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构成第三章建设规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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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建设标准

社区医院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臸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臸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臸、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0.3—0.6 张床位。

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

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 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

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臵室、观察室等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烟花炮竹仓库规范

烟花炮竹仓库规范

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25—2009主编部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月1日前言《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和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共同编制而成。

本建设标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节约投资、保护环境、安全适用、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原则,旨在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提高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安全水平,加强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储存和中转,满足烟花爆竹现代物流专业化、科学化的要求。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充分参照并吸收了国家相关安全、经济标准及规定,收集分析了大量统计数据,并对北京、河北、安徽、江西、湖南、广西、青海、宁夏等我国烟花爆竹主要产、销区的同类设施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历经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经专家评审会审议通过形成报批稿,最后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颁布。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东日有限公司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

请有关单位在标准使用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及建议反馈主编部门。

本建设标准共分为六章:总则,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平面布置,建筑标准,储存工艺、机械与配套设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主编单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主要起草人:白春光闫瑞枫金文存马继红葛向辉魏新熙尹君平陶少萍苏云马光华李兵齐雪飞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储存工艺、机械与配套设施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提高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烟花爆竹现代物流专业化、科学化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建设标准。

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

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档案馆建设标准
建 标 1032008
2008· 北 京
档案馆建设标准
建标 1032008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档 案 局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 7月 1日
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依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档案馆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 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 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第五条 档案馆建设应满足档案馆作为安全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爱国主 义教育基地、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和政府信息查阅的法定场所的 设置要求,同时要满足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档案馆建设应统筹规划,立足长远。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 期建设。 第八条 档案馆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定 额、指标的规定。

第十五条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由中心控制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 技术用房、翻拍洗印用房、缩微技术用房、信息化技术用房组成。
接收档案用房由接收室、除尘室、消毒室组成。 整理编目用房由整理室、编目室、修史编志室、展览加工制作室、出版发行室组成。 保护技术用房由去酸室、理化试验室、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档案保护静电复印室、裱 糊修复室、装订室、仿真复制室、音像档案处理室组成。 翻拍洗印用房由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翻版胶印室组成。 缩微技术用房由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 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和备品库组成。 信息化技术用房由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电子档案接收室、电子文件采集室、数字化 用房组成。数字化用房由档案前期处理室、纸质档案扫描室、其他载体档案数字化室、数 字化质量检测室、档案中转室组成。 第十六条 档案馆办公室用房和与档案馆并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用房的组 成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包括警卫室、车库、卫生间、浴室、医务室和变配电 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消防用房、安防用房等各类设 备用房及相应的建筑设备。 第十八条 档案馆场地主要由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组成。 第十九条 档案馆专用设施主要包括档案专用运输设备、档案装具、档案保护技术设 备、缩微设备、专用信息化设备。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确定。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客流预测可参照执行。

向的换乘客流。

(六)出入口分向客流预测:对各个车站出入口高峰时段的分担客流进行预测(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补充)。

(七)客流特征分析:绘制客流年递增曲线,进行敏感性分析、客流特征分析和风险评价,合理确定需求规模,推荐设计采用数值。

指导运营组织、票价研究、国民经济和财务效益评价。

第二十条线路建设规模应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分别合理确定。

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初期建设线路正线长度不宜小于15km。

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桥梁、隧道、路基、轨道等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

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条件下,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部分:一、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运营总图和土建工程设施。

(一)线路运营总图,属工程设施的基础项目,包括线路、客流预测、运营组织、限界。

(二)土建工程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以及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的土建工程部分。

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51号)

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51号)

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51号)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促进国家档案馆建设,提高国家档案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编制《档案馆建设标准》。

《档案馆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坚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档案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对企业投资的可参考适用。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反馈。

有关意见及资料请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l号,邮编100032),以便今后修改时考虑。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五章建筑设计附录一省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附录二市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附录三县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附录四档案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档案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的档案馆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制定本标准。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XX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XX年3月1日前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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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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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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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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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编制组成员:姜力、宋志强、陈越良、王金华、张恺悌、徐秀玲、刘健、纪占国、刘勇、陈刚、伍小兰、王莉莉、董彭滔、罗晓晖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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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刚、伍小兰、王莉莉、董彭滔、罗晓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第三章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附录一主要名词解释附录二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

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

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 —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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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构成第三章建设规模的确定第四章工艺与装备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油田油气集输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油田开发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油气集输工程部分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陆上一般地区新建油田从采油井口起,将采出的油、气、水等井产物加以汇集、处理、储存和矿场内输送的油气集输工程。

老油田调整改造和海滩、沙漠中新油田的油气集输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油气集输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的政策,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节能降耗的原则,综合利用资源,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油气集输工程建设必须根据油田地质勘探成果、油气物性、油田地质开发设计、采油工艺设计、油田所处自然环境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坚持地面适应地下,地面地下相结合,达到总体优化,按照国家确定的油气产品的销售对象和运输方式的要求,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第六条油气集输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

第二章项目构成第七条新建油田的油气集输工程,一般由采油井、计量站、接转站、油气集中处理站、矿场原油库和油气集输管线构成。

第八条采油井由井口装置及相应的采油设备构成。

第九条计量站由分离、计量及加热设施构成。

第十条接转站由分离缓冲、输油、加热及控制仪表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油气集中处理站由油气分离、缓冲设施,原油脱水、加热、稳定设施,天然气脱水、轻油回收设施,原油储存、油气计量、输送、控制中心及其他辅助设施构成。

本建设标准不包括含油污水处理、注水、35kV以上变电三部分工程内容。

第十二条矿场油库由原油储存、输油、加热、计量及其他辅助设施构成。

第十三条油气集输工程建设,可根据需要组合成多种功能和不同规模的各种站库。

第十四条油气集输管线包括出油管线、集油管线、集气管线、输油管线、输气管线。

第三章建设规模的确定第十五条油气集输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按油田地质开发设计的最大产能确定。

其建设的集输能力,应按油田产液量预测经综合分析比较分步确定实施;第一期工程适应期应与油田地质调整改造期相协调一致,宜为5~10a。

第十六条计量站应设在所辖采油井组的适中位置。

计量站管辖采油井数宜为8~16口。

第十七条站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单井原油日产量、生产总井数、油田开井率或年生产天数确定。

第十八条采油井的集油距离大于5km时,宜设接转站,其转输的液量不应大于7000/d。

当接转站所辖的最远采油井,距集中处理站(或脱水转油站)的距离大于10km时,该接转站可设事故储油罐,其储液量应按4h的转输液量计。

第十九条新油田应控制集中处理站的设置数量。

对于产能小于300×t/a且油田面积不超过50k时,宜建一座集中处理站。

若油田内各个储油构造相互距离较远,需分散建设集中处理站时,每座站的规模不宜小于30×t/a。

第二十条油气混输管线的管径应按地质开发设计提供的最大产液量和产气量计算,油井出油管线的管径不应小于40,输油输气管线的管径应按输油、输气量的1.2倍计算。

第二十一条油田原油储罐总容量的储备能力(不包括各类站场的作业罐),以管线外输原油为主的油田,宜为3~5d;以铁路外运原油为主的油田,宜为5~7d。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第一节集输流程第二十二条油气集输工程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密闭流程,有条件时应采用不加热输送,宜两级布站,采油井口压力应满足第一级油气分离器合理的压力要求。

第二十三条根据加热保温方式的不同,油气集输基本流程为以下四种:井口不加热单管流程、井口加热单管流程、井口掺水双管流程、井口热水伴热三管流程。

第二十四条油气集输工程建设,应根据轻质原油、中质原油、重质原油和稠油的不同类型及油田所处地理条件、自然环境、单井原油日产量、油气比等,选定一种适应本油田特点的油气集输流程。

第二十五条凝点低于集输系统环境温度的轻质原油或井口出油温度高于集输系统要求的中质原油,且生产气油比大于30/t的油田,油气集输系统宜选用井口不加热单管流程。

第二十六条凝点高于油气集输系统环境温度的轻质原油或中质原油,单井原油产量大于10t/d,生产气油比大于30/t,且采油井能连续生产的油田,油气集输系统宜选用井口水套炉加热单管流程。

第二十七条高含蜡量、高凝点、高粘度的中质原油、重质原油,且单井原油日产量不高的油田,油气集输系统宜采用井口掺水双管流程。

对于稠油,当有条件时,也可采用井口掺轻质油的双管流程。

第二十八条凝点高于集输系统环境温度的轻质原油、中质原油,单井原油产量小于10t/d,且生产气油比小于30/t的油田,油气集输系统宜选用井口热水伴热三管流程。

第二十九条采油井口压力不能满足集输系统总压降的要求时,油气集输系统宜增设接转站。

第三十条接转站宜采用密闭流程,事故停电时依靠采油井口压力自压越站。

单管流程接转站,宜用于井口加热或不加热的单管流程;双管流程接转站,宜用于井口掺液双管流程,掺入介质根据工艺需要确定;三管流程接转站,宜用于井口热水伴热三管流程。

第二节油气处理站与矿场油库工艺流程第三十一条油田建设应配套建设原油稳定、轻油回收等油气处理设施。

原油稳定和轻油回收工艺应力求简单适用,经济合理。

宜采用负压闪蒸分离原油稳定工艺和压缩与浅冷处理轻油回收工艺。

第三十二条原油稳定和轻油回收装置所需动力及热源应综合利用,充分利用上游装置的位能和压力能,宜采用“一热多用”技术,提高能量的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油气集中处理站可根据油气分离、原油脱水、原油稳定、天然气脱水、轻油回收、原油储存、计量与输送等不同工艺过程的需要建设不同功能的处理站。

第三十四条油气分离及原油脱水工艺流程的一般形式宜为:原油自油气分离器经沉降脱水,加热后再进入电脱水器。

第三十五条负压闪蒸分离工艺流程的一般形式宜为:含水合格的原油经泵送入负压闪蒸塔,自塔顶经负压压缩机抽出的富气送至轻油回收装置,自塔底经泵抽出的稳定原油送至原油储罐。

第三十六条甘醇吸收天然气脱水工艺流程的一般形式宜为:甘醇的贫液在吸收塔中与天然气对流接触,吸收天然气中的水分,甘醇富液经换热、闪蒸、过滤后,在再生塔中脱水冷却后循环重复使用。

第三十七条压缩与浅冷处理天然气工艺流程的一般形式宜为:将低压富气用压缩机增压至1.0~2.0MPa,与外加冷源换热至-20~-30℃,在低温分离器中使天然气凝液(轻油)与天然气分离,轻油经脱乙烷塔再进入稳定塔,自稳定塔顶分出液化石油气,自塔底分出稳定轻油。

第三十八条管道输送矿场原油库工艺流程的一般形式宜为:稳定原油进入储油罐,经输油泵增压,再经计量和加热后外输至用户。

第三节装备第三十九条油气集输工程应立足国内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装备。

当需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时,应进行单独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四十条站库内的储油罐应采用钢质储罐。

单个储油罐的容量小于10000时,宜采用固定顶油罐;单个储油罐的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时,宜采用浮顶油罐。

第四十一条各类站库原油加热炉的设置台数宜为1~3台,不得设备用;加热炉按设计热效率不低于85%选用。

第四十二条输油泵应按高效率工作区运行选用:排量大于80/h的油泵,泵效应大于75%;排量小于或等于80/h的油泵,泵效应大于65%。

同时运行的泵不宜超过3台,设备用泵1台。

第四十三条原动机选型应结合所在地区能源供给情况和国家的能源政策综合考虑。

当有可供利用的电源时,应选用电动机;当无可供利用的电源时,可选用内燃机或燃气轮机,宜采用热电、热动力联供系统,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水平。

需要原动机调速时,可选用变频调速或机械调速。

第四十四条油气集输工程自动化水平应根据油田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地区的油田,油气集输系统的井、站、库宜采用就地集中控制方式;对于人烟稀少、环境条件恶劣地区的油田,应采用井、站、库分区域的集中控制。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四十五条油气集输工程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生产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站场的建设规模,所处地区环境条件确定。

第四十六条井、站、库的生产厂房,应采用砖混结构或预制大板结构。

建筑抗震宜比国家规定设防烈度高一度。

对于大功率机泵还应考虑减振、隔音和消声的措施。

大型站场的值班、化验、库房及维修等辅助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300。

第四十七条油气集输系统埋地敷设钢质油气管道的防腐绝缘,应采用石油沥青防腐绝缘涂层,严格控制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保温和聚乙烯防水结构的采用;地上设置的钢质油气管道和容器,应采用常规材料保温。

第四十八条各类井、站、库的永久占地应严格控制,站库内的生产管理及生产辅助设施,宜合理联合建设。

中小型油气站场的土地利用系数应为45%~50%;大型油气站场的土地利用系数应为60%~65%。

第四十九条采油井场建设用地,包括井场固定设施用地及油井作业场地。

井深小于或等于3000m的井,其建设用地不应大于1200,井深大于3000m的井,其建设用地不应大于1600。

第五十条计量站的建设用地包括计量间、水套炉及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接转站的建设用地包括分离缓冲罐、加热炉、输油泵房、事故罐、天然气干燥器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集中处理站建设用地包括原油脱水、稳定、加热、储存、外输,油田气干燥、供热锅炉房、消防及其他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不包括轻油回收装置的用地。

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轻油回收装置建设用地包括压缩区、工艺装置区、储罐区、灌装区、火炬、消防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

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矿场油库建设用地包括输油泵房、储罐区、加热炉区、锅炉房、消防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

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的规定。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五十五条采油井场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宜符合表6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计量站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宜符合表7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接转站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宜符合表8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集中处理站包含油气分离及原油脱水、原油稳定、天然气干燥、原油储存与输送、消防设施等工程内容,其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宜符合表9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天然气甘醇脱水装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宜符合表10的规定。

第六十条轻油回收装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宜符合表11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矿场油库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油气集输管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中的基价是以北京地区1991年材料预算价格为基础编制的,使用时应按下式进行时间、地区差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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