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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调整市直有关部门党组织设置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调整市直有关部门党组织设置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调整市直有关部门党组织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合[2009]265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调整市直有关部门党组织设置的通知(合〔2009〕265号)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为适应市级机构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强化党组织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有关文件规定,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市直有关部门党组织设置通知如下:一、撤销下列党组、党委(一)党组(6个)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党组市人事局党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市林业局党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党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二)党委(3个)市经济委员会党委市交通局党委市园林局党委二、新设下列党组、党委(一)党组(2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二)党委(3个)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党委三、变更下列党组、党委名称(一)党组(2个)“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党组”更名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更名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党组”。

(二)党委(1个)“市建设委员会党委”更名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

中共合肥市委2009年11月2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渝委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机制,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跨省区市、跨区县(自治县)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电子公文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电子公文
5.挂职时间两年,从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
三、选派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推荐
7月2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级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条件,推荐上报互派挂职人选并填写上报《选派挂职干部名册》、《挂职干部登记表》(纸质件1份,电子件发至指定邮箱)。编制在70人及以上的市级机关每一单位推荐2人,编制在69人及以下的市级机关每一单位推荐1人。每一区县(自治县)推荐3人。在报送挂职人选的同时,各区县、各部门同时报送愿意接收的挂职干部数量。
2.市级机关选派的干部年龄不超过45岁,乡镇选派的干部年龄不超过40岁(年龄计算至2010年7月底)。
3.市级机关选派的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乡镇选派的干部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分配原则和职务安排
(一)分配原则
1.到乡镇挂职的人员,处级干部到区和县,科级干部到双桥区和县。为支持"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今年市级机关到乡镇挂职重点向"两翼"地区倾斜,35岁以下年轻干部一般到边远艰苦区县。
2.市级机关正科级干部原则上挂任县(双桥区)属乡镇党政副职,副科级干部原则上挂任县(双桥区)属乡镇党政正职助理。
3.乡镇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挂任市级部门副处长,特别优秀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可挂任市级部门处长,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挂任处长助理。
4.挂职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其中挂任乡镇政府正副职的须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五)人员到岗
8月底前,挂职干部到指定部门或区县组织人事部门报到后赴具体岗位开展工作。
四、干部管理及待遇
对挂职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挂职干部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是中共党员的要转组织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挂职期间,挂职干部的年度考核由接收单位负责。挂职干部被派出单位提拔使用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待挂职期满后到岗工作。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关于市委常委工作分工的通知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关于市委常委工作分工的通知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关于市委常委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市委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关于市委常委工作分工的通知(市委办发〔2007〕2号)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及中央、省驻平各单位党组、党委: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市委常委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市委书记马学军:主持市委全面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陈伟: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苏君: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政府行政监察和有关综合部门、城市经济及旅游方面的工作;市委副书记张军利: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分管统战、信访、档案、党史工作,联系人大、政协、军队和农业、农村经济方面的工作;市委常委吴定军:负责政法工作,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协调公检法和安全工作,联系行政司法工作;市委常委闫佰科:负责平凉军分区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双拥方面的工作;市委常委赵景山: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分管政府有关方面的工作;市委常委邓晓龙:分管财贸等方面的工作;市委常委王奋彦:负责党的组织工作,联系政府人事工作;市委常委王刚:负责党的意识形态、思想理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联系政府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工作;市委常委李雪峰:负责市委机关日常协调运转,分管办公室、政研室、保密委;市委常委朱同印:负责华煤集团党委全面工作;市委常委毛文平:负责工会工作,分管团委、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工作,联系城建、城管方面的工作。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2007年2月6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徐委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2010年2月23日)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及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委[2009]40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徐州市经济社会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的原则。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注重强化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努力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上下衔接的原则。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三)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在突出政府职责的前提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设置政府工作部门。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印发《市第九次党代会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印发《市第九次党代会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印发《市第九次党代会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合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印发《市第九次党代会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合发〔2006〕30号)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市第九次党代会批准孙金龙同志代表八届市委所作的题为《坚持科学发展,奋力率先崛起,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城市而奋斗》工作报告。

报告认真总结过去,科学谋划未来,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符合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符合我市实际,是指导全市人民在新的征程上奋勇前进的行动纲领。

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

现将《市第九次党代会目标责任分解表》印发给你们。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委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努力把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1、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牵头单位对该目标任务的贯彻实施负总责,各参加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2、目标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拿出方案,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属于改革措施的,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属于提出原则要求的,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所有目标任务都要提出阶段性的和总的时间进度安排。

4、要把贯彻实施目标任务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

中共合肥市委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序号│目标任务│责任人│责任单位│├────┴──────────────┴──────────────┴──────┤│一、开创合肥跨越式发展新局面│├────┬──────────────┬──────────────┬──────┤│ 1│加快把合肥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孙金龙│市委│││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吴存荣│市政府│││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独具魅│││││力的现代化滨湖城市。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沪委组[2008]发字44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44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本市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厅局级职务公务员的调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不得擅自设立领导职务和超职数调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二)具有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渝人社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第4次〔扩大〕会议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5月29日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切实做好“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近者悦、远者来的人才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级英才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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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各有关部委、各区、县、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和人民团体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市企事业单位的政工职评工作,现就全年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工职评政策
1.严格掌握参评范围。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2008年7月31日以后调入政工专业岗位的人员,不参加2008年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参评人员的学历和专业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

2.根据本单位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情况,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推荐政工人员申报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企业单位具有职称的政工人员中,高级政工师的比例为5%左右,政工师的比例为35%左右。

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另行通知)。

3.申报或晋升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规定学历分别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高中及以上学历。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一般不得申报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

4.晋升政工专业职务,应按履职年限的规定逐级申报,一般不得越级申报。

过去从未获得专业职务的人员应从初级专业职务开始申报。

学历和专业年限已达到高级政工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政工师,待履职年限期满后,再申报高级政工师。

5.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履职年限不够,但业绩突出的人员,申报或晋升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必须严格按照破格申报的有关规定掌握。

各参评单位应填写《破格申报()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审核表》,提前报批。

破格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分别由主管部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和辅导、考试阶段(2008年3月前)
1.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安排时间组织参评人员和政工职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政策规定。

2.凡申报助理政工师及以上政工专业职称的人员,申报学历为非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须参加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后,取得申报资格。

1978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考试外语;1960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考试计算机。

参加外语或计算机考试的人员,应参加市人事考试中心或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

3.按照《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将继续统一组织全市政工人员2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凡未参加培训的,当年不得申报中级以上政工专业职务。

(二)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阶段(2008年4—9月)
1.申报工作
(1)申报政工专业职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对申报人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2)申报人经本单位同意后,要准备申报材料并填写《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需提交《申报表》四份。

《申报表》电子版由北京党建网http://“政工人员管理软件”下载,须按照统一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并签名、盖章。

申报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确定《申报表》的上报份数。

(3)申报中级以上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需提交一篇为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而撰写的关于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答辩论文(3000字左右),一式三份。

同时,提交担任现专业职务以来本人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代表作品(中级为一至二篇;高级为二至三篇)。

(4)晋升助理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者,应提交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

包括本人当年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担任现专业职务以来各年度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5)申报各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均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的复印件1份。

①学历证书
②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③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④本人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获得的奖励或成果的证明材料
2.考核推荐工作
(1)各参评单位在考核推荐时,首先应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政治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群众威信等)。

政治素质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推荐。

(2)申报各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应符合《工作手册》所规定的参评范围、相应学历及专业年限条件。

各参评单位负责予以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推荐。

(3)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照《工作手册》的要求,严格审核参评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写出书面考核推荐材料,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推荐。

(4)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材料。

报送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材料,除本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包括所在单位提供的以下材料:
①单位考核推荐材料
②破格申报人员《破格资格审核表》
③《思想政治工作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人员名单》
④《政工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预审表》
⑤《评审( )级政工专业职务综合计分表》
⑥《论文审阅成绩及答辩成绩汇总表》
⑦《北京市申报高级政工师人员公示结果登记表》
报送中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材料,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参照报送高级政工专业职务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确定。

报送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材料,由同级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确定。

3.答辩和评审工作
(1)各部委高级评审组应在评审推荐前完成对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论文审阅和论文答辩工作。

中级评审委员会要在评审之前,完成对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的论文审阅和论文答辩工作。

(2)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应组织评委会成员认真学习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掌握各项政策规定。

(3)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应对照《评审细化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计分,最后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应协助评审委员会做好量化计分工作。

(4)下级评审委员会向上级评审委员会推荐时,应将本评委会评审计分情况和被推荐人员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供上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参考。

(5)推荐参加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的材料,按照推荐、评审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上报材料目录(见附件)顺序上报。

各部委于7月底前报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

全市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应在7月底前全部结束。

(6)评审和答辩费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发改[2007]1540号函的收费标准执行。

4.继续教育工作
各部委、各城区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当年未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协助完成全市24学时培训组织工作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好其余48学时的继续教育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12月)
1.检查验收工作
(1)检查验收采取以自查为主,逐级负责的方法。

各参评单位要在10月中旬前对本单位执行政策、评审程序、材料管理等方
面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将书面报告连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备案表》及当年中、初级数据软盘一并报上级政工职评部门。

(2)上级政工职评部门收到总结报告后,要对所属单位政工职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予以解决,并注意总结经验,将典型经验报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

各区、县、局(总公司)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单位,各有关部委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区、县、局(总公司)政工职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进行抽查。

(3)检查验收工作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单位,方可公布评审结果。

2.备案和聘任工作
(1)各部委、各城区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负责中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备案工作,并于11月底前在对所属单位情况审核汇总后,将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名册《备案表》一式两份及中、初级当年数据软盘报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备案。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要按照《工作手册》的要求,将政工职评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如参评人员名单、各类文件、资料、评审及聘任情况等进行归档。

(2)《备案表》中各项统计数字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

全市备案和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结束。

完成备案工作及验收合格的单位,方可到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领取《任职资格证书》。

(3)2008年度各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时间为同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之日。

3.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1)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按照京政职办(2000)5号文件要求,核对所属单位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2008年度的填写情况,做好继续教育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相应栏目中应填写年度累计学时和年度考核结果,“备注”栏中要填写被考核人的姓名。

(2)各部委,各区、县、局(总公司)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要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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