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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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细则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细则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与保护,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提高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细则。

二、工资发放原则1.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以自然月为单位,不得延迟支付。

2.工资支付方式主要以银行转帐为主,确保工资发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三、工资计算与发放1.工资计算应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执行,包括工作时数、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等内容。

2.公司应保留农民工的工资核算记录,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3.工资发放应按月为单位,最后工资支付日期不得延迟至下个月。

4.公司应将工资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发放给农民工,确保工资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5.如有特殊情况导致工资无法及时转帐,公司应提前告知农民工,并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农民工的工资不受影响。

四、工资支付保障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工资支付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单独存放,并按月进行统一支付。

2.公司应及时将农民工的工资按时支付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3.公司应确保工资支付的安全性,采取措施防止工资支付信息泄露和误操作导致工资支付错误。

4.公司应建立健全工资出纳制度,确保工资发放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5.公司应及时解决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

五、工资发放监管1.公司应聘请独立的工资监管机构,对工资支付过程进行监管和审核。

2.工资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公司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工资监管机构应公开招聘工资监管人员,并定期组织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工资监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工资争议解决1.如发生工资争议的,农民工应首先与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相关劳动监管部门投诉。

2.相关劳动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农民工的工资争议投诉,采取合适的措施解决问题。

3.如劳动监管部门无法解决争议,农民工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工资发放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2篇)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2篇)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一、综述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制度旨在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并规范工资支付流程,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计算和支付1. 工资计算(1)工资计算采用日工资计算方式,根据农民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确认。

(2)工资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如超过最低标准,应按照约定支付。

(3)计算工资时不考虑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区别,一视同仁。

2. 工资支付流程(1)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月底或每次劳动合同期满。

(2)工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应当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

(3)工资支付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4)工资支付应当提供明细支付单据,确保农民工了解工资的具体组成。

三、工资支付的权益保障1. 工资支付的权益保障(1)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少付工资。

(2)农民工有权要求工资支付明细,了解工资组成和款项来源。

(3)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农民工工资,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或农民工同意。

(4)用人单位不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威逼农民工接受不合理的工资支付方式。

2. 工资支付争议的解决(1)农民工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

(2)如工资支付争议无法在劳动监察机构解决,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应予以执行。

(3)农民工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工资支付管理的责任1. 用人单位责任(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流程和要求。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3)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工资支付的检查和核算,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劳动监察机构责任(1)劳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监察人员,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

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我们的目标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工资能够及时且足额地发放,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此,我们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这一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我们单位及其所有项目和分支机构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

第三条原则1. 合法合规:发放工资时,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2. 透明公开:工资发放的流程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3. 及时足额:务必保证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绝不能拖欠。

第二章管理规范第四条工资支付标准1. 工资支付的标准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

2.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各种收入。

第五条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的支付周期应该是按月支付,具体的发放日期由人事部门提前通知。

2. 如果遇到节假日,工资支付应提前到节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可追溯。

2. 所有工资发放的记录都要完整保存,以便将来查阅。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七条工资核算1. 各项目部每月要统计农民工的出勤、加班和请假情况,并形成工资核算表。

2. 工资核算表需要项目经理审核后,提交给人事部门。

第八条工资发放1. 人事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必须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前完成工资发放。

2. 发放工资之前,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条,清楚列明各项工资构成和扣除项。

第九条工资投诉处理1. 如果农民工对工资发放有异议,可以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2. 人事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作出回复。

第四章监督机制第十条内部监督1. 公司要成立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工资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2. 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工资支付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外部监督1. 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

2. 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支付或拖欠工资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列》、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滁州市《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农民工,是指在本项目各用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本项目各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劳务用工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第七条用工单位招收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项目部要求的身体、技能条件:劳务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等。

第八条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私臧枪械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第九条项目部及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I,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条项目部及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且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避免发生工资欠薪等问题,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

三、管理流程1. 用工前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农民工前,告知农民工其工资、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工作时间、休息和福利待遇等信息,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参照的工资支付标准和账户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前将个人信息及参照标准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可作为证据进行投诉和起诉。

2. 工资结构与发放1.农民工工资以月计算,按月发放。

2.农民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其中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农民工工资发放应当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不得有现金券、代金卡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4.用人单位应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如转账记录、发票等,以便核查。

3. 工资支付时间1.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以月结算为准,最晚不得超过次月15日。

2.在工资计算过程中,如发现工资计算错误,应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核对并改正错误。

3.在农民工试用期内,应当及时支付试用期工资。

4.在农民工离职时,应当及时支付离职工资。

4. 工资拖欠和补偿1.用人单位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及时补发拖欠的工资,不得向农民工追收费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赔偿方案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为准。

四、责任制与考核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实际管理过程中。

2.对于工资拖欠、超时支付等问题,企业要及时调查并给予解决,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3.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工资支付标准,接受监督,真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4.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将受到政府部门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五、制度监督与评估1.劳动行政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及处理违反规定的企业。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一、引言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诸多原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困扰和争议。

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提高工资支付透明度和规范性,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工资支付制度1. 工资发放周期(1)建议统一将工资发放周期设定为每月一次,确保农民工按时领取工资。

(2)对于某些行业和特殊工种,可以根据工作时间和实际情况设定其他发放周期。

2. 工资支付方式(1)推行银行代发制度,实现工资的网上银行转账。

这样做可以减少现金支付中的安全隐患,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2)鼓励使用电子工资卡,方便农民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查询和使用工资。

3. 工资计算与结算(1)工资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生产经营状况合理计算,确保工资水平与农民工付出的劳动成果相匹配。

(2)工资结算应当按照约定的周期进行,确保农民工能够准时领取工资。

三、工资支付流程1. 工资核算(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核算。

(2)工资核算应当考虑劳动力市场、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实行合理的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

2. 工资发放流程(1)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发放前提前公布工资发放时间和工资发放地点。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工资的及时发放。

四、工资保障与维权1. 工资保障措施(1)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建立工资监管机制,及时查处和惩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 维权渠道(1)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的建设和培训,为农民工提供维权咨询和法律援助。

(2)广泛宣传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知识,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五、工资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1)建立工资管理制度的监督机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2)鼓励社会公众对工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2. 评估制度(1)对工资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5篇)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5篇)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____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沙区万顷沙联围十五涌东水闸重建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部二____年____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各施工队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____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____〕____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____〕____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经项目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二、在施工作业区内醒目位置公布____电话;三、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项目部每月____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五、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六、工资是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使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七、项目部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八、项目部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____或个人代发。

九、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

十、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并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____日。

超过____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一、项目部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投诉____受理部门和____号码。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及发放检查规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及发放检查规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及发放检查规定
为响应国家政策,保障本项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创造和谐稳定的施工环境,根据甲方相关管理程序文件,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乙方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及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分包单位应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一份用工协议,协议内容包含工种、义务和权利、工资标准、工资发放办法(指每次发放比例)等信息。

乙方应为签订协议的每一个农民工在当地指定的监管银行办理一张工资卡,所有农民工工资必须进卡。

2.甲方将不定期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联合总包、业主及监理单位,到施工现场对实际发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如发现工资发放表与实际发放不符或存在拖欠情况,甲方有权从工程量结算额中,按照拖欠差额的肆倍扣除并代为发放。

3.本管理规定包括如下记录及检查表格,详细内容附后:
表格1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
4.如出现属于乙方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事件,干扰了施工现场的正常工作或生产秩序,乙方应在事发当日进行解决。

如乙方未能在事发当日解决其承包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事件,则甲方可在第三方(总包、监理、业主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下,代乙方垫付,由此发生的垫付费用,由甲方从工程量结算额中收回,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扣回。

且每发生一次实施如下处罚:按垫付费用的肆倍扣除工程款,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还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事件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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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劳动用工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
同。

所招用农民工如持有《求职登记证》的,可按规定享
受就业优惠政策。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建筑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及日期;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全面建立劳动用工 J册三账一证一牌制度(其中:一册为考勤记工册;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三账为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证为从业人员职
业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

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主要包括企业应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1.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2. 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别各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
,将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
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 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

5.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
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总承包企业应按月核实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拨付分包工程款,确保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6. 建筑施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个月。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属于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拖欠工资额的50% 以上1 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筑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工资、考勤、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同类企业
同类岗位工种工资标准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
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建筑施工单位未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造成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
档案,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所掌握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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