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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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三章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三章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概述:1、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竞争性、反道德性、违法性(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他人商品或者办事相混淆的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奥秘行为、不妥有效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信用和社会公德2、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罗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罗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宗旨和所发挥的社会经济功能上是协同的所产生的背景、适用的市场状况、调整的对象、规制的行为是不同的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1)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模式:专门立法模式:即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日本合并立法模式,即制定《竞争法》,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如瑞典、芬兰、俄罗斯等国。

综合立法模式,即在其他法律中设专章、节或条款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意大利等。

援引模式,即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如法国。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和程序: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在同一层次上实行综合执行与别离执行相结合的体制。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标示行为:(1)含义: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办事作出不实标识表记标帜或陈述的行为。

(2)危害:仿冒行为:虽然增加了仿冒商品或办事被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机会,却淡化了被仿冒商业标识表记标帜的市场形象,给消费者带来识别的困难、不能或错误,从而侵害了被仿冒商业标识表记标帜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经济法概论考核知识点(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考核知识点(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第一章企业法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59页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60页3、法律的渊源。

60页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61页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61页6、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62页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62页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63页9、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63页10、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63页1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

64页12、合伙事物的执行。

64页13、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64页1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64页15、入伙的责任。

64页16、退伙的种类。

65页17、各种退伙种类的法定情形。

65页18、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5页1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表现。

66页20、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66页21、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67页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68页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

68页2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69页2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69页2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情形。

70页第二章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73页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把公司分为: 74页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把公司分为: 74页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把公司分为: 74页5、母、子公司、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74页6、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类。

74页7、公司的成立日期和原则。

75页8、公司名称的构成。

75-76页9、公司的住所。

76页10、公司的合并形式。

76页11、公司的分立形式。

77页12、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

77页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78页14、公司清算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八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八章

第⼋章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节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说 ⼀、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标,通过⼀定的协议形式建⽴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政府间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先,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其次,成员⼀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 第三,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第四,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国际经济组织法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同处于⼀个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主权的政治实体)在有关该组织的建⽴、成员资格、内部机构以及决策等⽅⾯的关系。

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件等成⽂法,也包括有关的国际习惯法。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也称为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主权的政治实体)作为特殊主体,事实上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和承担⼀定权利和义务的⼀员⽽⾪属于该组织的⼀种法律地位。

有关成员资格的⼏个问题包括: (⼀)成员资格的类型 成员资格可分为正式成员和准成员两种主要类型。

正式成员是享有和承担基本⽂件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成员。

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只有这类成员。

准成员指享有和承担基本⽂件中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的成员,⼀般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和参加议论的权利,但⽆表决权,也⽆权被选⼊组织的主要机构任职。

相关的是观察员的地位问题。

观察员不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任何⼀类成员。

作为观察员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国际经济组织中⼀般是以受到承认的外交官⾝份⾃由参加活动。

⼀般不能在正式会议上发⾔。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八章-自学考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八章-自学考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1)税收概念: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2)税收的特征: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

2、税收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1)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2)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3)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4)依据税权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5)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6)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3、税法的概念与体系:(1)税法概念: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区别: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税法体系:是指各类税法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它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构成。

其中税收征纳法又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

4、税法的构成要素:(1)概念及分类:概念:是指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是税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各类要素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可分为一般要素和特别要素。

另更为通常的一种分类是分为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

(2)实体法要素:a.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b.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

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c.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

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详解

《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详解

(四)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经济法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这一章的重点是:1.经济法的制定;2.经济法的实施。
二、市场管理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法的概念;固定资产投资法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两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法制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管理、投资资金管理、投资项目建筑施工管理、投资程序以及违法等方面内容。
(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和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对外贸易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规定、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制度、国际服务贸易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促进的法律规定,以及违法责任等内容。
(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原则及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责任等内容。(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与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等内容。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财经类)1.2.个人独资企业 1.3.有限合伙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1.国有独资公司 2.2.股份有限公司3.1.别除权 3.2.和解4.1.附条件的合同 4.2.效力未定合同5.1.商标 5.2.工业产权 5.3.驰名商标 5.4.实用新型6.1.垄断协议 6.2.经营者集中 6.3.不正当竞争行为 6.4.商业诽谤行为7.1.产品质量 7.2.产品质量认证 7.3.产品责任 7.4.产品标识8.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2.依法求偿权9.1.金融 9.2.证券法 9.3.保险利益 9.4.商业银行 10.1.税收 10.2.营业税 10.3.个人所得税 10.4.税务登记 11.1.劳动合同11.2.劳动合同的变更11.3.劳动合同的解除11.4.劳务派遣11.5.非全日制用工12.1.自然资源法12.2.“三同时”制度12.3.产品资源消耗标识12.4.环境12.5.环境民事责任12.6.循环经济名词解释题答案1.1.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2.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3.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1.1.简述企业法的特征。

1.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3.简述合伙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偿还顺序。

2.1.简述公司法的特征。

2.2.简述我国公司名称的组成。

2.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3.1.简述破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2.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3.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包括哪些? 3.4.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3.5.简述破产宣告的法律特征。

4.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了解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的定义、功能和发展历程,以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和保护的特点。

2. 经济法基本原则: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经济原则、自由竞争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利益保护原则等,这些原则是经济法调整经济活动的基础。

3. 经济法的法律制度:熟悉经济法的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法的法源、立法和行政监管等方面,了解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了解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规范的对象和范围、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和核心制度等方面。

5. 经济法的应用与实践:熟悉经济法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和实践,包括经济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

总体来说,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主要是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以及应用与实践方面的理解和掌握。

同时也需要了解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相关知识。

0510月自考《经济法概论》考前串讲笔记

0510月自考《经济法概论》考前串讲笔记

0510月自考《经济法概论》考前串讲笔记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本部分是以主观题较多的知识章节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1.经济法这一特定概念的提出,最早提出是20世纪初的德国(单选)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法调整两大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简答)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论述)
 4.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名词)
 2.经济法律关系的四大特征(简答)
 3.经济法的主体共有四个部分构成(多选题、简答)
 4.经济法主体的第三点,经济法的内部组织只有可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不可能其它法的主体,由其是民法的主体。

(单选)
 5.什幺经济权利?
 6.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多项选择)
 (1)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
 (2)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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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2)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
(3)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
B、与民法:
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
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内容是他们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D、与社会法
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
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
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三、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
2、经济法的地位:
(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
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总之,三者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调制法定是后两者的基础。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调制绩效是前两者的总体目标。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其角色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只要其依据经济法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2)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不同,它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虽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资质条件做出专门的限定。
二、行为理论:
1、研究行为理论的价值:
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2.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
(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
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在经济法领域,调制主体必须具有调制能力,调制受体必须具有博弈能力。主体的能力问题,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
7、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多维性:
(1)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通常,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而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做出特别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不过在经济法的调整方面,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做出特殊的要求。
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
一、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
(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
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
(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
C、与行政法
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
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前者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后者可公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4.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
(2)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
(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
(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种主体二元结构,也会体现在各个具体部门法中,如财政法中有财政收入的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财政支出的拨付主体与受益主体等等。经济法所体现出的多个层次的“二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
F、与刑法:
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
四、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
(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
(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
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
二、经济法的宗旨: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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