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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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3.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培训率、持证上岗率两个100%。
4.组织全矿员工参加员工培训,积极开展好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和职工“一岗双述”安全工作法培训,无证 人员严禁上岗。
5.强化对员工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并对无证上岗人员严格考核。
6.强化“四违”管理,按照规定制止“四违”行为,强化对违章
• 要大力推动省及以下开展区域性普查,特别复杂 灾害要由国家层面组织开展。要利用物探等方面 的高新技术,同时借鉴其他领域的先进技术装备 ,全面详细勘查所面临的瓦斯、地压、水害、火 灾等灾害分布及治理状况,健全专业队伍,研究 制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 障措施。进一步深化瓦斯抽采利用,切实抓好目 标、任务、标准、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支持政 策、保障措施的落实,促进瓦斯有序高效开发。
7.对“五证一照”进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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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确保“五证一照”合法有效,依法组织生产。
二、必须 1.合理设计、优化采场布局,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在批准
区域正
规开采 2.杜绝巷道式采煤。
,严禁
超层越
界或者
巷道式 采煤、
3.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坚决杜绝空顶作业。
空顶作
业。
三、必须 确保通
1.优化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3.按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延续、换证 等工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4.按规定办理《矿长资格证》审核、延续、换证等工 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5.按规定办理《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核、延续、换证 等工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6.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审核、延续、换证等工作 ,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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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第一节通风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 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二氧化硫SO2 0.0005硫化氢H2S 0.00066氨NH3 0.004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为规范各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保证通风设施的完好及使用效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1、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质量验收、检查、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2、各矿井通风设施(除栅栏外)必须有施工设计,由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通风副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其主要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等。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设计的要求完成通风设施的建造。

3、通风设施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各矿井有相关部门对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等隐蔽工程进行监督及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必须重新砌筑,每道通风设施(除栅栏外)施工的设计、验收记录必须齐全,且真实可靠。

4、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管理部门及矿井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拆除.井下通风设施增设、拆除后,须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

5、对矿井通风安全有影响、拆除难度较大的通风设施在拆除前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拆除.6、生产区域内的通风设施完好情况每班进行一次巡查,其他区域内的通风设施完好情况每三天进行一次巡查,并建立通风设施巡查记录,发现有损坏的通风设施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二、栅栏:1、设置地点:1)待维修且不具备行人安全条件的正常通风巷道两端;2)待贯通巷道(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在相距60m前)3)临时停风未封闭的巷道;4)尚未封闭的盲巷;5)长度超过6米的水仓口;6)主副立井井底清淤通道口;7)密闭墙前(墙前巷道深度超过2米);8)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处;9)永久防火墙前及其它需要设置栅栏的地点。

2、因调整通风系统、回采结束造成的临时或尚未密闭的盲巷,必须及时设置栅栏,如该区域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第一节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规定第一条矿井设置通防科(队),并配备队长、副队长、技术人员等管理人员;通防科(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通防科(队)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即:通风、防治突出、防治瓦斯、防治煤尘),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搞好防治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杜绝通风、突出、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通防科(队)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种人员。

如: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维修员、仪器仪表发放人员、防突工、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维修工、通风调度员等,保证完成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防突工、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应由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专门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井口配备防突工不低于6人、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人员按需要进行配备。

第二节矿井通风系统第五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

新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包括通风内容并同时报批;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部签字。

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报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煤炭管理机构备案。

矿井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制订措施严格执行。

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坚持以风定产。

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季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修改。

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使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主要内容: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主要特点是: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

《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

《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第二章矿井通风经管规定第一节矿井通风经管机构设置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系统经管能力,提升我矿“一通三防”工作成效,达到以通风促进安全,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的工作目标,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形式持续好转,确保矿井“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经管到位”。

根据煤矿安全质量规范化新规范内容,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矿井通风经管小组:第一条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成员:通风副总、开拓副总、机电副总、地测副总、防突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机运科、供应科、劳资科、财务科以及各区队经管人员。

为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经管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矿专门设立通风安全经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突科,防突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防突科配备一名经管人员协助科长专职分管通风工作。

鹤煤十矿通风机构示意图第二条机构成员工作责任制(一)矿长1.对通风工作全面负责,听取总工程师及计划、通风、安全等部门关于通风工作的计划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一通三防”资金的投入。

2.每月主持“一通三防”例会,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人、财、物问题,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3.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报表,对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组织解决。

4.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队伍,配足相应人员。

5.负责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贯彻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

(二)总工程师1.总工程师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分管“一通三防”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通风经管工作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3.每月至少主持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安排整改。

4.负责组织编制通风资金计划,合理安排通风工程工程和资金。

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讽设施检查,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6.调动矿井通风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矿井通风经管技术业务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计划。

煤矿建设安全规程(通风)

煤矿建设安全规程(通风)

矿井建设安全规程(通风部分)第四章通风、瓦斯、防火、防尘第一百零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相应的通风机构和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直接领导,负责“一通三防”等技术业务。

每一通风队必须配齐工程技术管理、通风、瓦检、防尘等人员和设施。

第一百零五条建设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建井主要通风机应设在地面,风机要设置2套,其中1套备用。

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主要通风机因通风阻力大、距离长等原因,必须在井下设置辅助通风机,供给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严禁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安装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零六条在形成矿井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采区和巷道施工。

形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工作面顺槽施工。

第一百零七条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通风设计,必须包括风量、风压计算、风机选型、通风防尘设施及瓦斯监控设备的设置等;矿井各阶段的施工必须有相应的通风设计和会审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全矿井掘进工作面用风量的总和。

组织施工时必须坚持以风量确定掘进工作面个数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通风系统变更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无瓦斯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可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煤巷、半煤岩巷及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均应采用压入式。

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区域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均不得采用混合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井下空气的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二)有害气体最工允许浓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化验,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及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安监总煤行[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起草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各地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参考资料。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七条规定》的学习、宣贯和落实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2月21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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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应遵 守下列规定:
•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 2、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 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 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 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 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 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 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 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 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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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严禁使用3 台以上(含3 台)局部通风 机同时向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
•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 面供风。
• (四)、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局部通 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 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 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8
4
•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 门,防爆门每6 个月检查维修1 次。
• 5、至少每月检查1 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 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 责人批准。
• 6、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 进行1 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
后每5 年至少进行1 次性能测定。
5
• (二)、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 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五、必须保证通风设施齐全、完好,严禁使用挡风帘进行调 风。
六、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主要通风机系统安 全检验,严禁无反风设施组织生产。
七、必须按规定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严禁无防灭火设计
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进行生产。
1
• 一、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 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 以风定产,做到风速符合要求,风量充足。
2
• (五)风量、风速分配要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要求,风量分配以作业规程设计风 量为依据。每年组织1次反风演习。
• (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使用局部 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 实行“三专两闭锁”。临时停工的地点, 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棚栏、 悬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 工作面、相邻的2 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 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 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 次。
10
•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 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
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
•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 度室。
•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 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 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 出。
•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 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 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 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 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 (二)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 合理巷道。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巷。
• (三)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墙、风帘等) 设施齐全、合理、可靠,风流稳定。
• (四)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 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开采有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 通风。
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 过1 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 立通风。
•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 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
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 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 个工作面之间串
联通风。
11
• 四、必须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保证采区 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条巷道一段进风、 一段回风。
• 1、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高瓦斯矿井、有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 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 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 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 条专用回风巷。
3
•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 严禁无计划、无措施擅自停风。
• (一)、《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 1、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 2、必须安装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
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 内开动。在建 井期间可安装1 套通风机和1 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 井现有的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 求时,可继续使用。 • 3、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 用。
• 三、必须实现采区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独立通 风,严禁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
• 1、分区通风指采掘面、采区和生产水平以及其他 用风地点,都有自己的进、回风巷道,其他回风 都各自排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而不进入其他 用风地点的通风布置方式。也称独立通风或并联 通风。
• 2、分区通风的优点是: • (1)、风路短、阻力小、漏风小、经济合理。 • (2)、各用风地点都能保持新鲜风流,作业环境
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
目录
一、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 作业。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严禁无计 划、无措施擅自停风。
三、必须实现采区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严禁不 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
四、必须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保证采区进回风巷贯 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条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好。
9
• (3)、当一个采区、工作面或硐室发生灾变时, 不至于影响或波及其他地点,较为安全可靠。因 此,规定“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 (4)、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串联通风进行了规定。 • 串联通风指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
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 个同一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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