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滁政[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200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滁州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滁政〔2008〕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均应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过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三)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备案工作,对出让结果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四)负责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建立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当事人参加出让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拍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六)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保证金交存情况进行监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监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招投标概述1.1 工程范围1.2 投标资格要求1.3 招投标文件的提交2. 招投标流程2.1 招标公告2.2 招标文件的获取2.3 投标文件的提交2.4 投标文件的评审2.5 中标通知3. 协议管理3.1 协议的签订3.2 协议的主要内容3.3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3.4 协议的终止条件4. 工程实施与管理4.1 工程进度管理4.2 工程质量管理4.3 工程成本管理4.4 工程变更管理5. 付款与结算5.1 付款条件5.2 付款方式5.3 结算程序5.4 违约金计算6. 违约责任6.1 承包商的违约行为6.2 发包商的违约行为6.3 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7. 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调解程序7.3 仲裁或诉讼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程序8.3 合同的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9.2 保密义务的履行9.3 保密信息的泄露处理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签订地11.2 合同的签订日期11.3 合同的份数12. 附件12.1 招投标文件12.2 协议文本12.3 相关法律法规13. 签字页13.1 承包商签字13.2 发包商签字14. 附件说明14.1 附件的定义14.2 附件的提交时间14.3 附件的修改与替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招投标概述1.1 工程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技术服务、培训等。
具体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附件一。
1.2 投标资格要求1.2.2 承包商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关的业绩经验,并提供相关合同或项目证明。
1.2.3 承包商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

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最新安徽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下文是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最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滁州市招标暂行规定

滁州市规模以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招标管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效率,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58号文)、《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59号文)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模以下项目是指达不到本市有关规定应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适用简易招标程序:(一)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采购各类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四)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采购各类各专业规划、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五)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第四条规模以下项目的招投标本着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招标:招标人向市招标局申领《滁州市建设工程规模以下项目招标备案表》,并如实填写表中内容报市招标局备案。
(一)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招标人认真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发包价。
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直接邀请五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价格为招标人公布的价格。
(二)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类招标由招标人依照国家有关取费标准结合滁州市实际情况确定发包价,并邀请三家以上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企业现场抽签确定中标人,中标价格为招标人公布的价格或费率。
(三)对于工程类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由招标人自行询价,采购结束后如实填写《工程设备、货物采购自行询价采购记录单》到招标局办理备案手续,5万元至30万元的设备、材料适用于公开询价的方式。
2024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具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和质量,不得追求低价竞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加强对投标单位资质和业绩的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及时公开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对不良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投标人的条件和资格第九条参加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技术资格和经济实力两个方面。
第十一条技术资格审查应当根据工程类型和难度确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并采取资格预审和技术交底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经济实力审查应当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指标,并结合工程建设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在资格审查阶段,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四条工程招标应当依据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报价和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公告,并通过政府招标平台等途径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投标人有权检查和复制招标文件,并提出质疑和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正文:---------------------------------------------------------------------------------------------------------------------------------------------------- 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与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环保、交通、水利、监察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招标、城投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审办”),跟审办设在审计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滁政办[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7〕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的《滁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滁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滁州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成员。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滁州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准通过省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日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及时制定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监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招标第六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中,属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中,属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中,属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限额以下项目,如类型相似,打捆后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实行打捆招标;(六)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组成招标小组采取简易招标的方式,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情况应报市招标局备案。
琅琊区、南谯区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省、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
其他工程经市招标局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投标活动一律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招标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市招标局的监督下从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中按规定程序公开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工程招标:(一)向市招标局提交拟招标工程的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和相关材料,市招标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二)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并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告知相关投标人;(四)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招标局备案;(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在市招标局的监督管理下组建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公示定标结果,开、评、定标过程依法接受市交易中心见证和市招标局的监管;(九)根据定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十一)将合同副本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招标局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和市交易中心公开发布。
招标公告连续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范围。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需要合理设臵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臵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且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
大型公共建设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制定和发出前应拒绝接受潜在投标人咨询、投标报名和递交相关资料,不得以特定潜在投标人为条件制定资格审查标准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内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提高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格等级为标准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招标局应责令其改正,重新修订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报市招标局备案。
市招标局发现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报市招标局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回和否认,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按简易招标程序招标的,招标人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价格,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
招标人可直接在合格投标人中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价格为备案后公布的价格。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得指定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需要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或撤回申请,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但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单独投标的能力。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格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格等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缴纳。
保证金数额为投标总价的2%,最多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投标保证金交市交易中心托管。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市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接受市招标局和相关部门监督。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的,视为放弃投标。
开标过程应当书面记录,并将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计算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市的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半小时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