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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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

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

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2日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产权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建设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类型设置。

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集体股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建资金、处置遗留问题、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设置。

个人股原则上只设人口基本股,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享有股份。

原则上人均一份,每份所含股数可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状况确定,一般为每份10股。

第六条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

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未确权到户的土地和房屋等经营性固定资产、集体所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以集体名义投资或合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及收益、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债权和债务等。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

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采用其他股权管理模式。

【税会实务】农村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权可以遗赠吗

【税会实务】农村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权可以遗赠吗

【税会实务】农村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权可以遗赠吗「案情」广州市黄村在1993年就开始探索实行了经济股份合作制,将本村用于发展生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生产资金全部折股成立了黄村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村年满16周岁以上,有正式农业常在户口的村民按农龄取得股权成为股东,农龄从年满16周岁起计一股,以后每满一年计算一股。

在1967年1月1日其至1993年6月30日止,历次由村安排农转居、结婚和其他迁出的人,本村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迁出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计算农龄年限按每股200元折股值入股。

同年8月,首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黄村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对折股、股权的确认、股红分配、组织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8条规定,股权可以由持股人的直系亲属办理继承,如无直系亲属的,待其寿终后一次性补回按股值50%的抚恤补助金,股红分配发至其寿终当季截至。

郑某原是本村的村民,在1991年由该村安排农转居,1993年7月其按每股200元缴纳股值取得该社25股的股权。

郑某一生未婚,也未有子女。

为了解决赡养问题,其与侄子郑某在1994年12月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郑某负责照顾他的生活,在他去世后郑某有权继受他在黄村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股权和应得未得的分红。

2004年2月4日郑某去世,郑某在办理完后事后即向黄村经济合作联合社要求承受郑某名下的股权及红利,黄村经济合作联合社以郑某和郑某的遗赠抚养协议违背了黄村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拒绝了郑某的要求,郑某遂在同年7月向法院起诉。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黄村经济股份联合社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自治组织。

从该联合社制定的《坑口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的内容来看,该社社员所持有的股权,无论在取得形式和具体性质上,都明显有别于股份公司的股权,因而不能将其等同于股份公司的股权看待。

由于确定股权的取得,股红分配及股权的继承的黄村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因而全体社员均应遵守。

根据黄村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社员死亡后,其股权只能由直系亲属继承,而郑某生前与郑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以遗赠的形式将其拥有的股份遗赠给郑某,显然违反章程的规定,有损集体的利益。

义乌市出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权管理办法

义乌市出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权管理办法
人决定放弃股权继承权利的 ,提供 这些继 承人 自愿放弃 股权
①转 让人或 赠与人 户籍 在本社 的近 亲属 和其他 具有 扶
养、 赡养关 系( 如翁婿 、 婆媳 ) 的亲属 ; ②户籍在本社 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及其配偶 、 子女 ; ③转让人或赠与人所属 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2 . 继承人不是社员股 东的 , 继承非社员股 东股 权的 , 继承
后, 登记为非社员股东。 3 . 多个继承 人继 承社 员股东股权的 , 继 承股权后 , 由继 承
人协 商在非社员股东继 承人中确定一名 登记为社员股 东 , 其 余 非社 员股东继承人登记为非社员股东。
4 . 股权 的继承须一次性全额继承 , 股权继承后 , 原 股东资
时办理继承手续的 ,所 涉及 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
8 爱 让 人或受赠人 自转让或 赠与手续 办理完毕之 日起成 为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 的股东 ,根 据组织 章程享 受相 应的股东 权利 、 履行股东义务 。 9 . 股权 转让 或赠 与的限制 :
由村股份经济合作 社代 , 直至继承手 续办理完毕止 。 7 .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 、 受遗赠权 , 由其 法定代理
人( 监护人 ) 行使。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人 的继承权 、 受遗 赠权 ,
①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权办理 转让或赠与 , 须 由法定监护人签名 同意 。
② 已组建家庭的股东需要转让或赠与股权时 ,须 由配偶
由其法定代理人 ( 监护人 ) 行使 , 或者 征得 法定代理人 同意后
办理 股权继承手续 。公示期 内提 出异议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认为有争议 的 , 暂停办理股权继 承手续 , 该股权涉及 的各项 资 产处 置分配和收益分配 由村股份经济合作 社代 管 ,直至相关

合作社股权继承协议书范本

合作社股权继承协议书范本

合作社股权继承协议书范本继承人:________,性别:_______,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被继承人的关系:_______,职业:_______,住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性别:_______,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被继承人的关系:_______,职业:_______,住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被继承人(遗产人):________,性别:_______,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去世。

我们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谐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的遗留的合作社股权达成如下协议:1. 继承人经全体继承人的一致同意,继承被继承人在合作社的股权。

其他继承人放弃的股份继承权。

2.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合作社的股权后,取得的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其他继承人不享有任何的股东权利。

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正本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继承人(签字):年月日注:本协议需要配合合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并且在无相关遗嘱的情况下才合法、有效。

本协议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合作社股权的顺利继承,维护合作社的稳定和发展。

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各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自愿遵守。

本协议的签订标志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合作社的股权进行了明确的继承,有助于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通过签署本协议,继承人可以顺利地成为合作社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本协议也为其他继承人提供了一种处理合作社股权继承的方式。

在无相关遗嘱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以作为继承人之间达成共识的依据,确保股权继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本协议是继承人之间关于合作社股权继承的重要文件,各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和谐发展。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工作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工作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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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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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旨在描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的工作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是指对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权进行继承和过户的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工作流程。

申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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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承人确认继承资格并提交申请书。

2. 组织部门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包括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和继承关系进行核实核对。

3. 组织部门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继承制度和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继承权进行认定和评估,并出具继承权认定书。

公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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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部门将继承权认定书公示一定期限,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天。

2. 公示期内,任何人均有权对继承权认定书提出异议。

组织部
门将对异议进行审核和处理。

过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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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承人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继承权认定书、身份证明等。

2. 继承人在规定时间内去当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股权
过户手续。

3.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将继承人
的股权登记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上。

监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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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部门定期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2. 组织部门对不遵守继承程序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处理
和处罚。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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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工作流程包括申请阶段、公示阶段、过户阶段和监督阶段。

通过这种流程,可以确保继承人按照规定继承和过户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

父母去世后村里股份如何继承

父母去世后村里股份如何继承

父母去世后村里股份如何继承如果父母去世了,父母所留下的遗产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在进行遗产继承的时候有遗嘱的是需要严格遵守遗嘱规定的,对于没有立下遗嘱的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继承的,那么,父母去世后村里股份如何继承?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父母去世后村里股份如何继承农村父母去世,父母的股份也由子女去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诉讼时间是多久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遗嘱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同时发生。

当然,应当首先确定遗嘱合法有效,否则不适用民法典规定。

合法遗嘱(如公证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对遗嘱有异议的,应当去法院起诉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没有异议的,按照遗嘱执行,遗嘱继承人可以持遗嘱和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比例财产过户。

有的地方则规定先比例遗嘱继承公证书再去过户。

这里,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有异议,就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只有需要过户的财产的过户问题。

但,如果遗嘱有效,其他人侵犯遗嘱指定的财产,遗嘱继承人应当自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起诉,不知道的,起诉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这就是诉讼时效。

三、股份继承需经多少人同意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特别规定,那么自原股东死亡之日起,其合法继承人就获得了继承其股权的权利。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股权后一定是股东了吗,并不是的,在我国,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

因而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

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农村集体股权继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农村集体股权继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需要明确提出实施方案的目标和原则。

在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农村集体股权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兼顾公平和效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等。

同时,明确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即推动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农村集体股权继承的程序和具体措施。

在程序上,需要规定集体股权继承的申请、审批、登记等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在具体措施上,可以包括加强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股权继承的组织机制等。

这些具体措施将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在实施方案中还需要明确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只有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可以在实施方案中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最后,实施方案还应包括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宣传和推广,可以增强农民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推动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实施方案,为农村集体股权继承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股权继承现场确认流程

股权继承现场确认流程

股权继承现场确认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股权继承是指股东因各种原因离世或不再持有股份,需要将其股权转让给继承人或受让人的过程。

在股权继承过程中,现场确认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够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股权继承现场确认流程。

一、确定股权继承人资格在进行股权继承现场确认前,首先需要确定股权继承人的资格。

通常情况下,股东离世后的股权继承人为其合法继承人,也可能是已经达成协议的受让人。

在确定股权继承人资格的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确保股权继承人的资格得到合法认可。

二、准备股权转让文件在确定股权继承人资格后,需要准备股权转让文件。

股权转让文件是股权过户的法律依据,其中应包括股权转让协议、遗嘱、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在编写股权转让文件的过程中,需要仔细考虑各种可能涉及的问题,确保转让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制定现场确认计划在准备完善股权转让文件后,需要制定现场确认计划。

现场确认计划应包括现场确认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在制定现场确认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时间安排和设施条件,确保现场确认过程的顺利进行。

四、双方到场确认在确定股权继承人资格、准备股权转让文件和制定现场确认计划后,双方可以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确认。

在现场确认过程中,首先应核对双方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确认双方身份的真实性。

接着,应详细核对股权转让文件的内容,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双方可以签署相关文件,完成股权继承的现场确认程序。

五、办理过户手续在完成现场确认后,需要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股权过户手续包括向相关部门提交转让文件、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转让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过以上流程,股权继承现场确认可以有效地保障双方的权益,确保股权过户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本文能对您理解股权继承现场确认流程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股权继承是指将已故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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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经征求部分镇街意见,初步制定了《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业务作指引》。

现发给你们,请指导各股份经济组织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如实施中有建议和补充,请同农业局经管科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业务指引
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以及《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个人股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个人股股权继承,应符合以上规定,并利于股权管理。

从利于股权管理出发,一份股权宜由一名股份持有者或一名股权代表人行使。

在同一继承顺序中有多名继承人的,则由这些继承人委托其中一人进行继承并行使股权。

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其内部依据继承法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其股权暂由所在经济组织代管。

办理继承手续时,填写《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继承表》,由所有同一顺序继承人签名确认,交所在经济组织存档,并变更股权证书。

XX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股权继承表
注:若有遗嘱的,在备注栏说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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