工,如期竣工。 ㈢、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方法 监理机构作为工程费用的监控主体,处于工程计划与支付环节的关键位置,除了加强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表,工程费用的计量与支付管理外,还应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其它费用加强监督与管理。此外,还应根据合同条款,制定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和施工索赔的程序,使工程费用监督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具体请见第七章第三节《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㈣、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方法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令、法规,以及相关施工合同条款,对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与管理,严格约束承包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令、法规组织施工,消除施工安全隐患,防患施工安全事故,创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具体请见第九章第二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三、管理手段 ㈠、建立合同管理体系,打造合同管理基础 1.本工程监理中标后,立即根据本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制定本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标准,并建立有序的合同管理体系,以为组织协调合同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时、妥善处理合同争议,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打下应有的基础。 2.建立工程合同管理数据系统,将所有合同文件的条款分门别类进行分解、组合、归纳、存储,形成计算机合同管理数据系统,使各种合同的时间概念、逻辑关系更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论文一篇(占总成绩的 60%,平时考勤和两次作业占 40%) 题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提纲:存在问题; 提出问题的原因和背景; 分析合同制度与问题的关系(关联性) ; 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占总篇幅的 要求:不少于 3000 字,以正规论文格式撰写(具体格式老师会发到网上) 数量 4篇 以上,打印好, 7月 21日课堂上交。 其他: 7 月 21 日下午 13:00,最后一次 课,教 2— 506,除交论文外,会有关于今后写论文 的一些交流,请同学们准时参加。 建筑工程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文本 (国家 GF-1999-0201 示范文本、 FIDIC 示范文本等 ) 的条款设计上,对发 包人和承包人各项权利义务的履行在时间期限上给予了非常细致的程序性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未在这些约 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会产生诸如 “视为确认或视为放弃 ”等的法律后果。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中对于重要的履约时限没有约定,如承包人提交计划、方案、确认函、签证索赔、结算报告 的时间限制,发 包人给予确认、回复以及办理结算的时限等等,使双方陷入无尽的督促、催促和纷争等内 耗之中。 (二)合同中虽然对于重要的时限给予了明确的约定,但约定的时限不科学,不具备可操作性。如对于 重大的设计变 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 3 天之内不仅提出索赔要求,还要附具体数额及计算式,否则,发 包人可以不予考虑 ;再如,上亿元的工程,双方约定在 30 天内办理完结算等等,导致这样的约定要么形同 虚设,要么对一方显失公平。 (三)不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直接按以前的通常做法开展各项工作,未按约定程序行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承包人迟延报送的签证索赔,发包人不仅不严格依据有关约定明确回复不予考虑,相反,有些还确实给予 了确认,使承包人产生发包人不会 “较真 ”的错觉,甚至对发包人代表的 “这个你放心 ”、“那个不会让你吃亏 的”、“只要我在这个位置,保证给你解决 ”之类的口头承诺深信不已。但是一旦真正产生纠纷诉诸法院要严 格按合同和法律来认定有关事实的时候,悔之晚矣。 (四)为了维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关系,以利于工程顺利进展,或者出于策略性的考虑,承包人有 时会人为地将某 些签证索赔 “压一压 ”,以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报送发包人,以期获得最佳的经营效果,有的 承包人甚至委曲求全,生怕严格按合同约定 “逼 ”甲方签收、确认,这工程就没法干了。导致本来可以产生 法律效力的签证和索赔,由于没有发包人的签收而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重实体,轻程序 ”的传统意识。同我国司法实践中 “重实体,轻程序 ”的传统做法一样,工程施工管 理人员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思想。发包人认为,工程干好了,成本控制了就行了,能签的字签一下,不能签 的放一下 ;承包人则认为,该报送的瞅时机报了,该签的签了,该签不签的工作慢慢来做,管他什么时限不 时限的,最后结算不亏就行了。 (二 )“一般不会出问题 ”的风险意识。 不可否认, 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成千上万的交易, 真正产生纠纷的 只占很小的比例,诉诸法院的就更微乎其微了。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相对比较复杂的交易形态,在合同履行 1/4~1/3)。 ,查阅文献、书籍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的思考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的思考 1.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 现在我国施工合同履约率较低,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平均合同履约率只有50% 左右,合同的信用度、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影响到我国建筑市场秩序,以致造成建设市场出现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进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此外,由于建筑市 场运行尚不规范,部分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拖延期工程,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环境。 1.2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权利义务应是对等的。但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针对承包人的,其中较多地强调了承包的义务和责任;相对而言,对发包人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 包人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的规定。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1.3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法律规定规范合同。不少承包人、发包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分析,认真订立。 (2)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不能依照合同办理,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 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3)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和缺乏专业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 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 1.4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 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建筑市场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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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企业合同履约情况说明怎么写 篇一:执行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说明 执行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说明 一、第35.2中14.2及15.1款及补充条款关于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 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 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确定后的建造师在施工期间不能更换,建 造师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不能超过总过去的15%,否者没超过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抵扣(特殊情况经业主同意除外) 以上三条违约情况,我方均未违约,按照施工合同如期完成所有施工任务。 福建省永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X年11月15日 篇二:信誉声明及履约情况证明 信誉声明 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在201X年-201X年中没有出现过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败诉记录,没有无辜弃标的不良记录,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自: : 企业合同履约情况说明怎么写 ) 日期: 201X年02 月24日 履约情况证明 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在201X年-201X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履约情况良好,设计质量良好,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1X年 9月17日 篇三: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1#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2#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3#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4#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 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的发展拉动了很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笔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如下浅薄分析。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合同是否有效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如一般行政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规定,只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直接规定合同的效力。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而实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条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做出了严格限制。《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其他条款中同时约定了中标无效的情形。《司法解释》第一条以三项列举的五种合同,均属于违反了《建筑法》或《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另外,《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注意: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本条吸收了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否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

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11年 x月 x 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于年月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签约对象(发包方)及工程项目的调查和审查 目前,由于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比较复杂,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施工方承揽工程比较难,一旦有了工程信息,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工程搞到手,往往忽视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以及工程项目真实性的调查和评估,容易出现问题。因此,为防范欺诈情况的发生,减少交易风险,必须加大对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以及项目的真实性的评估和调查力度。 1、调查事项(包括两部分) (1)、发包单位的基本情况的调查。一旦有了工程方面的信息,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揽下工程,而首先想到的是调查发包单位基本情况,其中包括: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股东人数、企业年检情况、法定代表人、发包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发包单位的资产情况(特别注意搜集发包单位的车辆、房产、土地等方面的情况)。调查上述事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查,以查证发包单位是不是真实存在以及发包方单位的经济实力如何,防止诈骗情况的出现。案例:1992年3月,某省豪景花园有限公司(业主)与A地美华建筑公

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在某市承建一座豪景花园,合同主要条款约定:(1)承包方负责设计、施工等工程的所有事宜,承包方应保证工程的质量; (2)业主负责费用的支付,并有权验收工程;(3)工程总价款为4000万元人民币,分四期支付,每期1000万元人民币;(4)为保证承包方按时到达某市,按时开工并能按时完工,双方协商后同意,由承包人先行支付业主50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信誉金,待依合同履行义务后,随最后一批价款一并返还给承包方。合同经双方签字,按合同规定于1992年3月20日生效。1992年3月3日,承包方即开出5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并通过中国银行A地分行与中国银行某市支行的业务往来,打入发包方的帐户。1992年4月20日,承包方来到某市,准备如期开工,查找发包方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时,却发现发包方失踪了。其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帐户已经取消,资金已提走;在某市工商管理局的公司登记业已注销。经调查,某市豪景花园的业主是另一家公司,某省豪景花园有限公司是 假业主。他在注册登记上,经营范围一栏填写的是“提供餐饮服务”。至此,承包方才发觉上当受骗,当时为了获得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不惜同意先交信誉金的不公平条件,被假发包方借机所骗。在这个建筑工程合同陷阱中,发包方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1# 合同名称上海京剧院迁建/朵云轩艺术中心工程 合同履约情况 1、合同工期:原定合同工期2011年12月27日到2013年4月19日。2012年2月8 日正式开工,工期控制在总体工期范围内。到本季度末,已经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实施,完成工程桩打桩工程100%,达到计划实物量进度。 2、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强化工程资料检查,做好工程检验试验。桩基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未发生质量问题和隐患。 3、安全生产:抓紧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良好状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件。但是,还存在个别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轻微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4、文明施工:本工程列入上海市重大工程,作为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单位,项目经理部正在为之努力。目前的桩基施工严格按照市区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要求实施,施工场地实现硬地面施工,按照规定运输处理钻孔灌注桩产生的泥浆水,防止污染环境的现象产生。车辆出门,轮胎全部经过冲洗,保持道路整洁。 5、环境保护: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废水、扬尘、噪声、光污染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处理。做到有组织排放。 6、节能降耗:本工程编制了绿色施工,推行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大力实施节能减排,节约利用,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理。目前,尚属起步阶段,需要持之以恒,坚持实施。 7、其他: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建设和谐社区。 填写时间2012 年3月31日 填写部门京剧院/朵云轩 项目经理部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篇一: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经公开招标,你公司中标我公司开发的溪雅苑二期13#-15#楼工程三标的总承包施工。我公司与你公司分别在XX年4月19日和XX年4月20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因你公司于停工后恶意停工至今,期间监理公司多次书面通知,我公司也书面送达合同履约风险告知书,催促你公司尽快复工,而你公司至今不能复工,至此你公司已停工天,造成工期延误天,延误竣工至今日已天,你公司此番违反合同的恶意违约行为,已造成我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我公司无法再容忍贵公司恶意拖延工期,决定与你公司解除于XX年4月19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于XX 年4月20日签署补充协议。有关你公司恶意违约造成的我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我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XX年10月24日 篇二: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XX年 x月 x 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于年月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令狐采学 致:广西保利龙湖蓝湾成长有限公司 我司为保利山渐青二期铁艺栏杆制作装置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积极配合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我司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对工作进行了计划性、有序性、严谨性、目标性的安插安排,具体为:现场实际尺寸的丈量、下料生产、发货进场、监理验收、分货到位、制品装置、制品呵护、制品维护等各个环节,我司委派了不合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进行跟踪管理,执行到位。 我司针对甲方所要求的山渐青项目太阳鸟、观星台组团阳台铁艺栏杆;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间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前院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PQ 户型入户铁艺门、等工程项目绝年夜部分基本如期完工。也有部分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问题有轻微延误工期的情况(比方太阳鸟阳台栏杆),具体原因系数说明如下: 1、土建原因:由于部分土建施工工作面不规整招致我司技术员 在下料过程中尺寸呈现一定偏差,以致于到货进场的一部分栏杆制品无法依照国家标准装置,故此批产品不得已只能返厂,然后重新加工生产、发货进场、装置,故此影响一按时间的工期。 2、上道工序拖延:我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明有相当一部分 GRC罗马柱没有装置,由于栏杆对装置精度要求比较高,罗马柱

没有装置直接招致栏杆无法精确定位居中,因此我司和贵方协商,最终结论是:GRC装置完成后,具备工作面,栏杆方能装置,此项直接影响一按时间的工期。 3、天气原因:为确保工期,我司要求装置工人加班加点,利用 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做工,但事与愿违,一次下雨天做工,我司其中一位装置工人不小心被漏电击中昏迷,由于抢救处理及时没有造成太年夜的严重后果,为避免同类事情产生,确保工人平安,体现甲方文明施工精神,我司严谨下雨天以及天气卑劣情况下做工,此项也会轻微影响工期。 以上为我司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部分工程项目延误原因说明,呈贵司审阅! 聊城市高力金属资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4月26日

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详细)

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各位在施工方面都是专家,我们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我从律师的角度,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谈一谈我的体会. 房地产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有很多种,其中主要有工程内容、工程量变更、签证、索赔、工程转包、分包、工期、工程质量、黑白合同、工程价款以及工程结算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处于主动地位,签订合同后,受制于人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何控制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项重要课题. 我们接触的很多房地产公司,在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管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者有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2、不重视合同交底; 3、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索赔与反索赔; 4、没有做到“文书化往来”或者法律文书不严谨,产生纠纷. 5、资料、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平时收集,用的时候处于被动. 关于第一个问题.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相当于人体免疫系统.法律风险管理是其中的一部分,贯穿于整个企业管理中.风险管理体系实际上是有一系列管理制度组成,针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处理的制度体系,它的重点在

制度设计要完善,制度执行不打折扣.这个问题讲起来很复杂,今天就不讲了,我们重点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几个重点问题. 第一、合同交底 通常,双方在进场后都会有“技术交底”,企业内部一般也会进行技术交底,但很少有制度化的“合同交底”. 1、交底的作用: 工程师及有关人员了解合同内容、增强合同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工作程序;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重点关注和采取措施. 2、交底应达到的核心理想目标 有关人员对合同中的风险条款了然于胸,能够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例如,对付款条件要能够认识到:什么时候该付款,满足什么条件,对方要有什么证据才可以付款.对方提出签证,在什么时间提,需要什么证据,我们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用什么方式.对方违约,工程质量或者工期违约,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内向对方提出,以什么形式提出,需要对方怎么做等等. 3、合同交底的方式 1)有关人员(涉及到财务、程控、工程等部门)人手一份合同,或电子合同; 2)签订合同后,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有专业人员进行讲解; 3)有关人员结合自身岗位要求,制定工作要点和工作文件模板.经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规定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合同。而建筑施工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不仅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而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系列经济主体的生存。因此,在其解除权的行使上,法律采取了较一般合同解除更为慎重的态度,特别是根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变化规律,对施工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一、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颁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中,具体规定了承包人(也即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条件。根据该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下列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约定需由施工单位带款垫资的情形外,按约定金额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付款的催告,给对方以合理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人(施工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为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14条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否则,除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而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质量标准,在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符合该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当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修理,发包人拒绝履行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合同法》第十五章中有关承揽合同的一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样可以适用,依照《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反映在《解释》中即形成了本条规定。一般而言,发包人必须履行的协助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及技术资料,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以及隐蔽工程检查等等,如果发包人未能履行有关协助义务,使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包人仍不提供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二、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注意的程序及其它事项。根据《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既有严格的条件限定,也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一旦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成就或程序有误,将使施工单位陷入被动,并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具体而言,施工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把握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慎重解除合同。从《合同法》及《解释》对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倾向于对合同解除采取限制态度,其意义不仅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情况

建设施工合同终止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设施工合同终止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施工合同终止协议 篇一:建筑施工工程解除合同协议书 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原于年月日签订的,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划线 甲、乙双方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于已施工的项目工程内容进行划线,拟定于年月日划线结束。 二、工程资料 乙方按照划线的已完工程内容,完善相应的工程资料,将已完工程完整工程资料经监理单位、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齐全后于20XX年月日前上报甲方相关部门,经甲方相关单位审核同意书面签字后视为资料移交。 三、工程虽确认 1、对于乙方已完工工程内容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及监理、业主单位认可且 对质虽等其他方面无异议的工程虽予 以确认; 2、甲方或监理单位认为已完工程虽中存在质虽等其他方面问题需要修复的内容,乙方应在及甲方验收,在乙方修复后经双方及监理单位认可且对质虽等其他

方面无异议的工程虽,对该工程虽予以确认; 3、对于双方划线范围内乙方未完工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乙方完成的半成品或已做好相关施工准备工作的内容),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负责完成后续工程施工事宜,乙方应在天内完成后续工程施工。待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确认该工程质虽等其他方面无异议,甲方对该工程虽予以确认; 4、上述乙方完成工程在质保期内(质保期从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业主方、监理单位及相关验收单位认为该工程有质虽问题,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内容完成质虽修复责任。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进行修复,则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在上述事项完成后乙方一周内编制完整(:建设施工合同终止协议)的工程结算书(一式三份)上报给甲方,甲方接到结算书后安排工作人员天内给予审核结束。待双方确 认后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该最终结算价款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该项目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价款、驻地建设、前期投入准备工作等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款项或责任。 四、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最终结算确认后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结算 价款的,于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于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应付款项%

合同履行控制方案

经开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合 同 履 行 控 制 方 案 中建五局经开区污水处理厂 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

目录 一、编制依据 (3) 二、工程概况 (3) 三、识别工程项目风险 (3) 四、防范、转移和化解工程合同风险 (6)

一、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合同法》 2、《中建路桥安徽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经开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4、《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分承包合同》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施工 2、工程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的西面 3、建设单位: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4、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中所标注的全部内容 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包括厂房自控、变电所(2座)、高区粗格栅及提升泵站、低区粗格栅及提升泵站、细格栅及沉沙池、泥水分配井、氧化沟、二沉池、污泥回流泵站、混合反应及滤池、紫外线消毒池、污泥浓缩脱水及加药间、排水泵站等构建造物的土建及安装调试工作。 6、工程规模:本工程采用A2/O氧化沟污水处理工艺,V型滤池深度处理,处理规模为日处理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 7、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7月25日(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2011年5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中标工期)300日历天 8、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9、合同价款(即中标价) 金额(大写):陆仟叁佰柒拾伍万肆仟玖佰贰拾玖点陆捌元(人民币) ¥:63754929.68元

三、识别工程项目风险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高、项目的参与方多、不确定因素大,致使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多、风险大,而实践中,这些风险通过合同都大部分转移给了施工单位,给施工单位的合同风险管理带来更多的困难和挑战。所以,实行合同管理是污水处理厂项目部乃至整个中建五局的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由于其项目自身的独特性于特殊性,使得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竣工验收与交付阶段或合同终止后的风险不同于一般项目。 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主合同条款方面的风险 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这就意味着施工单位必 须承担着全部的工程量的风险和价格的风险。除了有重大设计变更,一 般合同价不予调整,合同执行中,施工单位的索赔的机会也较少。二建 筑人工、材料以及机械的价格不确定性,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都是 施工单位必须承受的风险。 (2)工期的风险 本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单体多,工期短,这点无疑给项 目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下面对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工期的主要不确定因素 具体阐述。 1、气候因素。本项目施工场区范围大,且主要在露天作业,气候环境 等因素对施工工期和施工安全影响较大。如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暴 雨、飓风等将严重影响项目进度,滞后工期。 2、、地基状况。勘察资料未能全面正确解释工程的地质情况,也能造成 施工进度延缓。 3、劳动生产率。(1)施工队伍素质。(2)劳动用工配套性是否合理:一 项工程项目需要许多专业的公众共同完成。诸如泥沙工、木工、钢筋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合同范 本)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合同范本) 变更(Variation)是合同履约中的基本特征,是《合同法》规范调整的重要内容。《合同法》中涉及的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原则上面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丧失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同样存在大量的工程变更。既有传统的以工程变更指令形式产生的工程变更,也包括由业主违约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动形成的工程变更。国内的研究学者通常更习惯于将后一部分工程变更视为工程索赔的内容。1994年,国外工程管理学者Semple在考察了加拿大西部24个存在索赔争议的工程项目后,把索赔定义为:非常严重和极具破坏性的工程变更。[1]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变更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

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2]。 由于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国内外研究人员对工程变更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提出了诸多工程变更的控制办法,如程序控制,强化监理制度以及加强决策者对投资行为的管理和引导等[3],美国的建筑业研究所等机构还专门任命一批工程变更管理人员定量化地研究工程变更对项目的影响和变更本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变更管理办法[4]。但由于工程变更的复杂性,对工程变更的控制还缺乏从技术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角度的系统研究。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工程变更的分类与特征 1.1工程变更的分类

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有限公司 丙方: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公司:_______监理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于200__年__月__日与_____有限公司(甲方更名前公司)签订了_____有限公司___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现甲、乙、丙、监理公司四方就解除上述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原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乙方和乙方的关联方针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等,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中甲方的担保责任等内容,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三、乙方、丙方必须按业主、监理要求无偿提供完整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的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乙方负责完善XX年1月21日前施工工程部分的资料,丙负责完善XX年1月21日后施工工程部分的资料,乙方整理完善的资料由丙方负责检查和接受,并负责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监理公司对乙方、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四、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等)工程造价: 1、200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部分:按____工程咨询有限公司《_____公司________造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结果下浮5%,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完成工作内容的结算。 2、20___年___月28日至20___年__月___日期间完成部分:按_____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此期间完成工作内容的结算。 五、工程款支付: 1、乙方、丙方必须对甲方前期已支付各项工程款(含针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20___年___月__日甲方给乙方冷却塔工程前期施工单位______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按其财务要求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2、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内容结算款的支付: 2.1该部分工程现存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合计____万元(小写:______元),由甲方从乙方结算款中扣减后代为支付给相关单位。 2.2本协议第2.1条质量整改工作完成,并通过有关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后,支付至最终结算款95%(本款项分两个月支付,每月支付一半);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在整体工程验收完两年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余款无息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在乙方提供等额银行保函后,甲方可予先行支付。 3、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工作内容结算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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