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间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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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目视飞行间隔[1]

第3节目视飞行间隔[1]

(一)由目视转仪表的飞行
1、机长应具备相应的仪表等级
2、立即报告现行飞行计划的改变 3、遇到低于VMC时,有IFR等级——继续飞
行;无IFR等级——就近着陆
(二)由仪表转目视的飞行
1、事先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得到许可后 方可改变 2、慎重起见只有接到了机长的电报,其中包括 特定的用语“CANCELLING MY IFR FLIGHT”以 及对于他的现行飞行计划的改变(如有)后, 方可批准。 3、IFR FLIGHT CANCELLED AT …不做其他回答。 4、改变后尽快通知沿线ATC单位。
5、作为程序管制的一种典型运用,我们可 以提前通知两机机长相对活动,并要求 彼此相遇无影响报告,在得到两机机长 都报告说明空中目视相遇无影响后,可 以下达穿越指令。
C:JAL781, opposite traffic,B747 1800m estimate encounter at 12, report cleared of the traffic. C:国航981,前方有相对,波音737高度两幺,预计相 遇时间12分,目视相遇无影响报。 P:WUHAN approach, JAL781, traffic in sight. C : JAL7781, maintain 2100m, report cleared of the traffic. P:进近,国航981,已经看到对头的那架波音737。 C:国航981,保持高度幺八,彼此相遇无影响报告。
航空器实施目视进近
其目的地机场需具备以下气象条件: 报告的云底高大于或等于300米,能见度大
于或等于5公里; 目的地机场没有天气情报服务,航空器驾驶 员报告能够保持目视下降以及飞向着陆机场。
管制员雷达引导进行目视进近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是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和跑道空间的充分利用而设定的。

这个标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飞机类型、重量、速度、天气条件以及航空管制规定等。

飞机起降间隔主要分为起飞间隔和着陆间隔。

起飞间隔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起飞的时间间隔,而着陆间隔则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着陆的时间间隔。

这些间隔的标准都是为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空间防止碰撞,并维持航班的正常运行。

在制定飞机起降间隔标准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飞机的类型和重量。

不同类型的飞机具有不同的飞行特性和性能,例如起飞和降落的距离、速度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所需的安全间隔。

飞机的重量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更重的飞机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减速和停止。

此外,天气条件也是影响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重要因素。

恶劣的天气条件,如强风、低能见度等,可能需要更长的间隔时间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

这是因为恶劣天气条件下,飞机的操控难度增加,需要更多的空间来避免碰撞。

最后,航空管制规定也是制定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重要依据。

航空管制机构会根据空中交通的密度和流量来设定和控制飞机的起降间隔,以确保空中交通的有序和安全。

总的来说,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设定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飞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飞行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会密切协作,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飞机的起降间隔,以确保航班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09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0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域管理第三章飞行管制第四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五章航路和航线飞行第六章飞行间隔第七章飞行指挥第八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九章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第十章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附件二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略)附件三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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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则 (2)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第八章附则 (10)附图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航线最低间隔的安全要求

航线最低间隔的安全要求

航线最低间隔的安全要求介绍在民航领域,航线最低间隔是指两架飞机之间可以保持的最小水平和垂直距离。

由于飞机在飞行时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包括天气、机械故障等,因此航线最低间隔是确保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际标准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制定航线最低间隔标准的国际组织之一。

目前,ICAO 规定的最低间隔标准为:在水平方向上,当两架飞机的速度相同时,最小间隔为5海里;在垂直方向上,最小间隔为1000英尺。

此外,ICAO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最低间隔标准。

例如,在飞机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最小间隔将会更短。

美国标准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是负责制定航线最低间隔标准的机构。

FAA所制定的标准与ICAO保持一致,即最小间隔为5海里和1000英尺。

除此之外,FAA还制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最低间隔标准。

例如,在飞机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最小间隔将会更短。

实际应用航线最低间隔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

在飞机执行起飞和降落任务时,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安全地并进离机场。

在飞机巡航的过程中,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不会相互干扰,保持安全距离。

此外,航线最低间隔还可以对飞行员的驾驶技能进行测试和评估。

在飞机进行着陆时,飞行员需要确保飞机安全地降落在跑道上,而航线最低间隔可以让他们更好地掌握飞机的高度和速度。

结论航线最低间隔是一项重要的安全要求,能够为飞机的飞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际上已有统一的标准,各国民航机构都会按照这些标准来执行。

在实际应用时,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的安全,同时也能对飞行员的技能进行测试和评估,为整个民航行业的安全发展提供了保障。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十公里。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你知道飞机在空中的活动范围吗

你知道飞机在空中的活动范围吗
飞机彼此问必须保持一定的垂直间隔国民航现行规定6000米以上高空飞行垂直间隔为600米以确保飞行安全和交通畅
天上飞的航空器和马路上跑的汽车一样,也有自己的“交通规则”。机型不同,其航行高度也不同。3000米以下,一般是小型飞 机的活动范围; 3OOO米以上则是大中型飞机的活动范围。所谓的“超低空飞行”是指距离地面或水面5~10O米米;所谓“低空飞 行”是指距离地面或水面100~1000米;以此类推,“中空飞行”1000~7000米;高空飞行”指7000~12000米;“平流层飞行”指12 000米以上。飞机彼此问必须保持一定的垂直间隔,我国民航现行规定6000米以上高空飞行,垂直间隔为600米,以确保飞行
安全和交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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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二十三条 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 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 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 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里,高度 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 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 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 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七条 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 行次序,通常是: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三章 垂直间隔标准

第十六条 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 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 的航空器。但是,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不得利用 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 航空器。
第三章 垂直间隔标准


第十七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 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 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 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 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 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 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 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三章 垂直间隔标准

第十九条 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 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航路、航线飞行 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 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 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 航 线 两 侧 各 25 公 里 以 内 最 高 标 高 400 米 。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 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 行规定。
第四章 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二十七条 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 飞、着陆时,当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使 用跑道终端或者开始转弯或者当前面着陆航空 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方可允许: (一)起飞的航空器开始起飞; (二)正处于最后进近阶段的着陆航空器飞越 使用跑道的始端。
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十五条 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 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12500米(含)以下,应当配 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2500米以上, 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通过射击飞行空 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 不小于1500米的高度差。通过轰炸靶场、放油区时, 应当在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 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2500米以上, 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严禁从有航空器 活动的射击飞行空域、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或者放 油区下方通过。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九条 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秩 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实施飞行调配。飞 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 配。 第十条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 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 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 公里。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十三条 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航路飞行的航空 器,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应当 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于10公里的横向间隔。 第十四条 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 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 当进行调整,保证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之间的间 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二十六条 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 陆区起飞、着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 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 (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 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 (三)起飞点与着陆点距离60米以上,起飞、 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同时起飞、着陆。
第三章 垂直间隔标准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 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 转弯点量取。
第三章 垂直间隔标准

第十八条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设备上空; 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划设在机场附近上空。 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 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含)以下, 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含)至 12500米(含),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12500米(不含)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 高度层。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 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 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 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十一条 航线邻近机场飞行空域并同时有飞行 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 常应当不小于20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 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小于10公里。 第十二条 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批)航空器, 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 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八条 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 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 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 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 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 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 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二十八条 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 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 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 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执行。
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二十九条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飞行人 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 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 确负责。
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二十五条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 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 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 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 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 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 避让运输机。
第五章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三十三条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 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如果在预计相遇点 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 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图9、10) ;如果在 预计相遇点后10分钟,可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 一高度层(图11) ;如果接到报告,两架航空 器都已经飞越同一无方向信标台或者测距台定 位点2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 层(图12) 。
第五章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三十条 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 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第五章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 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 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 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 (图1);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 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 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 (图2) 。
第五章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三十二条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 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 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 分钟的纵向间隔(图3、4) ;如果能够利用导航设备经 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缩小为10分钟的纵向间隔(图 5、6) ;如果前后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只 有后一架航空器飞越位置报告点10分钟内,其中改变高 度的航空器开始穿越的时间应当与被穿越航空器之间有 5分钟的纵向间隔(图7、8) 。
第一章 总


第四条 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 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 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 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 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一章 总


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 务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 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 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定义

最后进近:指仪表进近程序的一部分。从规定 的最后进近定位点开始,或者开始于最后一个 程序转弯、基线转弯或者直角航线程序进场转 弯的终点,或者进近程序中规定的最后一个航 迹的切入点,并终止于机场附近的一点,从这 点可以进行着陆或者开始进行复飞程序。
相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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