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在社会治安管理⽅⾯,触犯寻衅滋事罪是很常见的,那么犯了这个罪怎么辩护怎么争取从宽判处呢?今天店铺的⼩编就为您整理了⼀个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范本,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给您点帮助,接下来就⼀起看看吧。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重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审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认真阅读了本案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
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是没有异议的。
为维护----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适⽤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是没有异议,但被告⼈----在本案中的情节属显著轻微本案发⽣的纠纷原因就是双⽅不理智⾏为为争论80后、90后的话题⽽引发的纠纷,在事件发⽣后----当时在场是以劝架为⽬的才参与到了纠纷中去,----在本案中即没有伤害对⽅的故意,也没有妨害到社会管理秩序的故意。
从本案的受害⼈----、----出具的谅解书中陈述(侦查卷第54页):“鉴于----在对我伤害⾏为时间性质,情节及事后积极对我俩进⾏民事赔偿,并且他是以劝解为⽬的……”。
----的损伤是钝器致伤,那么从法庭调查中可以看到,----在纠纷发⽣过程中,⼿中既没有拿啤酒瓶、也没有⼿持任何物品,⼆受害⼈的伤的形成就不可能是--的⾏为。
从上述这些情节均可说明,⼆受害⼈的伤情形成与----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案的情节属显著轻微。
⼆、----具有投案⾃⾸的情节忠县⼈民检察院忠检刑诉[2010]117号认定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
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已赔偿了被害⼈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的谅解事件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的谅解(详见案卷第54页谅解书和起诉书中均认定)。
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共同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主要的证据材料、多次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依法参加了庭审,应该说本案的基本事实比较清楚,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现就被告人有诸多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应从宽处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本案系被告人***酒后滋事引起,属酒后失去意志力、控制力,临时起意并无事先预谋,虽然依据刑法规定醉酒需负刑事责任,但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二、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
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前后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系被告人***酒后滋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被告人***对此应负相应责任,第二阶段系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产生矛盾后,被害人从大排档里拎着菜刀将本案的另一被告人***砍伤,后被被告人***将菜刀夺下后反将被害人砍伤,客观来说,被害人对案情及伤害的扩大有一定过错,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且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对后一阶段伤害的扩大并不知情,被告人***对伤害的扩大不应负相应责任,退一步来说,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对伤害的扩大没有主观故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此已认可,在此不再赘述。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和本案其他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对被害人给予了积极赔偿,该赔偿已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且已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优选3篇)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优选3篇)首先,事故全程××就踢了一脚且还踢空了,而踢一脚的行为也仅仅只是出于正常的维护认识的人的心态,这和当时在××酒店吃酒席出来维护他们认识的受害人的那群普通百姓的心态是一样的。
如果当时吃酒席的某位普通百姓也踢××一脚,是否他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回到本案,××这一脚对××乃至本案也没有产生任何严重后果,从2023年10月18日××的供述可知,打架事件发生时,××并不知情,还在玩手机,直到他发现自己认识的人被打才上去踹了一脚,××也不认识被害人,被害人也不认识××。
至于刀谁放的怎么放的,何时放的××并不清楚,因为车有离开过他的视线且长达一天。
就好比某人把包包寄存在某处,等他返回拿回自己的包包时,里面被人放了_,可他并不知谁放的,何时放的,是否该人就是非法持有_罪呢?显然不构成,故辩护人认为对××踢空一脚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同时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构成与该行为也并无关联,故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第2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而本案被告××并不具备该项主观动机。
结合××的供述,他只是滴滴送客到了湖北,一开始也并不认识这群年轻人,只因自己的姐姐也在湖北,故到了湖北后就想在湖北逗留几日,游玩几天。
虽然本案被告××一直都是做的有罪供述,但本辩护人认为××基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为自己踢空的那一脚就必然导致自己构成了犯罪,这是对定罪的不了解。
寻衅滋事罪辩护意见

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所接受××委托,律所安排××律师作为某某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被告人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该犯罪事实严重影响某某的量刑。
一、被告人某某没有实施殴打的行为。
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某某称:“我照其中一个人身上踹了两脚,那群人蹲好后我们有转身走。
”某某称该其并没有打人,有推搡行为,其要求公安机关改上述不属实的情况,公安机关并没有修改。
某某将该情况已经多次向检察院进行了说明,检察人员也有相应的笔录记载。
客观的现场监控视频不能反映出某某有殴打的行为。
证人某某在×年×月×日的询问笔录,公安问:向你出示一段监控视频,你讲一下看到的事情?答:我看到某某手里拿着东西踹对方一脚,某某和某某在追其中一个人。
以上说明某某有殴打行为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殴打行为的第三被告人没有殴打行为,量刑十个月,有殴打行为的第二被告人量刑一年半,量刑明显失衡。
二、即使被告人某某有殴打行为,某某系从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是否其主要作用,一方面要看犯罪分子实施了具体哪些具体的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
认定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
就本案来看,根据几份笔录:第一被告人先行过去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给被害人划伤,用脚踹对方等等,三被告人上车掉头离开,下车踹对方,某某劝其离开;某某的行为是“扇两巴掌、踢两脚”。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一、多起寻衅滋事辩护词如何书写?刑事案件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
这部分内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除上述出发点外,辩护词还可以从以下一方面进行辩护: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
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
第三,从有关定罪问题方面进行论证和驳辨。
第四,从有关量刑问题方面进行论证、辩护。
第五,就有关程序问题进行论证、辩护。
第六,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附:格式、实例附一:格式辩护词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良平母亲姜寿珍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的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A)、寻衅滋事罪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良平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良平的犯罪行为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起哄闹事严重混乱的。
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特征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其犯罪目的及侵犯客体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
但本案中,从所有证据材料及事实结果均能证实:被告人王良平主观意识并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也不是目无法纪的故意想破坏公共秩序,更不是有意识向整个社会的挑战,而是当时被告人王良平等人在“巴将军”火锅店与周昌泉等人口角发生纠纷,进而发生互殴而产生的后果,被告人王良平的主观意识是想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
第三、从被告人王良平的跑到医院对周昌泉等人进行砍伤的行为,更能充分说明被告人王良平主观动机只是想伤害周昌泉等人身体健康,而并不是为了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并且本案中侵犯的客体实际是周昌泉等人身健康权。
寻衅滋事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XX母亲姬X 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李XX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李XX本人,并查阅卷宗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无异议,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公诉意见。
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有以下酌定从轻的情节:一、被告人李XX在mlg动漫城涉嫌寻衅滋事,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1,本案犯意是在众多朋友一起喝酒,大哥撑腰的情况下提起的,到场人员不是被告人李XX所能号令和召集。
2,被告人李XX在输了两万元钱的情况下,认为mlg动漫城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下,才起意要回部分钱款。
被告人李XX认为,自己在短时间内输掉两万多元,mlg动漫城是在利用机器赌博,属于违法行为,这也是李XX认为对方应当退一部分的原因。
在庭审中,刘B、李XX、张F均认为mlg动漫城所经营的游戏属于赌博。
3,在整个所要现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XX和同去的其他人均没有使用暴力。
根据常A、刘B、喻C、喻D、郑E、张F、郑G、程H等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笔录,李XX等人在mlg动漫城要钱时没有使用暴力。
4,被告人李XX在mlg动漫城要回的仅仅是自己输掉钱款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钱款。
类似老虎机一类的赌博机器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很短的时间内,被告人输掉二万多元,与被告人玩游戏得到的服务相比,二者不具有等值性。
不是自愿进行的公平交易,也不具有市场价值的合理性,被告人所参与的游戏,本质上就是诱骗玩家在游戏的幌子下赌博,很难说动漫城的经营者没有违法经营。
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的;视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从重处罚标准,mlg动漫城之所以同意一部分退钱,并不完全是因为被告人的威胁,而是其可能存在违法经营,理亏心虚,害怕事情闹大,被公安机关处理。
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导读: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要写上被告所有的身份信息以及代理律师的身份信息;同时还要写上整个案件的过程;再者就要写上为此案件写辩护词为自己取得谅解的理由;最后就可以写上时间,这样才能得到受理。
一、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审判长、审判员:__市__ls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__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__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__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是自发到__市__区人民法院申请旁听范__、游__、吴__诽谤案的庭审。
并不是被告人王__一人组织而来,她只是在网上发了开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__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__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
被告人王__和网民到__区法院是为了旁听__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形式进行围观。
围观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故意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其次,被告人王__围观行为没有造成起哄闹事客观后果。
从围观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人,包括现场维持秩序在内的警察、便衣、保安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附近商铺和民众也没有受到冲击。
被告人王__和网民的围观行为,做到了理性、合作、和平与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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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聪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聪同意,指派XXX律师担任被告人王聪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聪的行为成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王聪的行为应是寻衅滋事罪,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孔明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
2010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聪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开铎、孔明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
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成人民币损失9873元。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他们构成共犯。
从被告人王聪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他们当时只是想找两被害人讨一个说法,双方一言不合后,双方都动了手。
(现已无法查明是谁先动的手。
)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王聪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聪等人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社会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设想一下,被告方都是一帮年轻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
这样的环境,与寻衅滋事罪的发生的环境是一样的。
二、被害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武夏检刑诉(2011)54号起诉书指控:2010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聪等因朋友交通事故矛盾与被害人因言语不和,发生相互殴打。
被告人王聪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多重因素,法律应当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追究其刑事责任,实现刑罚的目的。
但是,在评价被告人王聪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被害人尽管是被告人王聪等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但是其本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整个案件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告人王聪虽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显然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诱因。
关于被害人过错对刑事案件定刑罚裁量的影响,尽管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最典型的暴力犯罪即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9年10月27日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暴力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属于对被告人酌定从轻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在本案中也应当得到体现。
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行为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也许整个案件就不会发生。
在对被告人王聪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因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诱因,因此,对被告人王聪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三、被告人在2010年玉树地震期间的捐款行为,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王聪没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
由于只有初中文化,法制观念淡薄,且交友不慎与出于青少年的江湖义气,好面子与爱冲动,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被告人王聪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王聪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正当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
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交友不慎与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是初犯与偶犯。
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被告人王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王聪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
庭审时,被告人王聪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王聪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
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王聪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与偶犯这一情节,适当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王聪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湖北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