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向谁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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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广告 权责应当统一

明星代言广告 权责应当统一

明星代言广告权责应当统一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草案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对此规定,公众叫好: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要承担责任,早该如此。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广告让老百姓深受其害。

据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用错药。

其中明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当年多位影视女明星代言的日本SK—II品牌化妆品被检出含有禁用成分,两位女明星代言的三鹿奶粉被查出不合格,到一位相声演员代言的包括保健食品、药品等10个虚假产品的广告等等,虚假广告愈演愈烈,一发而不可收。

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法律的公正所在。

一些明星代言商品广告,既扬名又赚钱,按说这是他们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因虚假代言所产生的责任,有义务为自己的过错埋单。

何况是名人,其所担当的责任显然要比普通百姓大得多。

许多发达国家对名人代言医药广告,一直是严厉管制的。

在英国,医药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对医药产品的褒奖,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代言产品广告。

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上法院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将要受罚。

唯有如此,代言者才会学会审慎代言,不至于因利益诱惑而自蹈牢狱。

我国不少明星凭借“人气儿”见利忘义,把代言广告作为快速发财的敲门砖,误导公众,给消费者造成了物质、精神和身体的多重损害。

其堕落之深难以自拔,除了早就成了金钱的奴隶,见钱眼开而良心丧失,抛弃了公共道德和职业操守之外,根本原因是缺乏有效法律约束,长期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

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范畴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范畴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范畴分析摘要: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个明星那个代言广告出现了。

那时的广告事业才刚刚兴起,企业主并没有什么广告的意识,竞争也没有那么激烈,播出的广告基本上都是限定于产品本身的成效,基本没有过分虚假的成分。

随着改革开放的金字招牌日益折射出其经济的光芒时,国民经济开始复苏,三大产业中的服务业逐渐发挥重要作用,广告事业也随之热闹起来,此时的广告行业竞争开始激烈,有些广告主唯利是图,开始破坏游戏规则,其中的一例就是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活动中对有关商品或服务进行欺骗性或引人误解的不真实的虚假宣传,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它可以分为欺骗性和误导性广告。

所谓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就是明星参与了虚假广告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当人们正在讨论代言人的这种行为是单纯的违犯道德还是违犯法律时,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了,一时间,很多虚假广告的明星们被推到了道德和法律交织的菜市场上,众说纷纭,究竟这个问题是道德的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直到2009年6月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虚假食品广告中明星代言人的连带责任,这预示着相关部门已经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问题的立法方面开始关注,而日后是否对于其他行业广告的代言人采用相同的连带责任也有了一定的指示方向。

从横向来说,国外的广告代言人连带责任的法律非常健全,致使明星们为是否代言一个广告需要非常谨慎的考量,轻则名誉受损,重则倾家荡产锒铛入狱。

这给我们国内的广告代言法律法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素材;从纵向来说,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日益细化,虚假广告代言人是否受到连带责任这一结论相信很快就会有相关的法律补充。

因而在此时进行讨论这个问题,还是很有意义的。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正文:前段时间,互联网上一直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受到连带责任进行着激烈的讨论,这个讨论是继从2008年阜阳市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到2009年6月国家《食品安全法》中针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矛头直指明星大腕们的条款的出台之后的又一次网络口水大pk。

结合实例谈谈虚假广告中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结合实例谈谈虚假广告中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案例:案例一成龙——“霸王洗发水”广告曾经由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因为广告里成龙介绍他是首次接拍洗发水广告并说:“我证实它们是中药的,而且没有那种化学成分。

”后经多方证实表明:成龙代言的洗发水的配方里有皂角、首乌、人参等,单是皂角就含有黄酮甙等多种化学成分的,而并不像成龙所说的“不含有任何化学成分”。

不管这种化学成分是否有害,以及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成龙作为形象代言人,他的广告语与产品心智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因此该广告一定程度上存在欺骗消费者是事实,随即被有关部门叫停。

案例二刘晓庆——“番茄胶囊”广告: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罚款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周杰伦——“可比克薯片”广告:由周杰伦代言的“可比克薯片”,根据目前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南京市场上的可比克薯片有4个品种的铝含量超标。

被查出的薯片包括“薯我脆”、“薯我辣”、“薯我香”和“薯我鲜”等4 个品种。

周杰伦代言的这个品牌的薯片是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害食品,因为过量摄入铝可能会导致早老性痴呆症。

该广告为非法广告被勒令停播。

[2]案例四刘嘉玲——“SK- Ⅱ”化妆品广告:曾经由刘嘉玲代言的(SK- Ⅱ)化妆品广告语:“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证实肌肤年轻12 岁。

”江西一位女性消费者购买一支SK- 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使用28 天后反而导致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该消费者为此起诉SK- Ⅱ,并要求将该产品代言人刘嘉玲追加为被告,SK- Ⅱ的广告由于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禁止保证药品疗效的相关规定而涉嫌非法广告,也被叫停下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的法律追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的法律追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的法律追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商品广告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

广告的目的是吸引消费者,促使他们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

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量,不惜采取虚假宣传手段来误导消费者。

这些虚假广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追究。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是指商家对产品或服务作出不实、夸大或者隐瞒真相的宣传。

虚假广告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根据该法律,消费者面对虚假广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其一,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购买款项。

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并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购买款项,并可以要求赔偿因购买该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如发生此类纠纷,消费者可以在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支持下进行维权。

其二,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消费者因为虚假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应当对虚假广告所引发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其三,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如果消费者发现了虚假广告,他们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虚假广告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曝光虚假广告,提高公众对某些商家欺诈行为的警觉性。

除了以上的维权方式,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来预防虚假广告带来的损失。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提高辨别虚假广告的能力,选择有信誉和口碑的商家进行消费,同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推动建立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管。

浅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浅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诚 信 地 履行 义务 , 履 行 货 不适 当履 行 义 务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时 , 不 应
当承 担 责任 ; 处 理 民事 案 件 时 贯 穿 诚 信 原 则 , 护 当事 人 的 权 在 保 利 , 衡 当事 人 的 利 益 等 等 。广 告 代 言 人 的代 言 活 动 是 基 于 民事 平 合 同 而 建立 的 , 言 广 告 要 诚 信 的 传 递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真 实 信 息 。 代
浅 析 虚 假 广 告 代 言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雷 杰
( 南 民族 大 学法 学 院 6 0 1 ) 西 1 0 4
【 摘 要 】 现 代 社 会 中 生 活 , 牙 牙 学语 时 起 , 被 各 式 各 样 的 广 告 所 在 从 就 包围。在 一些广告给 社会 带来各 种 利益 的 同 时, 一 些广 告 担 任 一 定 的 责 任 。广 告 消 息 及 其 他 与 产 品 有 关 的 非 出 自经 营 者 之 口 的产 品 信 息 只 是 仅 供 参 考 , 以 可 以 说 广 所 告 是 影 响 消 费 者 知 悉 真 情 的 一个 原 因 , 果 谈 到 侵 犯 知情 权 却 没 如 有 直接 的证 明 。所 以在 “ 秘 排 油 ’ 案 例 中 , 有 直 接 而 有 效 地 藏 i 的 没 法 律 依 据 来 问 责 代 言 人 的 责 任 。故 , 告 代 言 人 与 消 费 者 表 面 上 广 只有 间接 的 关 系 。那 么广 告 代 言 人 是 不 是 就 不 用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了 ?《 品安 全 法 》 5 条 规 定 首 次 确 定 了 产 品推 荐 人 ( 言 人 ) 食 第 5 代 的法 律 责 任 : 会 团 体或 者其 他 组 织 、 人 在 虚 假 广 告 中 向消 费 者 社 个 推 荐 食 品 , 消 费者 的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使 与食 品生 产 经 营 者 承 担 连带 责任 。所 以 , 目前 的一 些 明 星 代 言食 品 的现 象 , 果 有 虚 假 如 广 告行 为 的 , 品生 产 经 营者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 言 该 食 品 的 明 星 也 食 代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探析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探析

所谓明星代言 ,是指利用名人 、明星的平面 肖像或 录像 ,通过 一系 列的宣传载体让产品的终端受众广为知晓的一种营销工具 。 目前 已被 各 个 行业及企业主所广为接受 。广告主用明星代言广告 ,主要 是就是利 用 对 消费者的心理暗示 ,使消费者从对明星的喜爱转移到对商 品或服务 的 认 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除了会考虑其功用价值外 ,还会受 品牌广 告 的影 响。出于对 明星的喜爱以及信任 ,许多消费者都会把 明星 使用该产 品作 为 自己选择 的重要依据 ,一旦明星代言某个产 品,爱屋及 乌 ,消 费 者就会选择其代 言的产 品。
而消费者的损害事实成为 “ 果” , 则 可以认定 明星代言人 需承担侵 权责 任 。具体说来 ,广告主制定和发布虚假广告 ,明星通过 自 身 的代言行为 美化 了广告 中的商品 ,向消费者传达了误导其购买的信息 。如若 消费者 因选择购买该明星代言产品而受到侵害 ,那么代肓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
传商 品效用 , 对商 品的质量 、功 能、效果做不尽不实 的虚假宣传 ,这些
属于积极 的作 为。而消极 的不作 为则体现在 明星代盲人 自身未能履 行义 务审查广告 主体 的相关证 明文件 , 为 了广告背后高额 的代 言费而 隐瞒 自 身宣传 的产 品的真实情况 。 2 、代言行为有损害事实 。损 害事实 是指 明星代言人 的代言 行为对 消费者 的人身权益和经济利益带来 了损失和侵害的事实 。在 对消费者人 身权益 的侵 害方 面 ,以邓婕代言三鹿毒奶粉事件为例 ,因奶 粉 中含有 非
便存在因果关系。

( 二) 明星代 言虚假 广告侵权行 为的免 责事由 民法上的免责事 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受害人 同 意、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以及受 害有 过错 和第 三人 过错等等 。而 在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中 ,明星代 言人的免责事 由只能 是受害人或是第 三人有 过错。《 民法通则 》第 1 3 1 条规定 : “ 受害人对 损害也有过错 的,

广告领域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广告领域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宣传手段,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广告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XX案例为例,对广告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以期为广大广告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XX案例涉及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其产品广告中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的功效,能够治愈多种疾病。

然而,经有关部门调查,该产品并无实际疗效,且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

这一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对广告法律法规的关注。

三、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广告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中,与XX案例相关的主要条款包括:(1)第二十三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2)第三十四条: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应当有科学依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与XX案例相关的主要条款包括:(1)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案例解析1.虚假宣传XX案例中,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的功效,能够治愈多种疾病,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广告XX案例中,该公司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却无科学依据,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还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3.消费者权益受损由于该公司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可能因此受到伤害。

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摘要本文在分析名人代言民事责任有关争议的基础上,论证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进一步探讨了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承担方式。

关键词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作者简介:尹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71-0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名人做广告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

但是,名人代言有时也超越了真实广告的界限,成为虚假广告,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民事责任加以规制。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争议《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自《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以来,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却一直争议不断。

(一)坚决反对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规定一些明星认为,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新闻媒体、国家质检等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

因此,他们认为这个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

如果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

(二)法律责任性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其所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具体权利主体利益。

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由公法而非私法来保护,因此,除少数情节极其恶劣、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主要应承担行政责任。

多数人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归责原则争议从《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来看,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即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一些学者认为应设计为过错责任更适宜,理由是“代言人的代言行为虽然隐含着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并不属于高度危险,因而不适宜纳入无过错责任之下”,而且不符合法律正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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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向谁问责据报道,名人代言广告,几年前就成为焦点,前不久,侯耀华代言的10则违法广告,又被中国广告协会作为违法代言的典型予以点名曝光,这10则点名批评的广告,涉及保健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这一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对名人代言责任的热议。

而且,11月9日上午,本市一名市民已将侯耀华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侯耀华曾代言两种产品违法为由,要求销售产品的商场和侯耀华赔偿并向所有消费者道歉,法院已正式为该市民立案。

据悉,这两种商品就在中国广告协会近日对侯耀华代言的十则违法广告进行公开批评的商品之列。

这几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屡屡出现,尤以电视广告为重灾区,已成社会公害。

尽管有论者给出不少建设性意见,也有《广告法》予以规范,但为什么禁而不止呢?这里我们不想针对哪位名人代言了哪些产品进行纠缠,只想请国鹏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法律专家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责任,该由谁来监督执行?关于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第55条,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食品卫生法》第55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确实十分严厉,一旦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出事”、极有可能会“倾家荡产”。

至于该法的监督执行,《食品卫生法》在第一章的总则部分作了明确规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首先是行政监督,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充当主体。

主要包括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

其次是行业监督,由食品行业协会充当主体。

该协会为全国食品行业广大企业所组成的自律组织,其主要职能在于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等。

第三为社会监督,由全体社会成员充当主体。

具体来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当然,名人代言的各种广告行为,也一并受制于该监督体系功能的发挥。

现行《广告法》对于名人代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然可以追究责任。

尽管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将代言人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但联系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代言明星追究法律责任也是可以做到的。

例如,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其中的责任主体不包括代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追究代言人的责任。

因为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帮助广告主实施侵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代言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当然,从完善立法的角度,为了更方便地追究代言人虚假代言的责任,有必要将代言人列入《广告法》的责任主体中。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杨红灿先生,在第16届中国国际广告节“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透露,即将修订的《广告法》将对名人广告代言问题进行规范,以弥补现行立法之不足。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广告法》完成了如此修订,则《食品安全法》第55条所确立的责任模式将被推广到整个广告行业,代言人的各类广告代言行为将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制约。

对于违法者最严厉的制裁莫过于刑罚,那么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是否规定了可以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施以刑罚,众说不一。

在此问题上,应该说理论界的看法与司法界的看法存在一定差异。

有法律专家认为,尽管新闻媒体发布过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入罪的报道,但就我国目前的现行刑事立法来看,暂无这方面的切实规定。

虽然最新的《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个规定是个总括性、开放性、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作为名人入罪的明确依据。

但是,这些法律专家倾向于强化这方面的刑事立法,尤其是要对那些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适用刑罚。

然而,从司法界的观点来看,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等行为,现行的刑法方面的根据是存在的,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曾经就此问题明确发表过自己的看法。

其所提到的根据是《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

该《解释》的实施,无疑将会对明星代言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产生极大的威慑。

对于名人代言,一些发达国家更严格。

在欧美等国家的《广告法》中,一般规定,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便是虚假广告;如果是证词广告,还应有理有据,否则视为违法。

比如《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定则更为详细,即名人代言广告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广告词必须反映代言人真实的意见、想法和使用经验;代言人所发声明的准确性必须得到广告商的证实;代言人在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部分的声明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如果广告中指出代言人使用过该产品或服务,那么他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只有当该产品被使用者证实具有所述功效,并且代言人愿意继续坚持他在广告中所发的声明时,广告商才能继续使用该广告。

在西方国家的《广告法》等法律中,类似的规定较为常见。

在现实中,也有诸多大牌明星因为在代言广告中的不当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比如,好莱坞知名影歌两栖演员雪尔,当年也曾由于代言一种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化妆品而遭受巨额罚款50万美元。

更严重的案例发生在1989年,法国演员兼电视主持人达尼埃尔·吉尔贝尔代言一款镀金戒指,声称戴这种戒指30天后会有好运,之后她受到多起起诉,最终被判7天监禁。

大体上,在欧美发达国家,一方面是相关的立法较为完备,操作性较强;另一方面是不管你是多大的明星,只要代言虚假广告便要遭受舆论的谴责、甚或法律的制裁。

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也有不同声音。

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网上曾经发起过一项调查:你觉得名人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有8066人参加了这项调查,结果表明,占总数62%的被调查者都认为名人应该对其虚假代言行为承担责任。

主流观点要求名人承担法律责任,至少要退还其广告代言费。

虽然民意调查不能成为名人应负责任的法律依据,但至少反映了名人代言所引发的尖锐社会矛盾,为立法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民意基础。

尽管争议很大,但最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不能不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这种思潮的影响。

类似《食品卫生法》第55条的有可能使明星“破产”的立法,是否有些过于严厉?“经由虚假广告宣传、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害”上,明星代言真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吗?如果此影响并非如“民意”所理解的那样大,则第55条也许真的有些严厉、由此拟作类似修订的《广告法》恐怕也需慎行。

这就是所谓的“不同的声音”。

诚然,经由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类似“三鹿”奶粉的不合格产品造成了“天大”的损害,但这损害究竟是如何发生的?确实需要冷静地分析,以免立法规制重点错位、甚或“天大”损害再度发生。

具体分析该问题,至少要考虑到生产经营者、政府职能部门、广告制作者(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和消费者这四个环节,每一环节对不合格产品致害都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生产经营者需负担最主要的责任,其在生产时违背了保障其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参与制作广告时又违反了诚信义务,实为“万恶之首”。

其次,政府职能部门负有第二位的责任。

其在监管时严重失职,致使大量的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尤其不能原谅的是,相当一部分不合格产品是贴着由政府颁发的“免检”等标志、以至消费者“放心”地去购买,就像“三鹿”事件。

再次,广告制作者的行为在危害程度上明显低于前两个环节,其不过是“枝叶”而已。

就其中的明星代言人而言,其责任实应更少,因为其行为实质上不过是“受人摆布”。

最后,损害的发生也会从消费者自身找到一些原因,比如对于产品的质量疏于检查等,相对于具有“专家知识”的前三者而言,此项的确可以忽略不计。

基于以上的分析,有人质问,“天大”损害之发生真的主要在于明星代言吗?进而,欲求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的发生,恐怕相关的立法完善不仅仅是《广告法》、亟待规制的重中之重恐怕也不应该是明星们吧!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如何看待明星代言虚假广告?11月1日,在“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以侯耀华代言的十则违法广告为例,指出这十则违法广告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

侯耀华代言广告的数量,在明星里一定不是最多的,但代言假广告的数量,现在却一下子冲到了第一位。

够讽刺的是,今年3月,在一项演艺名人公众形象满意度调查中,侯耀华获得曲艺演员公众形象调查第一名。

他当时的获奖感言是:“因为我没有时间去检查我前头几十年的所作所为,但是我可以在这儿保证,以后我会注意……”不知道,当时他说这番话的时候,是不是心里有点发虚。

明星身陷“代言门”,早就不是什么稀奇。

不少名人都在虚假广告上栽了跟头,比如赵本山、郭德刚、范伟、葛优、文清等等。

然而,一个人连续代言了10个虚假广告,还是让侯耀华毋庸置疑地掀起了又一场质疑明星代言的风波。

人们现在关心的也不只是“明星为何总重蹈虚假代言的覆辙”、“未来又该如何杜绝”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更加关注的是,在被揭发后,明星们的反应。

粗略统计,大概分为几种:1、赔偿派,如葛优,葛优因为代言亿霖,后来被卷入北京最大传销案后,最后他主动退还了代言费;2、道歉派,如范伟,当被央视曝光,自己代言的招商网站涉嫌加盟骗局后,范伟通过博客道歉;3、强硬派,如邓婕,代言的三鹿幼婴幼儿奶粉出问题,甚至一度被告上法庭,邓婕则回应“三不”———“不私了、不道歉、不退钱”。

侯耀华则开创了第4种类型———金蝉脱壳。

尽管爆出的违法广告有10个之多,侯耀华第一个反应就是推卸责任,开口便称可能“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再是对记者说“你说的这些广告我都没什么印象”,最后他又大讲道理,“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我找谁维权去”。

而他的推脱,很快就遭到中国广告协会反驳,协会主任李方午强调,侯耀华代言的这10条广告中,9条都是视频广告,视频作假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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