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流程图解.
(完整版)民事诉讼流程图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上诉的判决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宣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一般民事诉讼流程

一般民事诉讼流程民事诉讼是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私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的过程。
在这个流程中,有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需要遵循,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下面将介绍一般民事诉讼的流程。
一、起诉阶段1. 提起诉讼:当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应当包括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2. 确认受理:法院接到起诉后,需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并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 送达通知: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地址,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并通知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二、答辩阶段1. 提交答辩状: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应该提交答辩状,其中包括对起诉内容的回应、争议事实的陈述、法律依据的提供等。
2. 质证和辩论:双方将在法庭上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质证和辩论,以阐明各自的观点和证据。
法院会对双方的辩论进行记录和审查。
3. 应诉状况说明:双方可以向法院提交状况说明书,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审理阶段1. 协商调解: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会鼓励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尽可能减少诉讼纠纷。
2. 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举证的义务,即提供与案件事实争议相关的证据。
法院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采纳。
3. 证人出庭:如果需要,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4. 法庭调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进行调查,可以调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5. 结案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陈述最后意见,并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判和判决。
法院会对判决结果进行宣判。
四、诉讼结果1. 判决结果:法院在审理完毕后,会对案件进行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争议的解决意见和法律裁定。
2. 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是一般民事诉讼的流程概述,不同案件可能会有些许差异。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程序规定,合理行使权利,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

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
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案阶段: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认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会正式立案,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材料。
2. 举证阶段:在立案后,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院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以便做出正确的判决。
3. 庭审阶段:在举证阶段结束后,法院会组织庭审,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或者进行庭审判决。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法院也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和陈述。
4. 判决阶段: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出相应的判决。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5. 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判决,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会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拍卖等措施,直至被告履行判决。
以上是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不同案件的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包括以上几个阶段。
图解民事诉讼流程

一审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驳回起诉裁定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起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上诉的判决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宣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民事起诉的流程

民事起诉的流程
民事起诉的流程
民事起诉是指当一方对另一方在劳动、财产、婚姻等关系中有违法行为,受害者就会向公正机关申请诉讼,以便获得社会保护或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
民事起诉的流程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一、立案
民事起诉的第一步就是立案,即向公正机关申请提起诉讼,提出申诉书,要求公正机关受理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书应当包括原告、被告、起诉原因、要求、证据、诉讼请求等内容,并要求附上相关证据。
二、受理
申诉书递交之后,公正机关会对申诉书进行审查,包括原告、被告、起诉原因、要求、证据、诉讼请求等情况,如审查合格,就会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决定会通知原告。
三、审理
受理案件后,公正机关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安排法官审理案件,通常由原告和被告作为当事人到法庭进行辩
论,法官会根据辩论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最终作出裁决。
四、执行
审理结束后,公正机关会将裁决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的规定执行。
如果有一方不愿意接受裁决的,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五、再审
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高级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再审,在再审过程中,高级法院可以维持原判,也可以修改或撤销原判,并作出新的裁决。
六、终审
如果高级法院的裁决仍然没有得到当事人的满意,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终审,最高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最终作出裁决。
总之,民事起诉的流程大体包括立案、受理、审理、执行、再审和终审六个步骤。
如果起诉不成功,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如仲裁、和解等。
民事起诉流程

民事起诉流程附诉讼收费办法民事起诉流程附诉讼收费办法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附最新补充规定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第五条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第六条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第七条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第九条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第十条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第三章诉讼费用的预交第十二条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第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第十五条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第十六条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第四章诉讼费用的负担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第二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第二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二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三条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第二十五条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第二十六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第二十八条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第五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第三十条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第三十一条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制度;收费要使用法定的、统一的收据;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法发〔1999〕21号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通过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五项、第八项修改为: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四、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五、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下列规定执行: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六、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办法、本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外,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诉讼收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七、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相关费用不再追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在此后发生的费用,按本补充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的费用,按原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追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订的;本规定仅对亟需解决的诉讼收费问题作些补充,对办法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近期内全面修订; 1999年7月28日诉讼案件收费项目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一案件受理费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劳动争议、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二其他诉讼费用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类别财产数收费标准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每件10—50元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超过10000元不另收费涉及分割的财产超过10000元超过部分按1%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每件50—1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50元财产案件争议金额或价额下同不满1000元每件50元1001—50000元的部分按4%+10交纳50001—100000元的部分按3%+510交纳100001—200000元的部分按2%+1510交纳200001—500000元的部分按%+2510交纳500001—1000000元的部分按1%+5010交纳1000001元以上按%+10010交纳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每件500元—1000元行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每件30元—100元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20—50元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0元以下每件50元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1—500000元的部分按%交纳超过500000元的部分按%交纳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30元保全金额或价额1001—100000元的部分按1%+20交纳保全金额或价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按%+520交纳。
2024年度民事诉讼图解

2024/2/3
13
受理程序及时间限制
受理程序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材料;法院立案庭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 ,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时间限制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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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下达后工作安排
法院受理
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法院应当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
通知履行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 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
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财产调查
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 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 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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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情形
2024/2/3
驳回起诉情形
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没有 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属 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 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不予受理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 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 的,不予受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不予受理。
准备庭审发言稿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需 要,提前准备庭审发言稿,明 确陈述事实和理由。
通知证人出庭
如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当事 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通知证人 ,并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注意
事项。
18
调查取证方法和技巧
01
02
03
调查取证申请
民事案件起诉流程

民事案件起诉流程民事案件起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裁决的诉讼行为。
民事案件起诉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准备工作。
在起诉民事案件之前,当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证据、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其次要确定被告的身份和住所地,以便在起诉时能够准确提出诉讼请求并送达诉讼文书。
二、起诉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书面形式一般是通过起诉状的形式,详细陈述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口头形式则是通过前往法院进行起诉申请,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当事人的起诉诉求。
三、立案受理。
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申请后,会对起诉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法院工作人员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认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并核实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将立案受理,并通知被告进行答辩。
四、答辩和调解。
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后,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在收到答辩意见后,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是指法院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成功,法院将制作调解协议书,作为判决依据。
五、庭审和判决。
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依法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根据判决结果进行上诉,直至最终生效。
六、执行。
如果判决生效后,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强制被告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将依法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民事案件起诉流程是一个严格规范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在起诉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希望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民事案件起诉流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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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无法送达
缴纳申请费用
审查程序性材料
内容
支付令撤销
申请的效力
审查请求事实 和证据
申请的驳回
审查能否 送达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
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
发出支付令
清偿债务
债务人提出 书面异议
不履行支付令 且无书面异议
程序中止
申请执行
起诉
公示催告程序
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
意义
申请和受理
程序的审理
除权判决
申请
受理
公告
判决的撤销
申请
裁定及其效力
判决的撤销 判决的撤销 判决的撤销
裁定及其效力
督促程序
特点 支付令的 申请和受理
督促程序
意义
支付令的 发出及效力
支付令的异议
督促程序的终结
申请程序
受理
支付令的发出
支付令的效力
异议成立 的条件
未提出异议
提交申请书
审查主体资格
条件
督促力
异议的效力
提出异议
管辖
审查请求内容
程序
执行力
民事诉讼程序图解
民事诉讼法:程序构造
一、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二、非讼程序 1、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程序、宣告失 踪 程序、宣告死亡程序、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 能力程序、认定财产无主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2、督促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 三、执行程序
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无行 宣告公民 认定财产 调解协议 为能力或限制 死亡案件 无主案件 的司法确认 行为能力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的 特别程序
申诉和起诉 申请条件
申请
申请
申请
概念
特征
概念
特点
管辖
管辖
管辖
管辖
管辖
申请
适用条件
审理和判决 发布公告
公告
鉴定
公告
管辖
申请主体
判决
判决
审理
判决
期限
管辖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判决
裁定中止 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申请再审 的对象
申请方式
主体条件
本法院 提起再审
抗诉的对象
另行组成合议庭
申请再审 的事由
法院的 审查程序
客体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提起再审
抗诉的事由
审判程序
申请再审 的法院
法院的 审查期限
上级人民法院 提起再审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申请再审 的期限
特殊情况 理
裁判
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 选民资格案件 失踪案件
执行规定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执行措施
执行根据
执行主体
执行程序 的开始
对动产的 执行措施
对不动产的 执行措施 对行为的 执行措施
执行客体
执行管辖
申请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担保与 执行承担 执行和解与 执行回转
移送执行
委托执行与 协助执行
执行中止
特殊执行措施
执行终结
Thanks
宣读勘验笔录
第二审程序
客体 主体
提起上诉
期限
上诉状
上诉的受理
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审理
上诉的裁判
审理前准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范围
自行改判
审理方式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调解
对第一审上诉裁定的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 申请再审
再审
法院 决定再审
检察院 提起抗诉
再审案件 的裁判
条件
程序
条件
程序
抗诉的条件 抗诉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流程图
庭审程序流程图
审理期限
开庭审理
庭审准备
审理开始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评议宣判阶段
是否公开审理
当事人陈述
原告方发言
当庭宣判
是否派出法庭 巡回就地开庭审理
证人作证
被告方答辩
定期宣判
传唤、通知当事人到庭
出示物证、书证、 试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三人发言或答辩
发布开庭公告
宣读鉴定意见
互相辩论
查明当事人到庭
申报权利
条件
申请条件
审查受理
公告的内容
申报权利的条件
法律效力
提出申请
通知支付人 停止支付
公告的方式
申报权利的效力
撤销
撤回申请
公告的效力
票据被盗、 遗失或灭失
申请公示催告
驳回申请
受理申请
权利申报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无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判决票据无效
程序终止
申请人请求支付
申请人或申报人起诉
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