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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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8.05【实施日期】1996.08.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修订【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6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省散装水泥工作,并对地、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散装水泥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管理,确保出厂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旋窑、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分别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40%以上。

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其设计方案的审批;对未按标准设计的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12.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防尘管理制度(完)

12.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防尘管理制度(完)

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防尘管理制度
为确保现场散装水泥、预拌砂浆作业过程中的防尘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有一个较好的施工环境,针对该分项作业,特制订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防尘管理制度。

1. 项目部制定散装水泥、预拌砂浆管理制度,并由该分项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教育交底;
2. 制定分项作业过程中的作业交底,并由作业人员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施工技术落实到个人;
3. 对于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避免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4. 散装水泥设置集中堆放仓库,并制定散装水泥仓库管理制度,对于散装水泥的仓库设置防火设施,对仓库要求封闭设置;
5. 对于预拌砂浆区域设置除尘设施,作业区域机械进行封闭管理,避免出现重大扬尘;
6. 散装水泥、砂浆搅拌区域设置除尘设施,并制定除尘管理制度;
7. 设立专人对该区域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并安排人员进行洒水;
8.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扬尘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从源头做好扬尘控制。

新东站安置三区四标段项目部 2016年4月30日。

xx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xx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开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开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二〕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三〕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散装罐管理制度

散装罐管理制度

散装罐管理制度
第一条散装罐的使用条件
(一)首先填报工程情况表,核定批准后,到综合综合处办理散装罐使用手续。

(二)工程使用两家以上水泥,公司根据使用量配置散装罐。

(三)不签订水泥合同、不签订散装罐协议、不交押金者,不办理手续。

(四)每月低于600吨散装水泥使用量,不配散装罐。

(五)一年内使用量在5000吨以下的,不配散装罐。

第二条散装罐管理制度
(一)不按规定,私自吊配散装罐者,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者下岗。

(二)散装罐押金按公司规定执行(70吨以上每个交15000元;50吨每个交5000元)。

(三)散装罐吊运费用,吊出公司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吊回由公司承担费用。

(四)一个月之内不使用者,协议解除,无条件吊走散装罐。

(五)用公司散装罐装其他厂家水泥,协议解除,三天内无条件吊走或每天交200元的使用费用。

(六)工程结束7天内及时通知公司,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每天罚200元。

(七)散装罐退回时,除表面新旧程度外,必须保证散装罐正常使用,罐体不能严重变形,否则,根据损坏程度扣除押金,最低1000元。

(八)散装罐使用中的管理由各办事处负责,出现问题办事处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其他有关散装罐的管理制度另行通知。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水泥清仓(库)安全操作规程与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管理制度

水泥清仓(库)安全操作规程与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管理制度

水泥清仓(库)安全操作规程与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管理制度水泥清仓(库)安全操作规程1、清仓(库)必须采用安全的方法,查清、探明料仓(库)的堵塞情况,拟定清仓(库)作业方案,报分厂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2、参加清仓(库)作业必须要有三人以上,并指定专人监护,进入料仓(库)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3、作业前,必须通知与料仓(库)有联系的工序人员,切断送料设备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确认无误;4、作业前必须检查确认安全带、安全绳、软梯牢固完好.安全带系绳长短要适当,要系牢。

情况不明、安全措施不具备不得进入料仓(库)清理作业;5、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工器具完好,注意作业中工具伤人,认真做好“四不伤害"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6、清仓(库)作业过程中始终必须实行统一指挥、专人负责,禁止任何人擅自动用与料仓(库)相关的设备和设施;7、仓(库)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从上向下清理原则,服从统一指挥,严禁违章作业,严禁先冒险进入底层作业;8、清仓(库)作业完毕,要及时清理现场,收好工器具,恢复设备、设施正常状态,认真检查确认后,按规定手续恢复设备电源投入生产。

第1 页共13 页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筒型储存库清库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清库时机和方法选择、清库方法分类和操作要求、验收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与卫生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种物料的筒型储存库清库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程中被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与本规程同效。

高处作业分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安全标志管理规定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水泥工厂设计规范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料本规程指水泥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原料(含钙质原料、硅质原料、校正原料、混合材、石膏等)、生料、煤(含原煤、煤粉)、熟料、水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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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
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监督管理,规范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安装、使用、拆除和安全监督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市政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安装、使用、拆除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以下简称流动罐)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B/T1010-2000要求,罐高度不超过7.35米,储量不超过30吨,在施工现场存储散装水泥的专用设备。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以下简称移动筒仓)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B/T10461-2008要求,在施工现场存储干混砂浆的专用设备。

不符合标准WB/T1010-2000、SB/T10461-2008要求的流动罐和移动筒仓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四条流动罐、移动筒仓在施工现场使用前,流动罐、移动筒仓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并在租赁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流动罐、移动筒仓安装、使用、拆除和散装水泥或干混砂浆注入过程的安全责任。

流动罐、移动筒仓在施工现场使用期间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条流动罐、移动筒仓使用前,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出具流动罐、移动筒仓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年限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流动罐、移动筒仓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图,并说明基础砼强度和平面平整程度要求。

(二)使用流动罐、移动筒仓的基本条件,如电源、水源、运输车辆通行的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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