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如何提高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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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组织人事处。

二、选拔程序第四条 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100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200名。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对象须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含特聘),年龄在55周岁以下,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

年年最新浙江卫生副高职称及正高职称资格评审条件|报名要求

年年最新浙江卫生副高职称及正高职称资格评审条件|报名要求

2013年02014年最新浙江卫生副高职称及正高职称资格评审条件|报名要求我是杭州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我们医院是个三甲医院,综合实力是杭州市医疗行业"十强“,说实话,我从05年开始就是副主任医师了,我本人是硕士毕业,本来应该5年就可以升正高的,以前也没引起重视,拖着拖着就迟了。

我很着急,去年为了职称的事我想了很多办法,不过好在历时8年的我,终于在今年升上主任,回头看慢慢职称路,颇多艰辛,现将我呕心沥血之经历与大家共享,希望各位同行引以为戒,少走弯路。

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浙卫发[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206号)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八月四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浙江卫生人员晋升职称条件相关规定

浙江卫生人员晋升职称条件相关规定

第⼀条 为统⼀卫⽣技术⼈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技术⼈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红⼜专的卫⽣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条 卫⽣技术⼈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员(含中医、西医,卫⽣防疫,寄⽣⾍、地⽅病防治,⼯业卫⽣,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助产⼠)、卫⽣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药剂⼈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药剂员。

三、护理⼈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员(含检验、理疗、病理、⼝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物制品⽣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技术⼈员的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学习马列主义、⽑泽东思想,不断提⾼政治觉悟,做到⼜红⼜专,全⼼全意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于实际⼯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能熟练地掌握⼀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平的科学论⽂或著作;3.善于指导本科全⾯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级⼈材;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于实际⼯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附件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一、主要文件依据(一)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二)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三)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四)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五)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六)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七)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八)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九)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十)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十一)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十二)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二、有关政策规定(一)共设置100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浙卫便函[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便函[2014]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有地区、单位碰到了一些情况与问题。

为统一政策口径,落实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处联系。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7月4日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有关问题解答问题一:省、市(指设区市,下同)级血液中心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是否需要完成到基层服务?答:不需要。

问题二:部队医院的工作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是否需要完成到基层服务?答:不需要,各地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三:省属企业或省级其它单位的下属医院(如杭钢医院、浙江衢化医院、省青春医院)或医务室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是否需要完成到基层服务?答:不需要。

问题四:在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或在省外已完成1年及以上到基层服务的医生,现进入我省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晋升中高级职称前,是否需要完成到基层服务?答:不需要。

问题五:已在民营医疗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医生,现进入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晋升中高级职称前,是否需要完成到基层服务?答:不需要,各地另有规定的除外。

杭州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杭州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杭州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摘要:
一、杭州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概述
二、杭州高级职称评审具体要求
1.学历和资历要求
2.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
3.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
三、杭州高级职称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2.评前评后公示
3.评委会专家抽取
四、杭州高级职称评审改革
1.品德、能力、业绩导向
2.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3.深化数字技术职称评审改革
正文:
杭州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和资历要求、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等方面。

在学历和资历方面,申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任职资格。

例如,申报副主任护师需要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 年;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
专业工作满5 年。

在专业能力和业绩方面,申报人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具体要求可能因行业和评审委员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会涉及到工作年限、业绩成果、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估。

在论文和科研成果方面,申报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创新能力。

这通常要求申报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者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杭州高级职称评审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审查、评前评后公示、评委会专家抽取等环节。

资格审查主要是核实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等方面的情况,确保申报人符合评审要求。

评前评后公示是为了增加评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评委会专家抽取则是为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避免评审过程中的舞弊现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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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如何提高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各位临床医务工作者在准备晋升副高职称或者正高职称的时候,应该花一点点时间耐心的了解一下本文的有关条件。

我想很多时候能够事半功倍,同时我也会把自己这几年的晋升经验写下来,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参考作用,希望能起到少走弯路的效果。

作为浙江省的医生,高级职称评审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且不说能与卫生厅卫生部有直接挂钩关系的,即便是没有关系的,浙江乃藏龙卧虎之地,所以总结一句话,一定要自己的硬性条件过的去,拿的出才能使晋升之路走的更顺!以下是浙江的晋升卫生高级职称的要求和我的一些个人经验,仅供参考。

一、关于浙江省高级职称的各项要求规定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

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3、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要点摘录如下:申报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现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岗位的在职人员。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有敬业奉献精神,积极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作贡献。

3、申报乡村主任医师(主任中医师)、乡村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乡村主任护师、乡村副主任护师,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医(护)师资格。

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1、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担任中级卫生技术职务满5年;2、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和中级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担任中级卫生技术职务满7年。

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担任副高级卫生技术职务满5年。

二、破格晋升方面的规定(四)破格晋升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文件依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23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要点摘录如下:担任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五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不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以破格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1、在国家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3篇,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2、掌握本学科(医、药、护、技)先进医疗技术和诊治办法,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或主持解决过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理论上或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在同行中有相当知名度。

3、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三等,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护士,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或近5年内获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者。

5、担任主管护师5年以上,并且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护理部担任正、副主任,实际工作业绩突出。

6、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中专学历及相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五)破格晋升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2000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0〕174号),要点摘录如下: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条:1、发表论文三篇,其中二篇已在国家级医学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另外一篇可以是在省级医学刊物上发表。

2、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全省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

3、医德医风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作出了贡献,已成为本区域学科带头人。

(六)破格晋升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要点摘录如下:破格申报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任下一级职务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限(申报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须满7年),并符合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1、县及以上等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市(厅)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2、获得县(市级局)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3、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规定的2篇论文中,有1篇及以上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技术资格规定的3篇论文中,有2篇及以上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4、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30年。

(七)不能破格晋升的规定文件依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职改〔1996〕3号),要点摘录如下:对确需提前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其任职年限的提前最多不超过一年(即推荐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任中级职务年限不得少于四年)。

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提前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学历方面的规定(八)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要点摘录如下: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九)大学普通班的学历层次文件依据: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要点摘录如下:对于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

而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

(十)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发〔2008〕99号),要点摘录如下: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四、任职时间方面的规定(十一)后学历、岗位变动的任职时间计算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要点摘录如下: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十二)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时间计算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要点摘录如下: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论文方面的规定(十三)提交论文的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为进一步做好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努力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我厅委托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省医学科学院医学情报研究所,经发布公告、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对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3年起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二级论文按《2012年版》执行。

二、曾列入我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而未列入《2012年版》的论文,如在2013年6月30日前发表,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仍按一、二级论文对待。

三、上述论文以外,在公开发行的医学卫生刊物(须有正式刊号)发表的论文,均为三级论文。

四、上述分类仅用于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能作为处理其他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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