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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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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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模板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辩护词是法庭上被告方用来自我辩护的一种文书。

在司法程序中,被告方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通过辩护词来说明自己的立场和事实真相。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份关于辩护词的模板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姓名),今天站在这里是为了为自己进行辩护。

我对所被控告的罪名保持不认罪的立场,同时我希望通过这份辩护词向各位说明我无罪的理由和事实真相。

我要重申我的无辜。

我没有犯下法律所规定的罪行,我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我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去犯下这样的罪行。

我十分重视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地位,我绝不会做出违法的行为,更不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或伤害。

我要说明的是事实真相。

关于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我有一些观点和解释。

我要指出这些证据存在不完整和错误的可能性,有可能是被无心之人或有恶意之人所篡改或伪造的。

我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我犯下了罪行,我对这些证据并不认同。

我要指出的是,如果将这些证据综合考虑,会发现更多的疑点和不合理因素,这些都证明了我的无辜。

我要求法庭尊重法律,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

我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十分重视的,我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的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只要事实清楚真相明了,我就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此,我再次重申我的无罪和无辜,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还我清白。

谢谢各位的聆听。

第二篇示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想先对审判机关能够给予我们公正审理此案的机会表示感谢。

在司法程序中,每一位当事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对待,我会尽最大努力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提请各位审判者注意的是,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并没有任何故意犯罪的意图,而是在一系列不幸的事件中被牵连其中。

我要向法庭展示的证据将表明,被告方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动。

优秀辩护词范文(推荐3篇)

优秀辩护词范文(推荐3篇)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1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我站在这里,为自己辩护,也为真相辩护。

我承认,我曾犯过错误。

但是,作为一个人,每个人都会犯错,重要的是我们要及时纠正,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曾经的那次错误行为,我深感愧疚,并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弥补,同时也将它视为人生中的一次教训,以后我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同时,我也要为自己辩解一下,毕竟每个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被误解。

我的所作所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我没有正确理解事情的本质,导致了误解。

但是,我不是一个不负责任、不讲道理的人,我希望大家能够给我一个机会,让我证明我可以改变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在这里,我要诚恳地向所有人道歉,包括我所伤害的人,以及那些曾经因我的言行而误解我的人。

我保证,未来我会更加谨慎,更加努力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展现出一个更加优秀的自我。

我想强调的是,真相是唯一的,只有真相才能让我们更进一步,更好地发展自己。

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保持客观、理性,不要轻易相信谣言和私人恩怨,不妨多一些包容、宽容和理解,以和谐的心态来面对周围的一切。

谢谢大家。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2篇辩护意见书是指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的否认、证据的争议、辩护理由等的书面陈述。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有力工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必备环节,是被告人进行主动辩护,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可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和驳斥,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事实,而且可以提出证据争议、辩护理由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从而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辩护意见书的结构一般包括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尊敬的审判长: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特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书,敬请法庭审慎审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公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XXXX罪名,我们认为指控不属实。

一、关于证据的争议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提出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针对上述证据,我们提出以下几点争议:二、关于辩护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

轻罪辩护词(模板)

轻罪辩护词(模板)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被(具体罪名,根据起诉书内容添加)案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参与开庭审理调查,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恳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体罪名)罪所得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系从犯,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及讯问笔录,被告人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既不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犯罪的手段、方式也不是被告人某决定。

其行为是按照他人指示,在他人引诱下引发,因法律意识淡薄盲从他人而犯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从第一次接受讯问到今日的庭审,被告人自始至终积极配合,如实向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坦白情节。

其本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改过自新的悔罪意思。

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情节,依法应从宽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当即表达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无知而触犯刑法,其主观恶性和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案件证据材料以及法庭审理调查查明事实,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其主观恶性较小,作案手段、方式的情节较轻,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及家属愿积极退赃、上缴违法所得,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评审团:
我是被控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被告,在此我想向法庭和评审团陈述我的情况和辩护词。

首先,我想声明我对我所做的事情深感遗憾和懊悔。

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我应该清楚地明白自己的责任和行为严重性。

然而,因为年轻时的冲动和轻率,我做出了错误的决定,伤害了他人并给自己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我想就我的行为背景做一些说明。

在当时,我处于情绪激动和自制力不强的状态下,未能正确处理自己的情绪。

尽管这并不是正当理由,但我希望法庭和评审团能够理解并给予宽容。

最后,我愿意接受对我的行为所做出的惩罚,并表示我会认真反思和改正自己。

我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义工工作,弥补自己的错误。

我不希望我的一时冲动和错误行为影响到我未来的发展和前途。

在此,我再次向受害者致以最深切的歉意,并表达愿意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起全部责任。

同时,我也恳请法庭和评审团能够给予我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和轻判。

谢谢。

此致
被告:XXX。

朱某某盗窃罪从轻处罚辩护词

朱某某盗窃罪从轻处罚辩护词

朱某某盗窃罪从轻处罚辩护词盗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亲属朱宝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朱某某的辩护⼈出庭参加诉讼,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被告⼈朱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被告⼈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被告⼈朱某某是靠⾃⼰的劳动⽣活的⼈,⼀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为,此次犯罪,系因家庭贫困,妻⼦没有⼯作,孩⼦才2岁,贷款买车搞运输,每⽉还要还贷,⽣存压⼒⼤,由于⾃⼰知识浅薄,不懂法,没能经受住考验,只是⼀念之差,⼼存侥幸以致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

朱某某临时起意,⽐起那些情节恶劣、⼿段残忍的犯罪分⼦来讲,其主观恶性⼩,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的⾏为并没有造成损失,社会危害较⼩辩护⼈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许多盗窃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盗窃⾏为给受害⼈造成重⼤损失,甚⾄有些都⽆法弥补。

⽽本案中,被告⼈犯罪后赃款被及时追回,没有给被害⼈造成损失,社会危害较⼩,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能向司法机关坦⽩、如实交待⾃⼰的违法犯罪⾏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

现在被告⼈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要改过⾃新,⽤⾃⼰的双⼿诚恳劳动来养活⾃⼰和家⼈,再也不触犯法律。

被捕后被告⼈认罪态度好,对其犯罪⾏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调查,这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共睹的。

根据最⾼法、最⾼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意见》第九条关于“⼈民法院对⾃愿认罪的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认为:被告⼈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对这个弱势群体,辩护⼈请求法庭给被告⼈⼀条改过⾃新的出路,在对被告⼈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通用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通用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通用3篇)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__________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__________同意,指派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聪的行为成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王聪的行为应是寻衅滋事罪,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孔__________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一、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20__________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__________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__________、孔__________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

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成人民币损失9873元。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他们构成共犯。

从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他们当时只是想找两被害人讨一个说法,双方一言不合后,双方都动了手。

(现已无法查明是谁先动的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王聪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人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社会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设想一下,被告方都是一帮年轻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

这样的环境,与寻衅滋事罪的发生的环境是一样的。

朱明勇大律师某辩护词结尾

朱明勇大律师某辩护词的结尾来源:校内日志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作出任何一个判决,不仅要对得起党、对得起人民,更要对得起国家,对得起法律,对得起历史!作为国家的公务人员,若干年以后,都有脱下官服的那一天,那时候,当我们步履蹒跚地徘徊在夕阳的余辉之下,也许有一天暮然回首会发现一个个头颅突然从地下冒出来,瞪大了眼睛向我们高喊冤枉。

这就是今天我们用非法的手段,用践踏法治的代价将它们送上断头台的这些年轻的生命。

的确,本案的办理,让我感觉到了,什么时候侦查终结,什么时候起诉,什么时候审判,就像是要演一场大戏,容不得任何人的质疑。

法庭是较量证据的战场,不是伪装极权的舞台。

渴望“枪声”不是司法的文明,容忍“杂音”也许会兼听则明。

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天使,也不代表正义,正是因为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国家才制定了法律,我们才崇尚法治。

也正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我们才有了公、检、法和律师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诉讼原则。

警察权力一统天下,绝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景象。

一个月来,我是在极度不安和恐惧的心理中度过的,之所以恐惧,倒不是我惧怕什么,为了揭示真相,为了履行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我不惧怕失去自由,更不惧怕失去生命。

我怕的是我等不到公开审判的这一天。

令人欣慰的是,我终于等来了。

当我走进这个被称之为人民法庭的时候,我的心豁然开朗了,因为我看到了神圣而庄严的国徽依旧高悬在人们的头顶。

有人告诉我,开这个庭就是走一个过场,说多了,也许我都走不出这个法庭,我想说,如若真的这样,那倒是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至高无上的光荣!不要说走不出这个法庭,即便是饮血重庆,我那殷红的鲜血也一定能化成中国法治天空下的一抹彩虹。

34名被告之中也许有的人真的犯过罪,也许有的人真的罪该至死。

但是我还要强调:所有的,那些都不敢拿出手的所谓“证据”也根本不能证明樊奇杭实施过被指控的八项犯罪。

如果我们采信那些非法获得的依旧不足的证据就把一个年轻的生命送上不归路,他会死不瞑目的。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精选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审判员:我受被告*****的托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日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XX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

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年****月****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

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照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

依据《XX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全都。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消失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依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惩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熟悉,更没有什么冲突。

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

完全是由于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放射钢珠。

造成被害人受伤。

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冲突激化引发的犯罪。

5、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6、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熟悉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深表懊悔。

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情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了捍卫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我在这里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被告人因为被指控在某一时段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现场造成一定的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

但是,我代表被告人向法庭证明,被告人并没有完全实施任何犯罪行为。

在这里,我谦恭地请求陪审团对被告人进行无罪判决。

犯罪事实并非全部属实首先,被告人被指控的负面行为并非全部属实。

被告人在当时被关押期间,承认了一个事实:他的行为确实引起了一些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

然而,他并不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任何犯罪行为。

我要求陪审团考虑到被告人的态度和证言,并将该行为纳入他的行为构成。

其次,我想指出,被告人在当时被指控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争端的起因并非被告人的过错。

被告人的行为是出于自卫和保护的需要。

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

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的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他的合法权利,并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人们有权自卫并保护自己和自己的家人。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恰恰是基于这个权利。

他的行为是一个被害人遭受侵害后的正当反应。

因此,我要求陪审团判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当地法律和法规规定。

此外,我还要强调,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过度的或者超出的限度。

他并没有在行动中使用暴力或者违反任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因此,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了他的合法权利,他在当时的行动是符合行为规范的。

被告人拥有降低度过行动的执行最后,我要求陪审团考虑被告人的现实状况。

被告人是由于诱导被迫行为,“失去了他的心智”,他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他在接受专业帮助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我请求您给予他运用自己的渠道,而不是行动限度降低度过行动的执行承认和被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上述理由仅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个人看法,但是依据以上理由,我希望陪审团能够给予被告人以更宽容、更合理的判断,并执行公正的判决。

团伙涉恶案件-高利贷及暴力收取债务的辩护方向(附辩护词)

团伙涉恶案件-⾼利贷及暴⼒收取债务的辩护⽅向(附辩护词)本起案件为典型的涉恶案件,辩护律师代理的为恶势⼒团伙的⼀号⼈物孙某某。

起诉书指控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6起、抢劫罪2起、⾮法拘禁罪4起、寻衅滋事罪1起。

其中敲诈勒索既遂数额20余万,敲诈勒索未遂数额18余万,抢劫既遂数额2.3万,抢劫未遂数额8万。

检察院对孙某某的量刑意见为25年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孙某某对相关证据⼀⼀进⾏了核实。

最终将两起抢劫罪成功的变成了敲诈勒索罪,将⾮法拘禁罪全部拿掉,将敲诈勒索既遂的数额变为12万,将敲诈勒索未遂的数额变为9.6万。

最终孙某某的刑期为10年零6个⽉。

总体辩护⽅向如下:1、先对案件进⾏定性,是否属于恶势⼒团伙?经过分析,此案件满⾜相关法律法规对恶势⼒团伙的认定标准。

2、分析多起案件中,是否有证据不充⾜的或与事实不符的案件存在。

3、分析取得性财产犯罪的数额是否存在问题(敲诈勒索及抢劫罪的数额)4、孙某某涉及这么多起案件是否存在牵连犯的情况出现。

5、针对⽆异议的案件,律师主动联系检察院要求认罪认罚。

6、针对⽆异议的案件,主动联系被害⼈及被害⼈家属积极赔偿,达成谅解。

7、查找孙某某是否存在从轻及减轻处罚事由。

(详见辩护词)辩护词XXX⼈民法院:吉林司⿍律师事务所接受许某某的委托,指派王嘉铄律师作为孙某某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详阅了案卷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了调查核实。

现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涉嫌犯罪的定性及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采纳:⼀、对被告⼈孙某某针对被害⼈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及⾮法拘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对被告⼈孙某某针对被害⼈齐某某涉嫌⾮法拘禁⾏为的定性没有异议。

三、对被告⼈孙某某针对被害⼈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定性存在异议。

1、辩护⼈认为针对此起案件,孙某某应为⾮法拘禁罪。

2、现有证据⽆法证明存在敲诈勒索的⾏为,庭审上多名被告证实徐某某确实⽋刘某某⼿机分期贷款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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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履行了律师职责,反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详细向被告人朱某某了解了案情,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根据本次庭审结果,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指控不能成立。

为了更好的支持辩护人的这一观点,辩护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重视。

一、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按照我国刑法体系的要求,当我们要追究某个行为刑事责任时,首先要查明是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否是这些要件的有机整体。

当某个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否则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在审理聚众斗殴罪时,首先要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审理聚众斗殴罪的法律依据:一是《刑法》第292条。

二是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立案追诉。

”的法律规定。

因《刑法》292条对“聚众斗殴”四个字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而《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也没有对“聚众斗殴”法律含义进行界定。

目前又没有相关“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的司法解释,而一些学者只是从字面意思来解释什么是“聚众”,什么是“斗殴”。

为了准确界定“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确保司法统一,避免冤案、错案发生,在此有必要追溯一下“聚众斗殴罪”的由来及当时的具体法律规定。

因“聚众斗殴罪”来自1979年的旧《刑法》,是从1979年旧《刑法》第160条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进一步深入到当时流氓罪司法解释当中,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聚众斗殴”的界定标准,该《解答》将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界定为:“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明确了“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刑法》第292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从中得出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二、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积极参加者”是指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者;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主观态势是出于私仇,争霸一方等流氓动机。

客观方面表现为成帮结伙地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

回到本案中,结合本案事实来分析本案是否具备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结合本案事实进行分析,为此先回顾一下案件发生
的原因,因朱某某所在公司与被拆迁户就拆迁房屋补偿问题协商多年未果。

案发时,公司安排一批民工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围墙作业,在此过程中与被拆迁户发生冲突,最初单方面造成被拆迁户方两人受轻伤,后被拆迁户王超年等两兄弟发现后,持枪阻击,开车撞人,拆迁方公司人员为了避免事态扩大,进行阻止两人的行为,对其两人实施暴力,故又造成两人受轻伤,车辆受损。

我们从案件发生原因、地点和经过来看,其不难得出,朱某某所在公司人员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不存在斗殴的故意,因其主观态势不是出于私仇,不是为了争霸一方,而是为了阻挡被拆迁户等人阻碍围墙的行为采取的一定措施,其所实施的行为没有丝毫流氓动机,为此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朱某某所在公司人员所实施的行为斗殴只是一种形式,事实上不是双方互殴,而是单方殴打,拆迁公司等一群人是殴打方,被拆迁户是被打方,拆迁公司这方面人员没有受伤,另外一名受轻伤的是路边围观的群众,原因是被拆迁户突然鸣枪所致。

事实上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上所显示的内容,聚众斗殴罪名指控的只有朱某某一人,另一名被告罪名系非法持有枪支及故意伤害,而非聚众斗殴。

为此我们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客观要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朱某某的行为根本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为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不符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应当追究致人伤害者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种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种明确规定:“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不应按流氓罪处理。

其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等罪的,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尽管现行新《刑法》已将原刑法种的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但正是因为聚众斗殴罪是从原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前述两院的司法解释仍然是我们正确认定聚众斗殴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所以,本案中对于致他人轻伤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为宜。

三、即便是双方有打斗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并没有参与,也没有指使他人参与。

1、现场人员均为琴韵动迁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由公司安排到拆迁现场,依公司要求到案发地上班,包括朱某某也是受公司安排到现场,其中相当部分系做围墙的泥瓦工。

这些人并不是被告人雇请,也非受被告人指挥,而是受公司指挥,公司现场负责人是李小武。

2、现场人员按公司要求到案发地的系做围墙,并没有主观上故意要与对方发生冲突,一部分人员系维持秩序,一部分人员进行施工,从主观意图上来讲,并没有犯罪的故意。

现在后果完全面现场临时性、偶然性产生的。

3、被告人朱某某没有持械,也没有参与打斗,朱某某也没有安排人员持械,其不应当对现场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告人朱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按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的电话后,及时的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在司法机关尚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的规定,朱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五、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改的表现,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1、被告人朱某某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法院在量刑是也应考虑有别于与那些劣迹斑斑的犯罪分子,对其给予从轻处罚。

六、本案的案发源于拆迁引起的民事纠纷,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本案的发生原因上看,本案系是因为拆迁的民间纠纷而引起的,这种因普通的民间纠纷而突发引起的违法行为与那些针对性强、
目的明确、有预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不同的,与那些一贯不走正道,无视法律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是也是有区别的。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在庭审时给予参考、采纳,谢谢!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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