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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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5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或配备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对自己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代理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对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代理运行、维修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社会化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其社会投资或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自行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

污染物产生企业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企业委托运行的,在实施委托运行之前,必须由SHE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运营商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能力等。

在相关委托文件中明确受委托操作运行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职责(一)企业SHE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分厂(车间)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三)企业财务部门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并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第二章 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二)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三)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件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四)必须进行开车前检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状态;(五) 符合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的要求。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4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运行)许可
15个工作日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5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除噪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期限为7个工作日外,其余均为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第二十八条
10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许可
20个工作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1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12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许可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二、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环境监控知识竞赛模拟题-之一

环境监控知识竞赛模拟题-之一

个人必答题(24题)1、已经经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当其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C)A、不再重新组织验收,但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B、应当重新组织验收,但免于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C、应当重新组织验收,并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D、免于重新组织验收和变更登记备案。

2、按照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在多少万吨以上的应建设中控系统?(B)A、1B、2C、3D、53、下述哪个部门是污染源监控基站的法律责任主体,对基站的正常运行负责。

(B)A、运行单位B、排污单位C、所属地环保部门D、省级环保部门4、排污单位停产或恢复生产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向运行服务单位通报。

这种报告和通报,应提前几个工作日进行?(B)A、1个B、3个C、5个D、7个5、在安装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时,超声波液位探头安装的正确位置是?(B)A.堰、槽出口处B.堰、槽入口处C.取水口处D.监测房内部6、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仪器加热消解时间不得小于几分钟?(C)A.5 B.10 C.15 D.207、在监控基站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应协同运行服务单位采取人工监测、备用机监测或便携式监测仪器监测的方法。

向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控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多少次?(B)A.6 B.4 C.12 D.38、废气污染源监控因子排放超标应按下列哪种监控值进行判断?(C)A.实测小时均值B.日均值C.折算小时均值D.十分钟均值9、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哪个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A)A、运营单位B、排污单位C、环境监控部门D、环境监察部门10、重点监控企业负责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流量计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不得超出多长时间。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云环通[2012]17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2.10.23【实施日期】2012.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的通知(云环通〔2012〕174号)各州、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4月30日以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2年7月27日,环保部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环发﹝2012﹞92号),配套了《办法》实施的文件。

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办法》,充分认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向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宣传《办法》。

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之一。

实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是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前提;将有利于培育专业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队伍,促进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业的社会化发展,提高运营管理服务水平,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保障。

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对环境污染治理、环保管理机制的转变、环保产业的发展、环境质量的改善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意义非常重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加强工作领导,强化监管和服务,认真贯彻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发〔2015〕51号)要求,经市政府七届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应取消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4项,将2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1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今后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其余行政权力事项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应调整。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44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共28项)
3.市政府决定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112项)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07
•【文号】环办函[2012]685号
•【施行日期】2012.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
通知
(环办函[2012]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我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进行了修改,并以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发布了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

为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新旧审批制度顺利过渡,我部自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暂停受理各类各级运营资质申请。

在此期间到期的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其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10月1日;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在此期间停止向我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停止受理相关申请,并告知相关方资质有效期顺延事宜。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在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方面为开展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我部将于近期对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设施运营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1•【文号】环办[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和定义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4 例行检查2.5 重点检查2.6 不正常运行2.7 弄虚作假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3监察工作依据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5.1 信息资料的收集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6例行检查6.1 排污口检查6.2 采样点位检查6.3 监测站房检查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6.7 资质检查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 数据异常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8.1 废水采样系统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8.7 流量计8.8 校准和校验检查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9.1 采样单元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9.3 分析单元(颗粒物)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9.5 校准和校验检查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10.1 仪器参数检查10.2 线路连接检查10.3 数据传输检查11监察报告11.1 基本信息11.2 现场监察情况11.3 处理建议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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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运营培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提交材料】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甲级资质审批程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

第十条【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或者临时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或者临时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签署意见或者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内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二)运营类别与级别;(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五)审批部门的名称、印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资质效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全国通用。

各地不得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之外,以任何名义设置资质审批前置条件,也不得在审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集团公司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及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重复申领运营资质证书或者申请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得转让。

禁止伪造、变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及其延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为2年。

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延续。

具备相应条件的,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乙级资质或者甲级资质。

第十五条【资质重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一)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二)临时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三)乙级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的;(四)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

第十六条【资质变更】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 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运营要求】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持证单位接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前,应当对该设施是否具备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必要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以此作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委托运营合同】持证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对持证单位要求】持证单位应当依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年度评估】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进行年度评估,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运行考核】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持证单位及其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管理考核。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登记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在单位登记地省级行政区域外有运营项目的,持证单位应当同时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考核结论,于每年3月底前将持证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和考核情况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应急】持证单位应当协同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运行监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管理纳入日常执法监管工作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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