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浙委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6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11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精神,现就我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外机构,下同),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重点是治理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浅要思考

2016月(下)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对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浅要思考陈妃珍(浙江省新昌县财政局浙江新昌)摘要: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就是一个公款利益输送链的门槛,意在防范某些单位利用公款便利性进行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
本文基于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基本解释,着重于两方面研究:一是针对目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现状思考;二是如何进一步提升公款竞争性管理水平。
期望本文的思考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有所启示。
关键词:公款;竞争性存放;建议目前全国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方面实施做得较有成效的是浙江省,规定单位公款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进行。
在2014年该省的省级国库资金开展竞争性存放后,全省各市县相继对公款进行存放银行招投标,要求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公款存放集体决策和招投标工作,涉及关系人要主动申报,自觉回避。
同时,也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存放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入职、晋升、薪酬、奖励、提成、业务费等利益挂钩。
其中公款存放在哪,完全由公开招标确定。
但是在该省各市县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时,发现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一是对公款竞争性取得的成绩等进行基础解释,二是思考目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问题思考,三是提出如何进一步提升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水平。
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概述十八大以来,反腐呈现新常态,2015年1月浙江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明确公款存放原则上要进行竞争性存放。
公款竞争性存放主要是单位的闲置资金超过规定的限额,并在一定期限内暂不使用(如6个月及以上不使用),实行招投标的方式选定公款存放的银行。
在2015年浙江省对公款存放取得了成果,主要是增加了收益,银行之间存放存款额度也是公开公平。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省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二、进一步明确竞争性存放适用资金范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及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一)调整银行准入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第三款调整为: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省财政厅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
(二)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书范本

嘉兴学院年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年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招标编号:嘉院采招〔〕号招标单位:嘉兴学院年月日目录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招标需求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五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号)、《嘉兴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嘉院财字〔〕号)等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年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嘉院采招〔〕号二、采购组织类型:自行组织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四、招标项目内容:注:若遇学校资金问题,当年未足额存放中标银行的,次年学校继续存放,直至全部存放完成。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嘉兴市区设有分支机构,一家银行只能推荐授权其下属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提交标书时必须同时提交省(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最近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
(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统一以省农信联社为投标体参与投标。
浙财采监【】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厅政策法规处、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社保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为进行监管,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国务院、省政府、人社部等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因收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人事工资【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3]14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13年6月20日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和投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浙政办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7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省级预算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
《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采取省级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
2023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 银行不受此限制。
(十)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 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区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 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六)各区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统计分析机制,并在每年年初向区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 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四、其他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的事业单位、区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区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街道)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我区原有公款存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L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 .廉政承诺书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附件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1.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2. 停止一批涉企收费。
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
上述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3. 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
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
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4. 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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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公款存放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公款存放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公款存放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事业单位【颁布单位】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人社发[2019]28号【发文日期】2019-03-22【实施时间】2019-03-22【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安全监管,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各单位)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管理。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三条成立厅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单位开户银行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招投标工作。
成员由规划财务处、办公室、驻厅纪检组、资产中心等部门组成,规划财务处为牵头单位。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四条各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指各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指各单位按规定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五条各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一)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专用存款账户。
(二)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原则上开立在各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三)各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四)基本建设项目有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的,按确需原则,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必须及时撤销。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纳入工资统发的财政拨款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厅机关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资产中心、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
第八条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户的理由、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九条银行账户开立申请经审批后,由工作小组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报省财政厅预审,并依据经省财政厅签章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通知各单位选择开户银行。
第四章开户银行的选择第十条各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
各单位开户银行的招投标工作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参与各单位银行账户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各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第十二条工作小组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招标公告将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招标结果经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招标结果生效后,工作小组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竞标银行,并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工作小组同意后,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三)中央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将相关材料报送厅工作小组审核,分管厅长审批。
第十五条各单位选择开户银行后,由工作小组汇总相关证明材料报省财政厅复审。
(一)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证明材料;2.中央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文件;3.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批件;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单位持省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同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分别向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省财政厅备案开户信息。
第五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开立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变更开户银行的,须经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审核,分管厅长审批,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
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分别向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省财政厅备案销户信息。
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以新设账户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向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一)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三)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1.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2.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省级预算单位,合并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规定重新开立新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3.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撤销银行账户。
销户情况由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四)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五)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负责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各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七章公款竞争性存放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款是指各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各单位要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由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依据报送计划,统筹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厅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工作小组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招标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参与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参照银行账户投标的银行条件进行。
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可统一由省农信联社为投标主体;其他银行可由省级分行或省级分行授权指定的一个分支机构为投标主体。
第二十七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高利率中标原则确定1家银行为中标单位。
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
竞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以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评分确定,得分最高者中标。
经营状况指标是指反映竞标银行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指标。
服务水平指标是指反映竞标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指标。
第二十八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厅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招标结果生效后,工作小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省人力社保厅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三十条工作小组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