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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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计算机犯罪
开展计算机道德和法制教育 从计算机技术方面加强对计算机犯罪的防 范能力 对计算机系统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建立对重点部门的督查机制 建立健全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法规及 各种规章制度
计算机犯罪
4. 黑客 黑客已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群体,其主要观点是: 黑客已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群体,其主要观点是: 所有信息都应该免费共享; 所有信息都应该免费共享; 信息无国界, 信息无国界 , 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获取他认为 有必要了解的任何信息; 有必要了解的任何信息; 通往计算机的路不止一条; 通往计算机的路不止一条; 打破计算机集权; 打破计算机集权; 反对国家和政府部门对信息的垄断和封锁。 反对国家和政府部门对信息的垄断和封锁。 黑客的行为会扰乱网络的正常运行,甚至会演变为犯罪。 黑客的行为会扰乱网络的正常运行,甚至会演变为犯罪。
计算机犯罪
电子欺骗技术 电子欺骗技术是一种利用目标网络的信任关系, 电子欺骗技术是一种利用目标网络的信任关系,即 计算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来获取计算机系统非授 权访问的一种方法。如IP地址电子欺骗,就是伪造 权访问的一种方法。 IP地址电子欺骗, 地址电子欺骗 他人的源IP地址, IP地址 他人的源IP地址,其实质就是让一台机器来扮演另 一台机器,籍以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 一台机器,籍以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入侵者不用 输入用户帐号和口令,就可以侵入目标。 输入用户帐号和口令,就可以侵入目标。 利用扫描器 扫描器是自动检测远程或本地计算机主机安全性弱 点的程序。 点的程序。扫描器是互联网安全领域最出名的破解 工具。 工具。利用扫描器能使行为人不留痕迹地发现远在 他国的一台服务器的安全性的弱点, 他国的一台服务器的安全性的弱点,从而入侵该系 统。
计算机犯罪案例

计算机犯罪案例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计算机犯罪指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非法活动,包括黑客攻击、网络诈骗、软件盗版等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给我们的个人隐私、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
本文将介绍一些计算机犯罪案例,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案例一:黑客攻击在2013年,美国一家大型公司遭遇了一次黑客攻击事件,造成了数以百万计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黑客通过钓鱼邮件诱导公司员工点击恶意链接,成功获取了数据库的管理员权限,并窃取了用户的用户名、密码以及其他个人资料。
此次事件不仅导致了公司声誉的严重受损,还使得数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面临泄露风险。
如何防范黑客攻击?首先,公司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识别恶意链接和邮件的能力。
其次,部署安全防护措施,比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
最后,强化密码管理,要求员工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
案例二: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指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诈活动,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产。
2018年,中国警方侦破了一起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犯罪分子通过制作虚假的投资平台,诱导受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一旦受害人投资后,犯罪分子便消失不见,受害人的钱财也无法追回。
如何防范网络诈骗?首先,要提高警惕,不贪图不现实的高回报。
其次,不相信陌生人的承诺,尤其是涉及财务方面的事务。
此外,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轻易向陌生人泄露个人信息。
案例三:软件盗版软件盗版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复制、传播和使用软件的行为。
近年来,软件盗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十分普遍。
盗版软件不仅损害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还存在着很多潜在的风险。
盗版软件往往携带病毒或恶意程序,一旦用户安装这些软件,就可能导致个人计算机被入侵或个人信息被窃取。
如何防范软件盗版?首先,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购买正版软件并合法使用。
其次,下载软件时要通过官方渠道,避免使用来路不明的软件存储介质。
信息安全法规纯正的计算机犯罪与非纯正的计算机犯罪案例分析

信息安全法规纯正的计算机犯罪与非纯正的计算机犯罪案例分析纯正的计算机犯罪是指明确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已被相关法律明确界定为犯罪行为。
非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则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进行一些不当、不道德或违反个人隐私的行为,虽然可能没有直接违反法律,但依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下面分别对这两种类型的计算机犯罪进行案例分析。
纯正的计算机犯罪案例:1. 黑客攻击:2024年,20世纪福克斯遭到黑客攻击,导致电视剧《权力的游戏》(Game of Thrones)的剧本和部分未播放的剧集在被攻击者泄露。
这个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黑客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再次被突出。
2. 网络钓鱼:2024年,美国主要供应商家得宝(Home Depot)遭到网络钓鱼攻击,导致用户数据遭到泄露,涉及约5600万张信用卡和5000万个电子邮件地址。
这个事件揭示了网络钓鱼攻击对用户个人信息的直接威胁。
3.网络病毒:2000年的“爱川茜”病毒是迄今为止在日本造成的规模最大的网络病毒攻击事件,可以导致用户数据损坏和操作系统崩溃。
这个事件对日本的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造成了重大影响。
非纯正的计算机犯罪案例:1.骚扰和滥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个人身份信息被滥用用于广告或个人骚扰的行为,可能没有违反法律,但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2.偷窥和侵入:通过黑客或恶意软件窥探他人计算机或网络活动,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密码、银行信息等。
这种行为对个人隐私构成了潜在威胁。
3.分发非法内容: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分发色情、虚假或其他非法的内容,可能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计算机犯罪既包括纯正的犯罪行为,如黑客攻击和网络钓鱼,也包括非纯正的行为,如滥用个人信息和分发非法内容。
无论是纯正还是非纯正的计算机犯罪,都对社会的信息安全构成了威胁。
因此,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非常重要,以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安全。
计算机犯罪名词解释

计算机犯罪名词解释计算机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1、计算机犯罪的主体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另一类是特殊主体,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主体的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国家规定只有这些人才能进入这个特定的系统而计算机安全系统的技术漏洞又使得这类人容易利用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计算机犯罪的客体计算机犯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它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不同。
计算机犯罪主要表现在危害国家安全方面。
3、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计算机犯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4、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是明知的,即他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
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首先必须以上述四个方面查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5、计算机犯罪的主体认定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如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国有企业人员,也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受雇于其他单位、私营企业从事劳动的人员。
6、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认定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注意区别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计算机犯罪名词解释

计算机犯罪名词解释计算机犯罪是指人们在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时,故意制造和利用各种不良条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干扰,使其无法正常运行,以达到某种犯罪目的的一种行为。
计算机犯罪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有意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计算机犯罪,二是计算机犯罪的结果。
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2、该行为足以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 3、侵害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秩序; 4、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5、行为人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6、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计算机犯罪的种类: 1、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故意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故意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计算机秘密罪4、过失损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因此,非法占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本质上即为直接或间接的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1、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是已经投入使用并且开始产生效益的系统,所谓开始产生效益,即是指已经由计算机系统发挥出部分功能或作用。
2、该系统必须处于可供人们加以控制之下的状态,这里所说的“控制”,是指操纵、支配、管理、处置等,它是与自然状态下的系统相区别的。
3、控制者具有犯罪意图或者是明知自己的控制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计算机犯罪特点: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账号/密码盗取/破坏他人数据/资料; 2、计算机程序是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的载体,是计算机犯罪的基本行为。
3、作为计算机犯罪主观方面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实施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非法控制的目的。
所谓“目的”,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想要达到的某种结果,但必须同时具备这样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二十二章 计算机犯罪

第二十二章计算机犯罪【了解知识点】计算机犯罪的发展趋势,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及处罚【掌握知识点】计算机犯罪折衷的定义,计算机犯罪的特点,【重点难点】重点: 1 ,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其他类型的犯罪无法比拟的•计算机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计算机犯罪对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威胁2 ,计算机犯罪产生的社会条件•计算机资产的形成为计算机犯罪创造了对象条件•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为计算机犯罪提供了特定的犯罪工具•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大规模普及为计算机犯罪提供了主体条件3 ,计算机犯罪急剧增加的原因•计算机安全技术落后于计算机生产、制造和应用技术的发展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存在脆弱性•管理意识与管理方法跟不上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法律制度不健全第一节计算机犯罪概述22.1.1计算机犯罪的发展趋势计算机犯罪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也就是说在计算机领域开始进入社会时,就引发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发生。
计算机犯罪首先出现在军事领域,然后逐步渗入到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进而竞入金融领域和商业领域。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计算机犯罪的发案率更是急剧增长,呈现出社会化趋势。
互联网的开通使的整个社会的信息交流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和国家的边界,利用计算机跨越国界犯罪成为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新趋势。
22.1.2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其他类型的犯罪无法比拟的由于计算机犯罪作案手段隐蔽,一旦发现,常常已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据美国有关专家估计,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45亿美元。
美国网络犯罪每年造成的损失总额高达上千亿美元。
在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最高金额也达到了1400万元。
•计算机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随着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依赖的程度越来越大,某些计算机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
被称为黑客的犯罪分子,利用他们娴熟的计算机知识制造的网络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
计算机犯罪的常用方法

计算机犯罪的常用方法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计算机犯罪的手段也不断更新和演变。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计算机犯罪方法,以及应对这些犯罪的一些建议。
首先,网络钓鱼是一种常见的计算机犯罪手段。
攻击者通过发送虚假的电子邮件或信息,冒充合法的组织或个人,诱骗用户提供个人敏感信息,例如银行账号、密码等。
为了防止落入网络钓鱼的陷阱,用户应该警惕不明身份的邮件或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或下载附件,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和安全软件,保持安全意识。
其次,恶意软件是计算机犯罪的重要手段。
恶意软件包括计算机病毒、木马、蠕虫等,它们可以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计算机系统,并盗取用户信息或控制计算机。
为了防范恶意软件的攻击,用户应该定期更新操作系统和安全软件,禁用来历不明的文件和软件,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或下载附件,同时注意不要从非官方或不受信任的网站下载软件。
另外,数据泄露是一种严重影响个人隐私安全的计算机犯罪行为。
攻击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然后进行非法活动,如欺诈、盗窃等。
用户应该更加注意个人隐私保护,尽量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定期修改密码,不使用简单的密码,同时可以考虑使用身份验证工具,如双因素认证,来提升账号安全性。
此外,网络攻击是一种常见的计算机犯罪行为。
攻击者通过黑客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窃取信息或者勒索。
为了防范网络攻击,用户应该加强电脑和网络的安全设置,定期更新操作系统和安全软件,并使用防火墙来阻止非法访问。
此外,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并且谨慎使用公共无线网络,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重要操作。
综上所述,计算机犯罪的常见方法包括网络钓鱼、恶意软件、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等。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用户应该提高安全意识,警惕不明身份的邮件或信息,定期更新操作系统和安全软件,避免随意下载不明文件和软件,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使用强密码并定期修改,并加强电脑和网络的安全设置。
计算机犯罪名词解释

计算机犯罪名词解释
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关于恶意利用计算机犯罪相关条文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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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众说纷纭。
各种解释大体可归为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三种。
本文在探讨各式概念的基础上,对计算机犯罪概念重新作了界定。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给出的定义是: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始于60年代,到了80年代、特别是进入90年代在国内外呈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预防和降低计算机犯罪,给计算机犯罪合理的、客观的定性已是当务之急。
但在回答“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的问题上,理论界众说纷纭。
大致可分为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三类。
一、计算机犯罪概念三种观点和缺陷分析(一)广义说广义说是根据对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关系的认识来界定计算机犯罪。
所以也称关系说。
较典型的有相关说和滥用说。
相关说认为: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实施的在主观或客观上涉及到计算机的犯罪。
­西方国家赞成相关说的有许多。
如:美国斯坦福安全研究所高级计算机犯罪研究专家和计算机安全专家唐·B·帕克(Parker)认为: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直接涉及到计算机。
美国总会计学办公室调查联邦政府中计算机犯罪的程度时用了“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术语,并将之定义为:故意对政府或个体的私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与被实施时所在之系统的设计、使用或操作有关。
¯日本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与计算机相关联的一切反社会行为。
同样,中国持该观点的也很多。
中国政法大学信息技术立法课题组的定义是:“计算机犯罪是指与计算机相关的危害社会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
”贾铁军、常艳认为: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inal)是指以某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新型犯罪。
中国台湾有学者认为:凡犯罪行为系透过计算机之使用本身所造成之损害皆属之(计算机犯罪)。
笔者以为:相关说将计算机犯罪概念过分扩大化,没有体现出计算机犯罪的特质,如罪犯高超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能、计算机犯罪特有的智能性质等。
同时将一些传统的犯罪形式如盗窃计算机等普通的盗窃罪因“与计算机有关”而被纳入到计算机犯罪中去,显然不妥。
滥用说认为计算机犯罪指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任何不当的行为。
欧洲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行为。
这一定义涵盖了一切非正常自动数据处理的行为,不仅没有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别开,而且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列为犯罪,显然范围太大。
(二)狭义说狭义说从涉及计算机的所有犯罪缩小到计算机所侵害的单一权益(如财产权或个人隐私权或计算机资产本身或计算机内存数据等)来界定概念。
如瑞典从司法角度在其数据法中对计算机犯罪作了很有限的定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为计算机犯罪。
如未经允许建立和保存计算机私人文档;有关侵犯受保护数据的行为,如非法存取电子数据处理记录或非法修改、删除、录入这种纪录,或准备侵犯数据等。
德国学者Sieber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所有与电子资料有关之故意而违法之财产破坏行为。
中国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或者盗窃计算机及其部件或者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盗窃的行为。
这些定义要么没有包括数据诈骗的全部内容或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等行为,要么没有将我国《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的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利用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列为计算机犯罪。
可见定义过窄。
(三)折衷说(或工具对象说)目前定义中折衷说占主流。
折衷说认为计算机本身是作为犯罪工具或作为犯罪对象出现。
在理论界,折衷说主要形成两大派别,即功能性计算机犯罪定义和法定性计算机犯罪定义。
功能性计算机犯罪定义是仅仅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概念的。
理由是“犯罪未必是违反刑法的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这类定义很多。
如“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在计算机内以资源为对象或以计算机为工具危害计算机产业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及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等法规,侵害与计算机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其它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行为。
及“计算机犯罪就是以计算机内在资料为犯罪对象或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侵害与计算机有关权利者的利益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类定义的缺陷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功能性计算机犯罪定义的核心,但严重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不同的认识主体有不同的看法。
对标准的争议会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概念,不利于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
有学者提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行为的侵害性和与该社会形态主体意志(统治意志)的不相容性。
但笔者以为这个不相容性也是较抽象,很难把握的。
更何况不相容性是要靠法律法规的规范,从这意义上来说,持不相容观点的学者没有必要再费周折地从功能性角度来给计算机犯罪下定义了。
法定性计算机犯罪定义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概念的。
理由是只有刑法规定的才能称其为犯罪,法定性是计算机犯罪的大前提,否则犯罪无从谈起。
较典型的是“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类定义也存在不足:第一,对准计算机犯罪行为和待计算机犯罪行为约束不够。
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准计算机犯罪行为和待计算机犯罪行为,即那些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因而未被法定为犯罪,却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当作为计算机犯罪来研究的行为以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法定为计算机犯罪但未被法定为犯罪的行为。
目前,各式黑客(Haker)事件许多是青少年所为。
按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看,许多未达到该年龄,而恰恰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对网络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
面对“少年黑客”,我们除了呼吁网络伦理和求助于劳教外别无他法。
第二,法定性计算机犯罪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计算机犯罪随科技的发展将出现各种新型的犯罪类型,但法定性计算机犯罪的研究只能从刑事立法角度来设计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对策,这显然带有很大的滞后性。
二、计算机犯罪概念的重新界定和理由说明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认为:规范和事实是我们考察犯罪的双重视角。
从规范和事实两个视角对“犯罪”进行分析,提出了一种二元的犯罪理论。
陈教授认为,犯罪是刑事法的基石范畴,刑事法是围绕着犯罪而展开的实体或者程序的规范体系。
同时,犯罪又是一种社会事实,对于犯罪的考察,局限于规范是片面的,应当透过规范对犯罪进行事实分析。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非法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
理由如下:1.该概念把握了计算机犯罪的实质特征。
折衷说特别重视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其根本的缺陷是远离了计算机犯罪的实质特征,将计算机的犯罪工具作用与犯罪对象人为地割裂开来。
一方面使得计算机犯罪概念无法与某些传统类型犯罪在本质上加以区别,从而显得意义不大;另一方面折衷说定义强调犯罪工具与犯罪对象二重论,有导致工具扩大化和对象扩大的嫌疑,使计算机犯罪似乎无所不包,但仍然没有表述出计算机在计算机犯罪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笔者认为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本身的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和在某种意义上作为犯罪对象出现的特性就是计算机犯罪的实质特征。
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不可或缺性表明计算机是实施犯罪的唯一工具,通过其他的工具不可能实施或顺利实施此类犯罪并进而构成计算机犯罪,若使用其它的工具也能达到犯罪目的的则不属于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中的“犯罪工具作用”和传统犯罪中的“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的计算机地位是不可替代的。
笔者在重新界定的计算犯罪概念时紧紧抓住这个实质特征,从而排除了只要与计算机相关的便是计算机犯罪的广义说计算机犯罪概念,并与传统的犯罪类型区分开来。
2.该概念明确了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
计算机犯罪应是指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其他必须通过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样,一方面将通过其它方法侵犯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罪行排除在计算机犯罪类型之外,如人为地搬动计算机造成数据的丢失或以磁铁消磁方式实施非法毁灭计算机内存数据的行为,这些只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务罪论处;另一方面,明确了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其他为计算机罪犯所侵害的又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同时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由于非法操作引起的,是计算机犯罪的直接原因。
3.该概念克服了功能性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缺陷,便于操作。
功能性计算机犯罪概念和法定性的计算机犯罪概念两者的外延是交叉的,理论上当两者重合时便是最佳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就是“当处以刑罚”的行为。
从动态的刑法学角度来看,社会总是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进行犯罪化和法定化,使之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是属于理想型的,但作为理论上对概念的界定,将两者重合不失是个较为妥当的方法。
同时赋予概念一定的弹性度,顺应计算机犯罪不断涌现的新的类型,且符合今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说明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