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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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的刑事罪名立案(定罪)标准一览表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的刑事罪名立案(定罪)标准一览表
第二十九条:
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
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立案(定罪)标准:依据最高法、最高检1999年10月30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案:(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抢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志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定罪)标准: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指实施了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在重要的公共场所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在交通要道聚众实施扰乱活动,造成重大交通堵塞的;聚集人数多,扰乱范围大,危害时间长,造成公私财产毁损,数额大的;造成人员伤亡的等等。如果行为人虽然聚众实施了扰乱行为,但是,服从国家工作人员的劝阻,及时制止的;或者行为人进行的扰乱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影响不大的;或者聚集的人数少,扰乱范围小,危害时间短等等,则属于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给予治安处罚.

寻衅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标准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打架斗殴立案标准

打架斗殴立案标准

打架斗殴立案标准
打架斗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也会破坏社会
治安和公共秩序。

因此,对于打架斗殴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打架斗殴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如果造成轻
伤或者轻微伤,可以构成轻伤害罪。

而如果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因此,对于打架斗殴行为,立案标准主要取决于伤害的程度。

其次,对于打架斗殴行为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斗殴的情节和后果。

具体来说,如果打架斗殴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对他人进行围攻,或者使用凶器进行斗殴,都将加重犯罪嫌疑。

而如果打架斗殴导致他人伤残或者死亡,将涉嫌严重犯罪行为,立案标准将更为严格。

此外,对于打架斗殴行为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主观故意是指当事人有意识地进行斗殴行为,而客观行为则是指当事人的实际行为。

只有当事人具备了主观故意并且实际进行了斗殴行为,才能符合立案的条件。

在处理打架斗殴行为时,应当注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斗殴行为的施暴
者进行法律制裁。

同时,也要关注斗殴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和心理因素,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预防打架斗殴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打架斗殴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伤害程度、斗殴情节和后果、当事人的
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方面。

只有当斗殴行为符合了相关的立案标准,才能依法进行立案和处理。

同时,也要积极预防打架斗殴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寻衅滋事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寻衅滋事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There is often only one reason why you are confused, and that is, at an age when you should work hard, thinking too much and doing too litt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对寻衅滋事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导读:对寻衅滋事治安处罚标准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若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寻衅滋事行为,在不满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时,往往是属于一般的民事行为,但此时也是会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

但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即寻衅滋事罪的话,给予的就是刑事处罚了。

3、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4、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6、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7、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8、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辽宁省93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辽宁省93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辽宁省93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7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7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一)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7万元)的;5.抢劫致人重伤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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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煽动、参与或者教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一、实施寻衅滋事者:
(一)行为表明对他人进行侮辱、污蔑、恐吓、骚扰,或采取其他形式攻击他人社会声誉、身体、财产损害他人权益;
(二)混淆事实真相,丧失礼貌和文明行为,散布谣言,攻击他人,激起或助长群体矛盾;
(三)限制或者妨碍公共场所正常管理,投放虂炴物品破坏或者污染公境文物等;
(四)冒用法定职权等实施其他情形。

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当地公安事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
(一)对实施寻衅滋事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依法处以拘留,并对有过错的行为责任者给与罚款。

(二)对预防性出现的情节,有权采取管理处罚措施,如指定地点禁止入内、返回家乡等。

(三)对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指控以便处以刑罚;
(四)对公共场合及社会表演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三、根据以上规定,立案标准为:
(一)涉嫌犯罪的,依法证明构成犯罪并立案侦查;
(二)实施寻衅滋事的,依法证实证据并立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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