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通用8篇)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通用8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通用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1一、目的为明确工资计发操作流程,保证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出纳负责工资发放。
2、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员工。
四、内容1、每月20号前为工资发放时间,如遇节假日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迟发放。
2、项目部部于每月3号前将本公司上月的考勤资料,统计汇总交予财务部会计。
3、财务部会计负责所有人人员工资的造册,于每月5号前交予董事长审批。
4、董事长签批后,财务部会计在每月8号将工资表送交出纳,出纳确保在每月15号将上月工资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
5、工资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后,财务部出纳须在每月发工资的前一天或后一天将员工上个月个人工资条发放到员工手中。
6、离职员工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后,可在下月发放工资时领取当月工资。
五、扣除项目1、扣除个人所得税。
2、扣除法定必须代为扣除的有关个人的其它保险类费用。
3、扣除公司内部考勤制度中违规项。
六、工资误算、误法管理1、工资误算、误发时,行政部和财务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
2、因误算、误发而超付的工资,行政部和财务部可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3、因误算、误发而少付的工资,员工本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请,由行政部和财务部负责查实。
如属实,因误算而少付的由行政部出具证明;因误发而少付的由财务部出具证明。
证明经董事长签批后,给予员工补发。
七、工资资料的查阅及保管1、如员工对自己的工资存有疑问,原则上应在工资发放后的五日内持工资存折或工资条到出纳员处查询。
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查阅的,可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申请查阅。
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我们的目标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工资能够及时且足额地发放,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此,我们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这一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我们单位及其所有项目和分支机构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
第三条原则1. 合法合规:发放工资时,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2. 透明公开:工资发放的流程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3. 及时足额:务必保证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绝不能拖欠。
第二章管理规范第四条工资支付标准1. 工资支付的标准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
2.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各种收入。
第五条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的支付周期应该是按月支付,具体的发放日期由人事部门提前通知。
2. 如果遇到节假日,工资支付应提前到节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可追溯。
2. 所有工资发放的记录都要完整保存,以便将来查阅。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七条工资核算1. 各项目部每月要统计农民工的出勤、加班和请假情况,并形成工资核算表。
2. 工资核算表需要项目经理审核后,提交给人事部门。
第八条工资发放1. 人事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必须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前完成工资发放。
2. 发放工资之前,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条,清楚列明各项工资构成和扣除项。
第九条工资投诉处理1. 如果农民工对工资发放有异议,可以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2. 人事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作出回复。
第四章监督机制第十条内部监督1. 公司要成立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工资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2. 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工资支付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外部监督1. 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
2. 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支付或拖欠工资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5篇)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一、前言农民工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存在薪资拖欠、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往往不能得到保障,给农民工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背景1. 迅速增长的农民工人数: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逐年扩大,农民工的数量持续增加。
2.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很多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以欺诈手段降低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三、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内容1. 工资支付方式:规定企业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工资,禁止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
2. 工资发放时间: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工资。
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未按时支付工资,应当向农民工支付滞纳金。
3. 工资标准: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 工资核查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核查机制,由社会组织、工会等第三方进行工资核查,确保工资支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工资保障基金:建立工资保障基金,用于解决企业破产、资金困难等情况下无法支付工资的问题,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6. 法律责任: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以欺诈手段降低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罚。
四、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是社会的一部分,应当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和权益。
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待遇,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和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有效实施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3. 推动经济发展:农民工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劳动力来源,他们的工资待遇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就业积极性。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和处罚措施:
1、设立专门的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对工资发放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将采取法律手段
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将列入失信
名单,限制其参与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
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严格遵守《劳动法》和项目管理手册中关于民工工资管理的规定,高度重视民工管理,特别是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以下是我们部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台账。
严格审查身
份证的有效性,拒绝吸纳童工、未成年人和无效证件者,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派遣协管员到项目部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位民工的进出场时间都记录在台账中。
二、工资发放方法:
1、项目部建立民工花名册,每月劳务分包单位提交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备案,项目部监督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2、控制最低工资,项目部审查每位民工的工资。
3、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农民工领取工资时需签收,项目经理部在每次支付工资前三天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民工工资总支付情况。
三、工资发放监督和处罚措施:
1、设立专门的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3、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
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措施

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措施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辛勤劳动,为城乡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放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资管理,各地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制度。
各地要制定明确的规定,规范工资的计算标准、发放时间等,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建立工资统一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和透明,方便农民工查询自身工资情况。
其次,加强用工单位监督管理。
用工单位作为农民工的直接雇主,应当履行好工资支付的义务。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拖欠工资、恶意克扣工资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
各地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投诉举报渠道,为农民工提供便利的举报方式。
同时,要加强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处理,确保对违法用工单位的惩处力度。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提高工资支付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第四,强化法律保障。
各地应当加大对违法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可以建立一些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只有当农民工们知晓自身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使工资发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总之,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措施至关重要,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强化法律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都需要加大力度。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发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避免发生工资欠薪等问题,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
三、管理流程1. 用工前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农民工前,告知农民工其工资、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工作时间、休息和福利待遇等信息,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参照的工资支付标准和账户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前将个人信息及参照标准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可作为证据进行投诉和起诉。
2. 工资结构与发放1.农民工工资以月计算,按月发放。
2.农民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其中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农民工工资发放应当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不得有现金券、代金卡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4.用人单位应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如转账记录、发票等,以便核查。
3. 工资支付时间1.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以月结算为准,最晚不得超过次月15日。
2.在工资计算过程中,如发现工资计算错误,应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核对并改正错误。
3.在农民工试用期内,应当及时支付试用期工资。
4.在农民工离职时,应当及时支付离职工资。
4. 工资拖欠和补偿1.用人单位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及时补发拖欠的工资,不得向农民工追收费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赔偿方案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为准。
四、责任制与考核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实际管理过程中。
2.对于工资拖欠、超时支付等问题,企业要及时调查并给予解决,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3.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工资支付标准,接受监督,真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4.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将受到政府部门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五、制度监督与评估1.劳动行政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及处理违反规定的企业。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____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管理标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生产量,制定合理的工资支付标准,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以现金、银行存款、电汇或者其他合法支付方式支付给农民工,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保密,不得将有关农民工工资信息泄露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信息,并及时提供查询和打印服务。
第三章工资支付时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按月、季度或者半年支付农民工工资。
其中,按月支付的工资应当在每月15日前支付。
第十一条当农民工完成劳动任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计算工资并支付给农民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天,但延长理由必须充分且合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农民工以任何形式垫付工资,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工资支付管理程序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程序,确保工资支付的规范、透明和高效。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派专人负责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明确工资支付责任人,并向农民工及时告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工资支付的金额、时间、方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5年。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资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二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约定,为农民工提供合理的工资支付方式,即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款项,不得以物品或者其他形式弥补工资。
第三条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并在每月的约定日期内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的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但应当保证农民工可以及时收到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的账户应当是农民工本人的个人账户,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或使用。
第三章工资标准第六条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并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中明确,并及时向农民工解释工资标准的构成。
第七条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就业岗位的性质、工作强度、劳动条件、工龄等因素确定,不得歧视农民工。
第八条农民工的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贴等项目,其中基本工资是农民工的保障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章工时工制第九条农民工的工时工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不得违法加班或者延时工作,保证农民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权益。
第十条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雇主应当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支付保证第十一条雇主应当及时足额地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确保农民工按时收到工资。
第十二条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如雇主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当及时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并与农民工协商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六章工资保障第十四条如雇主拖欠或者无法支付工资,农民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十五条农民工投诉或申请仲裁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问题,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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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一、劳动用工管理建筑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所招用农民工如持有《求职登记证》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及日期;(八)社会保险;(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全面建立劳动用工“一册三账一证一牌”制度(其中:一册为考勤记工册;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三账为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证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
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主要包括企业应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注:工程款优先发放给农民工)1.建筑施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2.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别各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
5.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总承包企业应按月核实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拨付分包工程款,确保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6.建筑施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1.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扩建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均要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指定商业银行设立,商业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已支付工程款。
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账户所需资料:(一)营业执照(正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三)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五)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六)所承建工程(含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七)单位开立账户申请;(八)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由银行机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登记。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本办法上一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令建筑施工单位限期补缴。
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施工现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建筑施工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签署同意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意见,银行机构方可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建筑施工单位申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报告;(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五)工程竣工五方验收认证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竣工备案报告;(六)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七)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五)其他情形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一)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建筑施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建筑施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建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其他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引发拖欠工资或承包人卷资逃匿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属于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拖欠工资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筑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工资、考勤、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同类企业同类岗位工种工资标准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信用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建筑施工单位未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造成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所掌握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劳动保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岗管理实行“一卡通”的工地,农民工免费领到一张“灵通卡”。
这张卡上详细收录了农民工照片以及姓名、籍贯、工种、培训、继续教育、从业流动等信息。
持卡人刷卡上岗,记入考勤。
1、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的条款。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卡”管理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平安卡”管理的实施负责。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平安卡”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卡”管理。
3、劳务分包企业在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将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和技能培训等纳入“平安卡”管理,拓展“平安卡”的管理内涵。
4、监理单位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位情况、建筑工人“平安卡”申领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平安卡”管理。
5、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平安卡”,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人可凭“平安卡”查阅本人工作记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和“平安卡”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6、各级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农民工工种木工、泥工、钢筋工、电焊工、水电工、架子工、装修工、技术员、监理、施工员、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
各工种工资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般按照当年当地工资水平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