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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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治安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际效果。
专家评估
03
邀请专家对预防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治安案件处理案例分
05

案例一:打架斗殴案件的处理
总结词
依法依规,公正处理
详细描述
打架斗殴案件是常见的治安案件,处理时应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
案例二:盗窃案件的处理
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较重、需要给予行政处 罚的治安案件,应当依法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涉嫌犯罪的治安案件,应当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检察 机关提起公诉或法院审理判决。
处理流程
受理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 案。
依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 和处理。
强化技术手段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 提高治安案件的侦破效率。
预防与控制的效果评估
统计数据评估
01
通过对治安案件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预防和控制措施的
效果。
公众满意度评估
02
通过调查公众对治安状况的满意度,了解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
04

预防措施
建立治安防范机制
通过建立和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
控制手段
及时处置
一旦发生治安案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以防止事态扩大。
认定标准
违法行为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什么规定的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什么规定的

一、治安案件的管辖由什么规定的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在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

(l)关于地域管辖。

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

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

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

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

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六种证据规则范文

六种证据规则范文

六种证据规则范文证据规则是法律领域中用来确定和评估证据的标准和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帮助裁判员判断证据是否可信、可靠,并对案件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证据规则。

一、直接证据规则直接证据指的是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无需进行推理或推论。

直接证据规则认为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更为可靠和可信,并且可以直接引起法院对案件事实的确信。

因此,直接证据规则通常被视为判断案件成败的主要标准。

二、间接证据规则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或推论得出的证据。

与直接证据不同的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推论和推理得出相关的事实。

间接证据规则要求裁判员对间接证据进行合理的推断和推理,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三、证人证据规则证人证据是指证人作证提供的证据。

证人证据规则要求裁判员评估证人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裁判员会考虑证人的身份、证人的人品、证人的目击情况等因素来判断证人证据的价值。

此外,证人证据还需要与其他证据协调一致,以便加强其可信度。

四、物证规则五、鉴定证据规则鉴定证据是通过鉴定人的专业观察、分析和评价而得出的证据。

鉴定证据规则要求裁判员对鉴定人的专业资格、独立性和鉴定程序进行评估。

同时,裁判员还必须综合考虑其他证据,以确定鉴定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影响力。

六、陈述证据规则陈述证据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陈述或口头陈述提供给法院的证据。

陈述证据规则要求裁判员评估陈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将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和协调。

此外,裁判员还需要考虑陈述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以确定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总之,这六种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帮助裁判员评估和判断案件事实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通过遵循这些规则,司法判决可以更加公正和准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治安案件证据鉴定的法律依据(3篇)

治安案件证据鉴定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案件证据鉴定是指在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审查、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过程。

证据鉴定是治安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治安案件证据鉴定的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治安案件证据鉴定的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治安案件证据鉴定工作必须遵循宪法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规定明确了证据鉴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鉴定,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

”该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进行证据鉴定的程序。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涉及了治安案件证据鉴定的相关规定。

三、治安案件证据鉴定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1.证据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七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收集、审查证据。

(1)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审查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规则有哪些哪些算是证据

证据规则有哪些哪些算是证据

证据规则有哪些哪些算是证据证据规则是在司法和法律系统中用于确定和评估证据可信度和相关性的规则和原则。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公正和有效的法庭审理过程,以便正确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规则:1.直接证据规则:这条规则指出,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被指控人或被告人罪行的证据。

直接证据可以是目击证人的陈述、录像、照片或物证。

2.间接证据规则:当缺乏直接证据时,间接证据可以间接证明被指控人或被告人的罪行。

间接证据可以是推论、假设、专家意见或其他相关证据。

3.口供规则:口供是指被告人自愿提供的陈述或承认罪行的证据。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与被拷打、威胁、欺骗或其他不当方法有关,口供可能会受到排除或限制。

4.物证规则:物证是指可以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武器、衣物、工具等。

物证需要经过鉴定,符合连锁证据原则,并确保其链条的完整性。

5.电子证据规则: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庭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文档、照片、视频、社交媒体帖子等。

电子证据需要符合收集、保存、提取和呈现的特定规则和法律标准。

6.业务记录规则:业务记录是指在商业或组织环境中生成的文件、报告、凭证等。

这些记录可以提供关于交易、账目等方面的证明。

业务记录需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的规则。

7.声誉证据规则:声誉证据是指与证人或涉案方有关的声誉、品行、信誉等方面的证据。

法庭通常会考虑证人的声誉和信誉,以评估其证词的可信度。

8.先例规则:先例规则是指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和法律原则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先例可以为法官提供指导,以确保类似案件的判决一致和公平。

9.合理怀疑规则:合理怀疑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能被起诉、审判和定罪,当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们有可能参与了犯罪行为。

10.见证人证据规则:见证人证据是指被传唤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个人。

法庭通常会对证人的可信度和诚实性进行评估,并将其证词与其他证据进行核对。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精心整理目录一、扰乱单位秩序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八、侮辱九、诽谤十、虐待十一、盗窃十二、诈骗十三、敲诈勒索案件十四、故意损坏财物十五、阻碍执行职务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二十、卖淫、嫖娼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五、强迫劳动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二十七、抢夺二十八、赌博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十、招摇撞骗一、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一)概念与特征: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或得到某种非法利益,向一些机关、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进而实施扰乱这些单位秩序的行为。

如到机关强占单位的办公室,砸碎商店的橱窗,侵入医院的手术室吵闹等等,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这些单位,不能按正常的规章制度进行各自的工作和必要的活动。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意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或要求。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为维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认定与处罚:处理此类行为要与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开来,其区分的关键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

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危害后果只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危害后果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

同时,构成犯罪的主体是实施这种行为的首要分子,而实施了扰乱行为的一般成员则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证据规格: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人数、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受害单位负责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要求治安管理是保障社会安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治安管理处罚是确保治安秩序稳定的一种手段。

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时,证据是确认违法行为并为处罚提供依据的重要元素。

本文将探讨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要求,旨在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科学性。

一、了解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其中,证据的要求与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执法公正的原则息息相关。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行政程序的合规性原则等。

二、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类型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物证是指从案发现场或违法现场提取的物品,例如用于犯罪的工具、被盗物品等;书证是指书面文件,如违法广告、宣传品等;证人证言指案件相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言,可以是目击证人或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提供的鉴定意见,用于判断特定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三、确保治安管理处罚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取证原则: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必须依法合规操作,不能违反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2.完整取证原则:在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尽可能采集全面、完整的证据,减少遗漏或失实的可能性。

3.确凿取证原则:取证的过程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避免虚假证据的使用。

4.合理取证原则: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并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和可证明性。

四、加强治安管理处罚中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为确保治安管理处罚证据的安全、完整和可检索,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据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具体做法包括:1.建立健全证据保管制度,确保证据的安全存放和防止灭失。

2.采用电子化手段对证据进行数字化管理,提高证据的检索和利用效率。

3.加强对证据的保密工作,防止证据信息泄露和滥用。

治安案件查处第五章--治安案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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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物证是以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
治安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基本表现 形式为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存在场所、外 部特征和物质属性等对治安案件起证明作用, 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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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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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不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 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如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能够证明案件 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电子 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必 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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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
2、询问笔录的制作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
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 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 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 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 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 自行书写。
(二)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和 表达的思想证明治安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和 其他材料。狭义的书证主要指文书,而广义的书 证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 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首先,书证具有书面特 点,这是书证在形式上的重要特征。其次,书证 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非其存在、所处的位置或外 部特征来证明案件,这是书证区别与物证的显著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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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治安案件常用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概述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

治安案件的处理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治安案件常用的一些法律依据。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案件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以下列举了其中一些常见的法律条款:1. 第十三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 第十六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 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5.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刑法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治安案件,可能涉及刑法的规定。

以下列举了刑法中与治安案件相关的部分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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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五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5种常见治安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
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
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

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

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
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

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

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

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的案件,要求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害。

轻微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

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组织辨认
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辨认的规定进行。

二、偷窃案件
(一)询问被害人(单位),制作询问笔录。

问明被窃时间、地点、经过,如何发现被窃,被窃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被窃钱款应问明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窃钱物存放于何处。

(二)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
2、问明窃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3、问明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
4、问明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
5、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的状况并提取违法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脚印、指纹、物品等。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五)收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六)被窃物品应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估价鉴定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主要证据。

鉴于我市实际情况,暂不要求每起偷窃案件
都作估价鉴定,但不作估价鉴定的案件必须有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估价鉴定:
1、被窃物品价值有可能超过盗窃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
2、当事人对被窃物品价值有异议并提出作估价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作估价鉴定的。

(七)将可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附卷;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被窃物品返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返还物品清单。

三、卖淫、嫖娼案件
(一)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二)讯问卖淫、嫖娼人员,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结识、讲价及交易的具体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
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
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
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
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双方口供应相互印证。

(三)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五)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手淫、口淫行为的,应按卖淫、嫖娼予以处罚。

(六)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四、赌博案件
(一)讯问参赌、设赌、司赌人员,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赌博时间、地点,参赌人员数量、姓名及相互关系,采用何种赌具和方式,赌注大小,携带赌资多少,赌博经过及输赢情况,是第几次赌博;
2、问明设赌人员所备资金数量、用途;
3、问明司赌人员与设赌、参赌人员的关系,在现场中承担何任务,怎样进行利益分配;
4、问明主观上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故意;
5、各参赌人员口供应相互印证。

(二)现行查获的赌博案件应制作现场笔录,依法扣押赌具、赌资,赌资应逐人分清,分别扣押。

不能逐人分清的赌资,单独扣押。

结案时,赌具、赌资应予没收。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赌博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三)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时,应由文化部门鉴定电子线路板和游戏机种。

对于明知是赌机并负责赌机维修、上分退分、收款的服务人员,应按为赌博提供条件予以处罚。

对开设赌机的业主,应当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吸食、注射毒品案件
(一)讯问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吸食、注射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器具及吸食、注射过程;
2、问明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注射;
3、问明毒资来源,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现场查获的毒品依法扣押,结案时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销毁。

(三)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

“成瘾”认定标准是: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对曾经吸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
(纳络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尿检化验单附卷。

以上只是就几种常见案件的证据规格提出一些要求,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现所提出的证据要求不一定涵盖所有案件情况,应由办案人员视具体工作情况酌情考虑。

对于其他未列举的案件证据可参照以上的证据要求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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