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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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法律法规

寻衅滋事法律法规

寻衅滋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浙江标准。

公安机关对一般寻衅滋事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对一般寻衅滋事怎么处理?

一、公安机关对一般寻衅滋事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的处理主要分为两个层面: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在行政处罚方面,轻微的寻衅滋事行为,例如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等,通常会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可能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方面,对于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例如开设赌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审查起诉与量刑原则
当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时,将依照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理。

重要的是,对于存在多种犯罪行为的情况,量刑时将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的审理情况来确定最终的刑罚幅度,确保量刑既公正又合理。

三、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权益保护
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每个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帮助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不仅解答了关于寻衅滋事的处理问题,同时也强调了法律学习的重要性。

治安法寻衅滋事怎么定义

治安法寻衅滋事怎么定义

治安法寻衅滋事怎么定义我国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作之⼀,⽽法律存在的⽬的就是为了保障⼈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公共场所⽆事⽣⾮闹事就属于寻衅滋事,已经明显的侵害了他⼈的权益,那么,治安法寻衅滋事怎么定义?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治安法寻衅滋事具体怎么定义1、本⾏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的⾃然⼈,在公共场所⽆事⽣⾮,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为。

2、⾏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或不特定的财物。

3、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的刑法和治安处罚的区别1、定义上的区别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或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为。

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政处罚了,只是违法⾏为。

2、性质上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内和罚款。

3、具体表现上的区别寻衅滋事⾏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没有达到“恶劣”或者“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我国和寻衅滋事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治安管理法和刑法当中的寻衅滋事是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定义的,假如对于寻衅滋事的相关定义还有不清楚的,建议去咨询⼀下律师。

寻隙滋事法律案例(3篇)

寻隙滋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某日,李某在小区内遛狗时,不慎将狗绳缠到王某的自行车上,导致王某的自行车损坏。

王某认为李某未尽到看管义务,遂与李某发生争执。

随后,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其自行车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尽到了看管义务,以及王某的自行车损失是否应由李某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认定(1)李某提供的证据:李某提交了其在小区遛狗时,发现狗绳缠到王某自行车上的照片,以及其在事发后与王某沟通的录音。

(2)王某提供的证据:王某提交了其自行车的维修发票,以及其在事发后与李某沟通的录音。

2. 质证(1)李某的质证意见:李某对王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认为其已尽到看管义务,王某的自行车损坏与狗绳缠车无关。

(2)王某的质证意见:王某对李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认为李某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狗绳缠车,其自行车的损坏应由李某承担。

3.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遛狗时,未妥善看管,导致狗绳缠到王某的自行车上,致使自行车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狗的主人,未尽到看管义务,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自行车损失人民币5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因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狗绳缠到王某的自行车上,致使自行车损坏。

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启示:1. 作为宠物主人,应尽到看管义务,防止宠物给他人造成损害。

2.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3.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权。

4. 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不懂法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权益,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引发纠纷,损害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微信里骂人可以立案吗

微信里骂人可以立案吗

微信里骂人可以立案吗微信里骂人可以立案吗?近年来,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和使用频率的增加,微信成为了人们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接踵而至。

有时候,人们会在微信上进行不当言论,包括骂人等恶劣行为。

那么,微信里骂人是否可以立案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微信是一种社交工具,在其中的言论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根据法律来判断。

一般来说,骂人行为属于言语侮辱,涉及到的法律条文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即“以暴力、威胁方法侮辱他人,应当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法条,骂人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存在严重的侮辱和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论,受害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举证证据的有效性有一定争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应当严格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但由于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涉及到信息的传递和保存,易受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认可的情况并不多见。

这一点对于受害者而言是一个困境,也对相关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判决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此外,微信里骂人的性质和程度也会对立案产生影响。

如果仅仅是一时冲动,进行了一两句恶言恶语的攻击,一般情况下很难构成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骂人行为达到了严重侮辱、人身威胁或其他恶劣行为的程度,就有可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并可以依法被追诉。

虽然微信里骂人是否能立案依赖于具体的情况和证据,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网络言论应当受到监管和法律制约。

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平台,用户在使用中应当自律,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不滥用言论自由权益,不进行侮辱和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

同时,法律也应该持续完善和进步,加大对网络言论侮辱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认可程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微信里骂人是否可以立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序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中国司法体系中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法规。

该司法解释对于认定寻衅滋事罪以及刑事量刑具有指导性作用,有助于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就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以期让读者对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内涵和实践应用有更具体的理解。

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意义1.历史背景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于20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是根据中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此前,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使司法实践更加科学、公正,最高法制定了该司法解释,以明确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2.法律意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从而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司法实践更加统一和规范。

该司法解释还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范畴和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

二、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1.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①主动找寻他人纠纷或者寻衅滋事的行为;②引发争端、斗殴或者骚扰他人的行为;③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2.司法适用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标准。

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划分为轻度、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罪名量刑作出了规定。

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剖析和评价1.司法解释的内涵与实践应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一项扎根于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该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刑事审判更加准确和公正。

在实践应用中,对于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法官可以参考该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量刑,从而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3篇)

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3篇)

第1篇一、引言涉恶案件是指涉嫌犯罪行为严重,具有恶劣社会影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恶案件的法律构成主要包括九类,以下将对这九类案件的法律构成进行详细阐述。

二、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1. 贪污贿赂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等规定,贪污贿赂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公共财物。

(3)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暴力恐怖活动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走私案件走私案件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走私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海关监管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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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法院最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2013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
14.对于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罪行的轻重、老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年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除外:
(1)寻衅滋事次数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每增加300至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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