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库房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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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地方。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仓库。

3)库区内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____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购销爆炸物品的单位库存不得超过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7)小型使用单位可以与附近一般的使用单位协商,将爆破器材暂存到有专门库房的单位,便于管理使用。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制度1)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2)暴风、雨、雪、雷电等气候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

3)装卸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填加燃料。

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炸药物时,机车必须断电。

5)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炸药物品,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6)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与衣物,或穿戴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7)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____%,不准用叉车装卸胶质炸药,黑火药,黑索金等高感度的爆炸物品,装卸感度较低的爆炸物品可使用胶轮叉车。

9)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10)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爆破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1)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安全处置措施和灭火方法。

3)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

4)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使。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1、爆炸物品储存必须是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仓库,并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由看守员昼夜守护。

2、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

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数量。

当天爆破作业剩余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原库房。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3、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

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

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务相符。

4、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允许最大储存量相符。

5、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6、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7、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牌。

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8、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9、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10、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灭爆器物品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中铁大桥局襄渝二线安康项目一分部2005年11月6日。

易燃、易爆仓库管理制度范文(2篇)

易燃、易爆仓库管理制度范文(2篇)

易燃、易爆仓库管理制度范文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量不超过三天使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时应做好防火措施。

4、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物品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

6、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焊、割作业,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批准。

7、严禁携带火种、BP机、手机、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8、仓库存气量不准超过1M3。

9、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除现场有集中存放处外,班组使用的零散的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存放。

易燃、易爆仓库管理制度范文(2)一、总则1. 为了加强易燃、易爆仓库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易燃、易爆仓库是指存储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所有进出仓库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易燃、易爆物质的分类及储存要求1. 按照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级别和性质,进行分类储存。

2. 不同类别的易燃、易爆物质应分别存放于专门的储存区域,并保证通风良好,远离热源和火源。

3. 储存区域内应设有明显标识,并配置防爆器械,以减少爆炸和火灾的风险。

三、易燃、易爆仓库的管理责任1. 公司设立易燃、易爆物质仓库管理员,负责对易燃、易爆仓库的日常管理。

2. 易燃、易爆仓库管理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熟悉仓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易燃、易爆仓库管理员应保持仓库的清洁整齐,定期检查存储的易燃、易爆物质的数量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处理。

四、易燃、易爆物质的进出库管理1. 进出易燃、易爆仓库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2. 进出易燃、易爆仓库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搬运物品,不得违反仓库内的安全规定。

3. 进出易燃、易爆仓库的物品必须经过仓库管理员检查和登记,确保物品数量的准确性。

五、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 易燃、易爆仓库应制定详细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报警程序、员工疏散逃生程序、火灾扑救程序等。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范本中和小学关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1. 仓库、实验室必须显著悬挂规章制度及警示标语,库房结构需合理设计,确保符合防爆标准。

2. 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储,确保堆垛间及堆垛与墙壁间设有通道及通风口,严禁与其他物品混合储存。

3. 对于受阳光照射易引发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爆品,严禁露天或高温存放。

4. 易引发爆炸、燃烧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实施隔离储存。

5. 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挥发的物品,需定期检查,预防燃烧、爆炸事故。

6.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并严禁吸烟。

7. 仓库、实验室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结束后需进行防火检查,并切断电源。

8.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9. 指派专人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购买、保管和发放工作。

10. 使用部门需严格遵守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1. 毒性化学品应分类储存,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及气化腐蚀性等化学品混存于同一库房。

2. 剧毒化学品需使用专门铁柜进行单独存放。

3. 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入库、发放需严格检查登记,定期清点,确保账物相符。

如发现数量不符,应立即追查原因并及时报告。

同时,应配备两名专人进行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双账制度。

4. 严禁非保管人员进入有毒有害物品库,确保库房绝对安全。

5.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部门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6. 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发放与领取的计划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需严格履行领用审批手续。

7. 使用部门需根据生产、试验需求定期编制计划并送交相关部门。

8. 各部门领取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由两名可靠的专人负责,并填写领料单,登记数量。

三、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与使用1. 有毒有害物品库的贮存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2.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需当日领取并当日使用,严格控制领取量,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民爆物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2、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3、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民爆物品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4、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应设置避雷装置,每年春、秋两季应联系伊春市气象局检测避雷装置是否可靠。

动力维修班应每月检测一次避雷装置是否可靠。

5、民爆物品库房外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库房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6、仓库内的民爆物品应码放整齐,不允许超过限高,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

7、仓库管理员应遵守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出入库的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台帐、物、卡相符。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9、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10、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矿区内且与公司产生民爆物品申请使用的单位。

1.2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

二、基本要求2.1 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2.2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隐蔽、干燥、通风、便于消防、远离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地方。

2.3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盗门、报警器、监控设备等。

2.4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沙池等。

2.5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设置通风设施,确保空气流通。

2.6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设置防雷设施,防止雷击引发爆炸。

2.7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设置防静电设施,防止静电引发爆炸。

2.8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设置防潮设施,防止潮湿引发爆炸。

2.9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设置防鼠、防虫、防鸟设施,防止动物引发爆炸。

2.10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三、人员管理3.1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3.2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3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仓库安全。

3.4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物品管理4.1 民爆物品必须按照种类、规格、批号分别存放,不得混放。

4.2 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

4.3 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鸟的环境中。

4.4 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远离火源、热源、电源的地方。

4.5 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的环境中。

4.6 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消防设施齐全的环境中。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2篇)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2篇)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2)是指对仓库中存放的爆炸物品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1. 仓库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避免与其他危险品库区、居民区或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区相邻。

2.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设立专门的进出口通道,通道宽度符合消防要求,以确保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和救援。

3.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并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爆炸物品的特性和操作规程。

4. 仓库内的爆炸物品必须按照种类、规格、等级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制定相应的存放管理制度。

5. 爆炸物品必须妥善包装,标明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等级和危险性等信息,并在包装上粘贴警示标志。

6.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以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7.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包括消防设备的检验、仓库的清理和整理等,保证库区的安全运营。

8. 爆炸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私自携带火源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库区。

9.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配备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并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避免因静电造成火灾或爆炸。

10.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建立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并确保库区内的人员都熟悉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处置措施。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模板(3篇)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模板(3篇)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第一条按照民爆条例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器材购买许可手续;第二条在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时,及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且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第三条应在购买成交三日内将其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设专人负责爆破器材的购买工作,并建立购买台帐,做好购买记录,与下一步的发放、使用以及清退记录相一致。

第二章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第一条按照民爆条例规定,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第二条办理运输许可证必须明确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第三条依照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期限进行运输,运输时必须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第四条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相关证件齐全,装载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严禁炸药雷管混装;第五条装卸现场要设臵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若出现危险情况应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第二条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第三条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五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章爆炸物品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各爆破作业工地要针对爆破工程实际,设专人负责爆炸物品登记工作,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第二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必须将剩余的当班清退回库,同时做好清退记录;第三条要按照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登记格式进行登记,对登记帐目要定期进行核对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第四条爆破工程结束后,应当将剩余的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第五条各爆破作业工地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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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管理制度
1.爆破器材存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在库房内爆破应堆放稳固整齐,留有搬运通道。

(2) 同库贮存多种爆破器材时应分别堆放,有明显标志。

(3)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爆破器材的通道,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6m。

(4) 各种炸药、导火索和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其总高度不应超过1.6m,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5) 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并严禁叠放,其总高度不应超过1.6m,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6) 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

(7)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存放。

(8) 爆破工地的临时炸药库,炸药和雷管必须放在保险箱内,分库存放,当天用剩的炸药雷管应通知供应商收回,实行过夜零库存。

(9) 爆破工地的临时炸药库存贮的爆破器材数量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库存。

(10) 爆破器材宜单品各存放,当受到条件限制时,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在不增大事故可能性的前提下可以同库存放,并应符合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2.爆破器材的入库、领用、发放应遵守的规定
(1)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

(2) 变质和性质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入库和发放使用。

(3)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4) 爆破器材出入仓库应建立登记帐册,做好流向登记记录。

(5) 爆破器材领用时应填写《爆破器材领用审批表》,经爆破工程师审批,仓库管理员凭《审批表》发放,领用爆破员、仓库管理员、安全员三方应在登记表上签名。

(6) 作业现场使用爆破器材时应安排专人看管,安全员跟踪监督,掌握实际使用情况,并做记录。

(7) 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应及时退库,安全员应确认数量,仓库管理员、爆破员、安全员应在登记表上签名。

(8) 仓库管理员应及时核帐,做到出入、退库时帐帐、帐物相符。

3. 异常情况报告相关规定
仓库管理员发现帐物不相符、安全员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安全部门报告公安部门。

报警电话:110。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爆炸物品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往爆破作业地点采用机械设备搬运爆破器材时,机械设备功能完好、能保证运行安全,设备前后应设“危险”警示标识,采用封闭型的车厢,只许搬运包装完整的炸药,并有防掉落措施;一次搬运炸药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装载能力的50%,设备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10KM/h。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在装卸时应断电。

2、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爆破作业人员步行跟车押运,车内除驾驶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不应在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识。

3、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公斤,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4、人工一次运输拆箱搬运炸药20公斤、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或一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两箱(两袋),雷管1000发。

严禁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保管箱内。

5、对炸药量使用较大的爆破,确需使用其他人搬运爆炸物品应征的公安机关同意,可配备一定数量身体素质好、无犯罪记录的本单位从业人员搬运(辅助人员)。

严禁老、弱、病、残、未成年人搬运爆炸物品,严禁搬运人员参与爆破作业现场。

6、搬运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踢踩、翻滚、侧置和倒置,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上作业。

7、搬运爆炸物品必须有安全员进行全程监督,安全员应督促搬运人员按《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

8、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爆破作业人员和参与运输人员安全、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实行。

民爆物品领取使用清退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领取使用清退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爆炸物品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同时到爆破作业临时存放点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领取、清退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

2、一人不得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领到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3、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4、组装起爆药包应在人员稀少的安全地方进行,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组装和搬运,安全员(监理员)监督,其他人员不得参与和围观。

组装的起爆药包应尽快装入炮孔。

5、炮孔装药、网络连接等环节由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安全员(监理员)监督,爆破员逐炮孔逐环节记录使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编码,爆破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及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6、盲炮、哑炮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公安机关。

清理爆堆发现的未引爆的爆炸物品,要对品种数量进行登记,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7、作业期间,爆破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爆破作业现场,整个爆破作业过程应视频监控或录像。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实行。

苍南县民爆物品配送退库交接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配送、退库、交接管理,规范民爆物品领发放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配送单位根据爆破作业单位上报的爆破计划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路线(运输证上的运输路线),在民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完整的民爆物品配送表。

二、配送单位应将炸药和雷管分开配送,并保持一定距离;根据民爆物品配送表的品种、数量及配送路线,将民爆物品运至爆破作业现场,炸药和雷管的配送车辆移交、装卸时不得在同一时间、地点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押运员在摄像视频监控下将作业保管箱和本日所需民爆物品如数移交给爆破作业单位保管员,移交时应有安全员(监理员)监督。

并由押运员、现场保管员、爆破员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不得代签。

三、保管员必须对收存的民爆物品进行现场查验、清点核对、造册登记。

爆破员、保管员应在安全员(监理员)监督下把民爆物品移至爆破作业现场的临时存放点。

四、每天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应核对爆炸物品消耗的品种、数量和编号情况,共同签字确认,多余的民爆物品不得存放在临时存放点过夜,应连同作业保管箱一起退回至配送单位的民爆物品仓库保管。

五、退库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和编号应由保管员登记在册,在移交清单上应有爆破作业单位保管员、安全员、接收单位押运员签字。

交接必须在摄像视频监控下进行。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实行。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方案作业;
2、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3、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爆破员的岗位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2、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
其他安全隐患;
5、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1、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2、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3、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4、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保管员的岗位职责
1、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2、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
3、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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