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doc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从作出处罚决定到最后执行完毕的整个流程都是非常简单的,甚至有可能整个执行程序都不会超过半个小时的。
我们有很多人本身平时在生活当中就见到过行政处罚的这些特别简易的程序,只不过是当事人自己对当前的这种状况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而已。
其实,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的这个问题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了。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二、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具体讲有下面几种: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
简述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

简述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对违法行为所进行的一种行政执法程序,相对于普通行政处罚程序而言,更加简捷高效。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程序简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主要是通过简化程序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包括简化责任追究流程、证据收集和审查流程,以及简化行政罚款金额的确认等。
2. 罚则明确: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罚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减少对相关当事人的不确定性,对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采取标准化处理。
3. 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对简单、争议不大、对社会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时也适用于对于举报案件、涉及短期内侦查取证困难的案件进行处罚。
4. 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权进行了保障,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供申辩的机会,并采纳合理的申辩意见进行调整。
5. 处罚结果公告: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处罚结果进行公告,增强了处罚结果的透明度,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通过简化程序、明确罚则和保障申辩权,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符合快捷、便利的原则,实现了对一些简单违法行为的有效处罚。
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金额

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金额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行政处罚法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由于行政处罚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多人对行政处罚的金额和程序并不了解。
因此,本文将简要介绍行政处罚法的简易程序金额问题。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没有异议;(二)对违法行为的证据和违法事实的认定不需要进行复杂的鉴定;(三)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的认定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分析和判断;(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已经有规定,不需要进行特别的量刑或者裁量。
二、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规定直接进行处罚,不需要进行复杂的量刑或者裁量。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罚金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反价格法规定的行为,处以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二)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行为,处以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处以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四)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处以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五)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处以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三、简易程序的优点相对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程序简单,效率高。
由于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因此行政机关可以快速进行处罚,提高了处罚效率。
(二)成本低,节省资源。
简易程序的罚款金额相对较低,可以减少行政机关的工作量,节省人力和物力资源。
(三)便于执行,减少争议。
由于简易程序的罚款金额是根据规定直接进行处罚,不需要进行量刑或者裁量,因此可以减少当事人对处罚的异议和争议。
四、简易程序的不足虽然简易程序具有上述优点,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不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文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2)具有法定依据;(3)处罚的程度比较轻。
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项制度,即表明执法身份、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什么是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仅限于罚款和警告两种处罚形式,而且就罚款而言对法人仅限于1000元以下,对公民仅限于50元以下。
当场处罚程序可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罚款数额较少及警告处罚。
(二)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没有异议且明确表示放弃质询和申辩权利的。
(三)法律规定应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况。
例如,对流动性较大的人员违法的,如果不当场处罚事后就难以执行。
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指派或委托的执法人员进行当场处罚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表明身份。
这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二)说明处罚理由。
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的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四)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的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行政违法行为事实,行政处罚种类、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盖章。
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与快速处理

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与快速处理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行政行为。
为了加快执法效率和提高行政处罚的效果,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简易程序和快速处理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与快速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简易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处理速度、降低成本以及解决一般性违法行为,采取简化程序进行处理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其主要特点包括:1. 程序简单明了:简易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处理速度,因此程序简单明了,减少了大量复杂的程序步骤,从而提高了效率。
2. 处罚力度适中:简易程序处理的主要是一般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但仍能起到警示作用,促使违法者改正错误。
3. 申辩权受限:为了确保简易程序的快速进行,对申辩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通常只提供有限的时间和机会供当事人申辩。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般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 违反交通规则的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2. 违反卫生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乱扔垃圾、违章建筑等。
3.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排污超标、非法倾倒废物等。
简易程序适用于这些违法行为,可以大大提高处罚效果,减少流于形式的程序要求。
三、快速处理的优势快速处理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到违法行为通报后,尽快处理违法行为,以减少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快速处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执法效率:对于一般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快速处理方式,迅速采取行动,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2. 降低社会成本:迅速处理违法行为可以避免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减少相关方面的损失和影响。
3. 倡导法治观念:通过快速处理违法行为,宣传法律法规,倡导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
四、简易程序与快速处理的挑战与应对1. 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通常掌握着丰富的信息,而当事人则相对信息不足,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程序繁琐、成本高昂等问题,使得行政处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逐渐被引入到行政处罚中来。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指一种简化的行政处罚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和成本上的浪费。
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交通规则、违反环保规定等。
相比于传统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更加灵活、高效、便捷。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程序简单。
简易程序的程序流程相对简单,没有繁琐的复杂程序,可以快速处理行政处罚案件。
2、时间短暂。
相比于传统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处理时间更短,可以快速处理轻微违法行为。
3、成本低廉。
简易程序的程序成本和人力成本相对较低,可以有效降低行政处罚的成本。
4、公正合法。
简易程序虽然程序简单,但是其处理结果同样需要遵循公正和合法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轻微违法行为。
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交通规则、违反环保规定等。
2、证据确凿的案件。
对于证据确凿的案件,简易程序可以更快速地处理案件,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和成本上的浪费。
3、行政处罚对象配合度高。
对于行政处罚对象配合度高的案件,简易程序可以更加便捷地处理,节省时间和成本。
四、简易程序的实施过程1、立案。
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处罚案件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如果适用,则立即进行立案。
2、听证。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听证。
如果进行听证,可以在简化程序的前提下,保证听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在审理完案件后,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4、执行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根据处罚决定的内容,对行政处罚对象进行相应的处罚执行。
五、简易程序的优点1、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是一种行政执法方式,它相对于一般程序更加简便高效。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应用。
下面将从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必要条件来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意味着在案件中,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事实必须是清晰明了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不容争议。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才能够轻松判断罪责,并在简单的程序下进行处罚,高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
也就是说,被处罚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处罚。
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承认错误,执法机关才能够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简易处罚,达到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最后,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最后一个必要条件是处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对程序流程进行规范化处理。
只有这样,执法机关才能够统一执法标准,确保程序公正、公平,减少对当事人的干扰和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有许多优点,如高效快捷、减少程序繁琐等。
但是,也要正视其中的不足之处,比如可能存在的不适用情况、容易产生冤假错案等。
因此,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我们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符合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正正义。
总而言之,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并且处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
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才能够更好地运用简易程序,确保行政执法的高效和公正。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简易程序的局限性,避免滥用简易程序造成不良后果。
希望我们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能够恰当运用简易程序,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哪些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如果做了一些比较出格的事情,那么一定得到有关部门的惩罚。
但是行政处罚分为一般和简易两种,相信大家都不是很了解。
下面我们就以行政处罚简易序有哪些?为例,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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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一)什么是简单案件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的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查;未经审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六十条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当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海关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且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应当有书面记载,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二)那些违法行为属于简单案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 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如何处罚的规定。
申报不实是进出口活动中比较常见的违规行为。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上述数十项项目其中一项申报不实即可能影响海关正确地实施贸易管制、征收税款和贸易统计。
执法实践中影响海关贸易统计的案件也比较多,案情也相对简单。
第二款影响海关关监管秩序是指,当事人运输货物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或者向海关申报不实,但有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
即该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行为,即不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也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同时也不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了海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
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两种情形:一是申报不实与当事人填报错误,纯属笔误和失误的区别二是同伪报行为相区分。
申报不实同伪报在表现形式上有相同之处,都是在报关环节发生的报关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的情况,但实际上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特别是在是否具备主观故意上,是否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客观性为上和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
如何确定当事人一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为违法行为人。
二是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为违法当事人。
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第二十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二)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五)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六)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七)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八)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九)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二)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满洲里海关办理简单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我关区十八里公路口岸、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黑山头、室韦等口岸发生的上述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第四条现场海关发现案件,凡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如现场有缉私警察在场,由缉私警察办理;缉私警察不在现场的,由口岸值班关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资料。
第六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关关员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者由其代理人签收:(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第十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将案件移交给缉私部门按一般程序办理。
并告知当事人:(一)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十二条案件审批由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根据本关(办事处)情况采取当场审批、电话或传真通知等形式进行,制发处罚决定书后由现场关员根据本关实际经分关关长签发后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缉私局负责对承担案件办理的关员登陆《海关缉私办案系统》的授权工作,现场关员办理行政简单案件时应按照程序要求录入《海关缉私办案系统》。
第十四条简单案件办理完毕后,办理案件的部门要每月将案卷材料移送所在缉私机构法制部门保管,缉私法制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部分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一般规定二个原则:双人办案、回避原则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包括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和物品、提取化验鉴定的样品、查询存款和汇款、收取担保等活动。
执法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缉证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
第十条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海关关长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海关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申请复核1次;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