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2015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第1篇: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寻衅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标准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一、多起寻衅滋事辩护词如何书写?刑事案件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
这部分内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除上述出发点外,辩护词还可以从以下一方面进行辩护: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
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
第三,从有关定罪问题方面进行论证和驳辨。
第四,从有关量刑问题方面进行论证、辩护。
第五,就有关程序问题进行论证、辩护。
第六,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附:格式、实例附一:格式辩护词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1. 焦泽南 2.王志海2.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保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猛硐分站河北省廊坊市065000摘要: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依然面临诸多困境。
首先,难以把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区别;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文规定违法阻却性事由,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存在一定的困惑;最后,公安机关在适用“兜底条款”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面对上述困境,应从行政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出发,并结合刑法立法与研究成果,遵循慎重认定“寻衅滋事”的基本原则,细化关于寻衅滋事类型的立法,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随意性,借鉴刑法规定明确寻衅滋事行为的责任要件。
关键词:公安机关;寻衅滋事案件;困境;对策近年来,“寻衅滋事”这一违法行为因高频率出现在新闻网络媒体而逐渐引发公众关注。
但实际上,在公众质疑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上述案件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办案人员对于违法人员所作出的行为到底是寻衅滋事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十分困惑;另一方面,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将寻衅滋事纳入管辖范围的情况下,难以界定寻衅滋事行为的性质;且在立法标准区分上的模糊状态也导致实务中执法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遇到诸多困境。
上述这些问题亟待理论研究做出合理的回应。
一、办理寻衅滋事案件存在的主要困境(一)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难以把握目前区分寻衅滋事行为的犯罪与治安违法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个案中难以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已经达到入罪标准。
如前所述,罪与非罪的区别,仅在于案件中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只有构成犯罪的案件才能被认定为刑事案件。
因此在对情节严重与否方面进行判断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做出实际规定,含义不是十分清晰。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的判罪

寻衅滋事的判罪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浅探当前寻衅滋事案高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探当前寻衅滋事案高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对该罪名作了相关规定。
近来,笔者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2017年所审结的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统计,2015年审结22件,2016年审结24件,2017年1月至5月已审结12件,在每年所审结的所有刑事案件中,寻衅滋事案件占比近1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寻衅滋事案件呈高发趋势。
寻衅滋事案件高发,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寻衅滋事案件高发原因的基础上,探求预防和减少寻衅滋事案件发生的对策,以期维护社会正常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一、当前寻衅滋事案件的特点通过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2017年1-5月共审结的58个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的寻衅滋事案件有以下特点:1、涉案人员中男性居多,占比97%。
2、涉案人员中青少年居多,占比91%。
3、涉案人员中无业人员居多,占比88%。
4、涉案人员中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的居多,占比92%。
5、团伙犯罪比例较高,占比94%。
6、案发地多为酒吧、网吧、饭店、宾馆、KTV等消费和娱乐场所。
二、当前寻衅滋事案件高发的原因笔者对衡东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所审结的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总结出高发的原因大致如下:1、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大多数涉案人员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对问题的理解比较偏激,对法律知之甚少,遇事后不冷静,自控能力差,江湖义气重,容易意气用事,为一点小摩擦即大打出手,全然不顾后果。
如陈某与卢某同在一家网吧上网,双方为一句话发生了口角,互不想让,并约定打架。
当日。
陈某纠集一伙人找卢某斗殴,因没有找到卢某,便砸了卢某一方老大经营的寄卖行,后卢某组织人员找陈某报仇,持刀砍伤了陈某一方的两个人。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112种刑事案件: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11.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16.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141条)17.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条)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146条)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147条)2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4.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25.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2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7.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2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29.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0.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3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32.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33.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3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36.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37.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38.代替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3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4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41.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刑法》290条第3款)42.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刑法》第290条第4款)4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44.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45.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4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4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合、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4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4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5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5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第1款)52.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5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5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5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5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5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5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5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6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6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6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6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6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6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6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67.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68.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6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7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7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7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7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74.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7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76.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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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第1篇: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
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
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
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
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2篇: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寻衅滋事罪属于常见的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在基层院所办理的案件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
以笔者所在的襄城县检察院为例,自20XX年至今显示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占据案件受理总数的近10%,其中属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的占寻衅滋事案件总数的8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该规定是对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1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进行的细化。
但由于对该规定的理解不同,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同行为不同罚,严重损害了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1.一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从伤情程度和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程度恶劣性的有机统一。
一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规定的是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犯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严厉的刑罚,是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如无故打对方一巴掌致对方脸部肿胀构成轻微伤,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处理。
如此种情形就以寻衅滋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造成随意殴打他人有伤就构罪,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而流于形式,故以一次致三人以上轻微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二是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同为故意犯罪,可比照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罚标准,即致一人以上轻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三是有成熟的执行依据。
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XX 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才属于情节恶劣。
2.一年以内随意殴打他人三次以上的。
从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主观恶劣性的有机统一。
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但每次未达到上列第1项标准的,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过表现去体现情节恶劣,虽单次不以犯罪处理,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均未受到任何处罚的,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应当以严厉的法律即刑法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3.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
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方式上予以限制,
体现随意性与手段恶劣性的有机统一。
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未达到上列第1项、第2项次数、伤情程度,但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直接殴打对方重要部位或者是以残忍的方式伤害他人追求精神刺激,虽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但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危险性,故应作为情节恶劣的考虑因素之一,也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4.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结果恶劣性的有机统一。
结果是反映法益受侵害程度的事实现象,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对他人的身体行使了有形力,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没有接触到对方身体,但由于其殴打行为诱发了被殴打人自杀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应认定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第3篇: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认定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现行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关方面提出,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群众没有安全感。
因此,草案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