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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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
分别计算,以较小者为准 一次限制/二次限制
2020/5/5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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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种类
(一)各国立法 1.法国–委付制度 委付后,物的有限责任(船舶、运费) 财产归与债权人(余额) 2.德国–执行制度 物的有限责任 海上财产的执行 3.美国 船价制度(事故发生后的实际船舶价值)—金额制度 物的有限责任—人的有限责任 并用制度 4.英国 吨位金额制(登记时的船舶价值为限)—金额制度 船舶吨位 x 每一吨的限额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第一节 概述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是指当当船舶在因航行事故或船长、船员的行为产生重大民事责 任时,船舶所有人在自身无过错、不知情或未参与的情况下,可 将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的制度。船 舶所有人不必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承担实际的全额赔偿责任,而 只是在法律规定的限额之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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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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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责任的条件(CMC.Art.209)
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故意或轻率的行为
由索赔人负举证责任
问题:受雇人、代理人丧失责任限制是否导致其雇佣人丧失?
四、限制性债权-法定
1、不限于船上发生的(人身、财产、港航设施的实际损害)
2、迟延交付(需要承担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为前提/灭失、损坏和 经济损失)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3. 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
第205条:本法第207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 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 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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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标准是多少?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根据《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载明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在远洋运输过程中,由于距离很长,有时候难免因为种种因素导致商品的损坏。

这个时候,货主会向运输公司提出赔偿,运输公司要承担部分责任。

如果货主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运输公司有权提出责任限制要求。

那么,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标准是多少?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1)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2)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4)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为何产生?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

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

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

不过,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内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内容
运费来免负其责,但不委付就负无限责任。
注:船价制以航次为标准,不论该航次发生几次责任事故,均以航 次结束时的船价及运费为限。
算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赔偿额。
注:金额制以事故次数为标准,若同一航次发生数次事故,需按事 故次数承担责任,又称“事故制”。
我国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采用的是金额制,即“一次事故,一次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
2. 船价制 • 美国制度 • 指船舶所有人对该航次因船
舶产生的债务,其赔偿范围 为船舶发生海损事故航次终 了时肇事船舶价值及运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目录
0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0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 0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 04 国际公约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 在不同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方法有所不同
金额制
船价制
委付制
执行制
A
B
C
D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
1. 金额制 • 英国制度 • 指对船舶一次事故的债务,发生事故船舶登记的净吨乘以每吨限制赔偿额计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目的:避免责任人其他财产遭到扣押或查封,保证受害 人得到及时的应得赔偿,从而快速解决索赔问题。
注: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并不是责任人获得责任限制权力的前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
人身伤亡基金
财产损害基金
专门用以人身伤亡的索赔
专门用以财产损害的索赔
• 当“人身基金”不足以清偿全部人身伤亡索赔时,不足部分可与财产损害 赔偿请求一起按比例分配“任主体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海商法第205条),船舶所有 人、救助人需对这些人员行为、过失负责,只要这些人在受雇或受委托范围 内行事,就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与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相同的责任限制。

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诉讼时效和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试卷1_真题-无答案

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诉讼时效和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试卷1_真题-无答案

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诉讼时效和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试卷1(总分64,考试时间90分钟)1. 名词解释题1. 金额主义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 论述题1. 论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例。

3.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

1.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责任限制所适用的船舶为多少吨以上的船舶?( )A. 100B. 200C. 300D. 4002. 海上货物运输中对承运人提起的涉及货物灭失的诉讼,承运人不可以援用海商法规定的限制赔偿责任的是( )A. 海事请求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并以违约提起诉讼B. 海事请求人以侵权向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C. 货物的灭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D. 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期间的货物灭失3. 下列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当事人是( )A. 船舶所有人B. 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C. 责任保险人D. 有重大过失的船舶所有人4. 某托运人的100件货物因承运人不能免责的事由在一次事故中灭失,共损失50万特别提款权,该事故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

假设每件货物重2000公斤,运输船舶的总吨位为650吨。

则按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承运人最后实际应该赔偿( )特别提款权。

A. 30万B. 50万C. 167000D. 192050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采取的是( )A. 执行主义B. 委付主义C. 船价主义D. 金额主义6.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适用( )A. 受损害船舶的船旗国法律B. 侵权行为地法C. 法院地法D. 扣押法院所在地法7. 依《海商法》有关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应适用下列( )A.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B. 船旗国法律C. 被告住所地法律D. 起运地法律8. 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时效自( )起中断。

A. 申请扣船之日B. 提起诉讼之日C. 取得担保之日D. 法院受理申请之日9. 我国《海商法》不适用于( )A. 大连港口与青岛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B. 大连港口与韩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C. 大连港口与美国西雅图港之间的旅客运输D. 香港维多利亚海港与罗马尼亚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10.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适用船旗国法律的情况有( )A.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B. 船舶抵押权C. 同一国籍的船舶发生碰撞,但碰撞地位于他困境内的D.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赔偿11. 中国的甲公司的A船舶与日本乙公司光船承租的B船舶在公海上发生了船舶碰撞,B 船被A船撞毁并沉没。

浅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主体限制问题

浅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主体限制问题

浅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主体限制问题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规定在第二百零四~第二百零七条,主要是规定哪些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这远远不能满足海事司法实践需求。

对比国际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海事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有关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方面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船舶管理人规定的缺失我国《海商法》框架虽然基本参考了76年公约,但与《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相比,在有关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上,缺少了船舶管理人一项。

这样立法是和当时我国的海运实践相联系的,因为当时我国的大型航运企业通常是多种功能的集合体,既是船舶所有人,又是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船舶经营往往由公司内部的经营部门负责,船舶管理则由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和人员调配部门负责。

进入90年代中期,公司内部虽然按职能分化出名义上的船舶管理公司,但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法人。

①所以《海商法》中”船舶管理人”概念的缺失,在当时并未对我国的海事审判造成明显的困扰。

但随着航运公司的分立、合并和新的航运公司的出现,以及越来越多的船舶所有人选择在开放登记国家注册单船公司,从而将经营船舶、管理船舶的责任委托给其他公司或另行注册的公司负责,由此大量的船舶管理公司应运而生,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时,除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外,经常要面对船舶管理人带来的问题。

由于我国海商法中没有规定船舶管理人是否可以成为责任限制的主体,因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随着1978年stcw公约及其修正案、1974年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和ism规则的强制实施,船舶的安全和质量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而我国大量中小型船公司受自身规模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达到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必须借助于船舶管理人的力量。

因此,今后船舶管理业对于海运的安全有将越来越重要。

基于以上的原因我国的立法应该考虑鼓励和保护船舶管理业的发展,其中之一就是赋予船舶管理人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这样确定船舶管理人作为限制赔偿责任的主体既适应了航运主体多元化的现实,也体现了公平保护航运主体的原则。

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什么?

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什么?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什么?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对海商法全文相关内容,我们是比较少去了解的,但是肯定有需要的人群就是现在的海内外贸易的企业主等,其中在海上的贸易中那些大企业主除了关税和运输成本之类的问题之外,最想了解的应该是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什么?下面就为大家来系统的普及一下。

第二百零四条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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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油污损害赔偿责 任限制的关系
1. 《1957年公约》适用油污损害的情况 《1957年公约》适用于因违法或侵权行为 引起的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并在第1条 第1款中规定船舶所有人对任何权利的侵害 都可以限制其责任,而且油污索赔未列为非 限制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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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价制
属航次主义和量的有限责任制.这是英国在 1734年《乔治法案》(《船舶所有人责任限 制法》)中采用的制度 船价制赔偿手续烦琐,须根据航次终了时的 船舶价值进行估价来决定赔偿限额,而估价 不仅存在技术,经济的困难,同时也容易造 成新的纠纷,况且如果肇事船舶发生全损, 就会导致债权人索赔无着.1854年英国 《商船法》改用金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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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是否适用责任限制?
有其必要.航运业的高投资,高风险的特点在 内河中同样存在;实行责任限制旨在保护航运 业的发展,不着眼于船舶赖以航行的区域是海 洋还是内河;内河船舶所有人实行责任限制是 国际通行做法,世界上主要航运国家均以国内 立法形式确立内河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我国 交通部门的规章曾对内河船舶实行责任限制. 因此,为了促进内河航运的健康发展,并使国 内航运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我国应当建立, 完善内河船舶责任限制制度.
第十二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 它对于激励海商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章从 以下几方面分析这一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的概念,特征,意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适用的船舶,主体,债务,限额,责任限制 基金,责任限制的丧失,有关国际公约.该 制度政策性较强,必须结合各国实际情况加 以理解

海商法海事赔偿顺序是什么?

海商法海事赔偿顺序是什么?

海商法海事赔偿顺序是什么?《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很多人表示自己是某一个海事纠纷案件的受害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个案件受损并且损失不断加大,希望尽快得到赔偿。

但是法院却告知自己不属于优先获得赔偿的范围内。

那么,海商法海事赔偿顺序是什么呢?下文为大家作出回答。

一、海商法海事赔偿顺序1、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三者的受偿顺序在关于船舶的这三项权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权需要占有船舶。

这就使得在同一船舶上可能会发生存在两种或三种担保物权的情况,必须确定它们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如此设定顺序,其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设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用以保护特定的债权人,所以,该制度是应该得到最优先的考虑。

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直接占有了船舶,居于有利的地位,而且船舶留置权对于航运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船舶留置权也得到较优先的考虑。

而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一般为借贷之债的普通债权,虽然船舶抵押权对航运业的发展也很重要,但是其受偿的迫切性明显弱于前两种权利,因而船舶抵押权被置于其他两个权力之后。

2、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受偿顺序该权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受偿顺序的原则也与一般债权不同,这些原则主要是:(1)公共政策原则。

公共政策原则是指各国立法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规定海事请求权人享有不同的受偿顺序。

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对船员等不利地位人员利益的特殊保护,对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无辜受害者的保护,对海难救助的鼓励等。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导下,分成等级,依次受偿。

(2)倒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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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责任限制
2.可以限制 责任的赔偿 请求的性质 和种类不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船舶营运或救助中的货损 及其他财产损失、旅客或 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 偿请求、本船或他船甚至 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 助航设施等方面的赔偿请

仅限于对本船所发 生的货物灭损和货 物迟延交付的经济 损失的赔偿请求或 对本船所发生的旅 客人身伤亡和行李 灭损的赔偿请求
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
3、船价制度:1734年英国《乔治法案》中采用。1854 年英国《商船法》改用金额制。
根据船价制,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以航次终了时的船 舶价值和运费为限,超出船舶价值和运费的数额,则不 负赔偿责任。
4、金额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及其他责任 人的责任以一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以船舶的登记吨数 乘以法定的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额即为责任人的最高赔偿 额。 1854年英国《商船法》规定,对物的损害每一登记 吨为8镑,对人的损害每一登记吨为15镑。
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
5、并用制度:1851年美国《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 中采用的是船价制。后于1935年修改该法时采用了船价 制度和金额制度并用的制度。
该制度规定:船舶所有人所负的责任以船舶价值为限, 以法律规定的每吨赔偿限额乘以船舶吨位产生的金额来 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船舶价值高于每吨赔偿限额乘以 船舶吨位产生的金额,则以该金额承担责任;如果船舶 价值低于该金额,则以船价为限。如果发生海损事故后 船舶全损,船舶所有人则不负赔偿责任。
本世纪,国际上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三个关于责任限制的 公约。详见11.2。
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1、委付制度:1807年法国商法典最先采用。根 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在本身无过错而要对其 代理人或雇员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将船 舶和运费委付给债权人而获得免责。
2、执行制度:德国《德意志商法典》采用。根 据这一制度,船舶发生债务,船舶所有人仅以海 上财产清偿,债权人只能对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 行,对除此以外的财产不能请求强制执行。
11.1.5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1、基于船舶商业经营与所有者分离的现实状况; 2、基于鼓励投资者投资海运业,促进海运业发
展的需要; 3、海上风险大,海船投资大,出于追求公平正
义的需要;
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度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关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称综合责任限制或总体责任限制, 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一般理解为某一特定事故)所产生 的总的或者说是全部的赔偿责任而言,当这种总的赔偿责 任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时,责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11.1.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是法律赋予有关赔偿责任人的一种自我限制赔 偿责任的权利。从法理上讲,这一制度符合公平原则。该 制度是与民法损害赔偿制度不尽相同,是海商法所特有的 损害赔偿制度。
二、特点: 1、它是责任人仅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之内承担赔偿责
任的制度。该制度允许责任人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 候,只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就可以只在法律 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这个限额的,责任人不 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超出限额的赔偿责任,责任人 不得要求限制。
额按照船舶 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 吨位的大小 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 分级计算。 限额较高者为准。承运人对货物因迟
11.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历史沿革
起初,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允许船舶所有人将其责任限制 在船舶的价值及运费之内。
英国1734年通过了《乔治法案》,确立了船舶所有人责 任限制制度,且采用了“船价制”。
《1854年商务航运法》将“船价制”改为“金额制”。 即根据船舶吨位确定赔偿限额。
1862年修订的《商务航运法》明确规定,对人身伤害的 赔偿,按每吨15英镑计算,一般的赔偿按每吨8英镑计 算赔偿限额。
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
区别 海事赔偿责 点 任限制
承运人责任限制
3.责 我国《海商 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 任限 法》实行的 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 额不 是金额制度, 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 同 赔偿责任限 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单位为666.67
承运人责任限制:也称单位责任限制。在海上运输领域, 单位责任限制,除海上旅客运输之外,主要是指海上货物 运输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承运人对每航次中所发生的提单 项下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 限额。如《海商法》第56条的规定。
单位责任限制并不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制度,实际上在诸如 铁路、公路运输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完)
6、选择制度:1908年比利时《海商法》采用。 选择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可以在委付制度、船价 制度和金额制度中,选择其一,限制责任。该制 度的特点在于选择,一经选定,则依选定的制度 执行。
总体而言,目前,金额制度已为多数海运国家以 及有关国际公约所采用,也有部分国家仍采用船 价制度,并用制度和选择制度只有极少数国家还 在采用。
11.1.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性质和特点(续)
2、它是法定的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主体、条 件、限额、程序等,均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它是责任人在特定场合对他人产生某些性质 的海事赔偿责任的总和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时 发生的。特定场合造成的损害、某些特殊性质 的海事赔偿请求引起的赔偿责任,责任人才可 以依法进行限制。
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
区别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责任限制
1.责任限制 的主体不同
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 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 的受雇人、责任保险 人,船舶所有人包括 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
营人
船舶所有人、承租 人、经营人以及他 们的受雇人、代理

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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