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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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逐渐壮大。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建筑公司在某地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

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雇佣了100余名农民工。

工程完工后,农民工们向该公司索要工资,但遭到拒绝。

于是,农民工们集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2. 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 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二、案件分析(一)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农民工接受建筑公司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动;其次,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报酬,双方形成了经济上的联系。

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1.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3.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建立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4.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三、案件启示1. 企业要依法经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

然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为例,对农民工讨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市政工程,雇佣了100余名农民工进行施工。

工程结束后,农民工们发现,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在多次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后,认定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令其支付。

然而,该公司在支付部分工资后,仍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

无奈之下,农民工们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拖欠工资的事实认定;2.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3. 案件诉讼时效问题;4. 工资支付标准的认定。

二、案件分析(一)拖欠工资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已得到劳动监察大队的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认定该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

(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赔偿劳动者损失。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拖欠工资超过三个月的;(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已超过三个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某市某建筑工地农民工欠薪案为例,分析农民工欠薪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建筑工地招用了100多名农民工,负责该工地的建设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工们辛勤劳作,但工地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发现,工地负责人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遂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工资。

然而,工地负责人仍然拒不支付,导致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

三、法律分析(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农民工欠薪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1.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保障机制1.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三)加强部门协作1.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农民工群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辛勤劳作,为城市的发展添砖加瓦。

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保障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民法典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农民工有获得相应工资的权利。

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等违约行为时,农民工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中,对于工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为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足额性。

再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

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另外,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当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时,农民工工资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中,农民工工资往往被列为优先支付的项目。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确保在企业面临困境时,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一、工资纠纷工资纠纷是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

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或者拖欠工资,都属于工资纠纷。

例如,员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工作,但却未能按时领取工资;或者雇主以各种理由拖欠员工的工资。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加班纠纷加班纠纷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加班,但雇主未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加班工资计算不合理。

例如,员工每天加班两小时,但雇主只支付一小时的加班工资;或者雇主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基本工资中,从而降低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纠纷工伤纠纷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但雇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或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例如,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身体受伤,但雇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或提供医疗救助。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通过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雇纠纷解雇纠纷是指雇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雇员工,或者解雇员工时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例如,雇主随意解雇员工,未提前通知或未支付解雇补偿金;或者员工因病或怀孕而被解雇,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违法用工纠纷违法用工纠纷是指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定,采取非法用工行为,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例如,雇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最低工资,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劳动纠纷案由包括工资纠纷、加班纠纷、工伤纠纷、解雇纠纷和违法用工纠纷等。

当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雇主和员工都能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分析报告

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分析报告

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分析报告近年来,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暴露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为了深入了解这一现象,我们对多起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进行了综合分析。

一、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的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制造等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幅增加,吸引了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

然而,由于部分用人单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事件的主要特点1、规模较大往往涉及众多农民工,人数从几十人到几百人不等。

2、情绪激动农民工辛苦劳作却拿不到应得的报酬,容易产生愤怒、焦虑等情绪。

3、影响广泛这类事件通常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1、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有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支付责任。

2、层层转包问题工程项目的层层转包,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难以找到直接负责的单位或个人。

3、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劳动监察部门在监管和执法方面存在漏洞,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4、农民工维权渠道不畅农民工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法律知识,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往往不知道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四、事件造成的影响1、对农民工个人和家庭的影响农民工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孩子的教育、老人的赡养等问题都无法得到保障。

2、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降低了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进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解决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的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

2、规范用工市场加强对工程项目转包的监管,明确责任主体,杜绝违法转包行为。

3、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工资问题。

关于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协提案

关于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协提案

关于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协提案第一篇:关于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协提案烟台市政协委员(合理化建议)提案政协委员吕英林(一)案由:关于整顿烟台市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提案。

(二)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区南拓东扩和旧村改造步伐的进一步加快,纵观整个市区、郊区,一片热火朝天的建设局面,各地的农民工也纷纷加入到建设美丽烟台的大军中。

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依然严峻,应该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整顿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1、政府部门投资开发的工程要确保提前规划、资金到位、及时拨款。

个别由政府部门开发的市政工程、安居改造工程因政府拨款不及时、工程款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例如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烟台大学南校区、星海湾工程等项目,自2008年11月起,部分农民工先后10余次上访举报拖欠工资问题;中建五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承建的芝罘区市长大厦、西海岸、阳光100等项目也多次发生农民工群访群诉事件。

2、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资金不足的严禁开工,严格打击开发商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少数开发企业盲目贪大开发建设规模,在不具备这样能力的情况下,盲目上马,急于施工,使得资金链不能形成良性循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没有足够资金垫付能力,导致大 1量的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施工企业也就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

此外,个别开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企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如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天籁山海花园和烟台嘉士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四季花城部分外墙保温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企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建设、规划、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审批关。

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个案解析

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个案解析

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个案解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工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许多农民工在追逐梦想的道路上遇到了各种问题,其中讨薪问题尤为突出。

在这个背景下,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背景农民工是指流动到城市从事各类劳动工作的农村居民。

由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容易成为雇主的违法行为的牺牲品。

农民工讨薪问题主要表现为工资拖欠、低工资、非法扣费等形式。

许多农民工的劳务所得无法按时足额支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生存需求。

二、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个案的必要性1. 保护农民工权益: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需要得到切实的保护。

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帮助农民工主张权益,维护合法权益。

2. 解决社会矛盾:农民工讨薪问题导致的新闻事件不仅引发了社会的不满,也会使雇主的不良行为进一步扩大。

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可以帮助解决矛盾,缓解社会压力。

3. 推动制度完善:社会工作者依托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建议,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

三、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的具体方式1. 法律援助:社会工作者可以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了解自身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 心理支持: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挫折,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心理支持,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坚持维权。

3. 社区组织:社会工作者可以组织农民工参加社区活动,提升他们的维权意识和团结力量。

通过社区组织的力量,推动讨薪问题的解决。

四、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个案的案例分析某市农民工小明,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公司违法拖欠了他几个月的工资。

小明来到社会工作者所在的社区工作站求助。

社会工作者首先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开展了一系列的帮助工作:1. 法律援助:社会工作者与小明一起前往劳动监察部门,帮助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协助他提出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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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滑县法院焦虎法庭刘定伟【摘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用的案由之一,该案由对现实中争议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予以了明确。

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案由也被不恰当的适用于一些类似劳动争议实为劳务合同
的案件,这便导致了实践与理论的系列冲突。

本文正基于此,在深入剖析农民工工资案件、案由适用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案由,追索劳动报酬,劳务合同
近年来,我院审理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关于这类案件,一直以来我们认为应该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我们也是不加区分的统一适用这一案由。

将该类案件不加区分的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类案件,表面看似非常恰当,但仔细推敲,却值得商榷。

一、基础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换言之,民事案件案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集中体现。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但是实践中案件是复杂的,多变的,其性质有时候也就不容易确定,再加上其他因素的考虑,案件案由的确定就更加困难。

比如本文接下来要研究的对象—农民工工资类案件的案由就很难确定。

本文中所指农民工工资类案件是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

即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用工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

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有:农村的小包工头自己承接一个小工程(如建房、支楼梯、做装修)、农村的小包工头在大工地上分包的工程等。

前文已述,该类案件一般不加区分的界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但在理论上确有很多不当。

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第163个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包括的一个四级案由,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纠纷。

换言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纠纷。

而劳动合同纠纷的上级案由是第十七个二级案由“劳动争议”,因此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自身逻辑关系来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二、该类案件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造成的冲突
标题中该类案件即指上文中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

简单地将其案由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很恰当,其可能造成以下两方面的冲突:
(一)、造成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如前所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之规定,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所以如果将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那么在诉讼前必要先经过仲裁。

而实践中在未经劳动仲裁情况下就直接受理该类案件,便是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是与法相悖,直接造成了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二)、造成案件收取诉讼费用的混乱状态
将该类狭义的农民工资案件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因为其属于劳动争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应当收取受理费10元。

而实践中对于该类狭义的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收费标准,我们一般是根据原告起诉的“工资数额”,按照财产
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得出,多少并不统一,可能是50元、几百元,也可能上千。

很明显,将该类狭义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在性质上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在收取诉讼费时却按一般财产案件的标准计算。

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造成案件收取诉讼费用的混乱状态,这也不利于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最大化。

三、正本清源,应将该类案件性质定为劳务合同纠纷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简单地将该类案件性质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即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不恰当的。

那么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哪个案由更为准确呢?我认为,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在立案时应当认真审查,区别对待。

对于农民工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比较明确的,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予以调整,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严格审查立案;而对于本文所述的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可以认定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用工者)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直接受理。

因为从农民工与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二者更符合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劳动合同关系。

(一)、从用工主体上讲。

农民工的用工者大多是个人,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拿大量存在农民工资案件的建筑施工领域来说,该领域普遍存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包头”,小包工头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主体地位上讲。

农民工与用工者地位平等,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且二者关系往往呈
“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三)、可以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劳务合同(雇佣)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110个三级案由,其上级案由是合同纠纷,如果该类狭义的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就不存在与“先裁后审”、收费标准矛盾的问题。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该处应仅指狭义的劳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务为标的,在履行合同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因为从广义上说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有关的协议,合同标的为劳务,如承揽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而这些有名合同已经被《合同法》加以明确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有其相应的案由。

(四)、从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讲。

农民工与用工者发生纠纷,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定性和劳务(雇
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来看,我认为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劳务合同纠纷更为准确。

这样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契合实践的要求,可以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更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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