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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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大家好!我是被控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我今天站在这里是为自己辩护。

我承认我参与了这个事件,但我不认为我有罪。

下面我将从事件经过和证据两个方面进行陈述。

事件经过事情发生在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我和朋友在一个酒吧聚会。

当晚酒吧里人很多,喧闹得难以说话。

就在我和朋友高兴地聊天时,一个年龄看起来比较大的人推开我们,声称我们在他座位上坐了。

我们当然不想与他发生冲突,于是礼貌地向他道歉并让座。

可他并不满足于此,一遍遍地辱骂我们,一边狂灌下酒。

我的朋友实在无法忍受,站起来将他推开了。

那个人却立刻拿出手机拍照并威胁我们:“现在我已经拍下你们推我倒地的照片了,你们小心点!”当时我们并没有太在意这个威胁,认为他只是愤怒而已。

可没想到第二天,我们被警察抓起来,指控我们进行了寻衅滋事。

我们惊恐又不解,对方的报案居然让我们落入了险境!证据分析关于我们进行寻衅滋事的指控,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各位,我们遇到这种不礼貌的人难道不能保护自己吗?我们在场的所有人都知道,他是先开始辱骂的,我们实在没有想到他会对我们进行报复。

这是否是自卫的正当手段呢?而且我们的行为也没有对他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根本属于耳提面命的小事。

那么,为什么会被指控寻衅滋事呢?更何况,我们当时并没有使用暴力,也不是追打对方。

那我们到底哪里做得不对呢?结束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在此郑重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辩护。

虽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但我希望你们能够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因为我并没有犯罪,也没有那样恶劣的品行。

谢谢大家!以上就是我的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和认可。

寻衅滋事罪辩护意见

寻衅滋事罪辩护意见

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所接受××委托,律所安排××律师作为某某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被告人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该犯罪事实严重影响某某的量刑。

一、被告人某某没有实施殴打的行为。

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某某称:“我照其中一个人身上踹了两脚,那群人蹲好后我们有转身走。

”某某称该其并没有打人,有推搡行为,其要求公安机关改上述不属实的情况,公安机关并没有修改。

某某将该情况已经多次向检察院进行了说明,检察人员也有相应的笔录记载。

客观的现场监控视频不能反映出某某有殴打的行为。

证人某某在×年×月×日的询问笔录,公安问:向你出示一段监控视频,你讲一下看到的事情?答:我看到某某手里拿着东西踹对方一脚,某某和某某在追其中一个人。

以上说明某某有殴打行为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殴打行为的第三被告人没有殴打行为,量刑十个月,有殴打行为的第二被告人量刑一年半,量刑明显失衡。

二、即使被告人某某有殴打行为,某某系从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是否其主要作用,一方面要看犯罪分子实施了具体哪些具体的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

认定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

就本案来看,根据几份笔录:第一被告人先行过去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给被害人划伤,用脚踹对方等等,三被告人上车掉头离开,下车踹对方,某某劝其离开;某某的行为是“扇两巴掌、踢两脚”。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辩护词【精品范文】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辩护词【精品范文】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辩护词======================================================================辩护词丁XX寻衅滋事案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丁XX家属的委托,争得丁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犯罪定性错误问题1、丁XX不应当对第一次打砸行为承担刑事理由是,第一次在去按摩点的路上,几名被告人没有共同商量如何打砸,没有任何的共同故意,其他几名被告人进行打砸的行为,完全是出于被告人丁XX的意外的,因此,第一次的打砸应当排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量刑时,应把第一次的财物损害予以减去。

2、本案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

首先,从主观方面的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

而寻衅滋事罪是蔑视法律、道德、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取乐。

从本案的实际案情来看,应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次,从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

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往往事出无因,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

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最后,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特定人的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目标明确就是涉案的按摩店,完全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的心理态度,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本案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为宜。

二、量刑方面1、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丁XX在两次的打砸中,都是别人打电话给他的,而且在两次的打砸过程中,丁XX始终没有直接参与打砸,只是帮忙开车,特别是在第一次打砸中,是在事情发生后,才知道的,因此,丁XX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熊律师-寻衅滋事一审辩护词

李熊律师-寻衅滋事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玲**)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李熊律师出席庭审,根据庭前本人阅卷以及向被告人了解的案情,现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玲**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与事实不符。

查阅整个卷宗,被告人玲**从事件的发生到结束,只是受其他被告人指使,把节**约出来,并没有殴打被害人节**的行为,有本案被告人和受人害证词足以佐证,被告人玲**在本案中,没有殴打受害人,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在事前没有共同殴打的犯意,也不构成共同犯罪,指控玲**随意殴打他人,与事实不符。

二、此案已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与受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结案,不能事隔一年后侦察机关主动介入又作为刑事案处理。

201*年*月30日,东岳分局对于被告人玲**、海**等人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立案受理,并在处理程序中按治安案件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并组织双方在20**年3月14日达成调解,并实际赔偿完毕,此案已结案。

20**年7月22日,白浪开发区侦察机关主动介入要求受害人做伤情鉴定,本月25日又立案受理,定性了刑事案件处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详见P3、P4受案登记表、P16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P180《调解笔录》。

三、本案关于受害人节**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时限和鉴定依据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该鉴定书不能采信。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而本案对于节**伤是在2013年6月30日形成,而此鉴定书是在20**年7月22日,事发一年多才鉴定,另根据司法鉴定实践,对于凡不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鉴定时限不超过1个月至3个月,凡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鉴定时限不超过3个月至6个月: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鉴定时限不超过1年。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二条之规定,我们接受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被告人成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法庭。通过认真阅卷及庭审调查,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具有流氓动机,具有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取乐等流氓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公然向社会公德挑战向社会成员应共同遵守的社会秩序挑战的故意。而从卷宗笔录、公诉人的指控及整个庭审调查中都可以看出,成某某明显没有上述流氓动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上述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人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请法庭判决成某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二、成某某本身没有犯意,其陪同李某某前往_______酒吧的行为并不是其本意。而且成某某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表现一贯良好,从无前科劣迹,没有寻衅滋事的流氓习气。
李某某与成某某为姨表亲戚,案发之前,成某某在李某某父亲的公司工作并且成某某的工作就是由李某某的父亲安排的。因此在李某某让成某某去帮忙的时候,碍于上述种种原因,成某某是没有理由拒绝并且也无法拒绝的。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成某某并没有积极参与,只是在看到对方手持砍刀砍人时,不得不用钢筋防守自卫,并被捅伤左臀部。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2)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2)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对于指控他犯有寻衅滋事罪提出辩护。

在本次辩护词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论点,以驳斥指控并证明被告的无罪。

我们将分析各项指控的事实、目击证词和相关法律条款,证明被告在所涉及的事件中并未犯有寻衅滋事罪。

指控一: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事实陈述被控寻衅滋事罪是基于被告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激烈斗殴的事件。

控方声称被告的行为属于挑衅并导致了骚乱的发生。

然而,我们将通过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寻衅滋事罪。

证据分析首先,目击证人的证词不能完全信赖。

在现场发生的混乱情况下,目击者的记忆和观察可能存在误差和主观偏见。

我们将提供证据表明,目击证人的证词在一些关键细节上存在矛盾和不一致。

其次,我们将提供被告的辅助证据来证明他并未主动寻衅滋事。

我们的证据将包括:监控录像、照片、通讯记录等等。

通过这些证据我们能够证明被告本人并不是事件的起因,而是因为他被迫采取了自卫行为。

最后,我们还将提供专家的意见和调查结果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专家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应法律条款,证明被告并未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论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寻衅滋事的行为、社会秩序明显混乱和严重后果。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满足这三个要件。

首先,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我们将通过前面提到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行为并非挑衅,而是在被攻击的情况下进行了自卫。

其次,社会秩序明显混乱一词需要对整个事件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我们将通过对其他证人的证词、视频和照片的分析,来证明事件并未导致社会秩序的明显混乱。

最后,严重后果的发生需要对事件的结果进行评估。

我们将提供现场的医疗记录和专家咨询的报告来证明,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结论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论证,我们得出结论,被告并未犯有寻衅滋事罪。

我们请求法庭予以无罪判决,为被告恢复名誉和自由。

结束语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们,在这起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中,我们已经向您展示了被告无罪的有力证据和法律论证。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审判员:
我代理原被告就本案件进行辩护词陈述。

在此,我将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被告的指控进行阐述,并为被告提出合理的辩护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未曾刻意地寻衅滋事。

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们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仅仅是因为情绪激动或是为了自卫而做出相应的行为。

在诸多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法律对于自卫行为的保护。

被告在被害人试图侵犯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做出了必要的自卫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有故意寻衅滋事的行为。

其次,被告的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

根据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被告的行为并未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未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相反,被告的行为是在面临激烈的言语或身体冲突时做出的,他的行为也并未违反公序良俗的底线。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

最后,我要重申一下被告在案发时的紧急情况。

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及现场情况,被告在案发时处于一种争斗或冲突的危险环境中。

在类似的紧急情况下,被告选择了保护自己的方式,并没有刻意地挑起纷争或滋事。

虽然被告在保护自己的过程中可能使用了过激的手段,但这完全是被害人主动挑起冲突导致的结果。

尽管被告的行为看似违背法律的规定,但从被告行为的动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紧急情况等方面综合来看,我们坚信被告不应被定罪。

同时我们也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审判,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裁决。

非常感谢法庭的审理。

寻衅滋事 辩护词

寻衅滋事 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旁听者: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他所涉及的寻衅滋事罪提出一些观点和证据。

首先,我要明确强调的是,我并不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开脱罪责,而是希望能够通过呈现更多的事实和证据,让您们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这起案件。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它指的是个人以言语、行动等方式故意挑衅、辱骂他人,干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故意进行任何挑衅或辱骂行为,他只是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绪,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我要提请大家回忆一下,我们生活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中。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情感,只要不涉及到诽谤、造谣、侮辱等违法行为。

我的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只是在表达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不满,并没有进行任何煽动或挑衅他人的行为。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干扰公共秩序或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他的言论和行为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没有对公共场所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而且,他的观点和情感只是个人的表达,并没有对他人进行任何伤害或威胁。

此外,我要提请各位注意到,我的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

他只是通过言语和行动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愤怒,并没有对他人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伤害。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应该注重言论自由,而不是过度限制个人的表达方式。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有责任心和正直品质的人。

他并不是一个寻衅滋事的人,而是一个积极向上的社会成员。

他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相信他的言论和行为只是一时的情绪宣泄,并不代表他的真实本性。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旁听者,我在此呈上的辩护词,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和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我希望您们能够客观公正地审视这起案件,不被外界的干扰和偏见所影响。

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言论自由和社会公正,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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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指派江石焰、陈文律师担任被告人周勇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周勇,了解有关案情。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出生于1996年10月8日,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犯罪的时间为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前后完全一致。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及家人对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并积极的赔付了被害人**的各项医药费,被害人及家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并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认识,也没有任何矛盾纠纷。

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想在女孩子面前表现一下,临时约被害人见面,双方见面发生了语言冲突,刺伤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是被告人所为,且所使用的匕首也不是被告人预先携带的,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应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有悔罪的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

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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