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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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2002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指日常公用类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费(一、二类会议)、大型维修费、专项购置费(专用材料、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购置)等。

专项补助类项目,指对部分单位的特殊支出安排的专项补助,包括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精减下放人员补助、武警等单位基层生活补助及岗位津贴等。

专项投资类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类项目。

专项计划类项目,指国家及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三)追踪问效原则。

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指标表

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指标表

根据项目实际并结合绩效目标设立情况,有选择地设置个性化绩 效指标,通过绩效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对比分析来核定得 分。
5
反映事项完成后,后续政策、资金、人员机构安排和管 理措施等影响事项持续发展的因素,以及事项实施对人、环 境、资源是否带来可持续发展影响。
1.人员机构安排可持续得1分,政策、制度可持续得1分; 2.管理机制(如管护和资金投入等)可持续得2分; 3.环境可持续得1分; 否则酌情扣分。
依据相关基础信息和证据判断目标设置的完整性即是否包含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是否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产出数量质量成本指标预期达到的效果性指标据此核定分数反映资金绩效目标设置是否明确合理细化绩效目标是否与资金或项目属性特点支出内容相关体现决策意图同时合乎客观实际
一级指标 名称 权重(%)
绩效 目标
5
反映资金绩效目标设置是否明确,合理、细化,绩效目 标是否与资金或项目属性特点、支出内容相关,体现决策意 图,同时合乎客观实际。
依据相关基础信息和证据判断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即绩效目标设 置是否明确,合理、细化,绩效目标是否与资金或项目属性特点 、支出内容相关,体现决策意图,同时合乎客观实际,据此核定 分数。
性。
2.其他情况,在按满分乘以到位率计算得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
未全额到位、未及时到位的原因等因素核定最后得分。
6
反映各类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
主要依据“支付额/预算额度*100*指标权重”计算核定得分,同 时综合考虑工作进度,以及是否垫资或履行支付手续而影响支出 率等因素适当调整最后得分。
1.预算执行规范性2分,按规定履行调整报批手续或未发生调整
规定对项目建设或方案实施开展有效的检查、监控、督促整改
的,得3分;否则,视情况扣分。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
一、财政支出定量指标
1、财政总支出: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依据财政法及其他财政立法规定,实施各项财政支出的总额。

2、支出占GDP比重:指政府财政支出金额占GDP金额的比例,用来衡量政府支出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

3、财政支出增长率:指财政总支出在一定时期内,同比增长的幅度,是衡量政府支出水平变化的指标之一。

4、财政支出结构:指财政支出去向构成的结构,反映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各部门的程度。

二、财政支出质量指标
1、支出效率:指政府财政支出与服务产出之间的关系,政府支出分配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发挥最大的投入产出比率最大化,是衡量政府支出的一项重要指标。

2、支出质量:指政府财政支出出口涉及的项目、事项、服务项目等符合法律法规、各项政策和政府收支政策,项目完成质量合格的程度。

3、支出效力:指政府财政支出能够提高社会效益和发展水平、改善社会环境、改善人民生活、推动经济发展程度。

4、单位成本效益:指政府财政支出投入获得的相应效益,以投入财政支出金额和效益金额的比例来衡量政府支出的效益是否充分。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直各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可根据评价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等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办法。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省直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评审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一、引言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是对政府部门或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取得的效果和效益进行的评估和分析。

通过对财政资金支出绩效的评价,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本次评价旨在对具体项目名称的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二、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背景简述项目设立的背景和目的,例如为了改善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

(二)项目目标明确项目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包括预期的产出、效果和影响。

(三)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说明项目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并详细列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各项支出的金额和用途。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评价指标的选择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目标,选择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价指标:1、项目产出指标,如完成的工程量、提供的服务数量等。

2、项目效果指标,如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对社会环境的改善效果等。

3、项目管理指标,如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等。

4、项目满意度指标,如受益对象对项目的满意度等。

(二)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确定了各评价指标的权重,以反映其在绩效评价中的重要程度。

四、绩效评价方法(一)数据收集方法通过查阅项目文件、财务报表、统计数据、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了与项目绩效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二)数据分析方法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采用统计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定性分析主要采用案例分析、专家评价等方法。

五、绩效评价结果(一)项目产出情况1、具体产出成果 1完成情况说明该项产出成果的目标完成情况,如完成的数量、质量、时间等,并与预期目标进行对比分析。

2、具体产出成果 2完成情况(二)项目效果情况1、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如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等,并通过相关数据进行量化说明。

山东省绩效评价操作规程

山东省绩效评价操作规程《山东省绩效评价操作规程》一、总则为了提高山东省各部门及工作单位的绩效水平,促进工作效能提升,特制定本规程。

二、绩效评价的范围和内容1. 绩效评价的范围:(1)山东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属地工作单位;(2)涉及公共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 绩效评价的内容:(1)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2)工作效能及效果的评估;(3)资源利用情况的评价;(4)社会满意度的调查。

三、绩效评价的程序和方法1. 绩效评价的程序:(1)明确评价目标和指标;(2)搜集数据和信息;(3)分析评价情况;(4)制定改进措施;(5)跟踪和评估改进效果。

2. 绩效评价的方法:(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2)宏观和微观对比分析;(3)定期和不定期评价;(4)专家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

四、绩效评价的考核和奖惩1. 绩效考核:(1)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考核等级;(2)对高绩效单位给予奖励;(3)对低绩效单位给予处罚或改进指导。

2. 绩效奖惩:(1)奖励方式包括表扬、奖金等;(2)处罚方式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评职级等。

五、绩效评价的监督和保障1. 绩效评价的监督:(1)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评价程序和方法;(2)强化独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2. 绩效评价的保障:(1)提供数据和信息的支持;(2)制定专门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六、附则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其他未尽事宜,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山东省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自此颁布并执行,将有力推动山东省各部门的工作效能提升,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③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
绩效目标合理性
4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椐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决策;
②是否与项目实施单位或委托单位职责密切相关;
③项目是否为促进事业发展所必需;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③项目的重大开支是否经过评估认证;
④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⑤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②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等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手段。
财务管理
(20分)
管理制度健全性
3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规范安全运行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资金使用合规性
4
完成及时率[ (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计划完成时间] ×100%。
实际完成时间: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该项目实际所耗用的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桉照项目实施计划或相关规定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时间。
质量达标率
6
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库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5日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拟纳入部门预算批复的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策任务、具体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对维持部门基本运转的基本支出,不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项目库按管理主体分设为省级财政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部门项目库),分别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按资金类型分为业务类项目库和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工负责。

项目库建设和维护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牵头负责,省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自主负责具体项目审批和入库管理工作。

(二)提前储备,常态开放。

项目库全年常态开放,省业务主管部门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自身职能,提前做好项目的研究论证,及时完成入库储备工作。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有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绩效评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二)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职责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评价内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类项目的决策情况、管理情况、产出情况和效益情况,重点评价以下内容:(一)组织管理情况。

重点评价项目部署、绩效评价、数据报送与分析利用等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

重点评价市、县级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等情况;开展精细化测算和结算情况;实施“先预拨、后结算”等拨付方式,保障村级经费占比情况。

(三)疫情常态化防控情况。

重点评价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的情况;预检分诊、发热哨点诊室运行和管理、院感防控、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和健康教育的情况。

(四)重点项目执行情况。

重点评价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和分时段预约情况;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服务情况;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签约服务、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情况;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以及个性化健康教育指导情况。

(五)健康档案务实应用情况。

重点评价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50项功能实现情况;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开放情况;市域电子健康档案迁移情况;“年终健康大盘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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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直各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可根据评价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等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办法。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省直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评审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有条件的省直部门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和省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对已完成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

对未完成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绩效评价,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一般应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省直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省直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省直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省直部门、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省直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省直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省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省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跨部门项目的绩效评价,由项目预算下达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省直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省直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直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鲁财预〔200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3.财政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5.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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