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探讨
名人代言虚假宣传责任认定的法律思考以姚明代言“汤臣倍健”案为视角

参考内容
在当今社会,名人在公众视野中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他们的形象和言论 对公众的消费选择和观念有着重大影响。然而,近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 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次演 示将探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界定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与实际商品或服务不符,或者广告的表述与事实不符。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指的是名人在广告中夸大或歪曲对产品的评价或描述,从而 误导消费者。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 任
1、合同违约责任
在代言合同中,名人和广告主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名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广告宣传义务。如果名人在广告中使用了虚假信息 或夸大其词,那么就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名人在代言广告时,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可靠,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名人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仍然进行代言,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那么 名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责任
如果姚明代言的“汤臣倍健”存在虚假宣传,那么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宣传受到损 害时,可以要求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冯长顺可以要求汤臣 倍健公司和姚明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 反本法规定,有虚假广告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相应的罚款。因此,汤臣倍健公司和姚明可 能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违反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也应当 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探讨

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探讨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探讨声明: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谢谢合作!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广告作为一种市场营销的工具,已成为商品生产者扩大销售、与同行竞争市场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虚假广告大肆泛滥,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199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2007年7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做了创新性规定,指出广告内容为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
由此笔者认为,从表象上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通过名人的代言做虚假宣传,采用欺骗或误导的方式,以图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从而使他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从概念界定上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指名人对商品或服务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广告违法行为。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成因分析1.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许多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首先,我国对虚假广告还没有一个法定的完整概念。
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广告法规、自律规则对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表现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国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散见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且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导致对于部分欺骗以及误导性的虚假广告的认定难度较大,特别是名人虚假广告。
《2024年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案例分析》范文

《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案例分析》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广告行业的繁荣,明星代言已成为商品宣传的重要手段。
然而,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也影响了明星的公众形象。
本文将通过一起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概述该案例涉及某知名明星为一家化妆品公司代言的广告。
广告中,该明星以亲身体验者的身份,大力推荐该化妆品的祛斑效果。
然而,实际上该化妆品的祛斑效果并未达到广告所宣传的效果,甚至有消费者使用后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
此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三、产生原因1. 广告主方面的原因:广告主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往往夸大产品的功效,甚至虚构产品的效果。
同时,部分广告主在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达到宣传的效果。
2. 明星代言方面的原因:部分明星在代言时未对产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测试,仅凭广告主的宣传资料和口头承诺就轻易代言。
此外,部分明星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忽视了代言广告的真实性。
3. 监管方面的原因:广告监管部门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虚假广告得以大量存在。
同时,监管部门在处理虚假广告时,往往存在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等问题。
四、影响分析1. 对消费者的影响:消费者因信任明星的推荐而购买产品,却因产品效果不佳或出现不良反应而受到损失。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2. 对明星形象的影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会损害其公众形象,降低其信誉度。
长此以往,将影响其职业生涯的发展。
3. 对社会的影响:虚假广告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社会的诚信体系造成负面影响。
五、应对措施1. 加强对广告主的监管:广告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广告主的监管,规范其宣传行为,防止其夸大或虚构产品功效。
同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进行严格的检测和处罚。
2. 提高明星的责任感:明星在代言时应充分了解产品,对产品进行实际测试,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汇报人:2023-12-2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目录•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缺陷与不足•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典型案例分析目录01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指名人在广告中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但其所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的一种行为。
定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通常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广泛传播性,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特征定义与特征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如果名人的代言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虚假广告的传播将误导消费者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从而影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影响社会公信力虚假广告的传播将破坏社会公众对广告行业的信任,影响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一些名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对商品或服务的审查,甚至主动参与制作虚假广告。
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名人钻法律的空子,肆意代言虚假广告。
法律规制的缺失相关监管部门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广告的传播。
监管不力02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监管虚假广告,并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名人必须证明他们所代言的产品是真实的,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欧盟欧盟出台了《透明度指令》,要求代言人必须公开声明他们与广告商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代言广告的真实性。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代言人必须确保所代言的食品是安全的,不得代言虚假广告。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姓名学号年级近年来,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屡屡出现在社会大众面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毒瘤”。
在本文中,将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原因对策所谓明星代言,通常是利用名人、明星的平面肖像或录像,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载体让产品的终端受众广为知晓的一种营销工具。
随着社会物质产品的逐渐丰富,广告宣传尤其是利用明星效应进行广告宣传,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是,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却愈演愈烈,从刘嘉玲的众多女星代言SK--II、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葛优代言“亿霖木业”到侯耀华“代言门”事件,以及范冰冰代言“曲美”,名人代言所引发的产品纠纷事件不断。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根源(一)商业利益的本能驱使明星为产品做代言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上千万,高额的代言费使很多明星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已经失去了理智,他们不清楚代言的产品的功能和质量如何,甚至从来没有使用过代言的产品,却在媒体面前装作已经使用了他们代言的产品和服务,并且鼓吹该产品的好处。
(二)大众媒体缺乏自律大众传媒是最主要的广告发布者之一,媒体多元化格局导致虚假广告传播渠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媒体面对经济回报往往会降低审查标准,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存在利用职权获取利益现象,由于媒体和监管部门在发布的关键环节未把好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广告发布机构对虚假广告把关不严或放松把关的现象。
(三)制造商缺乏质量意识制造商依靠明星代言所取得的知名度,一味追求利润,忽略了对产品自身的质量管理,从而因被媒体曝光后面临倒闭,信用破产的险地,sk-ⅱ便是典型。
(四)立法存在漏洞、监管体制不完善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立法存在漏洞。
我国现行《广告法》是1995年实施的,其中规定的广告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这几种责任主要是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的虚假广告,对有过错的广告代言人是否承担责任,广告法中没有涉及。
《2024年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研究》范文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名人代言广告成为了许多企业常用的营销策略之一。
但与此同时,由于广告中的不当言行、误导消费者或夸大产品功效等行为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
对于名人代言广告中涉及的诸多法律责任问题,不仅影响着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名人代言广告概述名人代言广告是指利用公众知名度较高的名人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代言人,通过其影响力来吸引消费者关注和购买。
这种营销方式在国内外广泛流行,其优势在于能够迅速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并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
然而,随着名人代言广告的普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也逐渐凸显。
三、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分析(一)法律责任类型1. 合同责任:名人与广告主之间签订的代言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包括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侵犯,以及因虚假宣传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等。
3. 行政责任: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二)法律责任认定1. 认定标准: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公序良俗等原则。
2. 认定过程:涉及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名人的尽职调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法律风险1. 虚假宣传:名人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或作不实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2. 侵权行为: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姓名等,侵犯他人人格权利。
3. 违法违规: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标明广告性质、夸大宣传等。
(二)防范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 提高名人素质:名人在代言时应尽到审慎义务,了解产品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问题探析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问题探析随着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也日益突出,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
虚假广告不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侵害,也对明星代言人的形象和信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法律界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定义。
明星代言广告是指利用明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某个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广告形式。
如果明星代言的广告中存在虚假宣传的内容,就构成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消费者通常会直接关联到明星代言人身上,因为明星代言人往往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较高的公信力。
当消费者发现明星代言的产品不如广告所宣传的那样好时,他们往往会对明星代言人产生质疑,并对明星的形象和信誉产生负面评价。
因此,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所带来的损害是不可忽视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触犯了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承担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广告发布者对虚假广告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必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而广告代言人则需要对其代言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保代言的产品真实可靠。
如果明星代言人在广告中虚假宣传了产品,就构成了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行政部门举报虚假广告行为,行政部门有权对涉及的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进行追责。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明星代言往往是通过代言合同约定的,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一般是在合同中规定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法律责任界定上存在较大的争议。
名人代言广告现状与对其发展的看法

名人代言广告现状与对其发展的看法近年来,名人代言广告在中国市场中越来越常见,成为品牌推广的重要手段。
不管是电视、网络还是户外媒体,到处都可以看到名人代言的广告。
然而,名人代言广告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和改进。
首先,名人代言广告已经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尤其是在年轻人中。
年轻人崇拜明星,追捧名人,他们更容易受到名人代言的影响。
这也导致了很多品牌选择知名明星作为代言人来吸引年轻人的眼球,推动产品销售。
然而,有时候名人代言只是为了吸引眼球而已,而忽略了产品的实际效果和品质。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广告的宗旨,也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
其次,名人代言广告的费用也是一个问题。
知名明星的代言费通常非常高昂,成本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或新兴品牌来说难以承受。
为了请得起大牌明星,品牌商家可能会选择降低产品成本或者以次充好,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另外,名人代言广告也对市场竞争造成了不公平的影响,因为只有那些有足够财力的公司才能请得起名人代言,这对于小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压力。
然而,名人代言广告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面作用。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形象和声誉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如果一个明星代言某个产品,意味着他对这个产品的认可和信赖,这会为消费者创造一定的信任感。
而且,名人代言广告也能够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曝光度,使产品更容易被消费者认知和选择。
对于名人代言广告的发展,我认为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相关部门应该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避免误导消费者。
同时,应该加强对广告费用的限制,避免过高的费用造成不公平竞争。
此外,品牌商家也应该考虑更多的选择,不仅仅关注明星的知名度,还要考虑他们和产品之间的契合度和共同价值观,以避免只求眼前效果而忽略了产品本身的品质和效果。
总而言之,名人代言广告在市场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既有其积极作用,又存在一些问题。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加强对名人代言广告的监管,确保广告真实可信,避免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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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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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广告作为一种市场营销的工具,已成为商品生产者扩大销售、与同行竞争市场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虚假广告大肆泛滥,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199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2007年7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做了创新性规定,指出广告内容为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
由此笔者认为,从表象上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通过名人的代言做虚假宣传,采用欺骗或误导的方式,以图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从而使他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从概念界定上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指名人对商品或服务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广告违法行为。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成因分析
1.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许多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首先,我国对虚假广告还没有一个法定的完整概念。
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广告法规、自律规则对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表现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国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散见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且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导致对于部分欺骗以及误导性的虚假广告的认定难度较大,特别是名人虚假广告。
名人的身份和成功经历很容易对消费者引起误导,但其程度是否达到违法难以认定,操作难度很大。
其次,我国《广告法》只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等4类商品的广告需要审查,而对其他产品广告宣传的审查规定甚少。
发达国家对于公众人物代言广告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名人只能为自己使用并受益的产品做广告。
但目前我国包括《广告法》在内的所有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直接涉及名人广告的条款,广告管理部门也没有有关名人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细则。
第三,虽然《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颁布实施很长一段时间了,但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还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执法有一定的难度。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主体主要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提及,这就使追究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的法律责任缺乏相应的依据。
因此,即使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他们承担的仅仅是公信力和社会评价降低的风险以及职业道德缺失的社会评价,其责任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
2.信用制度的缺失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的泛滥,表面上看是少数人无视法律而以欺诈方式牟利,以及广告领域管理不严,实际上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却是经济环境存在严重的信用缺失。
在国外有信用经济的环境里,一个人如果有了不良的信用记录,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不仅很难找到经营伙伴,而且借贷无门,从此在经济领域将寸步难行。
与这样的后果相比,通过虚假广告获取的收益是微不足道的,这样自然就能遏制虚假广告的发生以及利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虚假广告惩罚机制,使虚假广告经营者以及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一旦失去信用就难以生存。
在这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标,社会信用制度缺失是本,只有正本清源,才能发展长远。
3.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性差、执法不严
人们在批评、指责众多虚假广告代言人时,常常忘却了在虚假广告中应承担责任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我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于广告的审查范围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而我们在生活中看到的数量最多的、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最严重的恰恰是经过审查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广告为何还有虚假的甚至造成消费者生命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为什么有些药品的虚假广告被禁播后仍在继续播出?诸如此类的事件突显了我国严重的广告监管问题。
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的广告管理是一种静态管理,往往是在问题暴露后才查处。
而且,即使广告违规了,除非其有严重影响的才会引起重视,一般大多一罚了之,管理主动性差。
因此,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在自己的职责领域严格把关,并对已经把过关的认真复查。
如果监管一直缺位,就有可能导致行政不作为。
三、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防范、治理对策
1.明确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经济生活离不开广告,但广告必须用相应的法治来规范,才能推动经济发展。
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以《广告法》为核心和主干,以《广告管理条例》为补充,以国家工商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定(如《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等)为具体操作依据,以地方行政规定为实际针对性措施,以行业自律为重要补充的多层次的广告法规体系。
但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中名人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专家针对名人虚假广告现象指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道德教育虽然必要,但显得苍白乏力。
名人本人是有思想、有正常分辨能力的,应该对自己说出的话负责。
名人做广告,除了应让他们承担名誉风险外,还必须让其承担经济、法律风险。
因为名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正是因为公众的支持,他们才有了被纳入广告主视野的可能性,因此,按经济学上的付出与所得平衡原则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名人应该对公众承担一定的责任。
消费者购买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中的产品,或者接受虚假广告中所宣传的服务,是基于对名人的信任,也是听信了名人在广告中的虚假宣传。
而名人们以“名气”为资本,不惜牺牲公众利益牟取私利,这显然是对公众信任的践踏。
如果不从法律上对名人的这种行为加以规范和调整,不仅不利于广告业的发展,也违背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广告法》自实施到现在已有十几年之久,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应尽快修改和完善《广告法》,增加直接约束和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条款,以便为消费者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为此,笔者认为,应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7条、38条规定进行修改。
在第37条的第二分段中,增加一个“广告代言人”规定,将其修改为: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第38条的第三款规定中,将个人也纳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中,修改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了这两条规定,对名人(个人)以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就有了法律依据。
另外,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对名人的义务加以具体化,做到“三不准”:不该做的不准做,没有用过的不准做,不该说的不准说。
形象代言人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应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并纳入广告法规、消费法规的管理条款中。
在这方面,浙江省的做法走在了前面。
在2007年7月浙江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中,对于个人和组织(包括名人代言)在虚假广告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原则性规定:“个人和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该条例,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拒不执行暂停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日5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 1 000~10 000元的罚款。
也就是说,名人如果代言了该广告,将有可能被列为有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罚。
2.加大执法部门打击、查处的执法力度
尽管有关《广告法》不完善的话题说了又说,但这个不完善的法律直到目前也尚未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执法的缺席造成央视等公共传媒不得不靠媒体监督去反复提醒执法机关,媒体成了“侦察员”。
如果不改变这种局面,只追究名人明星的责任,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笔者认为,国家的政府部门更应该加强对广告的管理。
国家各类执法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广告市场监管、打击、查处的执法力度。
一是严格审查广告经营者的市场主体资格,对那些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游击队”式的广告经营者,一经发现,就要坚决、严厉地进行查处,以维护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是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