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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跑道起降间隔

跑道起降间隔
跑道起降间隔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进行起飞或降落时之间需要保持的时间间隔。
这个间隔的确切数值会根据不同机场的规定和飞机类型而有所变化,但一般来说,国际民航组织(ICAO)建议在同时使用同一跑道的情况下,两架飞机之间的最小间隔为3分钟。
这样的间隔时间是为了确保前一架飞机完全离开跑道并进入机场环境,以降低在起飞或降落时的风险和干扰。
然而,具体的起降间隔仍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比如考虑到天气条件、飞机尺寸、飞行路线以及机场的容纳能力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摘要:一、前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概述三、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海上空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3.其他规定四、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五、结论正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我国境内的飞行活动,确保飞行安全,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了解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对于从事飞行活动的人员以及普通民众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明确了飞行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规定,包括民用航空器、军事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飞行活动有序进行,避免飞行冲突和事故。
三、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海上空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适用于我国领陆和领海上空。
领陆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土上的陆地部分,领海是指自基线量起12海里的海域。
在此范围内,所有飞行活动都需遵守飞行基本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我国专属经济区是指从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区域,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部分。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同样具有约束力。
3.其他规定对于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飞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也规定了相应的飞行申请和协调程序,以确保飞行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四、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民用航空、军事航空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促进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
通过制定和执行飞行基本规则,有助于提高飞行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水平,降低飞行事故和冲突的风险。
五、结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飞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是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和跑道空间的充分利用而设定的。
这个标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飞机类型、重量、速度、天气条件以及航空管制规定等。
飞机起降间隔主要分为起飞间隔和着陆间隔。
起飞间隔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起飞的时间间隔,而着陆间隔则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着陆的时间间隔。
这些间隔的标准都是为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空间防止碰撞,并维持航班的正常运行。
在制定飞机起降间隔标准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飞机的类型和重量。
不同类型的飞机具有不同的飞行特性和性能,例如起飞和降落的距离、速度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所需的安全间隔。
飞机的重量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更重的飞机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减速和停止。
此外,天气条件也是影响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重要因素。
恶劣的天气条件,如强风、低能见度等,可能需要更长的间隔时间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
这是因为恶劣天气条件下,飞机的操控难度增加,需要更多的空间来避免碰撞。
最后,航空管制规定也是制定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重要依据。
航空管制机构会根据空中交通的密度和流量来设定和控制飞机的起降间隔,以确保空中交通的有序和安全。
总的来说,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设定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飞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飞行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会密切协作,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飞机的起降间隔,以确保航班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航线最低间隔的安全要求

航线最低间隔的安全要求介绍在民航领域,航线最低间隔是指两架飞机之间可以保持的最小水平和垂直距离。
由于飞机在飞行时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包括天气、机械故障等,因此航线最低间隔是确保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际标准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制定航线最低间隔标准的国际组织之一。
目前,ICAO 规定的最低间隔标准为:在水平方向上,当两架飞机的速度相同时,最小间隔为5海里;在垂直方向上,最小间隔为1000英尺。
此外,ICAO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最低间隔标准。
例如,在飞机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最小间隔将会更短。
美国标准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是负责制定航线最低间隔标准的机构。
FAA所制定的标准与ICAO保持一致,即最小间隔为5海里和1000英尺。
除此之外,FAA还制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最低间隔标准。
例如,在飞机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最小间隔将会更短。
实际应用航线最低间隔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
在飞机执行起飞和降落任务时,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安全地并进离机场。
在飞机巡航的过程中,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不会相互干扰,保持安全距离。
此外,航线最低间隔还可以对飞行员的驾驶技能进行测试和评估。
在飞机进行着陆时,飞行员需要确保飞机安全地降落在跑道上,而航线最低间隔可以让他们更好地掌握飞机的高度和速度。
结论航线最低间隔是一项重要的安全要求,能够为飞机的飞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际上已有统一的标准,各国民航机构都会按照这些标准来执行。
在实际应用时,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的安全,同时也能对飞行员的技能进行测试和评估,为整个民航行业的安全发展提供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九十一条飞行指挥必须按照下列调配原则安排飞行次序:(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九十二条在飞行期间,所有参加飞行和保障飞行的人员,必须服从飞行指挥员的指挥。
第九十三条驻在同一机场的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必须实施统一指挥。
军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指挥员,民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副指挥员。
飞行副指挥员负责向飞行指挥员报告民用航空器的航行诸元和有关飞行情况,并且按照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指挥。
第九十四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十五条飞行指挥用无线电实施。
指挥用语应当简短、明确、易懂、规范。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航空器,无线电受干扰或者无线电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实施指挥。
第九十六条现用机场应当设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其位置应当有良好的视界,可观察到机场、净空地带以及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在机场上的活动。
机场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应当配备指挥和保障飞行的通信设备、雷达显示设备或者雷达标图以及其他有关设备和必要的文件图表等。
第九十七条作战飞行的指挥,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编辑第九十八条飞行中的特殊情况,是指突然发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
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应当根据情况的性质、飞行条件和可供进行处置的时间来确定。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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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则 (2)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第八章附则 (10)附图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第十一条航线邻近机场飞行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20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10公里。
第十二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批)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三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于10公里的横向间隔。
第十四条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行调整,保证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之间的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五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通过射击飞行空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1500米的高度差。
通过轰炸靶场、放油区时,应当在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严禁从有航空器活动的射击飞行空域、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或者放油区下方通过。
第十六条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
但是,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第十七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
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
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第十八条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设备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划设在机场附近上空。
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
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第十九条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二十一条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飞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作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公里/小时飞行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里,高度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第二十四条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第二十五条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二十六条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三)起飞点与着陆点距离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同时起飞、着陆。
第二十七条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当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终端或者开始转弯,或者当前面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方可允许:(一)起飞的航空器开始起飞;(二)正处于最后进近阶段的着陆航空器飞越使用跑道的始端。
第二十八条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程序间隔(塔台管制执照)第三十条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第三十一条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2)。
第三十二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3、图4);如果能够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缩小为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5、图6);如果前后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只有后一架航空器飞越位置报告点10分钟内,其中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开始穿越的时间应当与被穿越航空器之间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7、图8)。
第三十三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见图9、图10);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后10分钟,可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1);如果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都已经飞越同一无方向信标台或者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2)。
第三十四条两架航空器在两个导航设备(导航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0公里)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在飞越导航设备前相互穿越(见图13、图14)。
第三十五条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5);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当有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6)。
第三十六条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全向信标台或者无方向信标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全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7);(二)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无方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8)。
第三十七条 使用测距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同航迹、同高度飞行的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航线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时,纵向间隔为40公里(见图19);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纵向间隔为20公里(见图20)。
(二)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并且航迹差小于90度,同时使用位于航迹交叉点的测距台测距,纵向间隔为40公里(见图21);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纵向间隔为20公里(见图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