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间隔规定
通用飞行规则

通用飞行规则
通用飞行规则是指适用于所有飞行器飞行的基本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通用飞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1. 飞行计划:飞行员必须制定详细的飞行计划,在起飞前进行适当的航行计划,包括目的地、航线、预计飞行时间和燃油需求等。
2. 飞行准备:飞行员在飞行前必须对飞机进行全面的预检和准备工作,包括检查飞机状态、燃油、航行设备、气象情况等。
3. 飞行间隔:飞行员必须保持与其他飞行器的安全间隔,根据飞行高度和速度来确定间隔距离。
4. 接近和着陆:飞行员必须遵守适当的接近和着陆程序,包括与塔台的通讯、飞行高度和速度的调整、合适的下降角度等。
5. 飞行高度和空域:飞行员必须在规定的飞行高度上飞行,遵守空域限制,并在必要时与其他飞行器进行通讯。
6. 飞行管制:飞行员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包括执行塔台和航路管制员的指令,及时报告位置和意图等。
7. 飞行规则:飞行员必须遵守适用的国家和国际航空法规、操作规程和惯例,包括起飞和降落的程序、特殊情况下的操作要求等。
8. 飞行安全:飞行员必须保持良好的飞行技术和安全意识,随时注意飞行器状态和飞行环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飞行安全。
以上是通用飞行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飞行前,飞行员需要对适用的规则进行研究和了解,并始终与飞行安全要求保持一致。
飞行间隔规定考试题

飞行间隔规定考试题一.填空题1.凡辖有航空器的()、()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2.()、()(含(),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3.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和(),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批准。
4.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二)();(三)();(四)();(五)();(六)()。
5.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或者()的航空器,()或者()的航空器,()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的航空器,()的航空器,()或者()的航空器,()和()、()或者()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6.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和()。
7.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公里。
8.航线邻近机场飞行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公里。
9.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批)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公里。
10.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于()公里的横向间隔。
11. 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行调整,保证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之间的间隔不小于()公里。
12. 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米的高度差。
第3节目视飞行间隔[1]
![第3节目视飞行间隔[1]](https://img.taocdn.com/s3/m/6c1501265727a5e9856a6177.png)
(一)由目视转仪表的飞行
1、机长应具备相应的仪表等级
2、立即报告现行飞行计划的改变 3、遇到低于VMC时,有IFR等级——继续飞
行;无IFR等级——就近着陆
(二)由仪表转目视的飞行
1、事先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得到许可后 方可改变 2、慎重起见只有接到了机长的电报,其中包括 特定的用语“CANCELLING MY IFR FLIGHT”以 及对于他的现行飞行计划的改变(如有)后, 方可批准。 3、IFR FLIGHT CANCELLED AT …不做其他回答。 4、改变后尽快通知沿线ATC单位。
5、作为程序管制的一种典型运用,我们可 以提前通知两机机长相对活动,并要求 彼此相遇无影响报告,在得到两机机长 都报告说明空中目视相遇无影响后,可 以下达穿越指令。
C:JAL781, opposite traffic,B747 1800m estimate encounter at 12, report cleared of the traffic. C:国航981,前方有相对,波音737高度两幺,预计相 遇时间12分,目视相遇无影响报。 P:WUHAN approach, JAL781, traffic in sight. C : JAL7781, maintain 2100m, report cleared of the traffic. P:进近,国航981,已经看到对头的那架波音737。 C:国航981,保持高度幺八,彼此相遇无影响报告。
航空器实施目视进近
其目的地机场需具备以下气象条件: 报告的云底高大于或等于300米,能见度大
于或等于5公里; 目的地机场没有天气情报服务,航空器驾驶 员报告能够保持目视下降以及飞向着陆机场。
管制员雷达引导进行目视进近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是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和跑道空间的充分利用而设定的。
这个标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飞机类型、重量、速度、天气条件以及航空管制规定等。
飞机起降间隔主要分为起飞间隔和着陆间隔。
起飞间隔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起飞的时间间隔,而着陆间隔则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着陆的时间间隔。
这些间隔的标准都是为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空间防止碰撞,并维持航班的正常运行。
在制定飞机起降间隔标准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飞机的类型和重量。
不同类型的飞机具有不同的飞行特性和性能,例如起飞和降落的距离、速度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所需的安全间隔。
飞机的重量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更重的飞机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减速和停止。
此外,天气条件也是影响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重要因素。
恶劣的天气条件,如强风、低能见度等,可能需要更长的间隔时间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
这是因为恶劣天气条件下,飞机的操控难度增加,需要更多的空间来避免碰撞。
最后,航空管制规定也是制定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重要依据。
航空管制机构会根据空中交通的密度和流量来设定和控制飞机的起降间隔,以确保空中交通的有序和安全。
总的来说,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设定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飞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飞行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会密切协作,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飞机的起降间隔,以确保航班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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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则 (2)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第八章附则 (10)附图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航线最低间隔的安全要求

航线最低间隔的安全要求介绍在民航领域,航线最低间隔是指两架飞机之间可以保持的最小水平和垂直距离。
由于飞机在飞行时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包括天气、机械故障等,因此航线最低间隔是确保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际标准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制定航线最低间隔标准的国际组织之一。
目前,ICAO 规定的最低间隔标准为:在水平方向上,当两架飞机的速度相同时,最小间隔为5海里;在垂直方向上,最小间隔为1000英尺。
此外,ICAO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最低间隔标准。
例如,在飞机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最小间隔将会更短。
美国标准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是负责制定航线最低间隔标准的机构。
FAA所制定的标准与ICAO保持一致,即最小间隔为5海里和1000英尺。
除此之外,FAA还制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最低间隔标准。
例如,在飞机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最小间隔将会更短。
实际应用航线最低间隔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
在飞机执行起飞和降落任务时,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安全地并进离机场。
在飞机巡航的过程中,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不会相互干扰,保持安全距离。
此外,航线最低间隔还可以对飞行员的驾驶技能进行测试和评估。
在飞机进行着陆时,飞行员需要确保飞机安全地降落在跑道上,而航线最低间隔可以让他们更好地掌握飞机的高度和速度。
结论航线最低间隔是一项重要的安全要求,能够为飞机的飞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际上已有统一的标准,各国民航机构都会按照这些标准来执行。
在实际应用时,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的安全,同时也能对飞行员的技能进行测试和评估,为整个民航行业的安全发展提供了保障。
航空器间隔标准分类

航空器间隔标准分类
航空器间隔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分类:
1. 垂直间隔标准:用于规定航空器在垂直方向上的间隔。
这包括起飞和降落过程中的间隔,以及不同高度层级上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2. 水平间隔标准:用于规定航空器在水平方向上的间隔。
这包括航空器在水平方向上的横向间隔和纵向间隔,以及在航路上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3. 时间间隔标准:用于规定航空器在时间上的间隔。
这包括起飞和降落过程中的时间间隔,以及在空中飞行时的时间间隔。
4. 水平和垂直间隔标准的组合:这种分类将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结合起来,以更全面地规定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例如,航空器在水平方向上需要保持一定的横向间隔,并且在垂直方向上需要保持一定的高度间隔。
这些分类只是一些常见的例子,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可以用来分类航空器的间隔标准,如天气条件、航空器类型等。
具体的间隔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规章和标准来制定。
飞行间隔规定知识分享

飞行间隔规定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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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十公里。
第十一条航线临近机场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20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10公里。
第十二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三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飞行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於10公里的横向间隔。
第十四条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行调整,保证仪表进近(穿云),航向之间的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五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通过射击飞行空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配备不小于1500米的高度差。
通过轰炸靶场放油区时,应当在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严禁从有航空器活动的射击飞行空域,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或者放油区下方通过。
第十六条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比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
但是,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第十七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
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个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时,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速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速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的海平面计算。
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的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第十八条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设备上空; 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划设在机场附近上空. 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第十九条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二十一条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按照飞行目视规则飞行,包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飞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作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公里/小时飞行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里,高度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第二十四条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为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为两公里。
第二十五条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间隔;(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适应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二十六条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飞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三)起飞点与着陆距离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同时起飞,着陆。
第二十七条目视飞行的航空器实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当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终端或者开始转弯,或者当前面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方可允许:(一)起飞的航空器开始起飞;(二)正处于最后进近阶段的着陆航空器飞越使用跑道的始端。
第二十八条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较强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第四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三十条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第三十一条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2)。
第三十二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3,图4);如果能够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缩小为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5,图6);如果前后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10分钟内,其中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开始穿越的时间应当与被穿越航空器之间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7,图8)。
第三十三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时,如果在预计相遇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下一个高度层(见图9,图10 ); 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后10分钟,可相互穿越或占用同一个高度层(见图11); 如果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都已经飞越同一方向信标台或者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2)。
第三十四条两架航空器之间在两个导航设备(导航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0公里)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台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在飞越导航设备前相互穿越(见图13,图14)。
第三十五条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5); 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当有10分钟的间隔(见图16)。
第三十六条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全向信标台或无方向信标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角不小于15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全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7);(二)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无方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8)。
第三十七条使用测距台飞行时,航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同航迹,同高度飞行的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航线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时,纵向间隔为40公里(见图19);当前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纵向间隔为20公里(见图20)(二)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并且航迹差小于90度,同时使用位于航迹交叉点的测距台测距,纵向间隔40公里(见图21);当前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纵向间隔为20公里(见图22)。
(三)同航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航线上同一测距台定位,一架航空器穿越另一架保持平飞的航空器所在的高低层时,应当保持不小于20 公里纵向间隔上升或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下一个高度层(见图23,图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