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

合集下载

损毁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损毁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损毁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损毁公私财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损毁公私财物罪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损毁公私财物罪立案的标准。

首先,损毁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的公私财物,包括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如房屋、车辆、设备、货物等。

而损毁的行为,不仅包括直接的毁坏,还包括破坏、损毁、涂写、刻画等损害行为。

这些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损毁公私财物罪。

其次,损毁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损坏的对象和损坏的数量。

对于损坏的对象来说,无论是国家的公共财物,还是他人的私人财物,只要是被故意损坏的,都可以构成犯罪。

而对于损坏的数量来说,如果损坏的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就更容易构成犯罪。

比如,故意破坏一辆价值昂贵的名车,就更容易构成损毁公私财物罪。

再次,损毁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损坏的方式和后果。

对于损坏的方式来说,可以是直接的毁坏,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手段造成的损害,比如纵火、爆炸等。

而对于损坏的后果来说,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个人利益损失,就更容易构成犯罪。

比如,故意破坏了一座重要的公共设施,就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最后,损毁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对于主观故意来说,是指犯罪主体有意识地进行了损毁行为,而非出于无意或者过失。

而对于客观行为来说,是指犯罪主体已经实施了损毁行为,而非只是停留在言语或者思想上的阶段。

总的来说,损毁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的,需要综合考虑损坏的对象、数量、方式、后果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这些因素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损毁公私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不要进行任何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

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

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毁坏三次以上、三人以上违法以及其它严重的情形的等,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对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判罚。

一、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8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四、盗窃本意见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百七⼗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的规定,以重⼤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以⼯程重⼤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六、⽣产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六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故意损坏他人的财物,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和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该罪的量刑标准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主客观情况等进行刑罚的确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是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之一,主要针对非国家机关和组织的财物进行损坏。

此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故意损坏他人的财物,即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实施破坏财物的行为是蓄意、预谋的;二是损坏的财物是他人的,即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归于他人;三是损坏行为具有不法性,即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分为轻、中、重三个不同程度。

首先是轻度犯罪情节。

当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造成的损坏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下,或者仅仅是财物的一部分遭到损坏,或者是违法破坏一些公共设施和设备等情况,可以认定为轻度犯罪情节。

对于轻度犯罪情节的刑罚处理,可以由拘役、管制、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进行。

其次是中度犯罪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应当依法以拘役处罚。

具体刑期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性,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进行评估。

最后是重度犯罪情节。

当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造成的损坏财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是涉及的社会危害较大,或者是通过非法手段实施破坏,或者是影响到多数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等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度犯罪情节。

对于重度犯罪情节的刑罚处理,一般可以由有期徒刑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中,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物品罪等其他罪名的,应当同时以其他罪名进行追究和惩处。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一、破坏公私财物罪
破坏公私财物罪又名故意损坏财物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

犯此罪的,应当以损坏财物罪处以拘役,短期徒刑,为期三个月以下,或者可以处以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坏财物达到特别恶劣、重大程度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量刑标准
(一)经济损失比例小于或等于十二分之一的,处以拘役,拘役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
(二)按照情节给予轻刑,处以有期徒刑半年以上三年以下;
(三)经济损失比例的比例大于十二分之一的,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损害财物达到重大程度的,处以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

1、如果行为被认定为有故意的,并且造成重大、特别严重的损害,对损害程度较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可以依照情节轻重,适当加重罪犯的量刑;
2、即使是没有明显的恶意,但因没有足够的考虑和承担责任,也可以依照情况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3、如果未经许可,竟然擅自拆除公私财物,以聚敛非法所得,并且有贩卖财物行为的,依法从重判处。

(一)行为人有固定的故意。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三)给他人造成实质性损失,或者损坏财物达到特别恶劣、重大程度的。

本文主要针对关于破坏公私财物罪的标准进行了分析,因破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可能
会给他人造成损失,所以通常采取相当严厉的量刑标准,按照有故意损害财物的程度不同
可以分为轻罪、普通罪和重罪。

所有的行为,不管是有蓄意的还是普通性的,都需要依法
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公私财物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共秩序。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刑法解析与判罚准则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刑法解析与判罚准则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刑法解析与判罚准则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刑罚的准则。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后果。

1. 主体: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主体是指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犯罪分子,通常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2. 客体: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客体是指他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器材、家具等物品。

3. 行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行为是指以故意破坏、毁坏、损坏他人财物为目的,对他人财物进行毁灭、损坏或其他損害行为的犯罪活动。

4. 后果: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后果是指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导致他人财物损失或无法正常使用。

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刑罚准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是指犯罪分子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程度和动机。

如犯罪分子具有恶意破坏他人财物、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故意造成巨大损失等,都将被认定为主观恶性较重,刑罚将相应加重。

2. 破坏的财物价值:犯罪分子故意损坏财物的价值越高,破坏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越大。

因此,法庭在判决时会参考破坏财物的价值确定刑罚幅度。

3. 损失的后果:损坏他人财物所导致的后果会直接影响判罚的严重程度。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他人财物无法修复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刑罚将相应加重。

4. 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如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采取积极的赔偿或补救措施,可以在判决时考虑减轻刑罚。

综上所述,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刑罚准则主要以主观恶性、破坏的财物价值和损失的后果为考量因素,并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来综合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三、相关案例分析以下是两个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相关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解析与判罚准则:案例一:某人故意破坏他人汽车,并将车上贵重物品盗走。

故意毁财立案标准

故意毁财立案标准

故意毁财立案标准
故意毁财立案标准是指,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致使他人财物遭受损失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毁财罪的标准是“损坏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或者拘役”。

具体来说,故意毁财立案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失,但仍然进行了这种行为。

2. 行为人毁坏的财物是他人的财物,也就是说,毁坏自己的财物不属于故意毁财罪的范畴。

3. 被毁坏的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毁财罪所指的财物价值标准是一千元。

因此,只有被毁坏的财物的价值达到或者超过一千元,才能符合故意毁财罪的立案标准。

总之,故意毁财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对于故意毁财的行为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毁财罪立案标准

毁财罪立案标准

毁财罪立案标准毁财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毁财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构成毁财罪,才能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

下面就毁财罪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毁财罪立案标准之一是损坏公私财物。

所谓损坏财物,是指对财物进行破坏、毁损、损坏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不能继续使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有意识地进行破坏行为,而非出于无心或者不慎造成的损坏。

只有在财物受到故意破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毁财罪。

其次,毁财罪立案标准还包括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这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必须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才能构成毁财罪。

如果仅仅是对自己的财物进行破坏,而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就不构成毁财罪。

因此,在立案追诉时,必须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

此外,毁财罪立案标准还要求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这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必须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毁财罪。

如果仅仅是对个别人的财物进行破坏,而并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就不构成毁财罪。

因此,在立案追诉时,必须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总的来说,毁财罪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故意性、损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也要提高对毁财罪的认识,不轻易对他人或公共财物进行破坏,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对毁财罪立案标准的介绍,能够增强大家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审判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山东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

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二章有关罪名论处。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我们知道很多刑事犯罪,除了在刑法中会对其进行规定外,最高法、最高检或公安部门还会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

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讲,其同样也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被规定的。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及刑法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首先是两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一般的目的在于毁坏公私财物,而且常常是事出有因,既有可能是复仇,也可能是泄愤,或者其他原因。

而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出于耍威风、找乐子的原因来满足自己的心理需要,寻找精神刺激,破坏公共秩序通常情况下都是事出无因的。

其次是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侵犯的是单一的客体,即所有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单一客体,而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则为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所有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客体也侵犯了公共秩序这一客体。

最后是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我们不难看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犯在犯罪的成立标准上也是不同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以毁坏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作为是否认定为犯罪的标准,而寻衅滋事罪则是以“情节严重”作为是否认定为犯罪的标准。

四、证据收集问题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从审批角度反思和总结了侦查取证与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据意识不强。

有的侦查人员偏重收集有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以及罪轻、立功、自首、未成年人、精神病、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重视不够,没有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不全面、不仔细。

2.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

如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固定,使案件主要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

有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或抓捕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弥补或同案犯在逃而无法调取相关证词。

有的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认为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又有其他证据印证即可结案,至于取证过程中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则无关紧要。

3.取证手段不完备,提取证据不到位。

部分侦查机关因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的情况较少,以痕迹检验方式提取证据的更少。

有的侦查人员对一些事关整个案件有效认定的物证与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运用不深入、不细致,存在极大疏漏,使一些关键事实无法认定。

如物证缺失,有些虽有物证的提取,却未对该物证上的血迹、毛发等作进一步鉴定,导致物证提取有名无实,而勘验、检查笔录在相当多案件中均无显示。

4.证据固定、保全不细致、不妥善。

有的侦查人员注重对证据的发现与获取,忽视对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直接削弱和影响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

有的侦查人员对口供固定不细致,往往采取传统方式,围绕犯罪构成的框架进行粗放式讯问,纵向上缺乏深度与层次,第一份讯问笔录形成后,很少再综合全案针对案情的细节进行纵深性补充讯问。

5.证据运用不科学、不正确。

在单个证据审查方面,主要存在对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顾此失彼。

在全案证据审查方面,未对证据进行有效的梳理整合,使案件证据体系混乱,影响了对待证事实的认定。

未正确处理证据“充分”与“齐全”之间的关系,存在片面追求证据量和证据种类齐全的情况。

忽视对鉴定结论这一关键证据的审查,仅把鉴定结论作为事实部分加以认定,没有置鉴定结论于全案事实证据之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解决对策 1.更新执法观念,增强证据意识。

侦查人员要时刻想到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指控犯罪,为案件起诉服务;树立最低指控证据及关键证据意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法定情节事实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全面性;强化证据采集的及时性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一现场、第一次询问(讯问)的有效性;强化证据固定意识,关键证据应当通过录音录像、书写亲笔供词(证词)等方式予以固定,切实防止翻供、翻证等带来的被动局面;强化公正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取证,并做到证据形式、取证程序合法有效。

2.大力提高侦查人员收集、识别和固定证据的能力。

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的主动性与及时性,充分利用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不长,各种痕迹比较明显,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未来得及转移或销毁,知情人记忆比较清楚的有利时机,尽快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

要针对故意伤害案证据的特点收集证据,把着力点放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上,即是谁、出于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手段、怎样致伤他人及伤害结果。

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要注意程序合法,以及对同一事实注意从不同角度反复多次询问(讯问)制作笔录。

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对实践中难以用一般方法收集或固定的证据,依靠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收集、固定。

3.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坚持全面审查证据,尤其是审查关键证据,力求个案证据确实、充分。

审查过程中,无论是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入手,还是从案发的前后顺序着眼,均不能忽视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上,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刑事技术鉴定对于案发时间的阐述以及相关刑事技术性文证和现场勘查、检验笔录上,把握精确的犯罪时间、地点,找准确切的犯罪主体,解析案件事实,固定作案工具,甄别医学鉴定,使整个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形成一个客观真实的链条。

为证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重点审查与分析被害人陈述和指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时间及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必要的指纹、足迹、血迹鉴定等。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与监督,完善相关机制。

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力度,必要时,在一些大要案件的侦破中,检察机关可依法介入,保证侦查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到相关证据。

公安、检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制发故意伤害案件公诉证据标准,对收集、审查证据的标准予以分解和细化。

在侦查机关的量化考核制度中规定侦查人员的相应责任,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意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