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行政处罚诉讼答辩状-范文word版 (9页)
2018-2019-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易修改word版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1】答辩人:赵军梅,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民族,汉族,承德医学院职工,住火药库沟医学院青工楼341室被答辩人:承德市公安双桥分局,法定代表人:严忠义,职务局长。
住承德市武烈路第三人:白海涛,男,1959年xx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祥业一期2号楼4-2482室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xx)双桥行初字40号行政判决书二.依法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xx】第xx号《公安行政政罚决定书》三.判令被答辩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上诉书用谎言掩盖事实、回避实质性的四个问题:1、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的处罚不公、认定事实错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公然包庇白海涛等人违法犯罪,行政不作为造成短信发的发生。
2.被答辩人办理此案时没进告知义务并剥夺了答辩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在一审起诉时都不知道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隐藏答辩人签过字的笔录,拿出他们自己抛制的笔录,严重的以全抗法,仗势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3.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了在双桥公安局复印出来赵军梅举报白海涛与妻子刑事犯罪材料,此行为双桥分局严重的失职和对人民的犯罪。
4.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篡改了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
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属于瑕疵证据无证据力。
此案的起因是白海涛与妻子李秀芝20xx年3月14在庄严的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砸警车、作伪证,大闹双桥法院,高喊反动口号妨碍执行公务使法院办公秩序一片混乱,扰乱共秩序法院门前断交近两个小时,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二、一审答辩人出事的6组证据充分的证明答辩人举报白海涛和李秀芝违法犯罪事实,和双桥公安分局不作为造成发短信的因果关系。
行政上诉答辩状范本新

行政上诉答辩状范本新尊敬的法庭:我谨代表(你的姓名),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就起诉方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如下答辩:一、概述起诉方(或上诉方)以某某事由提起本案的起诉(或上诉),主张其权益受到损害。
我作为被告,对于起诉方的主张,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辩称。
二、事实辩称针对起诉方提出的主要事实,我进行如下辩称:1.无事实依据起诉方所陈述的某某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仅仅是主观臆断或者错误解读事实。
根据相关调查和证据,可以得出确凿的结论,证明起诉方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2.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方所陈述的某某事实与相关法律条款不符合,不能成为起诉的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起诉方所主张的事实,我提出如下权威解释和适用法条:(此处根据具体案情,给出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以及这些法规对于起诉方主张的反驳)3.对事实的陈述存在错误和误导起诉方所陈述的某某事实存在错误、误导或不完整的情况,对于这些事实的正确表述和解释,我提出如下反驳:(此处根据具体案情,提出起诉方事实陈述的错误、误导或不完整,并给出正确的陈述和解释)三、法律辩称针对起诉方所主张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我进行如下辩称:1.法律适用错误起诉方在陈述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我提供如下权威解释和法律观点:(此处根据具体案情,指出起诉方对于法律适用的错误,给出正确的法律观点和解释)2.法律失当起诉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与本案情况不符合,不能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的适用和权威解释,对于起诉方所主张的法律失当,我提供如下权威解释和合理反驳:(此处根据具体案情,指出起诉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与本案情况不符合,并给出正确的法律观点和合理反驳)四、请求基于上述辩称,我作为被告,请求法庭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判决(或裁定),并请求相关权利的保障。
五、陈述人授权声明我作为被告,郑重声明以上辩称和请求是我无保留、真实的意见,并授权我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以上论点和请求。
行政应诉答辩状范本

行政应诉答辩状范本
致:贵庭法官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针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特此提交行政应诉答辩状,敬请法庭审议。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原告所指控的行政违法行为事实及其证据并不准确,我在此明确提出答辩,并陈述以下事实和证据:
(这部分可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阐述,列出相关证据)
二、法律依据
在此,我提出如下法律依据:
(这部分可根据案件相关法律条文和法规进行引用)
三、诉讼请求
我在此诉讼答辩状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请求法庭维护正当合法权益,判决维持原被告关系。
2. 请求法庭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 请求法庭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公共利益。
4. 其他合理请求。
四、陈述事实和理由
(这部分可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五、请求法庭审理程序
在此,我代表被告方请求法庭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并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六、陈述结束
谢谢法庭的审理,我将积极配合法庭的工作,并期待公正裁决。
代理人:(签名)
日期:。
2018年听证会答辩状word版本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听证会答辩状听证会答辩状是怎样的,以下的听证会答辩状范文,可以作为参考哦。
听证会答辩状【1】答辩人(被申请人):周和平,男,19xx年1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十间头巷59号;被答辩人(申请人):黄曼君,女,19xx年2月21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375号。
答辩人周和平因被答辩人黄曼君申请再审一事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听证评议时采纳。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符合法律规定。
20xx年,黄曼君以合伙协议纠纷的事由向原审一审法院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周和平签订的《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无效。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没有经过直接送达的必要程序,在没有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一审判决书的情形下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因周和平没有阅读报纸习惯从而导致周和平无法行使诉讼权利。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就此所作判决支持黄曼君诉讼请求认定《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无效,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事实上,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期间,周和平本人在长沙,但其身份证和户籍资料上登记的住址地开福区十间头巷一直有其母亲,妻子和儿子居住,至今仍住在此地,并在此次201x年10月20日也同样地址接到了高院的应诉通知书。
在证据一有关证明材料和户籍资料可以证实上述事实。
同一期间周和平使用的号码为13xx79(该号码与黄曼君提供的号码一致)的手机一直处于使用阶段,移动公司电话费收据(证据二)可以证明手机在线状态,故黄曼君在申请中所说原审一审时打不通周和平的电话严重不符事实,周和平有关文书是完全可以直接送达的。
另本案第三人黄建军系承包经营网吧,黄曼君的诉请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系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原审一审法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没有核实周和平居住有关情况未经过直接送达的必要程序就直接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没有尽到告知对方当事人即周和平的义务,使得周和平合法的诉讼权利得不到维护;又遗漏了与该案有利益关系应当参加案件审理的第三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长沙市中级法院认定其程序违法并撤消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合乎法律规定。
行政答辩状范文

行政答辩状范文
行政答辩状。
原告,XXX。
被告,XXX。
尊敬的法官:
我们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递交行政答辩状,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
法庭陈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方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方在行政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法院作出撤销被
告方行政行为的裁定。
我们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
1. 被告方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情形。
2.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二、关于被告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被告方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合法、合理。
而被告方的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法情形。
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三、关于原告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原告方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方的
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要求法院作出撤销被告方行政行为的裁定。
然而,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因为被告方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情形,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四、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裁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特此答辩状。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行政答辩状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再审答辩状

行政再审答辩状尊敬的xx行政机关,你们好!我是xxx公司的代表,在行政再审的案件中,我们针对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答辩状,以下是我们的答辩意见:1. 案情回顾:我们首先回顾一下该案件的基本事实。
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公司被指控违反了某某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和其他行政制裁措施。
2.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与依据:我们认真审查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与依据,并对其进行了充分地分析和辨析。
经过调查与核实,我们认为有几点是需要澄清和争议的:(1)关于事实描述的准确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我们公司违法事实的描述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
我们要求该行政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确保事实的准确性。
(2)关于法律依据的适用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某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问题,我们认为相关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本案,因此请求行政机关对法律的适用重新审慎考虑。
3. 证据分析:我们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比对。
然而,经过仔细研究,我们发现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我们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我们请行政机关重新审视这些证据,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4. 法律依据的解释与适用:关于涉及的法律法规,我们对行政机关的解释存有异议。
我们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并从法律层面对我们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合法性的论证。
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我们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问题。
5. 其他相关情况说明:除了上述几点,我们还想补充和说明一些其他的相关情况,以便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真实情况。
这些情况可能有利于我们申辩和解释,也可能对行政机关作出正确决策有所帮助。
我们希望行政机关能够认真考虑这些建议和陈述,并进行综合判断。
6. 诉讼请求:最后,我们郑重要求行政机关:(1)认真审查我们的答辩状,并重新评估相关案件材料;(2)撤销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相关罚款和其他制裁措施,并返还已缴纳的罚款;(3)承认我们公司的合法性,并作出书面的澄清和道歉。
2018-2019-复议答辩状-推荐word版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复议答辩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由申请人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答辩状【1】答辩人李泽梅,女,一九六七年五月十八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六王镇双善村文胜队。
委托代理人梁其南,男,一九四一年二月一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容县六王镇双善村文胜队。
二〇XX年一月三十一日六王镇人民政府签发二〇XX年关于双善村文胜队原梁武杰、梁钊光户互换自留山有关调查的情况。
20XX年,针对双善村文胜队梁大能反映的山林纠纷问题,因不服林权证书林政字NO081283号,调换自留山的协议书,六王镇人民政府(20XX)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六政林处(20XX)1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容政复终字(20XX)1号,六王镇人民政府撤销六政林处字[20XX]第1号处理决定书的通知,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容县初字第390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XX)玉中三终字第47号,而提出复议申请书副本七份,本答辩人作为本案法制办公室复议,现申请人三人,现根据事实和理由作以下答辩如下:一、六王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调查工作组织进行了调查了解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双善村文胜梁钊光与本队梁武杰户互换自留山,梁钊光户位于文胜队水井冲顶上三角形,里、外梁其英交界面积八分与本队梁武杰户位于黄泥岭的自留山相调换,工作组调查梁武杰,认为梁钊光拿的自留山地,是生产队分梁其户的,这样说法是毫无根据,当时梁钊光在调换协议书调换给梁武杰的自留山地,有容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书(林证字第NO081283号),证实对调换山地合法依据,根本没有拿别人的山地调换事实。
【2018-2019】审判监督答辩意见-精选word文档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审判监督答辩意见篇一: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及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及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一、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对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在处理上缺乏法律依据,民事抗诉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渐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一)抗诉期间无法定时限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无休止地进行。
但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有错误或有失公正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再审进行司法救济,但申请再审必须在民事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认为有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只要提起抗诉,法院就应当进入再审,法律并没有对此设臵法定的时限要求。
于是,有的当事人将此视为一种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上诉期间内不上诉,或者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而求助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从而曲线突破法律的时效规定,造成法院裁判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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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诉讼答辩状【1】答辩人:赵军梅,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民族,汉族,承德医学院职工,住火药库沟医学院青工楼341室被答辩人:承德市公安双桥分局,法定代表人:严忠义,职务局长。
住承德市武烈路第三人:白海涛,男,1959年xx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祥业一期2号楼4-2482室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xx)双桥行初字40号行政判决书二.依法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xx】第xx号《公安行政政罚决定书》三.判令被答辩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上诉书用谎言掩盖事实、回避实质性的四个问题:1、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的处罚不公、认定事实错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公然包庇白海涛等人违法犯罪,行政不作为造成短信发的发生。
2.被答辩人办理此案时没进告知义务并剥夺了答辩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在一审起诉时都不知道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隐藏答辩人签过字的笔录,拿出他们自己抛制的笔录,严重的以全抗法,仗势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3.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了在双桥公安局复印出来赵军梅举报白海涛与妻子刑事犯罪材料,此行为双桥分局严重的失职和对人民的犯罪。
4.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篡改了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
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属于瑕疵证据无证据力。
此案的起因是白海涛与妻子李秀芝20xx年3月14在庄严的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砸警车、作伪证,大闹双桥法院,高喊反动口号妨碍执行公务使法院办公秩序一片混乱,扰乱共秩序法院门前断交近两个小时,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二、一审答辩人出事的6组证据充分的证明答辩人举报白海涛和李秀芝违法犯罪事实,和双桥公安分局不作为造成发短信的因果关系。
1号证据3张照片是白海头李秀芝在双桥法院妨碍执行公务时,被法警抓的情形。
2.(20xx)双桥刑再初字1号判决书中记录着李秀芝在刑庭做过伪证事实。
3.承德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志,证明白海涛李秀芝将我打伤的事实。
4.承德市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的函,要求双桥区政法委督办白海涛李秀芝砸警车进入程序。
5号证据是赵军梅写给有关部门举报白海涛李秀芝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的那份。
我的举报件为何到犯罪嫌疑人手?应交有关部门查处。
6号证据、五位证人都能证明白海涛侮辱、谩骂、殴打过赵军梅。
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被答辩人程序上违法,被答辩人处罚不公未履行告知义务,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违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被答辩人的行为,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双桥行初字(20xx)双桥行初字40号判决书,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xx】第0003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三月二十日行政处罚诉讼答辩状【2】答辩人(被上诉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xx区xx街道xx小区10栋。
电话:0731-xx45800法定代表人:徐xx。
职务:xx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xx,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住长沙市xx区新港xx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xx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xx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xx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
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
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政府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0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
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
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
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
《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
《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
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
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
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x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20xx年xx月10日行政处罚诉讼答辩状【3】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传漾答辩人于 20xx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1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