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合集下载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包叙定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具有无线电波辐射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包括各波段的无线电通信电台(站)、卫星地球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差转台)、雷达和导航、遥测、遥控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具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用于工业、交通、科学、医疗等方面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无线电管理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二)制定全市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规划全市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频率的使用;(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地址、设置和使用,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线电台(站)和生产、研制、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六)无线电监测;(七)协调处理电磁干扰等无线电管理事宜;(八)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九)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通用模板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通用模板

XXX 集群系统频率使用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XXXX 年X 月目录一、总论 (3)1.1项目概况 (3)1.2项目结论及建议 (3)二、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3)2.1建设背景 (3)2.2必要性分析 (4)三、建设需求分析 (4)四、建设方案 (4)五、社会效益分析 (5)一、总论1.1项目概况系统能满足全省无线电频率、设台、呼号、执照一站式通办,并提供相关申请和审批数据的保存及管理等内容。

系统覆盖从申请资料和技术资料的采集开始到政务中心再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资料审查、行政审批、技术审核、证照核发的需求。

1.2项目结论及建议系统是目前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业务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能够对现有行政审批方式带来创新性的变革,能够有效的提高工作人员的效率、规范工作流程;本系统选用的技术都是成熟、可靠、可行的,项目投资来源也有充分保证,项目建设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是巨大的。

二、背景及必要性分析2.1建设背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指导意见》,各省由省政府牵头启动了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该平台运行于政务外网,要求所有面向群众办理政务的工作都统一登录该网站办理。

2.2必要性分析为响应“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业务管理和服务模式,着力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的问题,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从“线下跑” 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系统按照建设数字政府的要求,实现从一窗办理到一网通办的转变,打破了信息孤岛,实现业务整合,数据共享,用户网上申请无线电业务,一次申办,全程网上办理,可以让群众即时掌握自己提交的行政审批最新动态,了解无线电行政审批的相关政策,方便群众,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建设需求分析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结合无线电管理规范和专业特征,开展创新无线电业务服务,打通我省政务服务平台、内(外)网无线电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无线电业务一站式通办、掌上办、安全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9.11•【文号】中央军事委员会等令第128号•【施行日期】1993.09.1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沈阳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1.12•【字号】沈政发[1989]89号•【施行日期】1989.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沈阳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9]89号1989年1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设备,系指有发射功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用于无线电通讯的接收设备(不含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和无发射功率的无线电测量设备)。

第二章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无委会)统一领导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市无委会设办公室,负责无线电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制订我市无线电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二)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使用;(三)审定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定点布局,监督和管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四)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抑制或消除非电信设备的电磁干扰;(五)监测各类无线电设备;(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的无线电管制;(七)协调和处理无线电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无线电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无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县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县内设台申请;(二)监督和管理无线电(站)的设置使用;(三)审批无线电话筒的设置和使用;(四)检查无线电通讯保密工作。

第六条一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根据无线电设置状况,配备专人或指定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无线电管理和固定台(站)值机的工作人员,按机要人员标准选配、按技术人员管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填写《无线电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市无委会备案后,方可上岗工作。

关于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函

关于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函

关于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函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青岛管理处:
XXXXX(单位名称)是一家从事XXXXXXXXXXXX的单位,(单位情况简介):XXXXXXXXXXXX。

(设台具体用途):XXXXXXXXXXXX,申请在XX区(市)XXXX街道XXXX路XXXX号(经度:XXX,纬度:XXX,海拔:XXX ),设置使用中继台X部,通信范围(距离):XXXXXXXXXXXX,设备型号:XXX;型号核准代码:XXX,发射功率:XXX瓦;设置使用对讲机X部,设备型号:XXX;型号核准代码:XXX,发射功率:XXX瓦。

申请使用频率XXXXXXXXXXXX。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及法规规章,按要求使用无线电台站,按时缴纳频率占用费。

附件:1.设台申请表(表2)
2.技术资料表(表4、表13)
3. 设备型号核准代码证复印件
4. 资信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年月日
(加盖单位公章)。

设置使用xxx无线电台(站)的申请

设置使用xxx无线电台(站)的申请

XXX单位关于设置使用
XXX无线电台(站)的申请
XX市无线电管理局:
XXX单位因XXX业务的需要,特申请在XXX地区XXX地址设置XXX无线电台(站),以便满足XXX业务需求。

依据《XXX关于XXX的批复》(XXX〔XXXX〕XXX号)的内容,拟设台使用频率为XXX;台站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及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经过我单位相关技术论证,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具备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技术方案可行,台址选取符合城乡规划。

我单位将指定具备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电台管理。

相关材料见附件。

(需要同时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还应同时说明)
妥否,请批复。

附件: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技术可行性报告
XXX单位(盖章)
XXXX年X月X日
(联系人及电话:XXX/XXXXXXXX)。

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

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

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19•【文号】国无管[1996]6号•【施行日期】199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1996年4月19日国无管[199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有利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铁路各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购置、进口铁路无线电设备,以及安装使用辐射电磁波、影响铁路无线电通信的设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根据需要,铁道部、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设立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以下称铁道部、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分局(含铁路总公司,下同)设立无线电管理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以下称铁路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铁路局、铁路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受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业务领导,同时接受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业务领导。

其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应报上一级铁路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全路无线电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全路各部门机车制式无线电台(站)的频率指配,以及分配给铁路系统全国使用无线电频率(简称铁路通信频率)的统一规划;(四)负责办理铁道部在京直属单位和跨铁路局通信的非机车制式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申请手续;(五)负责全路无线电台(站)操作和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频率、台站数据库的管理工作;(六)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铁运[2005]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铁运[2005]9号铁道部发布)第一条为科学、合理设置铁路无线电台(站)和使用铁路通信频率,规范铁路无线电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铁路无线通信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及《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铁政法[200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专用通信运营企业在各类工程和科研活动中设置无线电台(站)和采用铁路通信频率的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铁路通信频率是国家分配给铁路系统使用的下列频率:(一)用于列车调度、站场调车、专用通信等业务的150、400、450MHz频段铁路通信频率;(二)2MHz频段工务施工和道口防护频率;(三)2.4GHz铁路战备通信、应急通信使用频率;(四)铁路GSM-R系统使用频率;(五)800MHz列尾和列车安全预警系统使用频率;(六)需跨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下同)使用的其他频率。

2.4GHz铁路战备通信、应急通信频率,在全国铁路使用时,应另行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专用通信运营企业设置无线电台(站)和使用铁路通信频率,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

第五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发展规划;(二)频率的使用应符合铁路通信频率规划并应满足电磁环境要求;(三)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技能;(四)列车无线移动通信系统的设置还应兼顾机车交路和接轨站、接入线路既有系统的频率使用,减少对相邻线路、铁路枢纽地区的频率干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无线电管理处
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
转让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第十七条规定: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XX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实施主体:XX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
办理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
(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
(三)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四)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
(五)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使用频率申请文件。

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等
(二)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小型网络、台站只报组网方案。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四)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五)微波路由表(涉及微波频率的申请需提交)。

(六)电信运营资格证明(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需提交)。

(七)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涉及船舶电台和呼号的申请需提交)。

以上材料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XX市无线电管理处管理规定要求的申请。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项目: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标准:
1、微波站:40元(工作频率在10GHz以下)/每站每兆赫*每年或20元(工作频率在10GHz 以上)/每站每兆赫*每年;
2、市级电视台:10000元/每套电视节目*每年;
3、县级电视台:5000元/每套电视节目*每年;
4、市级广播台:500元/每套电视节目*每年;
5、县级广播台:100元/每套电视节目*每年;
6、PHS基站:150元/每基站*每年;
7、大灵通基站:150元/每基站*每年;
8、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电台:2000元/每艘*每年;
9、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电台:1000元/每艘*每年;
10、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每频点*每年;
11、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每台*每年。

(三)依据:《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桂价费[1998]119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
投诉电话:(077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