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
挪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挪用,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从挪用的概念、法律规定、典型案例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挪用的概念挪用,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挪用资金:指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本单位或他人资金的行为。
2. 挪用公款: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款的行为。
3. 挪用特定款物:指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
二、挪用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挪用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百八十六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挪用行为也有相关规定,如:(1)第九百八十四条: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公司员工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

一、公司员工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和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而是企图归己不还。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挪用资金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标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立案追诉标准【刑法法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用于本人使用或他人使用的,金额大,不超过三个月,或者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金额大,为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如果单位使用的资金数额很大,或者金额很大,则退还金额超过三年。
十年监禁。
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法第一款所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或者委托人的资金,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一、旧的追诉标准:(1)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标准的规定(公法[2001]11)最高国家公安部关于起诉经济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挪用资金(“刑法”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多万元,拖欠三个多月的;2、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多元至三万元以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3、挪用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的非法活动。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管辖公安机关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2010年)第85条[挪用资金(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用职权挪用单位资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贷款的,应当立案起诉:(一)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拖欠三个月以上的;(二)挪用单位资金10,000至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三)挪用单位资金数额五千元至二万元的违法行为。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
数额巨大,二是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数额巨大是指挪用的资金数
额较大,一般要求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行为
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只有当挪用资金的数额
巨大且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
责任。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相关的证据要求。
在立
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和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银
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被告人的挪用行为确实存在,挪用的资金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
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
除了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要求,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需
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
主观故意是指被告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仍然故意实施挪用行为;行为动机是
指被告人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挪用行为。
只
有在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不良的行为动机时,才能构成挪
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需要同时考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证据确凿、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这些要求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和审判。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规定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决定》(注:此《决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的数额达
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如果挪用的数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挪用的资金具有特定来源。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挪用的资金具
有特定的来源,即挪用的资金来自于单位或者其他特定来源。
这是因为挪用资金罪是以职务便利为基础的犯罪行为,挪用的资金必须具有特定的来源,才能构成犯罪。
再次,挪用的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挪
用的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即挪用的资金必须用于非法占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
只有当挪用的资金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最后,挪用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挪用
的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即挪用的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只有当挪用的资金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挪用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使用
目的和时间跨度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挪用的行为符合这些要求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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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资金罪刑法条文 ................................................................................................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3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5)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审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件,要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0年十月九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
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