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

合集下载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1-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 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2-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深度调峰技术规范(发文)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深度调峰技术规范(发文)

专业资料电调〔2017〕198号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深度调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统调电厂、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近年来,我省风电、光伏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增加,同时整体受电规模也大幅提升,电网调峰矛盾日益突出。

为缓解我省出现的调差缺口矛盾,提升统调机组调峰能力,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总结我省首批深度调峰工作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深度调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1.坚持目标导向,原则上要求2018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统调公用燃煤发电机组调峰深度达到机组额定出力40%的要word完美格式求。

2.各电厂应高度重视机组深度调峰能力建设,尽快落实机组改造计划和资金,加快推进机组调峰能力改造。

3.请方天公司认真履行深度调峰机组试验技术监督工作要求,严格审核试验相关报告,并将结果报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2017年12月15日(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 2 —专业资料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深度调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电机组深度调峰技术标准,促进江苏电网发电机组调峰能力提升,参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电网统调公用燃煤发电机组。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三条机组深度调峰的基础要求:机组在保证安全稳定运行前提下,满足以下要求:(一)机组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机组排放满足标准要求。

(二)机组能够确保不影响供热要求。

(三)调峰深度要求:调峰深度分三档,最低出力等级要求为40% Pe及以下。

调峰深度分档出力等级最低技术出力范围第一档40% Pe 40% Pe≥P>35% Pe第二档35% Pe 35% Pe≥P>30% Pe第三档30% Pe 30% Pe≥PPe:机组额定出力;P:机组出力。

word完美格式(四)响应时间要求:机组从50% Pe调整至最低技术出力所用时间不超过1.5小时。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厂值长持证上岗培训(修改版)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厂值长持证上岗培训(修改版)

电厂值班员持证上岗培训一、什么是持证上岗 P1二、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简介 P5三、继电保护简介 P17四、操作模式优化 P17五、运方部分 P20六、设备检修管理 P21七、江苏电网统调发电企业考核办法介绍 P24一、什么是持证上岗1、建立持证上岗制度的目的●严肃调度纪律,规范电网管理●密切配合,共树坚强电网2、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总则●为加强江苏电网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的正常秩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11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的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调技〔2005〕37号文)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调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所(监控中心)以及其它直接接受省调调度指令的有关单位人员。

(以下简称省调直调单位)●本办法是在各单位对运行值班人员完成上岗能力的培训、考试(核)等工作的基础上,对需取得与省调调度员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的考核认定。

合格证书发放范围:●省调直调单位直接与省调调度员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在上岗前须取得省调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得上岗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省调直调单位下列运行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①、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②、变电所(监控中心)正、副值班员③、其他有权与省调调度员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省调直调单位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常态管理:①、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各发电厂、地区调度应将需考试取证的运行人员名单报省调。

新建发电厂应在启动调试日前一个半月报送名单(报送名单格式见附件)。

省调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集中培训和考试。

②、变电所(监控中心)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纳入省公司岗位培训体系,并按相关文件执行。

省调组织直调单位进行有关省调调度规程、规定及电网基础知识等内容的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省调将颁发《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

发电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发电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发电设备管理考核办法1. 发电设备的日常运行情况,包括设备的正常运转、故障处理情况等。

2. 发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包括定期维护、检修计划执行情况、维护记录等。

3. 发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事故处理情况等。

4. 发电设备的能源利用情况,包括能源消耗情况、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等。

二、考核方式1. 定期抽查发电设备的运行日志,了解其运行情况。

2. 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其维护记录,了解设备的维护情况。

3. 进行安全巡查,检查设备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 对发电设备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制定节能改进方案。

三、考核标准1. 发电设备的运行率达到规定标准,故障处理及时、有效。

2. 发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按计划执行,维护记录完整、准确。

3. 发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得到严格执行,无违规现象发生。

4. 发电设备的能源利用率达到优秀水平,节能改进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四、考核结果处理1. 对于表现良好的发电设备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并鼓励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2. 对于表现一般的发电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改进管理方法。

3. 对于表现不佳的发电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问责处理。

五、考核周期对发电设备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应该定期进行,一般为季度或半年度为一次。

并根据考核情况对管理人员进行奖惩,以激励其不断提高发电设备的管理水平。

发电设备是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生产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发电设备的管理和考核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发电设备管理考核的相关内容。

首先,发电设备的日常运行情况是考核的重点之一。

通过定期抽查设备的运行日志,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运行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故障处理情况等。

这些信息将帮助我们了解发电设备在日常运行中的表现,有针对性地对设备管理人员进行评估。

其次,发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也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模板】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模板】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工作。

江苏省内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含分布式发电设施)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应通过并网安评。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机组启动首次(风电场首台)并网前应通过并网安评自评价,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在恢复运行前应通过并网安评自评价,投运3个月内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第五条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是指电气主接线、发电机及其控制、主变压器、二次及其安全自动装置等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设备和系统。

第六条火电、水电、核电机组以单台机组为独立评价单元。

风力发电场、太阳能发电站以接入系统通道或升压站主变所连接的风电机组或太阳能发电装置为独立评价单元,新建机组以核准项目为独立评价单元。

发电企业可以将本企业需评价的所有机组进行综合评价。

采取综合评价时,各独立评价单元“必备项目”均应评价,“评价项目”评价时,应将综合评价的所有机组视作独立评价单元进行评价。

第二章并网安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发电企业自评价:(一)发电企业根据并网安评规定和标准开展自查、自评与整改工作,编制自评报告。

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提交《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和并网安评自评价报告(6份);(二)江苏能源监管办对企业提交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和并网安评自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三)自评价未通过的发电企业应重新开展自查、自评,在达到并网安评要求后提出申请。

电厂运行考核标准

电厂运行考核标准

电厂运行考核标准电厂运行管理和考核标准一:发电考核包括的考核类型安全管理考核;黑启动考核;调度管理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日发电计划考核;AGC考核;一次调频考核;无功调节考核;调峰考核;检修管理考核;技术指导与管理考核;二:辅助服务补偿包括的补偿类型AGC补偿;调峰补偿;旋转备用补偿;无功补偿;黑启动补偿;安全管理考核分项未按期完成整改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拒绝配合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安全管理考核_未按期完成整改考核规则–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考核电量(万千瓦时)=2(万千瓦时/天)×逾期天数(天)数据来源及考核对象–数据来源:考核通告–考核对象:电厂计算公式–考核电量=2*逾期天数(即考核开始时间-考核结束时间)安全管理考核_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考核规则–并网发电厂要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数据来源及考核对象–数据来源:考核通告–考核对象:电厂计算公式–考核电量=2*逾期天数(考核开始时间-考核结束时间)–考核电量<=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安全管理考核_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考核规则–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电厂)×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江苏电网统调小机组并网技术原则(苏

江苏电网统调小机组并网技术原则(苏

江苏电网统调小发电机组并网管理规定苏电调[2002]888号为进一步规范统调小发电机组的并网管理,确保地区电网及小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江苏电网统调小发电机组并网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电网的统调小发电机组和相关市供电公司,其中统调小发电机组系指机组出力由省调调度管辖、并网通道及电气运行方式由地区调度管辖的电厂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统调小机组),调峰电厂可根据自身特点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技术管理要求:1、电气主接线:统调小发电机组的接入系统方式和母线接线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相关设计规程和有关标准,因电网或电厂原因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提高标准。

2、电厂并网通道及并列点:具有两台及以上机组的电厂原则上应具备两条独立的专用并网联络通道,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考虑备用并网通道。

并网联络线原则上不允许支接其它线路。

并网通道上应具备完善的同期并列装置及快速保护,确保全线快速切除故障。

电厂并网通道应能确保正常方式下电厂不窝出力。

另外,同一个统调电厂的小机组正常方式下原则上只允许接入一个变电所,并列点母线应设置快速切除故障的母差保护。

3、安全自动装置:为确保电厂和地区电网的安全,电厂并网通道上必须配置低频、低压解列装置,并根据系统需要设置振荡解列装置。

当存在并网通道故障可能导致小系统高频率、高电压的情况时,电厂应结合小系统和机组本身的安全需要配置高频率、高电压切机装置,特别是具有两台及以上机组的电厂并网线上宜考虑配置高频率、高电压切机装置。

电厂所在地区电网应根据并网通道故障解列后小系统的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低频率、低电压减负荷装置。

4、并网通道故障切除时间:电厂及并列点母线发生故障,其保护切除故障的时间应该满足系统稳定的要求。

电厂及并列点母线的所有出线(含馈线)的故障切除时间及重合闸时间均应满足系统稳定的要求。

5、统调小发电机组母线接线方式因扩建、改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应严格履行基建、技改工程的各项审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调度部门报送图纸和资料。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范本模板】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范本模板】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江苏电网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电监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 VC)、旋转备用、热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用发电机组.以直流输电方式接入江苏电网的区外来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及实施,并监管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

电力调度机构依照本办法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的统计结算等工作.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江苏电网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为50%额定容量,即机组的出力调整范围为额定容量的50—100%。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大于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大于0。

98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 VC)、旋转备用、热备用、黑启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能质量,满足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含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发电机组(不含风电、光伏)运行考核、黑启动服务考核和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考核。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考核依据为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统调机组年度发电量,调度机构制定的机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调度机构的记录、通知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及其发电机组。

第二章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第五条对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考核分为以下五个部分:1.执行调度纪律考核;2. 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运行考核;3. 自动化设备运行考核;4. 信息安全防护考核;5.通信设备运行考核。

第六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每次考核10万元。

1.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涉网系统及装置的参数或整定值(包括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除外;2.不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3.不执行调度指令或未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4.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5.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6.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七条发电企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运行维护应执行国家、电网和调度机构有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将进行考核:1.发电企业发生继电保护误动作的,毎次考核5万元;2.发电企业应按照调度要求及时调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及其运行状态的,未按要求执行的,毎次考核2万元;3.发电企业应每年定期开展电厂继电保护定值复算校核工作,并通过技术监督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未按要求开展此项工作的,毎次考核1万元;4.发电企业应向调度上报本单位继电保护基础数据,未按规定上报或者上报数据不正确、不及时者,毎次考核5000元;5.发电企业继电保护设备的配置、选型应满足江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相关规程规定要求,不按要求进行配置选型的,每套保护装置每月考核1000元;6.发电企业应确保本单位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相关通信通道装置状态良好,满足电网运行要求。

运行状态不良或运行年限超过15年的装置未及时更新改造的,每套保护装置每月考核1000元;7.220千伏及以上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将保护故障信息子站和故障录波器接入省调主站,未按要求接入省调主站的,每月考核1000元。

第八条发电企业自动化设备配置及运行维护应执行国家、电网和调度机构有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将进行考核:1.未按标准规范要求配置自动化设备或功能(包括远动设备、相量测量装置、时钟装置、调度数据网设备、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电量采集设备、一次调频在线监测系统等),每项每月考核1万元;2.发电企业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厂站调度自动化基础资料,传送远动、相量测量、电量等调度自动化信息,不满足要求的,每类每月考核5000元;3.未能按照要求完成自动化信息增改(包括遥测、遥信、遥控、遥调、相量测量等)的,每类信息每月考核2000元;4.遥信拒动或误动1次,每次考核5000元;5.遥测数据跳变(偏差超过40%)1次,量测数据不变化或偏差超过10%、冗余设备全停(含数据中断)时间每超过30分钟,冗余设备单台故障时间每超过72小时,非冗余设备故障(含数据中断)时间每超过24小时,计考核一次,每次考核2000元;6.厂站自动化设备检修或厂站其它可能影响调度自动化信息的工作,均应办理自动化设备检修申请手续并按时开、竣工,违反规定的,每次考核5000元;第九条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做好调度数据网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管理和配置工作,违反规定要求的,每次考核5000元。

第十条发电企业通信设备配置及运行维护应执行国家、电网和调度机构有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每次考核1万元:1.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延长事故处理时间或扩大事故范围;2.通信设备、电源故障或站内光缆故障,造成发电企业与调度机构间通信电路或远动自动化信息通道全部中断;3.发电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对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操作造成重大影响的;4.未按要求执行江苏电网通信专业年度反措计划和反事故措施;5. 未按标准和规范要求配置通信设备(包括SDH设备、PCM、通信电源设备、配线设备等),在接到调度机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满足规范要求。

第三章发电机组(不含风电、光伏)运行考核第十一条对火力、水力及核能发电机组的运行考核分为以下五个部分:1.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2.机组调差能力考核;3.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4.机组检修考核;5.机组调节性能考核。

第十二条调度机构下达给各发电机组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是对发电机组发电功率、电量考核的依据。

调度机构根据发用电平衡和华东电网省际联络线交换功率(口子)的实际需要,可在下列情况下修改有关发电机组的发电曲线:1.在安全运行与经济运行发生矛盾时,为确保电网安全的需要;2.为确保电能质量及江苏电网发、受、用电平衡需要;3.受电网联络线输送功率的限制;4.经调度机构同意,利用低谷、腰荷时段设备临时消缺;5.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6.遇有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日发电负荷偏离曲线标准:各发电机组的日发电计划以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为基准,调度机构EMS每5分钟提供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采样到的各发电机组发电负荷实绩(联合循环机组按整组考虑)与对应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值比较(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中除外),当偏差超过±3%为不合格点(通过认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按全厂考虑,偏差标准为±5%)。

第十四条日发电负荷不合格点数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1.不合格点数小于或等于月度计划点数2%时免于考核;2.超过月度计划点数2%至月度计划点数5%(含5%)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1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50元;3.超过月度计划点数5%至月度计划点数10%(含1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2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100元;4.超过月度计划点数1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3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200元。

第十五条发电量偏离计划电量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发电机组的日发电量实绩由调度机构EMS提供,每5分钟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积分而成,日计划电量由相对应的日计划发电负荷曲线累计而成,发电企业当天高峰、腰荷或低谷时段累计发电实绩与计划电量比较偏差超过±1%(通过认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偏差超过±1.5%)为偏离日计划发电量。

正偏离日计划的发电量称超发电量,负偏离日计划的发电量称为欠发电量。

分别累计高峰、腰荷、低谷三个时段的超、欠发电量,超发和欠发电量以年度上网电价(实行上网峰谷分时电价的发电企业按浮动后的价格执行)的30%为单价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时段的划分:高峰时段:8:00-12:00、17:00-21:00;腰荷时段:12:00-17:00、21:00-次日0:00;低谷时段:0:00-8:00。

第十七条当机组处于AGC功能退出状态时,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

第十八条发电机组基本调差能力考核以各发电企业申报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为基础,以调度机构调用结果为依据按月考核。

10万千瓦以上机组(包括燃煤、供热燃气、核电机组)基本调差能力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100%至50%,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1万千瓦每天考核1500元。

(发电机组调差能力申报及调用确认方法详见附件1)机组短时间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差能力,发电企业应及时向调度机构上报影响大小及预计处理时间,并执行如下临时调差能力考核:1.机组因临时消缺影响调差能力的,调度机构可根据发用电平衡情况予以批准,并免于临时调差能力考核。

2.未得到调度机构批准的机组消缺且影响调差能力的,按实际影响时间计算,低于或高于申报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每1万千瓦每24小时考核3000元。

如当月消缺累计3次及以上或累计时间超过120小时,所影响调差能力的部分需同时按照当月总运行时间,按每万千瓦每24小时考核1500元执行基本调差能力不足考核。

3.调差能力申报值与实际情况偏差严重的,按每万千瓦每天考核5000元执行临时调差能力不足考核。

第十九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者(非发电企业原因除外);2.未按有关规定得到批准而停运的机组;3.处于备用或检修到期的机组未按调度指令并网和接带负荷者;4.燃煤机组发生无煤停机的;5.机组临检总时间超过如下规定的:10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200小时/年;60-66万千瓦燃煤机组180小时/年;10-40万千瓦常规燃煤机组 120小时/年;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 50小时/年;循环流化床机组 180小时/年;燃气机组 200小时/年;抽水蓄能机组 100小时/年。

第二十条执行非计划停运考核的机组,不再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考核。

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分为计次考核和计时考核两部分。

第二十一条计次考核:一、二、四季度,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停运容量每1万千瓦高峰时段4000元、腰荷时段2000元、低谷时段10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季度,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停运容量每1万千瓦高峰时段8000元、腰荷4000元、低谷时段20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计时考核:发电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机组停运时间进行考核,计算公式为:考核金额=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该机组额定容量×0.1×该机组上网电价(实行上网峰谷分时电价的发电企业按浮动后的价格执行)×年度基数利用小时/876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