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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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来源:浙建〔2011〕04发布时间:2011-9-6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促进节能意识的普及和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节能评估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节能评估的定义节能评估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能源利用效率,并提出相应的节能改进措施的过程。

通过节能评估,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了解自身的能源消耗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节能建议,以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三、节能评估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实践,制定了以下节能评估收费标准:1. 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行业分类:- 小型企业(员工人数小于50人):每次评估收费1000元。

- 中型企业(员工人数在50人至200人之间):每次评估收费2000元。

- 大型企业(员工人数超过200人):每次评估收费5000元。

2. 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能源消耗情况的调查和分析。

- 能源利用效率的评估和分析。

- 能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 节能改进措施的提出和实施。

3. 评估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评估报告的编制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评估报告应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节能潜力、节能建议等内容。

- 评估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企事业单位,并保留一份备案。

4. 收费方式和支付方式:- 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评估费用。

- 支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

四、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解释1. 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行业分类进行收费,能够体现不同规模和行业的差异性,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2. 收费标准的金额相对较低,可以降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鼓励更多的单位参与节能评估。

3. 评估报告的编制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可以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和时效性,满足企事业单位的需求。

五、收费标准的实施措施为了保证收费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支付方式,确保收费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浙江省物价局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1 100以下(含100) 7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6 100000以上 0.1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房地产评估收费
收费依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备注
浙价服
〔2005〕6号
元/件
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3.5‰
评估金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2.5‰
评估金额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1‰
评估金额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5‰
评估金额5000万元以上0.1‰
浙江省物价局
分档累进收费,可上浮20、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2、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规定和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3、有关细节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

节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节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是指对建筑、企业、机构等场所进行节能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

随着节能意识的提高和节能政策的推行,节能评估报告成为逐渐流行的服务,提供此项评估报告的机构也越来越多。

然而,针对不同的评估对象和服务内容,节能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不同机构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1. 评估对象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建筑、企业或机构所需的评估报告服务不同,因此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大型企业或特定行业来说,评估过程可能更为复杂,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因而收费会相对较高。

2. 评估内容的复杂程度:节能评估报告通常包括能源消耗分析、能源效率评估、设备运行状态评估等多个方面。

评估内容越复杂、评估所需的数据越多,对于评估机构来说,工作量和难度也就越大,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应提高。

3. 评估报告的服务范围:有些机构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可能仅包含简单的分析和建议,而有些则会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例如开展节能改造项目、监测和评估改造效果等。

后者的服务范围较广,对于评估机构来说,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也更多,因此收费标准会较高。

此外,还需要考虑市场因素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的影响。

随着节能政策的不断推进,对于节能评估报告的需求也在增加。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可能会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以吸引客户。

总的来说,节能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是由评估对象的类型、评估内容的复杂程度、评估报告的服务范围和市场因素共同决定的。

对于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建筑、企业或机构来说,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并了解其收费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通过了解并比较不同机构的收费标准,客户可以在满足节能需求的同时获得更具性价比的评估报告服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5.19
•【字号】建设发[2014]177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的通知
(建设发〔2014〕17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主编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已通过审查和公示,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03-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9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浙财建字〔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20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设局(宁波不发):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我省节能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对欠发达地区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等)应用示范项目;(二)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完善;(三)省级建筑节能工作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示范项目的申请程序、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符合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示范项目,由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经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省环保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咨询服务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5%,具体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亿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万元)浮动幅度0.3及以下3.2--3.90.65--1.3上下浮动20% 0.3---2(含)3.9--9.71.3--2.62--10(含)9.7--22.72.6--4.510---50(含)22.7--48.7 4.5以上50---100(含)48.7--71.5100以上71.5建设项目行业调整系数、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按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各环评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上述降低收费标准基础上再减按8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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