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间隔规定(根据11月22修订的飞行基本规则进行修订)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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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2024年航空法规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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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的作用
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 法权益;规范民用航空活动,提高民 用航空运输效率。
航空法规的体系结构
01
国际航空法规
由国际民航组织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
02
国内航空法规
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本国领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
01
规定了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安全规则等,是
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02
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权限、措施等,旨在保
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03
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危
险品运输的安全。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规
展合作与交流。
推动全球发展
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国可 以共同推动全球航空业的发展 ,提高整体竞争力。
维护国际秩序
国际航空法规有助于维护国际 航空秩序,确保各国在平等、 公正的基础上开展竞争与合作 。
保障国际安全
国际航空法规对于保障国际航 空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 预防和应对跨国界的航空安全
威胁。
THANKS
违反运行规范
如超范围经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等,可能导致限制业务、吊销执照 等处罚。
06
法规体系日益完善
国际合作日益密切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空法规体系将 不断完善,涵盖航空安全、航空运输、航 空器制造和运营等各个方面。
各国在航空领域的合作将不断加强,共同 制定和遵守国际航空法规,促进全球航空 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法规

[VIP专享]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间隔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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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则 (2)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第八章附则 (10)附图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2024年航空安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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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准确性。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及装备更新
定期对救援装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处于 良好状态,满足救援需求。
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专 业技能水平。
引入先进的救援技术和装备,如智能救援机器人、高 效灭火器材等,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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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操作评估
回顾机组在降落过程中的操作,包括与塔台的通信、襟翼 和起落架的使用时机、油门控制等,以评估机组操作的规 范性和准确性。
天气与跑道条件分析
分析降落时的天气状况(如风、雨、雪、雾等)和跑道条 件(如湿滑、污染、障碍物等),以评估外部因素对降落 安全的影响。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措施
机械故障排查
航空安全标准
为提高航空安全水平,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了一系列航空安全标准,包 括飞行安全、机场运行安全、空管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标准 的制定和执行,推动国内航空安全水平与国际接轨。
CHAPTER 02
培训目标与要求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与技能
强化航空安全文化
深入贯彻航空安全理念,提升员 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对飞机各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与降落安全密切相关的系统( 如起落架、刹车、发动机等),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故障。
人为因素隐患排查
分析机组和地面保障人员在降落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操作流程,查 找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人为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应急预案完善
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如跑道入侵、飞机偏离跑道等),完善应 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机组和地面保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飞行员应保持冷静,按照紧急处置预案进行操作。
地面指挥部门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飞行员能够迅速、准 确地应对突发状况。同时,还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飞行员的应急 处置能力。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航空器间隔标准分类

航空器间隔标准分类

航空器间隔标准分类
航空器间隔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分类:
1. 垂直间隔标准:用于规定航空器在垂直方向上的间隔。

这包括起飞和降落过程中的间隔,以及不同高度层级上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2. 水平间隔标准:用于规定航空器在水平方向上的间隔。

这包括航空器在水平方向上的横向间隔和纵向间隔,以及在航路上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3. 时间间隔标准:用于规定航空器在时间上的间隔。

这包括起飞和降落过程中的时间间隔,以及在空中飞行时的时间间隔。

4. 水平和垂直间隔标准的组合:这种分类将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结合起来,以更全面地规定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例如,航空器在水平方向上需要保持一定的横向间隔,并且在垂直方向上需要保持一定的高度间隔。

这些分类只是一些常见的例子,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可以用来分类航空器的间隔标准,如天气条件、航空器类型等。

具体的间隔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规章和标准来制定。

航空行业飞行员培训规定

航空行业飞行员培训规定

航空行业飞行员培训规定航空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航空飞行员的培训,他们是确保飞机安全运行的关键人员。

为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标准,航空行业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飞行员培训规定。

本文将介绍航空行业针对飞行员培训所做的规定和要求。

1. 培训途径航空行业提供多种培训途径,包括民用航空飞行学校、军事飞行学校以及航空公司自行开设的培训机构。

无论选择哪种途径,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教育背景和健康条件要求。

2. 培训阶段飞行员培训分为多个阶段,包括地面理论培训、模拟器训练以及实际飞行训练。

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课程设置和要求。

地面理论培训主要包括航空知识、航空法规、飞行原理、气象学等相关学科的学习。

学员需要通过一系列理论考试来测试他们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模拟器训练是飞行员培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可以模拟各种飞行环境和紧急情况,提供飞行员实际操作经验。

模拟器训练能够帮助飞行员熟悉仪器操作、飞行规范以及飞行团队协作等技能。

实际飞行训练是培养飞行员实际操作能力的关键。

学员在经过一定模拟器训练后,需要进行实际的飞行训练。

飞行训练要求学员完成一定的飞行小时数,并通过一系列飞行考试来测试他们的技能水平。

3. 培训考核飞行员培训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出合格的飞行员。

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和飞行员的素质,航空行业对培训过程进行严格考核。

在地面理论培训阶段,学员需参加一系列考试,如理论知识考试和模拟器操作考试。

只有通过这些考试,学员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训练。

在模拟器训练和实际飞行训练阶段,学员需要完成一系列评估任务和飞行考试。

评估任务会对学员的技能水平、团队合作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飞行考试会对学员在实际飞行中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行考察。

4. 培训标准航空行业对飞行员培训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旨在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首先,飞行员需要具备出色的飞行技术和操作能力。

他们应能熟练掌握飞行规范,能够独立操作飞行器,并应对紧急情况作出正确反应。

其次,飞行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飞行间隔规定知识分享

飞行间隔规定知识分享

飞行间隔规定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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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根据2007年11月22修订的飞行基本规则进行修订)飞行间隔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一般规则 (3)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5)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7)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8)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12)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13)第八章附则 (15)附图 (17)(根据2007年10月18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对高度层配备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第十一条航线邻近机场飞行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20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10公里。

第十二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批)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三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于10公里的横向间隔。

第十四条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行调整,保证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之间的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五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900米(含)至13100(含)米,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31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通过射击飞行空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1500米的高度差。

通过轰炸靶场、放油区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时,应当在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900米(含)至13100(含)米,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31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严禁从有航空器活动的射击飞行空域、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或者放油区下方通过。

第十六条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

但是,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第十七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

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

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第十八条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

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

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第十九条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二十一条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飞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作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公里/小时飞行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里,高度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第二十四条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第二十五条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二十六条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三)起飞点与着陆点距离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同时起飞、着陆。

第二十七条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当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终端或者开始转弯,或者当前面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方可允许:(一)起飞的航空器开始起飞;(二)正处于最后进近阶段的着陆航空器飞越使用跑道的始端。

第二十八条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三十条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第三十一条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2)。

第三十二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3、图4);如果能够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缩小为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5、图6);如果前后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只有后一架航空器飞越位置报告点10分钟内,其中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开始穿越的时间应当与被穿越航空器之间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7、图8)。

第三十三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见图9、图10);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后10分钟,可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1);如果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都已经飞越同一无方向信标台或者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2)。

第三十四条两架航空器在两个导航设备(导航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0公里)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在飞越导航设备前相互穿越(见图13、图14)。

第三十五条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5);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当有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6)。

第三十六条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全向信标台或者无方向信标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全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7);(二)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无方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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