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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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公物案件辩护词

毁坏公物案件辩护词

毁坏公物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对于本案中指控的毁坏公物罪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您能审慎考虑。

首先,我承认被告在案发现场存在的行为对公物造成了一定的损坏,但是我要强调这并非是故意的结果。

被告在案发时并无恶意或预谋破坏公物,纯属意外或不慎造成。

因此,被告并不符合毁坏公物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其次,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可能存在的心理因素。

根据被告的个人背景调查和心理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在案发时正处于极度紧张压力和情绪不稳定的状态下,导致了行为的不当和损坏公物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异常的,并非他平常所为。

因此,应考虑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而非故意。

第三,我要强调案发地的环境因素对于被告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据调查显示,案发地附近的公物设施普遍存在一定的损坏程度,甚至还存在一些未修复的损坏点。

这种环境下,被告的行为或许是受到了现有环境对公物的影响和认可,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构成违法。

因此,被告的行为应该放在整个环境背景下进行评估。

最后,我想强调被告的悔过态度和积极补偿行为。

被告在案发后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弥补损害,包括积极协助警方进行调查、自愿赔偿受损公物、参加相关法制教育。

这一系列的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其行为负责。

他的悔过态度应该得到法庭的肯定和对其行为的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代表被告请求法庭能够慎重考虑案情中的各个因素,并在判决中体现公正和合理。

被告的行为虽然对公物造成一定损坏,但并非有故意破坏之意,而是由于意外、心理因素或是环境因素导致。

被告的积极悔改态度和补偿行为应得到法庭的认可和轻罚。

促请法庭在判决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

再次感谢法庭给予我们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

此致辩护人。

故意损坏财物辩护词

故意损坏财物辩护词

故意损坏财物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以及所有出席今天庭审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对指控他故意损坏财物一事提出辩护。

在本次庭审中,我将针对指控的关键要素进行逐一辩解,并且提供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指控要素一:被告的故意行为首先,我们必须澄清被告是否有故意损坏财物的明确意图。

在此处理过程中,我们提供了多份证据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故意或恶意地损坏任何财物的意图。

例如,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日常行为记录和证言,这些证据表明他历来都是一个负责任和合理行事的人。

我们还邀请了证人来证明被告是一个重视财物安全并且从未对任何财物造成任何损害的个人。

指控要素二:财物身份的确认其次,我们将质疑指控中所提到的损坏的财物的身份是否确凿无疑。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请求法庭对这些财物进行鉴定,以确认它们的身份,并确保它们与被告之间的关联。

我们也将要求法庭对这些财物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原因、事故或自然损坏进行综合考虑。

指控要素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确认最后,我们将寻找证据来推翻指控中所暗示的被告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我们将逐一分析每个财物损坏事件,并且排除证据表明被告与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可能性。

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准备了多个证人,并收集了相关的视频记录和照片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与财物损坏之间并无可靠的联系。

判决前的最后陈述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及所有在庭审中出席的各位,我们深信被告的无罪,并且我们将全力为此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辩解观点。

我们坚信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公正判决的实现,期待您的审慎判断,并对我们提出的辩护观点给予合理的考虑。

感谢您对司法公正的始终坚守,并致力于为我们提供一个公正的庭审环境。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在此,我谨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认定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2. 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然而,由于当时情境紧张,被告人未能准确判断防卫的必要限度,导致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3. 被告人XXX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认定1. 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其次,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2. 被告人XXX不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许某故意杀人、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许某故意杀人、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许某故意杀人、受贿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上诉人许某的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他的二审辩护人。

在出庭前,辩护人曾仔细查阅研究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上诉人,并对本案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以上工作结果,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情况,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许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故意杀人有关许某故意杀人的关键事实包括:1、许某有没有“指使”上诉人刘某杀害陈某某;2、上诉人刘某是否按照他的“指使”实施了杀害陈某某的行为;3、陈某某已经死亡还是处于失踪状态。

1、对许某“指使”事实的认定一审判决认为已“查明”的有关“指使”事实包括:(1)许某对陈某某的报复行为“怀恨在心”,“多次指使”刘某设法杀害陈某某;(2)许某“帮助”刘某安排作案地点;(3)许某“授意”刘某将陈某某骗到作案地点。

一审判决还通过确认两上诉人的书面供述,认定了两上诉人在作案后互相联系的事实。

在以上所谓“指使”、“帮助”“授意”过程中,行为人都只是许某、刘某两个人,所谓的“一对一”,没有旁证,所以应着重从两个上诉人的书面供述和法庭上的供述来分析。

(1)关于“多次指使”许某始终承认,在得知陈某某勾引自己女婿来报复他的行为后,非常生气,和刘某说“灭了她的心都有”,但他解释这只是气话,刘某今天在法庭上也说在2006年1月前许某同他谈起和陈某某的这些矛盾,但并没有让他杀害陈某某的表示,还告戒他“不许动陈某某一根毫毛”刘某当时自己主动表示愿意帮助调解;在2006年1月后有没有谈过杀害陈某某,两个人在法庭上的说法相互矛盾。

所谓的“指使”,是通过什么方式表现出来的,“多次”究竟是指哪几次,一审判决没有给出明确、直接的认定,只是概括性地确认了上诉人的书面口供,辩护人只能从这些口供去推测一审判决认定的“多次指示”事实。

(2)关于“帮助”安排作案地点一审判决认定许某帮助刘某借款10万元承包“力比特涂料厂”,准备当作杀人地点。

胡新光---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草稿

胡新光---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草稿

辩护词审判长、各审判员:受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安排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胡新光的辩护人。

通过庭前查阅案卷及刚才的庭审,现本辩护人结合本案案情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剖析,被告人胡新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角度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被告人胡新光主观上不存在毁坏财物的故意。

被告人胡新光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

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要求必须故意的,其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忌心理。

本案其实是包括被告人胡新光在内的王港乡高沙村窑棚里村小组的全体村民因高沙村村长滥用职权以村委会的名誉违法将该村窑棚里村小组的“石头包”荒山承包给窑棚里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即没有依法办事,按照国家《土地法》及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之规定,村里的土地对外承包必须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

)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说白了,就是民事纠纷,根本不需要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更何况被告人胡新光雇请挖机在“石头包”山场开挖平整,准备种植林木,是为了村小组集体的利益,而并非出于个人报复,因此被告人胡新光主观上不存在毁坏财物的故意和动机。

再次,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内容表明,被告人胡新光对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2月26日雇请挖机对“石头包”山场开挖平整,准备种植林木,是村小组集体的行为。

审判长,刑事追诉程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问题,所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而从现有的证据看,辩护人认为,通过刚才庭审调查的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胡新光个人实施了毁坏财物行为。

第二、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首先从从本案的起因看。

这次群体性的村小组村民行为直接起因是高沙村的村长违法将该村的窑棚里组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经营权承包给陶宝珠。

惊动公安部的四会许某某妨害作证、重婚案之一审辩护词

惊动公安部的四会许某某妨害作证、重婚案之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办理案件涉及隐私,采用化名惊动公安部的四会许伙桂妨害作证、重婚案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作为被告人许伙桂的辩护律师,首先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我的当事人许伙桂之所以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与不当行政干预和新闻媒体的不良炒作有关,有关领导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严厉查办的批示,《知音》、广东电视台“珠江直击”栏等新闻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增加卖点,添油加醋,人为炒作,是导致本案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偏听偏信,罗织罪名,对许伙桂提起刑事追诉的直接动因。

这在四会市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并非我个人的杜撰和耸人听闻之词。

我认为,被告人许伙桂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和重婚罪,应宣告其无罪。

在正式发表我的辩护意见之前,需要提到一个本案审理程序上的问题,即:本案不应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如果由四会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无疑会导致以下两个结果:一是由举报单位审案;二是先判后审。

从四会市人民法院2000年4月13日致四会市公安局的公函中“鉴于其(指许伙桂)行为严重妨碍我院的诉讼活动,影响极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贵局立案侦查”一说中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四会市法院是向四会市公安局就许伙桂一案提出举报材料的举报单位,不要说是四会市法院,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举报,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举报单位作为案件审理单位,难免有失偏颇和公正;二是审理是判决形成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任何一家法院,不可能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审理之前先下判决,否则就是先判后审。

在本案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四会市法院已通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形式,认定许伙桂构成妨害作证罪。

这份《公函》尽管既非判决书,亦非裁定书,但它盖上了四会市人民法院的印章,表明它以四会市人民法院的名义,认定许伙桂已构成此罪,如果由其一审审理本案,无异于先判后审,程序违法。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xxx检察院xxx检公诉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许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对许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许某系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被侦查机关询问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许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根据《刑法》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此,请求酌情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许某与海兴公司并无纠纷,是受他人指示而为之,今天当庭认罪,且得到了海兴公司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而请求给予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关于邹某毁坏公私财务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接受被告人邹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作了必要的调查,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本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并采纳。

辩护理由:
被告邹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邹酒后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了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

根据以上鉴定结论,邹某所毁坏财物数额较小,且情节并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程度,应属情节轻微,未达到法律规定追诉情节。

因此,被告邹某行为不应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综上所诉,被告邹某行为不应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定性为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XX律师事务所
XXX 19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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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xxx检察院xxx检公诉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许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对许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许某系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自被侦查机关询问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许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根据《刑法》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
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
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此,请求酌情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许某与海兴公司并无纠纷,是受他人指示而为之,今天当庭认罪,且得到了海兴公司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而请求给予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

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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