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黑价经字[2006]19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6〕195号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制定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请示》(哈元申[2006]5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结合哈尔滨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参考省外收视维护费标准,经商省广播电视局,现对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一)居民用户第一终端的机顶盒和智能卡(以下简称“机顶盒”)由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申公司”)免费配置,其收费标准为每月26元;居民用户第一终端的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的,收费标准为每月20元。

居民用户其余终端(与第一终端同名、同地址、同帐户)收费标准为每月8元,机顶盒由用户购买。

(二)非居民用户各终端的收费标准,由元申公司参照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拟定后报省物价局确定。

二、其他收费事项(一)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后,对暂时不愿接受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保留5套有线模拟电视节目,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月4元。

(二)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入户安装工料费标准为:第一终端每户180元,其余终端不收费。

对原在网的有线模拟电视用户已交纳了初装费的,不再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入户安装工料费。

(三)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数字电视终端迁移的,每户收取迁移费50元;办理暂停或开通的,每户暂停、开通各收取5元手续费;办理过户、更名的,每户收取5元手续费。

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2.12•【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四号•【施行日期】1989.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1989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四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管理,发挥农村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广播电视是指县(市)、乡(镇)中由有线、无线及各种传输手段组成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的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网。

第三条农村广播电视的任务是:及时、准确、广泛地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农村广播电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广播电视部门的干部和职工,应加强政治学习,钻研业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对工作成绩显著者,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应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县(市)、乡(镇)、工矿、国营农场、森工系统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

第七条本规定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广播电视宣传第八条县(市)广播电台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报纸摘要、各地人民广播电台联播节目和黑龙江省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地方报纸摘要、全省联播节目,及临时通知转播的重要节目。

在保证转播中央和省台必转节目的前提下,办好具有地方特色的新闻、文艺、教育、服务等节目。

第九条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建立健全编辑、采访、播出等审批制度,遵守宣传纪律。

调频广播必须遵守无线广播宣传的规定。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对值机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播出和转播工作制度,发生错转、误转等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广播电视部门报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19•【文号】广发社字[2002]943号•【施行日期】2002.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2002年9月19日广发社字[2002]943号)为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切实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加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有效整合,积极实行广播电视业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治散治滥成果,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现就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辖区、乡、镇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总局备案。

禁止将有线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二、有线广播电视站必须按要求转播好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切实保障传输安全。

禁止擅自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广告。

三、个别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辖区有线广播电视站如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在当地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本单位的新闻和专题节目,有关要求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的规定执行,但不得自办其它电视节目和自办电视频道,不得称“台”。

乡、镇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四、有线广播电视站必须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条件成熟的,应进行整合。

网络整合工作应本着“积极稳妥、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解决好利益分配关系,保证节目传输和播出不受影响。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9【实施日期】1992.12.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2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确保有线电视质量,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或承揽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射频电缆、光缆、多频道全向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总称。

第四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

行署、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物价、税务、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六条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转播中央、省、市(行署)现有无线广播电视节目。

具备条件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超越本单位所辖范围。

当城市联网时必须并网。

第八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按无线电视台标准配备的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有十五人以上的专职采访、编缉、摄像、录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专业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录像、编辑、播放设备;(五)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和必要的仪器;(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45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等20部政府规章,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67部政府规章,保留《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8部政府规章。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将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报省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共58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7年5月7日1987年5月7日1993年11月8日1998年1月26日2009年1月5日7号令5号令6号令2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8日1991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2号令13号令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2年12月9日1992年12月9日2006年10月20日7号令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1995年9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009年1月5日6号令26号令5号令5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1996年8月2日1996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2号令3号令6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日1997年11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5号令14号令7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1999年12月27日2000年2月1日2009年1月5日10号令3号令8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2000年4月1日5号令9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4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号令4号令10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4月1日2006年10月20日3号令20号令11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2000年5月30日2000年7月1日9号令12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2000年6月26日2000年8月1日10号令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9月28日2000年10月1日14号令1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2月13日2001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号令19号令15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5月21日2001年6月1日6号令16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1年6月25日2001年10月1日2009年1月5日8号令4号令17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9月27日2002年4月1日10号令18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17号令19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16号令20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2年12月10日2003年1月10日6号令21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2年12月25日2003年2月1日7号令22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2003年5月12日2003年6月1日2号令2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年5月12日2003年8月1日4号令24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2004年1月1日5号令25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日2004年6月1日1号令26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04年10月22日2004年10月22日4号令27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4日2004年12月24日8号令28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4日2004年12月24日7号令29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5年11月24日2006年1月1日3号令30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5年12月30日5号令31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6年3月1日6号令32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6年4月1日7号令33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2006年3月22日2006年5月1日1号令34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6年10月23日2006年10月23日2号令35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2006年11月22日21号令36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3月21日2007年5月1日1号令37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2007年4月10日2007年5月1日3号令38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2007年4月18日2007年4月18日4号令3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8月6日2007年8月6日5号令40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7年8月7日2007年9月1日7号令41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2007年10月24日2007年12月1日9号令42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2007年10月24日2008年1月1日10号令4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2008年6月25日2008年8月1日1号令44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7月17日2008年9月1日2号令4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7月20日2008年9月1日3号令46黑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2月1日4号令47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12月18日2009年1月1日5号令4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9年1月5日2009年1月5日8号令49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月16日2009年3月1日10号令50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9年7月7日2009年8月1日11号令51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9年8月6日2009年9月1日12号令52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24日2009年11月1日13号令53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9月24日2009年11月1日14号令54黑龙江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2月1日15号令5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2010年5月1日1号令5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5月14日2010年5月14日2号令57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0年5月17日2010年5月17日3号令58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0年7月12日2010年9月1日4号令附件2:黑龙江省修改的政府规章目录(共67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日1987年10月13日2006年10月20日11号令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12月5日4号令3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4月11日1989年4月11日1998年4月17日4号令11号令4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1989年9月26日1989年1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2号令26号令5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89年11月7日1989年12月1日33号令6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1990年1月1日45号令7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13号令8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11月14日1991年12月1日15号令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2年6月6日1992年6月6日3号令10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2年6月16日1992年6月16日5号令11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992年12月5日1992年12月5日1998年1月26日5号令6号令1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2年12月25日1993年1月1日11号令1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3年7月13日1993年8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号令26号令14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1994年7月18日1994年7月18日5号令15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1994年9月19日1994年9月19日7号令16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1994年10月11日1994年10月11日1998年4月17日9号令11号令17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1994年12月9日1994年12月9日15号令18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4年12月13日1994年12月13日1998年4月17日14号令11号令19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1995年2月12日1995年2月12日1998年1月3日1号令2号令20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1995年6月30日1995年6月30日5号令21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1995年9月12日1995年10月1日1997年12月31日10号令26号令22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1995年10月31日11号令2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1996年1月1日13号令24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9日1996年1月1日16号令25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6年2月8日1996年2月8日3号令26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1996年2月24日1996年2月24日2号令27黑龙江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5月16日1996年6月1日6号令28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24日1996年5月24日7号令29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6年6月11日1996年6月11日8号令30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8日1996年10月28日14号令31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1996年10月31日1996年10月31日15号令32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6年11月22日1996年11月22日16号令33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1997年1月3日1997年2月1日1号令34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1997年2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009年1月5日10号令7号令35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997年5月8日1997年7月1日7号令36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8月5日1997年9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1号令18号令37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1997年8月11日1997年9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3号令5号令38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6日1998年2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009年1月5日17号令6号令39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1998年6月1日12号令40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7月16日1998年8月1日14号令4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8年9月22日1998年9月22日18号令42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1日1999年2月1日25号令4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11月27日1999年1月1日22号令44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8年12月30日1999年2月1日45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5月21日1999年6月1日2号令46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6月16日1999年8月1日3号令47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8月25日1999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4号令16号令48黑龙江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1999年12月10日2000年1月1日8号令4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3月7日2号令50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4月1日6号令51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0年6月2日2000年8月1日8号令52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2000年12月18日2000年12月18日15号令53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2001年2月13日2001年3月1日2号令54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3月5日2001年5月1日4号令55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1年6月6日2001年7月1日7号令56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2001年10月1日11号令57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4号令8号令58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3号令15号令59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2002年9月19日2002年12月1日4号令60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4月1日2002年6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号令12号令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12月10日2003年2月1日5号令62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2003年5月12日2003年8月1日1号令63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4年7月15日2004年10月15日2号令64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2004年8月5日2004年10月1日3号令65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2005年5月1日2号令66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12月28日2006年1月1日4号令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7年8月7日2007年9月1日6号令附件3:黑龙江省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20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1986年12月18日1986年12月18日137号令2黑龙江省征收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办法1986年11月26日1987年1月1日129号令3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89年2月28日1989年3月9日2号令4黑龙江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规定1989年11月6日1989年11月1日28号令5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1989年12月15日1990年1月1日1997年12月25日2009年1月7日46号令18号令9号令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现金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1990年12月5日1990年12月5日19号令7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1年12月31日1992年2月1日1997.12.3123号令26号令8黑龙江省计划免疫管理规定1992年6月16日1992年6月16日5号令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10月11日1994年10月11日11号令10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6年6月20日1996年6月20日9号令11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1997年12月25日1998年1月1日2009年1月5日22号令2号令12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998年3月30日1998年5月1日9号令13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9年10月9日1999年11月1日6号令14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2001年4月5日2001年5月1日5号令15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8月27日2001年10月1日9号令16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2002年4月1日2002年5月1日3号令1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月1日6号令18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7年4月10日2007年4月10日19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2007年10月8日2007年11月1日8号令20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89年11月6日1990年1月1日29号令——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佳木斯市郊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佳木斯市郊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佳木斯市郊区有线数字电视基
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经[2016]24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2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佳木斯市郊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

(黑价经〔2016〕242号)
佳木斯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佳木斯市郊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请示》(佳价发〔2016〕85号)收悉。

现将佳木斯市郊区(含农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收视用户
1.城市居民用户第一终端的机顶盒和智能卡(IC卡,以下简称机顶盒)由黑龙江事益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免费配置并负责维护,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月23元。

用户自行购买第一终端机顶盒的,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月20元。

2.城市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安装第二及以上终端,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第二终端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月8元,第三及以上终端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月6元。

(二)农村居民收视用户
1.农村居民用户第一终端的机顶盒和智能卡(IC卡,以下简称机顶盒)由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免费配置并负责维护,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月22元。

用户自行购买第一终端机顶盒的,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月18元。

2.农村居民用户可自。

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二号

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二号

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二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家《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发射台、实验台、监测台、收讯台、卫星地面接收站、微波站的下列设施:(一)节目制作、播出、信号接收、发射、传输和监测等设施及附属设备。

(二)广播、电视台(站)等场区的围墙、围网、标志物和其他防护设施。

(三)广播、电视专用的地上、地下信号缆线、电话缆线、各种线杆和微波通道。

(四)采访、监测、录音、录像、发电等广播电视专用车辆及专用水源和道路。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是广播电视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各级城乡建设、电力、水利、交通、铁路、邮电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危害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五条不准擅自进入广播电视技术区和天线区。

不准无关人员乘坐广播电视专用车。

第六条不准擅自移动、拆除或破坏广播电视场区围墙、围网及其他设施的标志物。

第七条在中波发射天线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电视、调频、微波发射塔五十米范围内,卫生地面站十米范围内,各种传输和监测线杆及各类围墙、围网、护栏五米范围内,不准挖坑、打洞、取土。

第八条不准向广播电视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射击或投掷物品。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全省广播影视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全省广播影视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全省广播影视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黑广技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全省广播影视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黑广技发[2010]12号)省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黑龙江省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推进方案》(黑发[2010]10号)精神,结合全省广播影视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目前全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工作以及数字化、双向化改造进程,制定全省城乡广播影视一体化发展推进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大服务“三农”的力度,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实施有线电视村村通,提高无线广播电视有效覆盖,进一步提高节目传输质量水平。

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媒体,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发展,推进城乡“三网”融合,积极推进全省城乡广播影视产业发展。

二、主要目标力争通过10年的努力,城乡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实现有线广播电视光缆村村通,实现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实现城乡广播影视数字化,城乡“三网”融合,城乡广播影视服务均等化。

城乡广播影视管理更加规范,广播影视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得到加强,全面实现构建城乡广播影视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到2020年,明显提高城乡广播电视覆盖率,城乡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90%,三、三步走安排第一步:启动阶段。

今年是制定和完善全省广播影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方案,明确广播影视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任务;整合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以全省各市(县)广电集团或广播电视台作为出资主体,创立省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启动市(区)域、县(市)域、百乡(镇)新农村千村示范等城乡一体化试点;加快城镇广播影视基础设施,第二部:加速推进阶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12.09
【实施日期】1992.1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0日)修改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确保有线电视质量,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或承揽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射频电缆、光缆、多频道全向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总称。

第四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

行署、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物价、税务、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六条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转播中央、省、市(行署)现有无线广播电视节目。

具备条件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超越本单位所辖范围。

当城市联网时必须并网。

第八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按无线电视台标准配备的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有十五人以上的专职采访、编缉、摄像、录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专业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录像、编辑、播放设备;
(五)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和必要的仪器;
(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具备其中第(一)、(三)、(五)、(七)项条件者,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单位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传输设备。

第九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台申请、建台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方可兴建。

建成
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