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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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起诉

寻衅滋事起诉

寻衅滋事起诉寻衅滋事是指故意刺激、挑衅他人,对人进行辱骂、威胁、殴打等侵犯行为,致使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对于此类行为的施行者,受害者可以依法起诉。

本文将对寻衅滋事起诉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危害性寻衅滋事行为是指以损害他人个人、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为目的,采取辱骂、恐吓、殴打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攻击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寻衅、滋事、对社会秩序的扰乱。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被侵害,但仍然故意进行相关行为。

寻衅是指主动刺激、挑衅、辱骂他人,寻求与他人冲突的目的。

滋事是指通过言语、行为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或殴打等行为。

对社会秩序的扰乱是指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寻衅滋事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破坏社会秩序。

寻衅滋事行为的存在,会给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安居乐业。

其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寻衅滋事行为常常伴随着辱骂、恐吓、殴打等侵害行为,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

最后,影响社会和谐。

寻衅滋事行为会引发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

二、寻衅滋事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与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寻衅滋事行为,施行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针对寻衅滋事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来说,寻衅滋事行为分为轻、重、严重三个档次。

情节较轻的,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十日以上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是什么故意寻衅滋事的⾏为有很多种,法律对寻衅滋事⾏为有相应规定,那么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是什么,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是什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为⽅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故、⽆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

这⾥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的;造成被殴打⼈⾃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针对⼈的⾝体⾏使有形⼒,即使没有接触⼈的⾝体的,也属于殴打。

例如,向他⼈⾝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体的,成⽴殴打。

⑵在中国,殴打⾏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

换⾔之,倘若某种⾏为只能造成他⼈⾝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⑶如果⾏为⼈针对物⾏使有形⼒,因⽽对⼈的⾝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的⾝体⾏使有形⼒,不宜认定为殴打。

⑷使⽤有形的⽅法不等于⾏使有形⼒。

例如,使他⼈饮⾷不卫⽣⾷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⑸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

但是,⼀⽅⾯,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为,⽆疑符合殴打⾏为的要件;另⼀⽅⾯,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所以,殴打⾏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⑹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但是,随意聚众⽃殴的⾏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随意,⼀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的理性,殴打⾏为也不具有可以被⼀般⼈“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

犯罪⼈的理性不同于⼀般⼈的理性,但⼀般⼈也可能站在犯罪⼈的⽴场、从犯罪⼈的⾓度思考问题。

当⼀般⼈从犯罪⼈的⾓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的殴打⾏为时,该殴打⾏为便是随意的。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都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但在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一、性质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当事人以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挑衅、激怒他人,致使他人情绪不稳定,因而引发斗殴或者其他一般性冲突,给予他人轻微伤害或者损害财物的犯罪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是指当事人蓄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区别1.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当事人以挑衅、激怒他人为目的,故意寻衅滋事;(2)客观要件:他人受到辱骂、威胁、骚扰等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的刺激,情绪不稳定,导致一般性冲突或斗殴,并给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财物损失。

2.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却故意实施暴力行为;(2)客观要件:他人受到当事人暴力行为的直接冲击,导致身体伤害。

三、刑事责任区别1. 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犯有寻衅滋事罪,情节较轻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犯有故意伤害罪,情节较轻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以下列举了两个案例:案例1:小明在酒吧中对小红进行恶语相向,小红情绪激动后与小明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轻微伤害。

根据以上情况,小明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因为他以言语挑衅、激怒小红,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并给对方造成轻微伤害。

小明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2:李某因与王某发生矛盾,明知王某身体较弱,却故意对其进行殴打,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

根据以上情况,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他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对王某造成身体伤害,但仍然蓄意实施。

李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条款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条款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条款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项罪名,旨在打击制造纠纷、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名的法律定义和适用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条款和相关规定。

一、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被定义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较重的行为。

简单来说,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且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还要求其情节较重。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然侮辱他人: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公开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言辞或行为上的侮辱。

2.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指编造事实内容对他人进行诽谤、中伤,使其名誉受到损害。

3. 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即该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的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

4. 情节较重:该行为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一般的侮辱和诽谤行为,具有更为恶劣的性质。

只有以上所有的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惩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被判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人员,将被处以拘役、短期拘禁、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

具体的刑罚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刑期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此外,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法律也规定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如对受害人进行身份保密、对其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等。

四、寻衅滋事罪的应用场景在现实生活中,寻衅滋事罪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 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 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3. 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公然侮辱、中伤他人,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证据进行认定,不能滥用该罪名对他人进行打击或报复。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审判中,寻衅滋事是一个常见的罪名,但是对于何为寻衅滋事以及如何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的概念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寻找事端、引起斗殴等行为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通常来说,如果某人的行为有明显的挑衅他人的意图,并且引发了冲突或者斗殴,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在立案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挑衅意图: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带有挑衅、辱骂、侮辱等明显的行为。

2.是否属于无故寻衅:被告人是否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挑衅。

3.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后果,比如引发了斗殴、打架等。

4.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立案,以及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定刑: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

2.定罪标准:被告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判定犯有该罪。

3.辩护事由:被告人可以针对自己的行为提出相应的辩护事由,比如言论自由、正当防卫等。

4.处罚标准:对于不同情节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的轻重。

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应用,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结论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立案和判决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明确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寻衅滋事罪案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咨询寻衅滋事罪律师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两个罪名,虽然它们在名称上有所相似,但实质上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行为要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介绍寻衅滋事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差异。

一、法律定义1. 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群集的地方,用言语、文字、举动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挑衅他人,引起他人争斗或者制造混乱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通过言语、文字、举动等行为,以挑衅为目的激怒他人,进而引发冲突和纠纷的行为。

2.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较为广泛,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制造纠纷,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情节较轻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素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

二、行为要件1.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群集的地方实施行为;(2)用言语、文字、举动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挑衅他人;(3)引起他人争斗或者制造混乱。

2.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相对较为宽泛,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故意制造纠纷;(2)扰乱社会秩序;(3)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

三、法律责任1. 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情节严重,尤其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责任由具体情况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留所察看;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人进行罚金处罚。

四、区别和联系寻衅滋事罪和寻衅滋事罪在行为要件和法律责任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1. 行为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通过言语、文字、举动等行为故意挑衅他人,以引起他人争斗和制造混乱;而寻衅滋事罪则是指故意制造纠纷,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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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四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目录概念特征基本性质1、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2、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认定本罪与非罪的区分1、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3、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处罚几点思考概念特征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

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

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

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基本性质一、保护法益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只有明确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才能以该保护法益为指导理解构成要件,进而合理地认定犯罪。

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一方面,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条项前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成立寻衅滋事罪。

但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满足于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概括为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不仅不利于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有损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因为分则条文都是为了保护具体的法益,而非保护抽象的法益;对保护法益的抽象程度越高,其所包含的内容就越宽泛,受刑罚处罚的范围就越广,从而具有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的危险。

换言之,保护法益的抽象化,必然导致对构成要件的解释缺乏实质的限制,从而使构成要件丧失应有的机能;导致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也被认为侵犯了过于抽象的法益,进而以犯罪论处。

不可否认的是,在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应当以该罪在刑法典中的顺序与地位、刑法的旨趣、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为根据。

但与此同时,必须考虑在判断犯罪的成立与否时,能否根据确定的保护法益,对具体案件得出妥当的结论。

显然,要对前述作为保护法益的“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作出更为具体的表述,并无现实意义。

详言之,即使人们将作为寻衅滋事罪保护法益的“公共秩序”解释为公共场所的秩序,将“秩序”进一步解释为有序性、稳定性、连续性,也几乎无济于事。

所以,本文主张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具体类型确定其具体的保护法益。

一方面,法益是人的生活利益。

“社会法益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是以个人法益为其标准所推论出来的。

个人的一切法益都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受法律保护的,而社会法益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

……因此,只有当某种社会利益与个人法益具有同质的关系、能够分解成为个人法益(即系个人法益的多数之集合)、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条件且具有重要价值和保护必要时,才能成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

④换言之,保护社会法益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人的法益;社会法益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时,才值得刑法保护。

所以,有必要联系个人法益确定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明显包含了对个人法益的保护,故应当联系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确定本罪的保护法益。

二、补充性质修订前刑法第160条将“寻衅滋事”规定为流氓罪的类型之一,可是,人们不可能了解“寻衅滋事”究竟包括哪些具体行为,所以,该规定有损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列举了以下四种构成流氓罪的寻衅滋事类型:“1.以打人取乐,随意殴打群众,或多次向人身、车辆、住宅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后果,引起公愤的;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引起公愤的;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结伙哄抢、哄拿或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现行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四种行为类型,便是源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具体行为类型的规定,使得本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具体化,使得司法机关不是直接将“寻衅滋事”作为构成要件,而是将法条对具体行为类型的描述作为构成要件。

但寻衅滋事概念(罪名)所包含的,依然不是单一的行为类型,而是不同的行为类型,且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混乱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寻衅滋事罪虽然在罪名的设置上具有补充性,但并不意味着刑法第293条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也以犯罪论处。

一方面,寻衅滋事行为不仅侵犯个人法益,而且侵犯社会法益。

另一方面,刑法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混乱等设置为成立条件。

所以,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基本法定刑。

于是,不排除在一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盗窃等罪的情况下,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如,行为人甲随意殴打他人三次,其中最后一次致人轻伤。

倘若将最后一次行为独立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前两次行为可能不成立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于是,对甲只能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倘若将甲的三次行为评价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则可以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显然,后一种处理有利于罪刑均衡。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

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则存在分歧。

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

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

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

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

我认为第二种观点能比较正确地反映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

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殴打他人,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新刑法典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刑事责任“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

例如,1998年2月,被告人莫某、吴某、曾某、覃某等人,在某风景区餐厅喝酒时相识。

之后,便经常聚在一起,猜拳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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