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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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大家好!我是被控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我今天站在这里是为自己辩护。

我承认我参与了这个事件,但我不认为我有罪。

下面我将从事件经过和证据两个方面进行陈述。

事件经过事情发生在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我和朋友在一个酒吧聚会。

当晚酒吧里人很多,喧闹得难以说话。

就在我和朋友高兴地聊天时,一个年龄看起来比较大的人推开我们,声称我们在他座位上坐了。

我们当然不想与他发生冲突,于是礼貌地向他道歉并让座。

可他并不满足于此,一遍遍地辱骂我们,一边狂灌下酒。

我的朋友实在无法忍受,站起来将他推开了。

那个人却立刻拿出手机拍照并威胁我们:“现在我已经拍下你们推我倒地的照片了,你们小心点!”当时我们并没有太在意这个威胁,认为他只是愤怒而已。

可没想到第二天,我们被警察抓起来,指控我们进行了寻衅滋事。

我们惊恐又不解,对方的报案居然让我们落入了险境!证据分析关于我们进行寻衅滋事的指控,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各位,我们遇到这种不礼貌的人难道不能保护自己吗?我们在场的所有人都知道,他是先开始辱骂的,我们实在没有想到他会对我们进行报复。

这是否是自卫的正当手段呢?而且我们的行为也没有对他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根本属于耳提面命的小事。

那么,为什么会被指控寻衅滋事呢?更何况,我们当时并没有使用暴力,也不是追打对方。

那我们到底哪里做得不对呢?结束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在此郑重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辩护。

虽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但我希望你们能够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因为我并没有犯罪,也没有那样恶劣的品行。

谢谢大家!以上就是我的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和认可。

李某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李某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李某寻衅滋事案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寻衅滋事⼀案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在看守所会见被告,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经过前天的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认证,对本案有了详细了解,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被告的⾏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刑诉(2013)第21号起诉书对被告的3次指控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理由如下:2012年9⽉17⽇,在“泉城⼈家”酒店门⼝和城关派出所民警曹宏发⽣冲突,被李宝军、杨忠平带⾄城关派出所,事后主动向曹宏赔礼道歉。

事件起因是民警曹宏先开⼝辱骂李志强等⼈⽽引发冲突,并⾮寻衅滋事。

2013年3⽉11⽇,⾈曲县刑警⼤队民警在⼴坝巡逻时,发现李某和⼀个出租车司机打架民警李振中、刘占⽂、赵建平三⼈上前制⽌,李某和民警李振中发⽣冲突,后带⾄城关派出所,后经批评教育让家属领回。

事件起因是由于出租车司机当时拒载李某⽽发⽣冲突。

《⽢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四条规定出租车拒载是违法⾏为应当依法处罚,当时公安机关没有制⽌出租车司机的违法⾏为,李某并⾮寻衅滋事。

2013年5⽉2⽇,李某等⼈在滨河市场吃烧烤时因结账发⽣打架,并且还殴打民警李宝军。

公安机关侦查卷证实由于以前李宝军办案时冤枉过李志强,在酒后⼼存怨恨殴打李宝军,其作案动机为报复。

寻衅滋事罪主观⽅⾯是故意,并具有寻求精神刺激的犯罪动机。

本案中被告李某显然不是寻求精神刺激,⽽是事出有因,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不具备主观构成要件,因此不能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活中⼈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及纠集他⼈多次实施上述⾏为。

主体为⼀般主体。

主观⽅⾯为故意,并具有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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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一、多起寻衅滋事辩护词如何书写?刑事案件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

这部分内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除上述出发点外,辩护词还可以从以下一方面进行辩护: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

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

第三,从有关定罪问题方面进行论证和驳辨。

第四,从有关量刑问题方面进行论证、辩护。

第五,就有关程序问题进行论证、辩护。

第六,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附:格式、实例附一:格式辩护词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辩护词【精品范文】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辩护词【精品范文】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辩护词======================================================================辩护词丁XX寻衅滋事案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丁XX家属的委托,争得丁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犯罪定性错误问题1、丁XX不应当对第一次打砸行为承担刑事理由是,第一次在去按摩点的路上,几名被告人没有共同商量如何打砸,没有任何的共同故意,其他几名被告人进行打砸的行为,完全是出于被告人丁XX的意外的,因此,第一次的打砸应当排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量刑时,应把第一次的财物损害予以减去。

2、本案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

首先,从主观方面的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

而寻衅滋事罪是蔑视法律、道德、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取乐。

从本案的实际案情来看,应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次,从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

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往往事出无因,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

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最后,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特定人的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目标明确就是涉案的按摩店,完全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的心理态度,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本案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为宜。

二、量刑方面1、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丁XX在两次的打砸中,都是别人打电话给他的,而且在两次的打砸过程中,丁XX始终没有直接参与打砸,只是帮忙开车,特别是在第一次打砸中,是在事情发生后,才知道的,因此,丁XX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2)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2)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对于指控他犯有寻衅滋事罪提出辩护。

在本次辩护词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论点,以驳斥指控并证明被告的无罪。

我们将分析各项指控的事实、目击证词和相关法律条款,证明被告在所涉及的事件中并未犯有寻衅滋事罪。

指控一: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事实陈述被控寻衅滋事罪是基于被告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激烈斗殴的事件。

控方声称被告的行为属于挑衅并导致了骚乱的发生。

然而,我们将通过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寻衅滋事罪。

证据分析首先,目击证人的证词不能完全信赖。

在现场发生的混乱情况下,目击者的记忆和观察可能存在误差和主观偏见。

我们将提供证据表明,目击证人的证词在一些关键细节上存在矛盾和不一致。

其次,我们将提供被告的辅助证据来证明他并未主动寻衅滋事。

我们的证据将包括:监控录像、照片、通讯记录等等。

通过这些证据我们能够证明被告本人并不是事件的起因,而是因为他被迫采取了自卫行为。

最后,我们还将提供专家的意见和调查结果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专家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应法律条款,证明被告并未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论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寻衅滋事的行为、社会秩序明显混乱和严重后果。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满足这三个要件。

首先,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我们将通过前面提到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行为并非挑衅,而是在被攻击的情况下进行了自卫。

其次,社会秩序明显混乱一词需要对整个事件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我们将通过对其他证人的证词、视频和照片的分析,来证明事件并未导致社会秩序的明显混乱。

最后,严重后果的发生需要对事件的结果进行评估。

我们将提供现场的医疗记录和专家咨询的报告来证明,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结论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论证,我们得出结论,被告并未犯有寻衅滋事罪。

我们请求法庭予以无罪判决,为被告恢复名誉和自由。

结束语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们,在这起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中,我们已经向您展示了被告无罪的有力证据和法律论证。

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怎么写我们偶尔会遇到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被告⼈提供⽆罪的辩护,⽽在具体需要书写辩护词的时候,就需要写寻衅滋事罪⽆罪辩护词了。

那么这个辩护词该如何写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怎么写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或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为,该罪的⽆罪辩护词可参照下⽂进⾏编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某某妻⼦的委托,并经被告吕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本寻衅滋事案中被告⼈吕某某的⼀审辩护律师。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刚才⼜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对本案有了⼀个清楚的认识。

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理由如下:⼀、本案被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活中⼈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公共秩序是由⼀定的规则维系的⼈们公共⽣活的⼀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络秩序等。

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格或公私财产,⽽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第⼀、本案中伤⼈⾏为发⽣在晚上凌晨,结合众被告的询问笔录知道该时间段路上的⼈很少。

从这⼀点可以看出并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造成社会群体的慌乱。

第⼆、被告⼈吕某某因李某和王某某谈恋爱,加王某某为好友后,王某某说吕某某很难听话的情况下,才找⼈去吓唬的受害⼈,其动机是针对的王某某个⼈。

被告⼈吕某某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狠,抖威争霸,挑战社会秩序,⽽随意地殴打不特定的⼈。

第三、被告吕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中毕业后就去某县染织⼚⼯作,90年⾄今⼀直在某县派出所⼯作。

寻衅滋事 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旁听者: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他所涉及的寻衅滋事罪提出一些观点和证据。

首先,我要明确强调的是,我并不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开脱罪责,而是希望能够通过呈现更多的事实和证据,让您们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这起案件。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它指的是个人以言语、行动等方式故意挑衅、辱骂他人,干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故意进行任何挑衅或辱骂行为,他只是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绪,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我要提请大家回忆一下,我们生活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中。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情感,只要不涉及到诽谤、造谣、侮辱等违法行为。

我的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只是在表达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不满,并没有进行任何煽动或挑衅他人的行为。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干扰公共秩序或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他的言论和行为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没有对公共场所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而且,他的观点和情感只是个人的表达,并没有对他人进行任何伤害或威胁。

此外,我要提请各位注意到,我的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

他只是通过言语和行动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愤怒,并没有对他人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伤害。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应该注重言论自由,而不是过度限制个人的表达方式。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有责任心和正直品质的人。

他并不是一个寻衅滋事的人,而是一个积极向上的社会成员。

他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相信他的言论和行为只是一时的情绪宣泄,并不代表他的真实本性。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旁听者,我在此呈上的辩护词,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和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我希望您们能够客观公正地审视这起案件,不被外界的干扰和偏见所影响。

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言论自由和社会公正,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评审团:
我是被控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被告,在此我想向法庭和评审团陈述我的情况和辩护词。

首先,我想声明我对我所做的事情深感遗憾和懊悔。

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我应该清楚地明白自己的责任和行为严重性。

然而,因为年轻时的冲动和轻率,我做出了错误的决定,伤害了他人并给自己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我想就我的行为背景做一些说明。

在当时,我处于情绪激动和自制力不强的状态下,未能正确处理自己的情绪。

尽管这并不是正当理由,但我希望法庭和评审团能够理解并给予宽容。

最后,我愿意接受对我的行为所做出的惩罚,并表示我会认真反思和改正自己。

我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义工工作,弥补自己的错误。

我不希望我的一时冲动和错误行为影响到我未来的发展和前途。

在此,我再次向受害者致以最深切的歉意,并表达愿意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起全部责任。

同时,我也恳请法庭和评审团能够给予我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和轻判。

谢谢。

此致
被告:XXX。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公诉机关认定案情:年月日时许,在某县歌厅门口,XXX因倒车问题同XXX 发生口角,XXX叫XXX叫同伴XXX、XXX等人。

后XXX 等对XXX、XXX等人进行殴打,并将XXX头部、手部,XXX左眼部打伤,经鉴定XXX伤为轻伤,XXX为轻微伤。

案发后XXX、屈某等人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结果:年月日该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XXX、XXX等提起公诉。

在诉讼中,XXX等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开庭时,本人担任XXX辩护人,提出屈某无罪辩护意见。

年月日,法院判决:XXX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虽然本人辩护意见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本人认为此次辩护是一次精彩、成功的辩护。

本人依然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根据法庭调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理由:一、确定一个人的行动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行。

被告人屈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动。

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中只能是故意,既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

而本案被告人XXX并没有这种犯罪动机。

刑法实际告诉我们,犯罪主观方面,即行动人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标与动机具有客观性。

行动人的主观心理立场,不是停留在其大脑中纯主观思维活动,他必然要支配行动人客观的活动,这样一定会通过行动人一系列的活动客观活动起来。

本案中屈某做什么了?反映了什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询问被告人XXX笔录第二页,XXX答:“XX X说你怎么那末牛*,是单挑还是找人?我说怎么都行!XXX拦着我。

”从这可以看出,在XXX与XXX入手下手发生争执时,被告人屈某下车后没有参加到争执当中,是进行劝解,拦着的,完整是一种息事宁人的立场。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对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在定罪方面,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一)、从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是公共秩序,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

而本案,被告人刘江因与生路伟存在个人矛盾才到生路伟家中找他,侵害的是特定的人身财产,有特定的指向,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不构成犯罪。

1、被告人×××本人没有殴打×××,没有实施打砸×××家财产的行为,×××的轻微伤和财物的损害都不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

2、即使按照共同犯罪,×××导致了×××轻微伤和损害财物价值1000元也不达不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才属于情节恶劣情形。

本案只有一人轻微伤,达不到情节恶劣的情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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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连生的辩护词——征地补偿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不属于犯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连生妻子孙梅双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连生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有关卷宗,通过会见被告人,及参与庭审,现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连生构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违法行为在先,被害人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作为被侵权的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民的权利,不应当以犯罪判处。

假设应当追究犯罪,也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按照一个罪名判处,也不是定三个罪名判处。

一、“征地补偿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是法律赋予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全体被侵权农民的权利(一)被告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是法律明文规定赋予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全体农民的权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 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至今征地补偿费分文未付,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二)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民的权利,是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行为,是刑法、刑诉法规定应当予以褒奖的行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刑法、刑诉法保护包括被告人在内的被侵权农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正确适用法律,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15日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二、侦查卷载明的给被征地农民每年每亩双800斤粮食的事实证明,是建设单位违法“以租代征”占地,国务院早在2007年就发文禁止宁晋县人民政府网站的政民互动关于308国道征地补偿标准的答复按每年双八百,再一次证明了“以租代征”的违法事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四项规定: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号)第五条规定‚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等违规违法问题全面进行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三、庭审查明被害人存在未实施征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行开工建设违法的事实(一)法律规定被害人进行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征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被害人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违法经过信息公开得知:被害人未取得该项目施工许可证,被害人不具备项目施工应当具备的条件。

2016年10月28日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给张连生妻子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308线国道邢台区域内的开工(施工)许可证、308线国道新和县段开工(施工)许可证,查无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要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四、侦查卷中新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字[2016]第21号、21-1号、21-2号三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能阻止被害人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被告人阻止被害人建设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2016年8月23日新河县国土资源局答复张连生妻子孙梅双称“308国道占地目前需要省市统一增加用地规模和分配建设用地指标,待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后按规定进行征地补偿。

”张连生妻子孙梅双举报后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国土字[2016]第21号),责令施工单位被害人“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侦查卷中有三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分别为新国土字[2016]第21号、第21-1号、第21-2号五、被害人中标308国道施工,是违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查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司法建议书让监督部门查处对外招标单位是“邢台市公路工程管理处”与被害人“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同属于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管理,是同一个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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