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令

公共场所禁烟令20XX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下面是小编准备的公共场所禁烟令,快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立和标识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禁烟区域,并标识清晰。
第三条禁烟区域设立应当符合公众需求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等。
第四条禁烟区域标识应当明确,标示清晰,易于辨识。
标识应采用大字体,醒目的文字,明示“禁止吸烟”等词语。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禁烟区域的标识,做到明显可见,清晰易懂。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第六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室内任何公共场所;(二)任何施工现场;(三)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四)任何有关群体活动的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乘客区域;(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
第四章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共建筑入口、出口,距离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距离站点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三)运动场馆、健身房等体育活动场地;(四)公共游憩场所,如公园、广场等。
第五章控制措施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域,吸烟区域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
第九条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人员产生二手烟的危害。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进行相应警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禁烟管理。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禁烟宣传教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禁烟宣传和教育,提高吸烟危害意识和举报意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约束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合作与共享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禁烟管理的认知度和遵守性。
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

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对环境污染的关注,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公共环境的清洁,针对公共场所吸烟问题进行立法,制定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一、背景与意义公共场所吸烟对不吸烟者造成了被动吸烟的危害,损害了吸烟者和非吸烟者的健康。
据统计,被动吸烟每年导致数以千计的人死亡,成为众多慢性病的主要诱因之一。
同时,公共场所吸烟还给环境带来二手烟的污染,影响着空气质量,破坏生态平衡。
为了减少被动吸烟造成的危害,全球范围内不断出台吸烟控制法规和条例,以限制和规范公共场所吸烟行为。
例如,美国、英国等国家纷纷实行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国,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的制定是贯彻国家卫生健康政策,保障公众健康的需要,也是我国吸烟控制事业的重要一环。
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国的烟草控制工作产生深远影响,推动我国向无烟环境迈进。
二、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的主要内容1.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条例规定,除了特定吸烟室以外,所有公共场所的室内空间均为无烟区。
这包括酒店、餐厅、商场、办公场所、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
2.室外吸烟区划定:为了照顾吸烟者的需求,公共场所应划定室外吸烟区,并明确标示。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吸烟对他人的干扰,并防止室内外烟草烟雾交叉污染。
3.吸烟警示标识:公共场所应张贴标有“禁止吸烟”和“吸烟区域”的警示标识,以提醒人们遵守吸烟规定。
吸烟警示标识应明显醒目,易于识别,以便广大市民和吸烟者能够自觉遵守。
4.处罚与监管机制: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吸烟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对个人和单位的处罚。
处罚力度的加大将有效遏制吸烟行为,进一步促进公共场所吸烟控制工作的顺利推进。
5.宣传教育与培训:公共场所应加强吸烟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并进行培训,提升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吸烟控制意识和技能。
只有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吸烟控制的知识普及,才能达到预防和减少吸烟行为的目标。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为了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吸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措施和;(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三)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联合执法;(五)研究、处理有关控制吸烟工作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一)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执法;(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监督执法;(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内等候场所的监督执法;(四)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艺术、娱乐场所的监督执法;(五)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监督执法;(六)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七)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店)、超市等零售业场所以及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监督执法;(八)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专业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九)公安机关负责对旅馆、宾馆、酒店、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场所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执法;(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十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十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吸烟控烟的规章制度

吸烟控烟的规章制度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范围1.1 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电影院、图书馆、火车站、机场、公交车等场所,不允许吸烟。
公共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不得设置吸烟室。
1.2 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在火车、飞机、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乘客吸烟,车辆内不得设置吸烟区。
1.3 室内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场、餐厅、咖啡馆等场所,禁止员工及顾客在室内吸烟,要设立指定吸烟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雾进入无烟区域。
1.4 公共场所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牌、吸烟区域标识牌等。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设置任何可以促进吸烟的标识或广告。
二、吸烟控烟的宣传教育2.1 宣传教育要深入人心。
在各类公共场所、媒体上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以及吸烟控烟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知识,引导人们树立拒绝吸烟的意识。
2.2 学校教育要重视。
学校应当将吸烟控烟的教育作为必修内容,通过课堂教学、校园宣传等形式,让学生了解吸烟的危害,培养正确的健康观念。
2.3 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
各种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要积极参与吸烟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类健康知识讲座、宣传片放映等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拒绝吸烟的风气。
三、吸烟控烟的法律法规3.1 加强吸烟控烟立法。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吸烟的场所和范围,规定吸烟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实行相关税收政策。
逐渐提高烟草制品的税收,降低吸烟率,减少吸烟危害。
3.3 加强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吸烟控烟法规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吸烟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建立吸烟戒烟服务机构4.1 成立吸烟戒烟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吸烟戒烟指导中心,为有吸烟问题的人群提供专业的戒烟服务,包括心理辅导、戒烟药物辅助等服务。
4.2 定期开展吸烟戒烟活动。
定期组织各类吸烟戒烟活动,激励吸烟者戒烟,帮助吸烟者摆脱烟草依赖,改善个人健康。
综上所述,吸烟控烟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措施。
漳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漳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黔南州卫生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组织州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八)州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出租车交通工具内,铁路、客运车站的售票厅、等候室。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立法项目,现已形成草案送审稿,并于2014年10月底上报国务院。
主要内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是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其中,特别提出了几类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
其中最大亮点在于香烟的警示图形将上香烟的外包装,卷烟包装上的图形警示是向公众宣传烟草危害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规定:每个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包装和标签措施。
而截至今年1月,中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已经满十年。
三是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其中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的宣传,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起草说明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
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
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_条例_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下文是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全文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三)学校的教学场所;(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宫)、青少年宫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八)会议厅(室);(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七)项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置吸烟室(区)。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管理工作。
但不得与第五条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提倡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九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吸烟室(区)的,还应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区)标志;(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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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
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