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贵港消防网发表日期:2004年12月7日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29-96制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6年7月22日以建标[1996]429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电厂和变电所防火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长春市人民大街118号,邮政编码 130021),并抄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目次1 总则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4.2 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4.3 建筑构造5 发电厂工艺系统5.1 运煤系统5.2 锅炉煤粉系统5.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5.4 汽轮发电机5.5 辅助设备5.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5.7 电缆及电缆敷设5.8 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6 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6.1 一般规定6.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6.3 室内消防给水6.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6.5 固定灭火装置6.6 消防水泵房6.7 消防车6.8 消防排水7 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7.1 采暖7.2 空气调节7.3 电气设备间通风7.4 油系统通风7.5 其他建筑通风8 发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8.1 消防供电8.2 照明8.3 消防控制9 变电所9.1 变电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9.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9.3 电缆及电缆敷设9.4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9.5 消防给水9.6 消防供电及照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制订的目的、方针、原则和指导思想。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是重要的能源设施,为了确保运行安全,设计防火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1. 设计布局: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建筑布局应考虑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电气设备的合理距离。
建筑物应设置防火墙,并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设计,以避免火势传播。
2. 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应选择防火性能好的材料,如防火墙应选用不燃材料。
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隔离构件也应使用防火材料。
3. 消防设施:在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设备和消防水源。
防火门、防火卷帘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也应设置在必要的位置。
4. 电气设备防火设计:电气设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短路保护装置,以及防火隔离开关装置。
设备周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5. 定期维护: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除了以上规范外,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还应考虑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最重要的是,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安全标准,以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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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文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文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是电力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运营涉及到安全和防火等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运行,必须遵守严格的防火规范。
下面是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规范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应设有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枪,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应设置合适的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
该系统应能及时探测到火灾,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提醒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应设置合适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车等。
这些设备应放置在易燃物质存放区、高温区等重要区域,以便在火灾初期进行灭火。
4.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应设置相应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安全标识,以方便人员迅速找到和使用。
二、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防火规范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防火标准,并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
在高温和易燃区域,应选用防火材料和防火涂料进行装修。
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机电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并配备防火设施。
电线和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并设置良好的电线管路,以防止火灾蔓延。
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燃料存储区和油库应符合国家相关防火规定,并设置安全距离。
燃料存储区和油库周围应清理干净,并配备消防设施,如防火墙、防火卷帘门等。
三、人员培训和安全管理的规范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防火培训,并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和模拟火灾,以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防火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以便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发电厂消防设计规范

发电厂消防设计规范篇一: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完整版)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 总则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消防)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消防)1 总则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 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 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 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贵港消防网发表日期:20XX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29-96 制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6年7月22日以建标[1996]429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电厂和变电所防火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力工业部 1996年7月目次 1 总则2 发电厂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4 发电厂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主厂房的安全疏散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建筑构造5 发电厂工艺系统运煤系统锅炉煤粉系统点火及助燃油系统汽轮发电机辅助设备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电缆及电缆敷设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 6 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一般规定厂区室外消防给水室内消防给水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固定灭火装置消防水泵房消防车消防排水7 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采暖空气调节电气设备间通风油系统通风其他建筑通风8 发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消防供电照明消防控制 9 变电所变电所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电缆及电缆敷设主要生产建筑物消防给水消防供电及照明 1 总则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制订的目的、方针、原则和指导思想。
我国的发电厂与变电所火灾事故自1969年11月至1985年6月的15年间,在比较大的多起火灾中,发电厂的火灾占%,变电所的火灾占%。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1.0。
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1。
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2。
0。
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
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
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
5h。
2.0。
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
0。
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
0。
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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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3.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8.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10.1宜单独布置。
3.0.10.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4.1.1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1.3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4.1.4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4.1.5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
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
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
4.1.6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4.1.7 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4.2 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4.2.1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
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
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
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4.2.4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2.5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6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7 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3 建筑构造4.3.1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4.3.2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3.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4.3.4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3.5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4.3.6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4.3.7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4.3.8 当气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气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
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4.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
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4.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4.3.12 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根据不应小于1h。
4.3.13 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 发电厂工艺系统5.1 运煤系统5.1.1 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5.1.2 贮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5.1.2.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
煤堆之间应留有5~10m的距离。
5.1.2.2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5.1.2.3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1.2.4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
当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3 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1.3.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2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0。
,料口部位为等载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5.1.3.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