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外保温使用A级材料的通知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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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墙保温工程如何正确选择A级不燃保温材料

最新外墙保温工程如何正确选择A级不燃保温材料

外墙保温工程如何正确选择A级不燃保温材料外墙保温工程如何正确选择A级不燃保温材料公安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9月25日下发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对建筑保温行业曾经引起很大反响,该通知的出台改变了外墙保温市场中有机保温材料占据绝对优势的局面。

而公安部于2011年3月1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则对建筑保温行业而言无疑像似平地一声响雷,整个行业为之震惊。

其核心原因在于根据65号文的要求:“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46号文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这样的规定使建筑保温市场主流的做法,如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也不得不停止施工。

作为行业内的企业,无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建筑保温工程的施工企业,一方面要表达观点,陈述看法;另一方面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还要执行政策要求,以保证企业经营正常运转,保证所建项目按期交房。

在现实政策的压力下,各种A级保温材料也粉末登台,如何正确认识与选择A级保温材料,实现建筑保温防火的同时也同样要关注保温、防水、强度、吸湿率等其他重要指标。

以下对常见的A级保温材料的特点作对比分析。

1 几种常见的A级保温材料的优缺点对比1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按照GB8624-1997标准)A级――不燃材料,泡沫水泥、发泡玻璃、岩(矿)棉、无机保温砂浆、酚醛复合保温板(复合A级)B1级――难燃材料,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酚醛板(裸板)、石墨聚苯板等。

B2级――可燃材料,聚苯板、挤塑板、聚氨酯。

B3级――易燃材料。

不符合国标阻燃要求的挤塑板、聚氨酯等。

2 常见的A级不燃保温材料对比分析3 对A级保温材料的试验分析3.1 关于酚醛板分析在所有有机保温材料中,酚醛板具有较高的阻燃性。

实际测试酚醛板自身可以达到B1级的阻燃效果。

新型节能外墙保温材料燃烧级别详细讲解

新型节能外墙保温材料燃烧级别详细讲解

新型A级外墙保温材料燃烧等级详细讲解A级最严消防令吓倒一连片让建筑行业突然屏息的“65号文”,是公安部消防局在上海、沈阳等地发生几场火灾后,于2011年3月14日下发的。

该文件规定,自2011年3月15日起,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一律从严,其中最具杀伤力的一条是:“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何谓A级材料?太原理工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太原思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珠解释说,按照现行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A 级为不燃材料,属无机保温材料。

然而就目前市场上看,A级保温材料寥寥无几,屈指可数,只有玻璃棉、岩棉板、泡沫玻璃、玻化微珠几种。

而目前在用的,只有岩棉板和玻化微珠。

但与A级保温材料相比,大受市场欢迎的则是有机保温材料。

这种被定性为B级的保温材料,分为三个等级,B1级是难燃,B2级是可燃,B3级是易燃。

从事民用建筑保温材料生产多年的邸艳杰在接受采访时说,目前我国市面流行的建筑外保温材料主要是由EPS(模塑聚苯板)、XPS(挤塑聚苯板)和PU(聚氨酯)三种有机泡沫塑料制成。

此前,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址发生大火之后,同年9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曾联合下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这份文件被业内称之为“46号文”,其中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并在建筑领域一直沿用。

这次“65号文”明确:“在新标准、规定未发布前,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也就意味着,如果不执行,或将通不过消防验收。

最严消防令,吓倒一片保温材料生产企业。

B A级没市场B级“座上宾”“建筑物外墙一旦使用了防火不达标的有机保温材料,无异于埋下了长久隐患。

公通字【2009】46号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通字【2009】46号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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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 时也 能 够让 我 们 更好 地 服 务 于客 户 和 中 市场 。通 过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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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 特 殊 化 学 品集 团 朗盛 公 司 目前 宣 布 合 并 朗 盛 ( 海 ) 上 贸 易 有 限公 司 与 朗盛 ( 海 ) 学 有 限 公 司 , 并 后 的 公 司 更 上 化 合 名 为 朗盛 化 学 ( 中国 ) 限公 司 。 有 朗盛 大 中华 区首 席 执 行官 柯 茂庭 ( rn Kame 先 生表 Mat re r i )
通过 牛态 商务 建 筑 计 划 ,天 津 港 保 税 区 将 以节 能 产 业 发 展 的 形式 为 区 内企 业 创 造 获 得 多 种 创 新 型 产 品 的 机 会和 优质
依 据 新 的标 准 , 建居 住 建 筑 要 在 外 窗 安 装遮 阳 设施 , 新 普
及 使 用 太 阳能 热 水 系 统 和 节 能 照 明系 统 。
G 0 7 2 1 《 体 材 料 应 用 统 一 术 规 范》 自 B554 0 0 墙 技 将
2 1 年 6月 1日起 实施 。制 定 该标 准 的 目的在 于 进 一 步推 进 01 墙 体 材料 革新 , 高 建 筑 的 居 住 和使 刖 质 量 。 提 该标 准 针 对 房 屋 结 构 的承 载 力 和 正 常 使 用要 求 ,规 定 了 各种 墙 体 材 料 物 理 力 学 指 标 的 最 低 要 求 ,确 定 了墙 体 结 构 的 设计 方 法 、 造 措 施 、 工 技 术 和 维 护 保 养 等 方 面 的要 求 , 构 施 是 各 类 墙 材 产 品研 发 、 生产 、 计 、 择 和 应 用 的 基本 依据 , 一 设 选 是

关于外保温材料是否使用A级材料的问题

关于外保温材料是否使用A级材料的问题

关于外保温材料是否使用A级材料的问题针对近期很多项目提出了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墙保温防火设计的情况,现将此类问题及处理办法归结如下:根据公消[2011]65号文件外墙保温应全部采用A级材料,国发[2011]46号文件和住建部建科[2012]16号文件均未提出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故技术部明确要求应按A级保温材料进行保温消防设计,包括屋面。

凡甲方要求按(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的必须明确以下信息方可采用:1、甲方已咨询当地消防部门和审图办,可以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

2、甲方有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文件通知我方。

3、在甲方的书面文件中应明确,出现任何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与设计方无关。

4、我方出具的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表达:应甲方要求不按A级材料设计,本设计文件应取得消防部门和审图办认可后方为有效。

上述要求全部满足方可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

甲方文件工程主持应存档,且须在建筑审核时提交审核人复印件一份留存。

附件1:甲方函件示例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项目管理部2012年5月25日附件1:甲方函件示例关于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防火设计的函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方委托贵方设计的XXX市XXX项目的外保温问题,我方已咨询本地消防部门和审图办,均同意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可以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

现我方要求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出现任何问题均由我方承担,与贵方无关。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XXXX 年 XX 月 XX 日。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文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文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2011-03-29 16:05:19)转载▼标签:外墙保温防火公安部第46号文b2级防火保温板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09年9月28 日印发承办人:沈纹张磊校对:马恒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关于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2011年10月28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11]595号)(见附件1),部署从2011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实际共同制定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魏毅宇、郑红梅,电话82215442、8221544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明、吕向东,电话59958532。

特此通知。

1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有效消除北京市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专项整治与“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2号行动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谭林峰副局长、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张农科副主任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防火部建审处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时间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三、范围重点(一)专项整治范围22011年10月28日前,外墙保温系统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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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
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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