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小论文
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论文(2篇)

第1篇摘要行政法作为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其法律适用原则对于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以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内容,探讨了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建议。
一、引言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关系到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深入研究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它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三、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内容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2.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合理地考虑相关因素,避免滥用职权、偏私和武断。
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目的正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
(2)手段合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避免过度和不当。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处理案件。
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歧视。
(2)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方向的论文.doc

行政法方向的论文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精心为你整理了行政法方向的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主题:谈行政法理论的合作理念摘要: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现代与后现代主义共存,这一时代交错的现象是法律问题研究的基准。
当前行政法律体系存在着脱节等问题,形式与实质主义之下的法律都是单方意志的体现,面临着合法性危机,无法回应中国的法治实践,应进行全方位的理论创新。
在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合作行政法,提炼出社会群体的的共识,摆脱行政法实质上体现政府单方意志的窠臼,转向“理性”与“合作”,形成行政主体与公民间的共识,为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关键词:行政法治;交往理性;治理;合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对于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合作。
当前,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如何建构一种更具可接受性的行政法模式,已经成为行政法学学科研究的重要命题。
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影响着社会发展的运行。
当二者关系良性互动时,社会就进步发展,而二者关系不健康时,就无益于社会前进,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的剧烈变革。
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需要融洽的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关系结构。
维护这种良性结构的中心任务是由法律来承担。
行政法施控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其现实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也不断得凸显。
新形势下,“后现代主义”与“后自由主义”思潮愈加盛行。
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愈发复杂。
在此形势下,行政法也面临着转型的时代必然要求。
行政法的转型是一个从总体到局部、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的系统性问题,其基本路径不是通过法律修辞来进行心理干预,而是进行全局意义上的行政法理念的变革。
行政法相关论文

行政法相关论文现代法律的趋势是在保持规则控制的前提下,力求建构多元化和综合化的控权方式,以适应现代行政权发展的需要,这促使现代行政法必须探索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法相关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村民自治政策的背景下,以公共选择模型分析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并通过对公民参与理论的综述以及村民自治的实际情况,探讨可能出现的公民参与问题。
强调提高公民参与,才能发挥村民自治政策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公民参与公共选择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中央政府适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这对中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新农村建设强调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而农民是农村发展的主体,农民对农村内部发展活动的参与关乎农村地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问题,而农民参与本身则是管理民主的一种表现。
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要求,强调要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公民的首创精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切实做到发展为公民、发展靠公民、发展成果由公民共享。
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公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公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一、村民自治政策的发展历程村民自治是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突破点和切入点,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程。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八十年代初。
在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当地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这样一种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从此各地纷纷效仿,很快便取得了国家的正式承认。
5000字行政法论文:改革

5000字行政法论文:政府改革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5000字行政法论文。
1 科学认识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具有丰富的内涵,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本性。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谓民本就是要以民为本,真正做到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2)责任性。
责任即份内应该做的事,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3)调控性。
宏观调控是国家主动积极地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计划的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计划、政策及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过程。
(4)法治性。
公共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
政府在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规范行为,依法行政。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法治政府执政的新理念。
(5)透明性。
所谓透明,就是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阳光政府。
(6)务实性。
务实就是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踏踏实实学习,扎扎实实工作,老老实实做人。
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都落到实处。
(7)绩效性。
绩效即政府的业绩和效率。
公共行政成本立于公共财力。
(8)廉洁性。
廉洁即清廉,清白;不损公肥私,不贪污。
廉洁从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做到用权为公、执政为民,决不能以权谋私、化公为私。
2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需要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而党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是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
行政法原理论文12900字_行政法原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行政法原理论文12900字_行政法原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法原理论文12900字(一):面向新时代的行政法基本原理论文摘要:行政法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石。
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法基本原理相关的若干问题,包括行政变迁对行政法(学)转型的要求、行政法(学)体系与构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等等展开了学术上的反思与讨论。
未来还需围绕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拓展和深化。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体系;法律关系行政法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石,是对行政法治建设中根本性问题的回应,其论域涵盖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的转型、行政法(学)的体系与构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等等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基本原理的研究进一步拓展与深化,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根基更加坚实稳固(1)。
一、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的转型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本身的发展变化构成了行政法(学)持续变迁的动因。
近年来行政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党政关系的调整、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公私合作的发展、政府规制尤其是风险规制的兴起、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利害调整功能的发挥、区域行政的发展等,促使行政法的功能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转型,也要求行政法学进行有效的回应,多位行政法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党政关系与行政法我国是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政体制”是理解中国政治的关键词(2),党政关系对行政法治具有深刻影响,但自1990年以来行政法学界对党政关系的学理讨论趋于沉寂。
十八大以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20 18年修改宪法在第一条中写入中国共产党领导,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强调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尤其是强调党政相关机构可以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过去隶属于政府的新闻、出版、电影、民族、宗教、公务员管理等行政机构,逐步隶属于党的部门,这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核心是如何使这种治理模式与法治的要求相契合(3)。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在行政法领域,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行政法案例,来探讨行政法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某市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某地区居民的房屋,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
居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政府提供合法依据,并对征收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的是政府的征收依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征收暂行条例》,政府有权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是否充分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是需要进行具体审查的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的是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是否充分告知居民征收的具体程序和补偿标准,是否听取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问题,都需要进行具体的调查和分析。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的是居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在征收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包括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合法居住权等,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充分尊重了这些权益,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也是需要进行具体审查的问题。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居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法律评估。
只有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才能深入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具体运用和实践,为行政法的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综上所述,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法律规定,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对行政法的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为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具体的案例分析和理论支持。
最新行政法论文2篇

行政法论文2篇行政法论文2篇行政法论文(1)关于随手拍的法理思考1. 随手拍能否作为证据的材料?答:一般而言,只有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被认定为是证据。
首先,随手拍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性。
其次,随手拍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交通违章、违法的事实情况,但随手拍的照片有可能成为污蔑他人违法的工具,所以其关联性较弱。
最后是随手拍并不具有合法性,其原因在于普通市民并不享有行政处罚权,随手拍并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随手拍更多的只是一种线索而不能作为证据。
2. 公民有没有权拍交通执法?答:没有。
交通执法属于交警部门,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文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
3. 随手拍能不能成为交警执法的根据?答:不能,随手拍原则上只能作为交警执法的线索,而不能作为交警执法的根据。
总结:在实践中来看,随手拍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部分人员以随手拍作为谋生的工具,成为职业拍客,还有滋生偷拍等不良行为,以及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责任问题,都是随手拍政策所面临的难题。
现阶段而言,随手拍还是一种争议激烈的措施。
这一方面需要完善关于随手拍的法律程序,各个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要求拍客除了要记下违法日期、违法地点、车型号牌等信息外,至少还要拍摄两张以上的违法行为过程图。
交警部门将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会将该起违法行为录入违法系统,涉及车辆将会被处罚,而举报者也会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现金奖励。
行政法论文(2)近几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
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
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健全,还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而《民法通则》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作原则性的规定。
《处理办法》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又存在许多界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分岐。
与行政法的论文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我们来看看与行政法有关的,欢迎阅读借鉴。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探讨摘要:众所周知,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作用是判断是否违法宪法,所以它又可以叫做“公法领域范围内的软化剂”。
比例原则来源于德国行政法,亦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现代行政法中也是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掌握了解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明白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以及在行政法中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分析一、引言比例原则最先来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之后因为其自身的功能而被众多国家(地区)不断借鉴并实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借鉴,但是我国行政法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义始终比较模糊。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由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原则共同构成的。
今天,本文就来对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做一个简单分析,首先分析一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再分析一下比例原则受到众多国家欢迎的原因,最后再来分析一下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明白比例原则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建设道路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比例原则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我们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通常的定义是需要满足宪法后,结合多方面的因素(使用方式的合理有效程度、是否对公民的权益有较大的侵害以及利益方面)进行考虑后来实行的一项原则。
比例原则又可以叫做“公法领域范围内的软化剂”,是因为它在公法领域范围内中可以进行运用,刑法中的一个叫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是结合了比例原则来形成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法中还没有明确运用比例原则,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义较为模糊。
(二)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国家的权威部门在运用职权展开工作的时候,控制部门在实行行政任务时选择科学合理的手段来减小对公民权益的侵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小论文近几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
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
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健全,还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而《民法通则》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作原则性的规定。
《处理办法》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又存在许多界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分岐。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应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就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
对于根据根根据根据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异议。
但对权利继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各地做法不一。
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地方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列为共同原告。
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其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如同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中,只有16岁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享有请求赔偿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应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而不能只列其中的一人为原告,而又对全案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做出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继受人的范围不难确定,但对于被扶养人的范围的确定,却争议很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九项的规定,被扶养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
从文字上看,似乎已规定得很明确,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好把握,如非婚生子女、外生肓的子女,非法收养的子女,以及虽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所实际抚养的人,这些人是否属于被抚养人呢?笔者认为,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
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
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4、而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
被告,被告就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对赔偿主体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人们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确定赔偿主体的被告上很不一致。
有的不管是什么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只列驾驶员为被告,有的只把车主作为被告,有的把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有的把与肇事车有一定关系的人全部列为共同被告。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对赔偿主体被告的确定应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宜统一定论。
笔者认为,要正确确定赔偿主体,首先应弄清何为机动车所有人。
所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
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发包人因发包而暂时让渡占有、使用权,也不完全具备四项权能,因而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全所有权,因此应把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
机动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
但实际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经营,这种情况则应把买卖双方视为共同所有人。
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
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户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户而受限制。
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
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
在弄清车辆所有人后,对赔偿主体被告的确认就容易多了。
1、如果驾驶员同时又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肇事驾驶员理所当然就是被告。
2、如果驾驶员是在接受所有人或所在单位的指派,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作为被告,而应把驾驶员列为第三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驾驶员是有利害关系的,这样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3、如机动车在租用或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出租人租用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汽车是在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列盗窃犯,抢劫犯为被告,而车辆所有人不作为被告,因为此时的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已失去控制,无法支配车辆的运行。
二、财产损坏的赔偿标准及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但是赔偿恢复到这些物品损害前的价值,还是简单地赔偿维修费;折价赔偿是赔偿重置价,还是赔偿损坏前的价值,对造成车辆报废的是否还应包括车辆挂牌、保险等损失,各地的做法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
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但是物品损坏后经过修理,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其价值都会发生变化。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很复杂的,过错责任人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而且间接损失又难于认定和计算,因此在赔偿损失时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直接损失的计算应是有关部门评估的物品,车辆损坏前与损坏后的价值差。
因此,1、对于物品,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和修理前与修理后的差价,不能修复的,应按损害前的价值折价赔偿。
对于车辆损坏,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施救费、车辆损坏前与损坏后的差价,以及车辆在修理期间原已缴纳但不能退回的保险费等各种规费。
2、不能修复的,应按车辆损坏前的价值折价赔偿。
包括车辆的本身的价值,车辆的购置费、挂牌费,以及已缴纳但尚未到期又不能退回的保险费、养路费等各种规费,而不能只简单地赔偿修理费或汽车本身的价值。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怎么承担,各地做法不一。
有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仅承担连带责任;有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只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它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而《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10%的经济损失。
这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
因此,《处理办法》采取的是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应根据这种归责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主要在于驾驶员,除非该驾驶员可以证明是车子所有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强令其违章驾驶,或者可以证明由于车辆的机械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按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承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因驾驶员违章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根据民法的转承责任原则,驾驶员的过错责任先转由雇主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但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所在单位仍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张追偿。
因此,对于驾驶员没有履行能力的,可先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驾驶员有履行能力的,而且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又有主张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可把驾驶员列为第三人,直接判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这样既不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可减轻追偿的讼累。
如果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或者车辆的机械问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但根据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只能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
受雇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是因过错责任还是因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只能由肇事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出借车辆的受雇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辆在出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过错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驾驶员没有过错的,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抢劫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因已对该车失去监控,其对发生交通事故无任何过错,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