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黔府函[2012]268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12〕26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你们《关于请求审批〈“十二五”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请示》(黔发改呈〔2012〕273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十二五”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在《规划》实施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2〕9号)有关要求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严格按照《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深入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为目标,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着力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设施建设格局,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全面或超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三、请你们抓紧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规划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对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确需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要及时提出修订方案,按程序进行调整和修订。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大纲

附件1: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第一部分:"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一、总则(一)规划依据(二)规划原则(三)规划范围(四)规划年限二、现状及问题(一)基本情况(以城镇水环境现状与分析为重点)(二)"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三)供排水现状和污水处理现状(2009年)1、城镇供排水现状与分析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现状与分析3、污泥处理处置现状与分析4、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现状与分析5、城镇污(排)水管网现状与分析(四)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三、需求预测(一)人口预测(二)供水量预测(三)污水排放量预测(四)污水处理情况预测(五)排水管网预测(六)污泥处理处置预测(七)再生水利用预测四、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一)规划目标(二)重点任务1、建设内容2、项目构成及布局五、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六、实施计划七、保障措施八、效益分析(着重分析主要污染物削减效果)第二部分:关于"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的说明一、总则(一)规划依据列举但不限于以下依据:1、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国家相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各区县总体规划,以及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排水管网规划等;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5、本地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质量和排放标准,水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改善要求,环境保护目标;6、城镇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水系防洪等专业规划。
(二)规划原则1、加强评估,总结经验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3、管网配套,泥水并重4、严格标准,控制投资5、削减总量,改善水质(三)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本行政区内县城、建制镇。
(四)规划年限其中规划现状年为2009年,规划期为2011年一2015年。
二、现状及问题(一)基本情况本地区域概况、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包括:地域、面积、人口、社会经济、城镇、河流所处流域、河流湖泊状况、水环境情况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4.19•【文号】国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港澳台地区除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
“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部署,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77.5%,设施建设超额完成“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化学需氧量(COD)污染减排贡献率占“十一五”期间全国COD新增削减总量的70%以上。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力达 到无害化处理总 能力 的3 %以上 ,其 中东部地 区达 5
 ̄4 %以上 。 U8
— —
到2 1 年 ,全 面 推进生 活 垃圾分 类试 点 ,在 理设施 的模式 。逐步统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的规划 0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 )完善 收 转 运体 系。 二
5 %的设 区城市初 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 收运处理 ,各省 和建设 ,交通相对便利乡镇 的生活垃圾 ,优先考虑纳入 0
2 . 要求 。推广生 活垃圾 压缩式 收转运方 式 ,统 建设
市处理能力6 .万吨/ 53 日,县城处理 能力2 . 1 万吨/ 8 日;生 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 ,加强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建 活垃圾无 害化 处理能力 中选用焚烧 技术的达到3 %,东 设与升级改造 。推广密闭化收运 ,淘汰敞开式收转运生活垃圾分类示 范城市 。
— —
到2 1年 ,建立完 善的城镇 生活垃圾处理监管 05
体 系。
1 . 任务 。加大生 活垃圾 收集力度 ,提 高收集 率 建设 和收运效率 ,扩大收集覆盖面 ,交通便利地 区、经济发
二 、主要任 务
( ) 快处理设施建设 。 一 加
照 “ 减量化 、资源化 、无 害化”的原则 ,因地制宜地选 源化处理技术 。
2 . 要求 。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的建设和运 营 ,要 建设 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 、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配备完 生活 垃圾 处理 技术 的选 择 ,应本 着 因地制 宜 的原 节能 、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 。东部地区 、经济发达地区
未建成设施 的城市 和县城加 快建设 ,缩小 不 同地 区生活 活垃圾收转运系统 的建设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 ,
垃圾处理水平 的差距 ,促进协调发展 。各 省 ( 、市 ) 区
十二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行业现状分析与前景预测

“十二五”期间,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个人投资在内,城市污水处理总投资达到4500亿元。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预测,未来五年,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治理投资将大幅增加。
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污水治理累计投入将达到1.06万亿元。
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谈到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时,明确提出要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
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污水处理支持政策将陆续出台。
这意味着,已经走过“十一五”黄金周期的污水处理行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有戏”。
产能需求巨大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
削减城镇生活污染负荷,推进管网系统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加强垃圾填埋场建设和治理。
地下水是我国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的重要水源,但由于地表水的污染加剧,地下水的水质也在日益恶化。
环保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90%城市地下水不同程度遭受有机和无机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染。
并且这种形势还在恶化,国土资源部近几年的调查显示,有40%的城市地下水水质在不断恶化。
地下水污染的加剧,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不高有关。
数据显示,2009年底我国的污水处理率仅为73%,今年的目标是达到80%,即使今年达到目标,仍然与发达国家90%的污水处理率存在较大差距。
据业内人士估算,“十二五”期间,污水处理产能需要增长67%才能满足污水处理需要。
专项规划年内报批出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需要,污水处理将继续得到政策的支持。
据记者了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两项规划已经纳入《“十二五”期间报国务院审批的专项规划整体预案》,将于年内正式报批。
据上述两项规划测算,“十二五”期间,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个人投资在内,城市污水处理总投资达到4500亿元。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预测,未来五年,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治理投资将大幅增加。
“十二五”规划城镇污水处理总体目标与要求

“十二五”规划城镇污水处理总体目标与要求她在报告中总结了“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现状与发展,和“十二五”期间的城镇污水处理的主要目标和要求,并对未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改进与监管措施做了简要的介绍。
以下是她报告内容的简要摘录:一、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现状与发展近几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在“十一五”末期,全国污水处理厂的总数是2496座,总处理能力达到1.25亿m3/日,与“十五”期间相比,污水处理厂数量增长了3.1倍,总处理能力增长了2.1倍,城市污水处理率增长了2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平均负荷能力增长了14%,污水年处理量增长了2倍,削减COD增长了2.2倍。
而截止到2011年,全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总数已超过3000座,总处理能力达到1.3亿m3/日以上。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城镇污染物减排,特别在COD减排方面,担负着70%以上的减排任务。
1、在污水处理方面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已经发展了近二十年,通过我国“十五”、“十一五”期间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的比较,以及二十年来城镇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率的变化趋势比较,可知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的发展相当迅速。
2、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十一五”末期,我国城市再生水生产能力达到1200万m3/日以上,实际再生利用量接近1000万m3/日,再生水的利用量较低,不到全国污水处理量的10%,需在“十二五”期间加强和提高。
截止到2012年2月,目前在全国3000多座污水处理厂中,有近700座的规模为2100万m3/日,出水标准为一级A标准,即达到再生水的基本要求,其总数、规模分别占全国污水处理厂的21%和15.5%,这在“十二五”期间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在污泥的处理处置方面目前我国污泥的年产生量已超过3000万吨,对污泥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处置率仅占30%左右,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处置是指将污泥焚烧、制肥、建材等。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建[2011]266号【失效依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1.05.23【实施日期】2011.05.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大连市城建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市政园林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深圳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以下简称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安排和资金管理由省级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政府工作重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的重要支撑,是指导各地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县城(港澳台地区除外),并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多种方式服务于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国城镇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数量和能力快速增长,城镇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截至201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年清运量2.21亿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3.5%,其中设市城市77.9%,县城27.4%。
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
同时,部分处理设施建设水平和运行质量不高,配套设施不齐全,存在污染隐患,影响城镇环境和社会稳定。
为此,应在“十一五”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及时把握国家高度重视、资金投入力度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装备支撑显著增强、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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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汇编:《“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目录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划文本前言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二主要任务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四保障措施五规划实施附件1 “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实现情况2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3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 “十二五”全国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5 “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6 “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7 “十二五”新增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及投资8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规划文本:《“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港澳台地区除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
“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部署,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77.5%,设施建设超额完成“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化学需氧量(COD)污染减排贡献率占“十一五”期间全国COD新增削减总量的70%以上。
与此同时,我国仍存在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设施建设不平衡、部分处理设施不能完全满足环保新要求、多数污泥尚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应在“十一五”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当前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装备支撑显著增强、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期望,以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设施建设格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运营监管,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污水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布局。
突出重点,科学引导。
重点建设和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
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用处理技术和工艺。
加强监管,促进运行。
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促进设施正常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到2015年,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地级市85%,县级市70%),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
——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其他设市城市达到70%,县城及重点镇达到30%。
——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
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以上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以上的不低于75%。
“十二五”期间各项建设任务目标为:新建污水管网15.9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5万立方米/日。
规划实施后,将新增COD削减能力约280万吨/年,新增氨氮削减能力约30万吨/年。
“十二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注:1.36个重点城市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2.2015年全国污水处理规模(20805万立方米/日)中含2010年底在建规模(3760万立方米/日)。
3.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以干泥计(下同)。
二、主要任务(一)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1.建设任务。
综合考虑已建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科学确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抓紧补建配套管网,重点是中西部地区设市城市以及东部发达地区的县城和建制镇。
对在建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应对配套管网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对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建设污水管网15.9万公里,约三分之一为补充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
其中,设市城市7.3万公里,县城5.3万公里,建制镇3.3万公里;东部地区6.1万公里,中部地区4.9万公里,西部地区4.9万公里。
全部建成后,全国城镇污水管网总长度达到32.7万公里,每万吨污水日处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网达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
2.技术要求。
在降雨量充沛地区,新建管网要采取雨污分流。
对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要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措施。
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
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合流制管网系统应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将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在污水处理厂内及附近设置贮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
从解决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着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安排各地污水处理设施新增能力。
建设重点由东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优先支持目前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加快建设。
对发达地区、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流域地区,可以提出高于本规划确定的全国平均污水处理率目标要求,适当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
其中,设市城市2608万立方米/日,县城1006万立方米/日,建制镇955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89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477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1194万立方米/日。
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均建有污水处理厂,县县具有污水处理能力,各省(区、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全面提升全国污水处理服务水平。
2.技术要求。
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
污水处理应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方,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
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改造设市城市和发达地区、重点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
其中,设市城市2038万立方米/日,县城52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46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794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318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499万立方米/日。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
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率先启动经济发达、建设条件较好区域的设施建设。
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
既要通过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积极探索污泥源头减量。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年。
其中,设市城市383万吨/年,县城98万吨/年,建制镇37万吨/年;东部地区288万吨/年,中部地区124万吨/年,西部地区106万吨/年。
全部建成后,各省(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的环境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术要求。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
采用多种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鼓励将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后与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或焚烧。
作为近期的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可将污泥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进行填埋处置。
(五)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