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见的十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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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建筑工程合同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建筑工程合同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建筑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交易文书,旨在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按合同约定完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出现一些纠纷。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是建筑工程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这类纠纷通常由以下情况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工程造价超过原定预算等。

对于工程质量纠纷,双方应该首先进行协商和沟通,以期达成和解。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或修复。

二、工期纠纷工期纠纷是指由工程进度延误引起的争议。

在建筑工程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如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或施工方的负责问题。

当双方发生工期纠纷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方式进行解决,如违约金的支付、罚款等。

另外,也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增加施工人手或提高施工效率等方式来尽量缩短工期。

三、变更设计纠纷变更设计纠纷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的变更引发的争议。

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客户需求变更、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而产生变更。

对于变更设计,双方应该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变更的程序以及费用的确定方式,并在变更前达成一致。

当出现变更设计纠纷时,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和记录,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四、索赔纠纷索赔纠纷是指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施工方或业主方要求索赔的情况。

索赔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违约、工程造价增加等。

在解决索赔纠纷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操作,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索赔要求。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五、履约保证纠纷履约保证纠纷是指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保证条款产生争议的情况。

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履约保证的具体条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履约期限等。

当出现履约保证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防范措施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焦点问题,涉及到合同履行、质量问题、工程进度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进行详细解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常见纠纷类型1. 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方面。

常见的质量问题包括: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是否存在缺陷等。

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委托方和承包商往往会就责任的承担和维修责任产生争议。

2. 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

常见的工期延误原因包括:自然灾害、设计变更、施工方案不合理等。

工期延误会导致委托方无法按时获得工程,进而产生经济损失。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3.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方面。

常见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包括:款项支付是否及时、费用明细是否清晰等。

为避免产生纠纷,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费用的明细和计算方式。

4. 变更及索赔建设工程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引发索赔纠纷。

常见的变更及索赔问题包括:索赔计算和理由合理性的争议。

为解决此类纠纷,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和索赔的相关条款,包括变更的范围、索赔的计算方式和时限等。

5. 合同解除当一方严重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能寻求合同解除。

然而,解除是否合法常引发争议。

为避免此类纠纷,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解除后的责任和赔偿事项。

三、防范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完善的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时间、变更和索赔条款等,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2.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作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定期召开合同履行情况汇报会,了解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工程合同中常见纠纷

工程合同中常见纠纷

工程合同中常见纠纷案例一:工程款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施工企业。

乙方因此停工,双方产生纠纷。

此类问题的核心在于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的条款是否明确,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具体。

通常,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和条件,一旦违反应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工程质量争议在另一个工程项目中,甲方认为乙方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乙方则认为其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并提供了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

这类纠纷往往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其严重程度。

案例三:工期延误责任划分某工程项目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就延误责任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和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通常情况下,合理的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应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案例四:变更与索赔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乙方提出额外的费用索赔。

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变更管理和索赔程序的条款至关重要。

明确的变更指令流程和索赔评估机制有助于双方有效解决争议。

案例五: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工程竣工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负责维修。

乙方认为问题并非由施工质量引起,而是甲方使用不当所致。

此类纠纷需要根据合同中关于保修范围和责任划分的条款来判定责任归属。

总结:以上案例反映了工程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常见纠纷类型。

为避免或减少这些纠纷的发生,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设定合同条款。

同时,合同中应包含详细的违约责任规定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也是预防和处理纠纷的重要措施。

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办法

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办法

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办法工程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文书,旨在明确双方权责,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各种纠纷,这给工程项目的推进带来了困难。

本文将探讨工程合同常见的纠纷类型及解决办法,以期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一、工期纠纷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期是非常重要的约定内容。

工期纠纷主要包括工期延误和提前结束两种情况。

对于工期延误纠纷,解决办法一般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仲裁申请或起诉,由专业人士对纠纷进行调解或判决。

对于工期提前结束纠纷,解决办法则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解除、互相返还一定的费用等方式解决争议。

二、款项支付纠纷款项支付纠纷是工程合同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主要包括拖欠工程款、支付款项不及时等情况。

对于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施工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解决方案,如催款函、追偿函等。

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若是涉及支付款项不及时的纠纷,双方应首先核实是否存在过错方,如存在,责任方应承担滞纳金等法律责任。

同时,还可以通过协商延期支付、补偿利息等方式解决争议。

三、材料质量纠纷工程合同中关于材料质量的约定对项目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常见的材料质量纠纷包括假冒伪劣材料、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问题。

对于假冒伪劣材料的问题,建设方应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要求返工或更换。

如果施工方不同意,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检,并在质检结果证明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涉及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补救措施来解决。

施工方可以提出更换材料或进行修复的要求,建设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四、工程变更纠纷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业主要求等原因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纠纷1. 工程延期工程延期是建筑施工合同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这通常是因为承包商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或是因为业主更改设计、供应材料不及时等原因造成。

为避免此类纠纷,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进度表和延期责任。

如果发生延期,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2. 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是另一个常见的合同纠纷。

当工程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约定标准时,业主可能会要求承包商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合同中应详细描述工程质量标准,并明确验收流程。

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 费用超支费用超支通常由预算不当或市场价格波动引起。

在合同中应包含详细的成本预算,并明确价格调整机制。

如果发生费用超支,双方应共同审查原因,并根据合同约定分担额外成本。

4. 变更订单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需要变更原设计或施工计划的情况。

这种变更可能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

因此,合同中应包含变更订单的处理程序,确保任何变更都经过双方同意,并有书面记录作为凭证。

5. 支付争议支付问题是合同执行中的常见问题。

业主可能因资金问题延迟支付,而承包商可能因未按时收到款项而暂停工作。

为防止这种情况,合同应明确支付条款,包括支付时间表、金额和方式。

如遇支付问题,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沟通解决。

6. 安全责任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也是合同纠纷的一个方面。

承包商有责任确保工地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如果发生事故,应明确责任归属,并依法处理。

因此,合同中应包含安全管理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1. 项目迟延导致合同纠纷项目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由于施工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业主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工期约定的合理性以及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2. 施工质量不达标引起纠纷施工质量不达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业主方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施工方整改。

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整改责任以及赔偿义务产生争议。

3. 工程变更引起合同纠纷工程变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业主方要求进行工程变更,而施工方对变更要求提出异议。

双方对变更内容、费用调整以及责任承担产生分歧。

4. 施工方提前停工引起纠纷施工方提前停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施工方由于资金问题无法继续施工,导致业主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提前停工的合理性、责任承担以及违约赔偿产生争议。

5. 付款问题引起合同纠纷付款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业主方拒绝支付款项,施工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支付义务履行情况、款项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赔偿产生分歧。

6. 分包合同引起合同纠纷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对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责任承担以及款项结算产生争议。

7. 施工方恶意延期引起纠纷施工方恶意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比较严重的情况。

本案例中,施工方故意迟延工期,导致业主方遭受经济损失。

双方就延期原因、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8. 材料供应问题引起合同纠纷材料供应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材料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要求供应材料,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双方对材料质量、供应时间以及赔偿责任产生分歧。

9. 保修期纠纷引起合同纠纷保修期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情况。

本案例中,业主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要求施工方进行维修。

建筑施工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施工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问题,处理这类纠纷需要深入了解建筑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本文将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原因及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1. 工程质量纠纷:由于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工、维修、赔偿等责任。

2. 工程进度纠纷: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 工程价款纠纷: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不符,双方就工程价款产生争议。

4. 材料设备纠纷: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

5. 变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承包人不同意或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产生争议。

6. 竣工验收纠纷:工程完成后,发包人拒绝验收或对验收结果不满意,导致工程款支付纠纷。

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1.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

2. 双方沟通不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能及时沟通,导致误解和矛盾。

3. 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

4. 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不合理变更合同内容等。

5. 外部因素: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外部因素,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三、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请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3. 仲裁解决:双方约定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 诉讼解决: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保留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往来函件、支付凭证等。

2. 注意履行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及时沟通,避免产生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因合同条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问题,不仅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导致合同各方之间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类型、原因、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类型1. 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

工程质量纠纷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等。

2. 工程进度纠纷:工程进度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各方关注的重点,也是纠纷的常见类型。

工程进度纠纷主要包括工程延期、工程提前完成等问题。

3. 工程款结算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

工程款结算纠纷主要包括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扣减、工程款退还等问题。

4. 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纠纷。

5. 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纠纷。

6. 违约纠纷:违约纠纷是指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原因1.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合同履行不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能因履行不当导致纠纷。

例如,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延误等。

3. 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可能因合同变更、解除等问题产生纠纷。

4. 外部环境因素: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外部环境因素可能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5. 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不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不畅有很大关系。

各方当事人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1. 协商解决: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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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的十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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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nternet 发布时间:2010-9-17
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多年,施工企业仍然拿不到工程款,民工拿不到工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僵持不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具备,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由谁承担责任,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工程欠款利息从何时计起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也使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

面对这些问题,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司法解释”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1、五种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目前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这些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释”认为以下五种合同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合同无效工程合格工程款参照约定结算
“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这一规定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

一方面,过去,宣布合同无效后,不管建筑工程是否合格,都要按照合同进行结算,现在明确规定,工程合格才能结算;另一方面,以前宣布合同无效,原来的约定可以不参照,现在规定工程款参照约定结算,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司法解释”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3、工程不合格不付工程款
“司法解释”第3条第2项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经修复建设工程仍不合格的,该工程就没有利用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不公平的。

但是,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除合同无效情形外,也适用于有效合同。

“司法解释”第10条、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合同因解除而停止履行时,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不
合格的,参照“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4、垫资条款不再作无效处理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这也预示着垫资条款不再作为无效处理。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条款无效,却有不同认识。

目前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垫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建筑市场的主体可能是本国的企业,也可能是外国的企业,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认定垫资一律无效,违反国际惯例,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潮流相悖。

三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从法律规定的层次看,《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只是部颁规章,不能成为法院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5、解除合同条件更明确
过去如何解除不明确,现在“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

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建设单位有过错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是,如果由于建设单位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要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司法解释”第12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7、工程结算报告:预期不答视为认可
一般情况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

而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司法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8、拖欠工程款利息要照付
过去施工单位被拖欠的工程款都常常不能足额收回,更不要说利息的问题,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于被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
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9、“黑白合同”以中标合同为准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的,“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0、民工可直接起诉建设单位
拿不到工资或工资被拖欠,民工可以向建设单位追讨。

“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这一规定可以有力地保护民工的利益。

但是这一条也同时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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